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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理论框架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战略联盟是风险利益共享的契约协议,不创立独立的公司。他认为战略联盟的主要特征在于股权式投资向契约式投资的转变,以及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由以上的综述可见,大多数学者定义的只是战略联盟本身,并没对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予以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要准确定义跨国公司战略联盟需要从其外在形式、内在目的与实质来予以解释或说明,才能准确地定义。(二)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基本特征从企业的行为来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框架

一、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内涵与外延

(一)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定义

战略联盟最早是由美国的DEC总裁简·霍兰德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首先提出的,其后的实业界和理论界都对这一概念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后来,许多学者又从不同的角度来对战略联盟予以定义。本书从国内与国外两个方面来予以介绍:

库尔盼(Culpan,1993)将战略联盟定义为跨国公司之间为追求共同的战略目标而签订的多种合作安排协议,包括许可证、合资、研究开发联盟、合作营销和双方贸易协议等。[15]迈克尔·波特认为,联盟是指企业之间进行长期合作,它超越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程度,联盟方式包括技术许可生产、供应协定、营销协定、合资企业等。[16]而蒂斯(Teece)则认为,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伙伴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而进行的以承诺和信任为特征的合作活动,包括排他性的购买协议、排他性的生产、技术成果的互换、研究开发合作协议和共同营销。[17]美国学者阿萨拉福丁(A.Salahuddin)在文章中指出,战略联盟是指企业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为追求共同战略目标而走在一起合作创造更大价值的特殊关系。[18]布赖恩·博雷斯(Bryan Borys)和大卫·B.杰米森(David B.Jemison)于1989年对国际战略联盟的定义是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资源和管理机构的公司协议或联合组织(混血儿),可以是独立的子公司。它们是企业兼并、收购、合资经营、许可协议的产物。安珊·纳络图(Susan Narod)在1988年则将其定义为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司目标,由两个或更多法人企业参与的商业联盟,其形式多种多样,组织结构上并非一定是新成立的法定实体。威莫尼尔·莫迪克和波特(Weimer Knill Modic and Potter)在1988年从共享的观念出发进行定义,即通过最大限度利用合伙人的资源优势,实现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目标。克里斯托夫·克拉克(Chridtopber Clarkt)和基埃朗·布伦南(Kieron Brennan)在1988年将战略联盟定义为全球战略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为公司谋取长期的合作利益,而合资企业是战术性的,只为解决一个特定的问题。哈里根(Harrgan)在1985年区别了合资与战略联盟。合资企业是商业协议,由两个或更多的所有者创建一个独立的实体。战略联盟是风险利益共享的契约协议,不创立独立的公司。阿加米(Ajami)在1988年,强调跨国经营活动的合作性质,合作源于东道国公司、跨国公司以及国际资金所有者,东道国提供劳动力、自然资源或资本等要素投入,国际资金来源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跨国公司派人为项目经理或技术顾问。他认为战略联盟的主要特征在于股权式投资向契约式投资的转变,以及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国内有很多学者也对战略联盟进行了定义,张爱玲在《国际战略联盟——新的跨国公司》[19]19这篇文章中把国际战略联盟定义为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具有互补资源优势的两个或更多企业结成的利益、风险共享、生命周期有限的、非股权型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的契约协议。中国人民大学外国经济管理研究所的姚群峰[20]对战略联盟的定义是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协议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其主要形式有两种,即设立双方都拥有股权的合资企业以及双方在某个特定的经营环节(如新产品开发)进行协作所签订的短期协议。秦斌在《市场类型与战略联盟形式的选择》中给出的定义是: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特定事业或职能部门之间出于对整个市场的预期和企业自身总体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的考虑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姜岩[21]在《跨国战略联盟企业跨国经营新视野》中的定义是:跨国战略联盟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跨国公司为了抓住国际市场营销机会,达到共同的营销目标,通过公司协议或联合组织等方式而结成的一种网络式的联合体。简兆权、李垣在《战略联盟的形成机制——非零和合作博弈》中的定义是: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出于对整个世界市场的预期目标和企业自身总体经营目标的意愿,通过某种契约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双向、多向流动、组织松散的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由以上的综述可见,大多数学者定义的只是战略联盟本身,并没对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予以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要准确定义跨国公司战略联盟需要从其外在形式、内在目的与实质来予以解释或说明,才能准确地定义。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为了谋求在全球市场下进入其他市场、降低风险、获取新知识、获取竞争优势、防范过度竞争等目标,在深入分析自身战略的情况下,同一个或多个其他跨国公司结成的一种以契约或非契约协议为纽带的长期合作关系,包括许可证、合资、研究开发联盟、顾客联盟、多边贸易协议、合作营销等形式。对于战略联盟这一概念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①联盟企业之间除了合作还存在竞争,合作是局部的,而竞争是全方位的。它们在某些业务领域既合作又竞争,在其他领域则进行竞争,并非结成联盟就只存在合作而不存在竞争。合作是手段,竞争才是最终的目的。②联盟是介于市场关系与企业关系一体化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它不等同于合并,联盟的两个或多个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关系,不存在从属控制关系,它们在密切合作的同时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与平等地位,但是它们又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行为,通常以契约、协议为纽带,比纯粹的市场交易具有更强的关联关系。③战略联盟的形式是多样的,不同的划分角度会有不同的形式,由于其建立与维持主要是股权参与与契约联结两种形式。因而分为股权参与式联盟与非股权式参与联盟。④联盟具有明确的目标,其出发点是为了获取双赢,需要有1+1>2的协同效应。

(二)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基本特征

从企业的行为来看,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是一种长期的、战略性的、动态的合作行为。跨国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并不是为了对瞬间的变化做出反应,也不是谋取短期的利益,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的双赢目的而结成的关系,短期的行为容易导致联盟伙伴间的不信任,难以进行合作,因而难以取得联盟的成功。企业在结成联盟关系时,往往具体地考虑自身及伙伴的核心能力,通过核心能力的互补来谋求某种协调关系,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损失。在长期内却是有利的。同时战略联盟伙伴关系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关系,它是一种动态的关系。联盟伙伴通过学习,动态地调整契约来动态的适应变化的环境。

从经济组织形式上看,战略联盟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网络状的中间组织。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认为“市场关系是一组复杂的交易关系,在市场网络中存在着一些紧密性合作的非交易关系,企业与市场间并非完全隔绝的,它们之间存在一系列相互融合的中间组织”。战略联盟就是这种中间组织,联盟伙伴间的交易既不同于市场交易,又不是企业的内部行为,它是处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行为,模糊了市场与企业的界限。奥斯本和巴哈恩将战略联盟协议安排形式称为拟市场,将战略联盟合资行为称为拟科层组织,[22]说明了战略联盟的中间组织特性。同时,跨国公司在结成战略联盟时,往往不是结成单一的联盟,而是结成多个联盟,联盟伙伴间相互交错的伙伴关系形成了一个网状的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层级式的企业集团关系。

从联盟企业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平等、相互独立的关系。战略联盟伙伴之间不存在相互控制,相互隶属的关系,而是平等的法人关系,相互间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二、战略联盟的主要类型

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有多种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战略联盟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本文的研究框架,主要是从合作的形式上来进行分类的。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对联盟的分类主要有迈克尔·波特的两分法,伯纳德·L.赛蒙因的五分法、戴维福克纳的三维模型等。

(一)迈克尔·波特的两分法

著名的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将联盟形式分为纵向联盟与横向联盟。其后,核心能力学派的创始人海默和普拉哈拉德也把战略联盟分为垂直联盟和水平联盟。[23]纵向联盟是指在经营活动的流程中承担不同环节的公司之间的联盟。横向联盟则是指从事相同的业务流程环节的公司之间的联盟。这种分类源自经济学中的纵向一体化生产与横向一体化生产。其实,还有一种混合联盟应包括在这种分类方法中。现代的跨国公司往往是已进行了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经营的公司,它们在结成联盟时往往既可以结成纵向联盟,同时还结成横向联盟的复杂联盟关系。这种分类方法便于分析不同类型的战略联盟的类型的性质和动机,但也有不足之处。它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战略联盟的性质,比如,从事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在营销上的联盟就不能划入纵向联盟、横向联盟、混合联盟之中。

(二)伯纳德·L.赛蒙因的五分法[24]

伯纳德·L.赛蒙因根据联盟伙伴间合作的紧密程度和合作范围把战略联盟分为非正式合作、契约性协议、合资、股权参与、国际联合。非正式合作是指联盟伙伴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契约协议,只是以技术研讨、信息交流、人员互换、定期会议等松散形式进行的合作。因而这种合作往往不依靠强制力来约束,是一种强信任式和半强信任式的联盟。契约性协议是指联盟伙伴之间达成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的合作。这种合作往往具有法律性的强制约束力,是一种具有较大刚性的联盟。合资则是联盟伙伴共同出资组建新的独立的企业,双方共担合资企业的风险、收益共享,而股权参与是联盟伙伴间相互持股量没有达到具有控制程度的合作。国际联合是不同国家的公司为分担高精尖技术开发风险而形成的合作关系。这种分类方法的几大类之间存在相互重叠的问题,在具体分类时界限较为模糊,对于联盟的动机研究不利。

(三)戴维·福克纳三维模型[25]

戴维·福克纳、克利费·福克纳和克利费·鲍曼以合作性质、合作方式或合作伙伴数量为分类指标,把战略联盟分为集中联盟、复合型联盟、合资、协作和国际联盟等几种形式。

三、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战略联盟与垄断组织

在西方经济学中常见的垄断组织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它们与战略联盟在形式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却有着严格的区别。卡特尔是由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如划分市场范围、限定产量、操纵价格等方式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它与战略联盟有本质区别,首先,目的不一样。卡特尔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而战略联盟则是以资源互补、风险分担等为目的。其次,卡特尔是一种短期行为,一般不会长久,而战略联盟则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在长期内相互合作。卡特尔的活动一般限于流通领域,而战略联盟则要广泛的多。可涉及各个领域,既可以是制造业,也可以是服务业、金融业。辛迪加则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几个寡头垄断企业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共同销售商品或采购原材料的协定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组织。它与战略联盟除目的不同外,灵活性也不一样,辛迪加组织是由法律强制力或统一的机构来进行办理采购、销售业务,而战略联盟则要灵活的多。联盟伙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托拉斯则是一个企业形式。而联盟则是多个独立的法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康采恩是企业间相互参股或控制的联合经营方式,它比战略联盟伙伴间的关系要密切的多,相互控制影响力也比联盟要大得多,灵活性较差。

(二)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企业集团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企业集团是以成员企业在技术及其他经济技能上相互补充为目的,以成员的自主权为前提,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结成的持续、长久的经营结合体和经营协作体。这一定义涵盖了垄断组织与联盟。狭义的定义范围则要小得多,与联盟区分开来。日本经济学家荒宪治郎、内田纠夫在其所编的《经济辞典》中将企业集团概述为多数企业互相保持独立性并互相持股,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集团。奥村宏的概念是企业集团本质上是大企业之间在资本上相互结合,但体现为集团领导制。我国学者银温泉、藏跃茹在《中国企业集团体制模式》[26]中将企业集团定义为: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以现代公司制度为主要特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联合组织。战略联盟同企业集团之间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又存在明显区别:①两者联系纽带不一样。企业集团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建立的结构,而战略联盟则是以一系列的契约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合作关系。②战略联盟在结构上表现为网络状的组织关系,而企业集团则表现为层级式的管理体制。③企业集团一般有一个核心企业,具有多层次的内部管理体制,战略联盟则没有所谓的核心企业,相互间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关系。④企业集团是全方位、多层次分工协作,为一个共同的集团利益目标奋斗。存在一个总体的集团战略,而战略联盟则是以各自的战略为基础,只在某些方面合作,为了利于各自目标的实现,故不存在统一的战略目标与愿景。

(三)战略联盟与合作营销

合作营销是一种具体的战略联盟,是战略联盟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合作营销与战略联盟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27]其区别在于:①研究层次不同,战略联盟关注的是战略层次上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而合作营销既包括企业间的营销合作,又包括企业内部的各部门的合作关系。它包括战略与战术两个层次的问题。②范围不一样。合作营销只涉及营销领域的合作,而战略联盟除营销外还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许可、生产合作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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