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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的版权法律制度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西方各国的版权法律制度(一)美国的版权法美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制定的。它是前版权法的修正本。美国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有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组成著作权的任何专有权利,均可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三)英国的版权法英国现行的版权法包括1888年版权法、《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第一编“版权法”。

四、西方各国的版权法律制度

(一)美国的版权法

美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制定的。它是前版权法的修正本。其主要特点是:对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大为增加;注重对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保护;承认“权利穷竭原则”;放弃了严格的著作权标记和登记制度。美国加入的著作权国际条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墨西哥城著作权公约》、《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日内瓦公约》。

美国版权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保护的客体。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用现有的或将来制造出来的任何物质表现形式固定下来。直接或借助于机械装置,能被人们觉察到、复制或用其他方法传播的原作”。主要有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作品和舞蹈作品、图片绘画作品及雕塑作品、电影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建筑作品。口头作品未经固定,不受保护。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扩及其思想内容。

(2)著作权的所有人。第101条规定“著作权的所有人”,是指著作权中包含任一特定专有权利的所有人。可见,在美国,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著作权中包含任一特定专有权利的人。

(3)著作权内容。第106条(A)规定,可观赏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两项排他性的精神权利,即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经济权利则主要由复制权、演绎权、发行权、演出权、展览权等。采取自动保护主义,登记仅与侵权诉讼有关,即登记仅作为对某些侵权行为提出起诉的条件。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

(4)邻接权。直接将录音制品、广播节目等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赋予其制作者如同著作权人一样的专享权利。在此基础上,又做了一些特别的限制。例如,第114条“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即强调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仅限于复制、编写、演绎和传播其复制品,且该专有权利不是用于通过公共广播系统所播放的电视教育和广播电视教育节目的录音制品。

(5)权利限制。美国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有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该法第107条之中,该条不仅列举了批评与评论、新闻报道、教学活动及学术研究等传统的合理使用范畴,而且还列出了判断合理使用与否的四条标准。对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比较详细,有通过有线广播系统的二次播送(第111条);制作和传播非戏剧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第115条);通过自动点唱机公开演奏的非戏剧的音乐作品(第116条);使用某些与非商业性广播有关的作品(第118条)等。

(6)著作权的利用。著作权转让在美国是作为一项动产转移的,一般遵循自愿原则。组成著作权的任何专有权利,均可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作者和其他特定继承人对转让可行使终止权、予以终止。转让应通过书面形式,并应由被转移的权利所有人或其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无效。转让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二)俄罗斯著作权法

俄罗斯现行的著作权法是于1993年7月9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特点是:现行法从《民法典》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事特别法;现行法将著作权与邻接权相提并论;俄罗斯著作权法规定内容全面,在保护对象、权利内容、合理使用、集体管理等方面较以前的法律有较大的差异和突破,比较贴近著作权立法现代化的趋势。

俄罗斯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保护的作品。保护条件是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创作活动的成果,作品必须以客观形式存在方能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不及思想内容本身;保护作品的种类有文字作品,戏剧、音乐,电影剧本作品,舞蹈作品、哑剧,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绘画、雕塑、线条艺术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图解故事、连环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装潢使用艺术作品、舞台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城市建筑作品和图形艺术作品,摄影功能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得到的作品,地理图、地质图及其他地图、平面图,与地理学、测量学和其他科学有关的造型作品。

(2)著作权所有人。作者,即以其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作品的自然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的继承人、受赠予人、受让人,以及职务作品中的雇主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内容。人身权:俄罗斯称为人身非财产权,包括作者身份权、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者名誉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进口权、公开展示权、公开表演权、无线播放权、电视公开传播权、翻译权、改编权。权利的产生基于创作事实,不需要登记及履行其他手续。有效期限是除发表权的人身权永远受保护,财产权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并对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作了专门的规定。

(4)邻接权。表演者权包括:署名权;保护表演和演出免受任何歪曲或其他有损于表演者名誉和人格之损害的权利;以任何形式使用表演或演出的权利;包括因表演或演出的每一种使用方式获得报酬的权利。唱片制作者包括对于其制作的唱片享有以任何形式使用唱片的专有权利和获得报酬权。无线电播放组织权包括对于其播放的节目享有以任何形式使用和发放使用许可的专有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电缆组织权包括对于其播放的节目享有以任何形式使用和发放节目使用许可的专有权利和获得报酬权。

(5)著作权的限制。它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6)著作权的利用。

转让规则:财产权应该按照著作权合同转让,但也可以适用继承、赠予的转让方式。

转让的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

转让的限制:作者将来可能创作作品的使用权不能成为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与本法冲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条件是无效条件。

(三)英国的版权法

英国现行的版权法包括1888年版权法、《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第一编“版权法”。特点是把受保护的作品分成两大部类,这是英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显著区别。第一类作品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二类作品属于特殊种类的作品。英国版权法还将工业品外观设计也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规定了一些如女王著作权等特殊的著作权。英国基本上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做出明确的规定。英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日内瓦公约》。

英国版权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保护的作品。将作品以永久形式固定下来是受保护的形式条件,“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第一类作品有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第二类作品有录音制品、影片、广播电视节目、版本的版面设计。此外,对标题、角色、实用美术作品以及政府作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也作了规定。

(2)保护的客体。作者包括作品的创作者和享受邻接权的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国家或专门组织。

(3)著作权内容。精神权利共四项:作者或导演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反对“冒名”的权利,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同时还规定了许多附加的条件和例外。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公开发行权,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权,广播或将作品收入电视节目服务权,改编权。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特殊规定除外。

(4)权利限制。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现行法第28条规定,合理使用是“可以实施而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合理使用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应被引申为规定于被任何作品之著作权所禁止之行为的范围”。

(5)著作权的利用。著作财产权可以像动产一样以合同形式转让,或通过遗嘱处理,或执行法律的方式转移,转让需以书面形式。著作权不能全部转让,但可以转让将来的著作权。转让受公共秩序和合作作品著作权交易的限制。英国法院认为,出版合同在普通法上应该考虑公共秩序,同时,版权贸易也要考虑由于适用竞争规则(反托拉斯法)而产生的公共秩序问题。合作作品的作者在转让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

(四)法国著作权法

法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2年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法典》之“文学、艺术产权”部分,加入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日内瓦公约》。

法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保护条件。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各种形式的智力作品的权利,而不论智力作品的种类、表达方式、价值、目的如何。

(2)保护的主体。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但集体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以其名义发表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受让或继承的方式成为著作权所有人。

(3)权利的内容。人身权利包括:作者有权使用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受到尊重、发表权,反悔、收回权(即作者即使转让了使用权,甚至在作品出版之后,仍有对受让人反悔、收回的权利),结集出版权。经济权利包括表演权和复制权,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追续权。所谓追续权,即作者即使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他人进行销售的收益,提取所得比例统一定为3%,且适用于售价在规定数额以上的销售。此外,还对软件作品作者的使用权作了特别的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

(4)邻接权。具体包括:

表演者权,即表演者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人身权是表演者享有要求尊重其姓名、资格和表演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让给其继承人。财产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其表演或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复制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唱片制作者权。仅限于财产方面,除法定许可限制外,所有对唱片的复制,以销售、交换、租赁的形式让公众使用或向公众传播之前,都必须得到唱片制作者的同意。

录像制品制作者权。仅限于财产权,主要指所有复制,以出售、交换、租赁的形式让公众使用或向公众播放录像制品之前,都必须得到作者的授权。

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复制并以销售、租赁或交换的形式让公众使用,以及无线传播或在需要购票进入的场所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都需要得到视听传播企业的授权。

(5)权利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是合理使用,但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比较简略。

(6)著作权的利用。

转让遵循以下规则:

转让的权利仅限于表演权和复制权这两种使用权;

全部转让未来的作品无效;

转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转让应采取合同形式。转让的限制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独立于对具体物品的所有权;作者享有对受让人反悔、收回的权利;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延续权。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般实行比例分成的支付方式;一些情况下可对作者的报酬进行一次性估计;年金式。

(五)日本的版权法

在日本,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昭和四十五年(197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规则》,以及为实施所参加的著作权保护条约而制定的具体法律。日本加入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日内瓦公约》。

日本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保护的作品。作品是用来创作表现思想或情感并属于文学、艺术或音乐领域的原作,包括:语言作品、音乐作品、舞蹈和哑剧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程序作品。还规定了派生作品、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

(2)保护的主体。作者是指创作著作物的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的继承人、通过转让合同而成为著作权人、国家。

(3)著作权内容。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或播放权、口述作品权、展览作品权、公开上映或发行电影作品权、公开借贷作品复制品的权利、翻译或改编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对于匿名作品和使用笔名作品或法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也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4)邻接权。表演者权利包括录音和录像权、广播权和有线播放权、一次使用唱片权、借贷权。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商用唱片的二次使用权、借贷权。广播事业者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再广播和有线广播权、电视广播的传播权。

(5)权利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制度。

(6)权利的利用。著作权允许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应以书面形式,且必须在文化厅著作权登录簿上登记。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有许可使用、著作权抵押、出版权设定(复制权所有人设定了以该复制权为标的物质权时,只要获得了拥有该物质权之人的承诺,即可设定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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