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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体系及其借鉴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以期对中国中小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及成长有所裨益。日本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厅,依法由政府出资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日本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体系及其借鉴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贾 立

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不仅推动技术创新,而且在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国对中小企业发展和和扶持的金融政策不同,使得各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迥异。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以期对中国中小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及成长有所裨益。

一、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虽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重大,但是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决定了它们在市场地位上存在先天不足,特别是融资困难作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使它们难以与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处于极为不利的市场竞争环境。正因如此,市场化国家都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金融扶持政策来看,各国的经验做法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包括担保、贴息、低息、保险、风险投资等)以及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并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以增强企业的积累与发展能力。这些政策措施赋予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便利、优惠,使它们有了较大成长空间。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0%,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全国出口总值的60%,中小企业上缴的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的43%,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更为突出。中国人民银行一项调查表明,有66%的企业发生了融资困难;国际金融公司在某些省份的调查也现实,融资困难是企业所面临的第一大障碍[2]可见,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是极不相称的。因此,如何有效地弱化融资风险,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畅通,使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和政府三方面政策措施实现有效结合是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体系

从日本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情况来看,主要有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政府信用担保体系构建四个主要途径。

1.税收优惠

作为最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税收优惠不可或缺。它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实现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累积,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普遍对中小企业都实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一般都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在日本,设立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法人减税税率,规定资产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法人税税率低于大企业的25%。在税收减免的环节上,主要放在中小企业的创建初期(1~3年不等)和产品与服务的出口上(出口退税)。同时,日本推行促进创业与技术高度化的税制,对新购置设备在第一年里可作30%的特别折旧,或免交7%的税金。[3]

2.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与税收优惠不同,财政补贴不是普惠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也是有限的,要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一直都有财政支持。因此,财政补贴具有一定的引导功能,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的方向和领域。日本中央财政每年都有对中小企业的预算,大体占到中央财政的0.25%。

3.建立政府金融机构

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是日本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因此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关键在于其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日本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厅,依法由政府出资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贷款援助的环节上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最需要资金的地方,如企业初创时的启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改贷款、企业出口信贷等,其实质是由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所谓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是指日本建立的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金融机构的建立并非取代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而是与其分工协作,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目前日本主要有5家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国民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用的小额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此外还有商工组合中央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分别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专门制定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实施“经营稳定对策借贷制度”,防止中小企业因信贷紧缩而倒闭。[4]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的较长期优惠贷款。[5]

4.信用担保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这种做法不仅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的重要手段。

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由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信用保证机构,这些机构共同分担商业银行信贷的风险。1937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社团法人东京信用保证协会。1953年以信用保证协会为核心建立的信用完善制度,以保证中小企业借入债务,疏通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该协会代中小企业偿还债务,可以从保险公库获得偿还额70%~80%的保险金;贷款保险公司将把贷款保险公司付给银行的金额的70%~80%偿还给贷款担保公司作为保险赔偿,剩余20%~30%作为贷款担保公司的损失。1958年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保险、普通保险等七大类信用保险,以确保中小企业能顺利得到贷款;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信用保证协会,该协会是特殊法人的公共机构,以贯彻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此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1996年设立的“风险基金”,通过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风险资本提供担保。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使贷款保险的费率处于较低水平,按照贷款额收取0.5%~1%的担保费。[6]

当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时,信用保证协会为其提供担保,而不需要中小企业直接向商业银行提交抵押品或提出保证人。当中小企业破产而出现无法偿还贷款时,由信用保证协会为其偿债,极大地化解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日本中小企业以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时,信用保证协会进行债务担保。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该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

三、关于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构建的思考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银行仍然占有小企业信贷市场的较大份额,各大银行的重要基本户仍是各种各样的小企业。如英国位列前四名的大银行,其小企业贷款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3%。中小企业通常信用等级较低,加大了信贷风险。在工商银行评定信用的35万户中小企业中,等级在A级以上的只有517万户,大多数企业在BBB级以下。[7]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出于规避信贷风险的原因,当无法评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较高时,商业银行拒绝将贷款投向违约概率大、授信风险大的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该说是一种理性行为。因此,大银行发放贷款需要中小企业有良好的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信用等级偏低的中小企业,之所以信用可得性微弱,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担保支持。如果说在短缺经济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巨大的市场和灵活的机制,那么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其发展还应获得政府足够的支持。假如没有政府部门介入,纯粹由企业、自然人出资而组建起来的担保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必然因其经营宗旨、经营理念不同,导致担保收费比率、风险保证金比率普遍较高,反担保条件苛刻等原因而加大了被担保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果企业运转困难,最终仍将增大贷款银行的信贷风险。如果由政府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担保机构,这一问题才能得以良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解决,然而在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环节上,急需解决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

2.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使之成为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渠道

虽然中小金融机构在向大企业放贷上存在竞争劣势,但它们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却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jee等人(1994)提出了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Long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为共同监督假说(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这种假说尤其适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认为,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8]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仍然需要获得政府的鼓励和足够的支持,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重点放在政策监督、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上:其一,表现为进一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组建民营银行和中小股份制银行。其二,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允许中小金融机构有贷款利率浮动的决定权,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允许中小企业根据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存贷利率水平。其三,对中小金融机构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注释】

[1]秦艳梅:《中小企业融资选择和策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2]罗丹阳、殷兴山:《民营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研究》,《金融研究》2006年第4期。

[3]宁军明:《美、日、德中小企业政策比较》,《世界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4]宁军明:《美、日、德中小企业政策比较》,《世界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5]樊增强:《日本欧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现代日本经济》2005年第1期。

[6]樊增强:《日本欧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现代日本经济》2005年第1期。

[7]陈乃醒:《中国中企业发展与预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

[8]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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