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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行为概念界定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2 CPA越轨行为概念界定作为规范对立面的越轨,也称失范、违规,最初由法国迪尔凯姆提出。依据道格拉斯对越轨行为层次上的划分,CPA违反职业法律法规,应受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属于较高层次的越轨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最大。比如依据违反规范种类的不同,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违反习俗规范的行为、违反宗教规范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2.2.2 CPA越轨行为概念界定

作为规范对立面的越轨(Deviance),也称失范(Anomie)、违规,最初由法国迪尔凯姆提出。迪尔凯姆认为,失范是指一种无规范状况或者是社会准则的缺乏和混合不清。在迪尔凯姆的社会有机体概念里,结构和功能以及健康等概念很明显地衬托出了其对失范行为的理解,即病态(Pathological)和反常(Abnormal)。并指出人类如果不解决失范问题,这种病态就会继续发展下去,最后使社会寿终正寝。这种结构功能主义(13)的视野囿于静力学的分析,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后来,墨顿(Merton)对迪尔凯姆的失范概念进行了修正和发挥。墨顿在对越轨行为的研究中试图克服结构学和静力学分析的缺陷,提出了其“中层理论”(14)。他认为,“越轨行为是指明显的背离了与人们的社会地位相关的规范的行为……越轨行为不能抽象地去描述,而必须从规范的角度加以说明,这些规范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来讲,可能被界定为适合的,但也可能在道义上是禁止的。”(15)

墨顿在阐述失范概念时引入了两个重要因素,即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文化目标是指社会依据它的规范体系认定某些社会事物是值得存在的、有价值的东西。制度化手段是指被社会认可为合法的获得文化目标的方式。”他认为,失范的根源是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的张力结构,当个人以正当手段去实现正统目标时,个人行为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当目标与手段不一致时,失范行为即出现了。根据目标与手段之间的不同组合,他把特定情境类型中的行为划分为五种类型,如表2-2所示(+号代表“接受”,-号代表“拒绝”,±号代表“拒绝现存价值,代之以新的价值”):

表2-2 不同文化目标和制度手段下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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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模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整合状态。在这种模式下,行为者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其目标,这种目标也符合社会的价值需要,相应的行为不属越轨。第二种模式中个体在实现自己的文化价值时,缺乏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化手段,在达到目标的过程中受到制度的阻碍,因此通过采用非制度化手段来达到其价值目标。第三种模式中行为人虽然对制度化采取了顺应的态度,但不是认同的态度,而是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取向,表现出对价值的漠然和怀疑。采取这种行为的人因为遵守制度化的要求,因而一般不被看做是越轨者。第四种模式则既不承认文化价值,也不遵从社会的制度规范,而是采取了消极的逃避手段。第五种模式对失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模式中的行为者对目标和手段都有肯定和否定的双重倾向,并表现出不满和改造的倾向,因此这种模式“包含着‘价值转换’(Transvaluation)的因素,不仅试图去祛除原有价值,并提出了重建价值的主张”。(16)从以上分析中可见,在革新和反叛两种模式中都充满着失范所造成的社会紧张,它们既可能成为反社会的力量,也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革新的动力。

标签理论对越轨行为持以下观点:“越轨并非由行为本身决定的一种性质,而是由行为的从事者和行为的反应者双方相互作用产生的一种性质。”(17)我国的皮艺军则指出:“越轨,表现为那些反常规的、违犯常理的、不道德的、罪恶的、违犯法律的行为,其共通的性质就是这些行为超越了人们认可的惯常的行为方式。(18)”以上观点体现了人们对越轨行为认识范围上和角度上的差别。墨顿的越轨理论强调的是目标和手段之间的紧张,皮艺军强调的是对社会规范的背离,标签论则强调是一个对越轨行为进行标定的过程。

而道格拉斯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越轨现象出发,提出了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他认为,越轨行为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是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动”。接着,为了对其视野内形形色色的越轨行为进行科学辨析和界定,道格拉斯依据程度上的不同做了进一步的归类和分析。他在其《越轨社会学概论》中根据人们对越轨行为的感知程度,即低层次的感觉和高层次的判断,设计了一个上大下小的“越轨漏斗”,把越轨行为按照从小到大,从轻到重的顺序进行了定义(19)

1.某种事物不对劲、陌生奇特的感觉;

2.某种厌恶反感的感觉;

3.某种事物违反准则和价值观念的感觉;

4.某种事物违反道德准则和道德价值的感觉;

5.某种事物违反准则或价值观念的判断(我们选择的层次);

6.某种事物违反道德准则和道德价值的判断;

7.某种事物违反正统道德和治安法规的判断;

8.某种事物违反正统道德和刑事法律的判断;

9.某种事物违反人类本性的判断;

10.某种事物绝对邪恶的判断。

这个越轨漏斗既可以看做是对越轨外延的不同定义,也可以看做是按照越轨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所触犯的规范的严重程度由轻到重所做出的划分。可以看出,前四项描述的主要是心理上的感受,后六项是比较客观、理性的判断。前四个层次即感觉上的越轨,属于常识层面的,是人们对轻微越轨行为的感性认识。第六层次主要指的是违反道德层次的越轨,含义比较狭窄。第七和第八项则主要属于刑事法学对越轨的研究范围。最后两项反映了为数较少的一些邪恶行为,范围更为狭窄。道格拉斯认为,越轨社会学中提出的越轨,主要指的是第五层次的越轨行为。这个层次的越轨行为排除了基于感觉的那些似是而非、捉摸不定的概念,是比较适中的一个概念。而从第六层次到第十层次可以看做是越轨程度的递增形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越轨行为的较高层次。

本书所研究的CPA越轨行为也限定在道格拉斯所讲的第五个层次。具体来讲,就CPA而言,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可能会产生形形色色的(比如关于个人生活等方面)和程度不一的越轨行为,和周围其他人并无不同。但是,本书探讨的CPA越轨行为,主要指CPA以职业角色和身份出现的违反相关职业法律规范、职业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规范和职业后续教育规范的行为。依据道格拉斯对越轨行为层次上的划分,CPA违反职业法律法规,应受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属于较高层次的越轨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最大。

在社会学中,依据不同标准可以把越轨行为划分为不同形式。比如依据违反规范种类的不同,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违反习俗规范的行为、违反宗教规范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社会规范一样,我们对CPA越轨行为的界定必须注意到其模糊性和相对性的一面。很多人对越轨行为容易产生绝对主义倾向:总是希望能够对越轨行为做出绝对的解释,从而给出一个清晰的边界。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虽然在概念上可能很容易界定越轨行为,但是在实践的层次上很难操作。“法庭提供的大量例证表明,试图把某一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相应的规范加以对照以说明这一行为是否是越轨行为实际上是有难度的”。(20)尽管在前面已经尽量排除了常识性的感知因素,但即使从科学角度对越轨行为进行界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为“人类行为的性质是人们通过对行为意义的理解,及其对后果的判断而赋予这一行为的。对意义的理解不是自然科学所能理解的,而主要靠社会科学的知识来加以辨识。”(21)在社会学中,不同规范定义的精确度存在着差异,就是最为清晰的法律规范,也存在着弹性的操作空间。所以对CPA越轨行为进行界定时,必须克服绝对主义倾向,留下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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