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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数量超过“南南型”和“北北型”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数量超过“南南型”和“北北型”在已通知GATT/WTO且已生效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有近半数是由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缔结的“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发展中经济体缔结的“南南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约占三分之一。

二、“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数量超过“南南型”和“北北型”

在已通知GATT/WTO且已生效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有近半数是由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缔结的“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发展中经济体缔结的“南南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约占三分之一(见表1.3)。尽管美、欧(EC/EU/EFTA)、日是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推动者,它们彼此间却未缔结任何区域服务贸易协定(2)。即三者构成了所谓的“零缔约空间”(Zone of Non-Negotiation)(VanGrasstek,C,2011)。尽管现存着一些建议希望在这些最大的经济体之间,例如:日本—美国或美国—欧盟之间缔结区域贸易安排,但是到目前尚未启动该协商。针对该现象,可以给出这样的解释:对于美、欧、日这样的大的且贸易依存度相对较低的经济体而言,避免和势均力敌的贸易伙伴缔结区域贸易安排能为其在多边谈判中保留筹码,该筹码有助于在多边层面获取在区域层面所无法轻易满足的利益诉求。

表1.3 1958—2012年依据GATS第5条通知GATT/WTO的区域贸易安排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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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http://rtais.wto.org/UI/PublicAllRTAList.aspx资料整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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