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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理论与市场企业化经营理论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公益性理论与市场企业化经营理论一、公益性理论有人认为,在商品交易市场中,有一些市场具有公益性,如粮食、果蔬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因此,应该由政府来投资、规划并进行管理,其代表人物有李经谋、马增俊、徐柏园、赵尔烈、周勇等。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特点在我国也正在逐步显现。在日本福冈青果批发市场,20%交易额通过拍卖完成,80%为通过对手交易完成。

第二节 公益性理论与市场企业化经营理论

一、公益性理论

有人认为,在商品交易市场中,有一些市场具有公益性,如粮食、果蔬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因此,应该由政府来投资、规划并进行管理,其代表人物有李经谋、马增俊、徐柏园、赵尔烈、周勇等。

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批发市场仍然是主渠道,全国共有45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约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城乡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甚至部分连锁超市和其他零售网点的货源大部分来自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一基本事实谁也无法回避,而且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如果说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没有保证,那么超市生鲜食品的质量同样也无法保证。

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的模式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通过率仍然在50%以上。在美国,由于超市和零售店的冲击,批发市场交易在蔬菜水果流通上所占的比例有所缩小,但仍有40%~60%的蔬菜水果流通是在批发市场上实现的,批发市场仍起着主导作用。在日本,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在批发市场的通过率曾经高达85%,但目前的通过率保持在65%。连锁超市的规模化经营虽然有利于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体系,但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为大型连锁超市提供稳定的现货货源,即使在直销主导的经营模式下,超市仍然需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货补充。从考察国内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态势得出以下结论:

(一)国外批发市场是公益事业

立法建章把批发市场作为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发挥政府在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投资等方面的应有作用,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这是国际上批发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政府一般采取四种手段规制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是立法规制;二是规划审批;三是投资监管;四是财政补贴。政府往往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者或投资者,并通过在批发市场设置机构、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等形式对批发市场实施监管。

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特点在我国也正在逐步显现。2004年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农市发[2004]10号)第五条明确界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政府规划确定,并提供支持。”

根据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也将在“立法、规划、审批、投资、监管、扶持”等方面来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发展,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服务三农、食品安全保障与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有所作为。

(二)运作模式随市场发展逐渐完善

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既定模式,需要不断探索与创新。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总体属性虽然是“公益性”,但也有不同的投资方式,如荷兰的花荷市场就是由种植者投资组建起来的。花荷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花卉拍卖与交易平台,由种植者投资组建而成,交易者连续八年将交易额的1%支付给交易中心就可以从“交易会员”升格为“股东会员”。该市场目前有5000位股东会员,由股东会员选举产生董事会。所以,花荷始终以服务种植者为己任。花荷的资本构成是:20%来源于经营盈利,20%来源于会员投入,60%来源于银行贷款。

(1)法国的伦吉斯是政企联合投资。1968年,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用于筹建伦吉斯交易市场,土地划拨以后,伦吉斯无偿使用至今,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另外,政府再投入资金拥有伦吉斯72%的股份,直至2008年1月,政府才将部分股份首次转让给了私人企业,国家股权下降到了33.4%,其他最大的两家私人股东合计占有40%的股权。按照法国公司法规定,拥有33.4%的股东可以行使小股东否决权,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案。政府从无偿划拨土地到创建时期的绝对控股,再发展到只保留33.4%的股权而仍然可以行使否决权,这一切都体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公益性,反映了政府创办市场的主导思想——政府投资,规范市场,明确了政府在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投资人与监管人。

(2)日本对批发市场的管制最严格,政府投资的力度也最大。日本已形成了以农业行政部门为主的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消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提高了流通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符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日本通过立法来规制批发市场,并加以严格管理,如将批发市场分为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与其他批发市场,主体是前两类市场,分别由农林水产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成立。在日本,政府是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者,批发市场开设以后,政府还要对批发市场的设备进行维护,对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并负责屠宰。为此,政府每年有大量预算用于批发市场建设与维护。日本批发市场法还规定了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占批发金额的比例分别为: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肉类为3.5%,鱼为3%,花木为9.5%。

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也不尽一致,拍卖与对手交易是两种基本的交易方式,虽然鲜花、肉类、蔬菜、水果、水产等农产品都广泛使用拍卖交易方式,但对手交易方式仍然是主导方式。在日本福冈青果批发市场,20%交易额通过拍卖完成,80%为通过对手交易完成。

可见,无论是投资模式还是交易方式,都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租赁经营、分散结算、建造临房等都是国际批发市场常用的方式。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我们在设计规划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模式时虽可以考虑跳跃式的发展,但不能脱离我国国情,更不能脱离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还应该充分重视国际通用的运作模式与实践经验,如拍卖制、会员制独立检测、依靠信息与物流技术发展新业务等。

(三)市场整合与迁移是大趋势

所谓市场整合的趋势,是指区域内若干小市场归并为大市场。而市场迁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批发市场将逐步向城市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转移;二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从市中心向郊区转移。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方面,随着一国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生产格局的形成与发展,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向区域中心城市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这种趋势目前在我国已有所体现,未来将表现得更加充分。另一方面,国家往往会依法制订规划,强制迁移市中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我国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已经在政府主导下向城市外围迁移。如为了配合批发交易市场向城市外围转移的立法要求,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用于筹建伦吉斯交易市场。

(四)公益性要通过立法来保障

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所以比较规范,最根本的原因是有法可依。不仅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项法规,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在统一规划、土地划拨、政府投资、监督管理、运营模式、扶持政策等方面都有了法律与资源保障。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特点是整合、转型与提升。新时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将发挥带动上游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并为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功能。

(五)低成本运作模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进入转型期,随着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制越来越严格,以“低成本”为特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模式将会逐渐改变。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基本完成数量扩张,国家从推进农业产业化、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农产品稳定供给等方面考虑,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与现代化建设。这些措施包括:批发市场硬件建设、软件建设与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这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新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结果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主体、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将发生变化,经营管理成本也将显著提高。如何化解成本矛盾将是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生存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要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另一方面,也需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大力推进运作模式的创新与经营业务的拓展。

总之,现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体现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公益性,以政府为主导;二是规范化,制定严格的批发市场交易规则与管理制度;三是现代化,利用信息物流技术、冷链技术、检测技术等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代化程度。

二、市场企业化经营理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需要大量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与之相适应,而完全靠政府来投资面临着资金来源、体制转型、竞争等多种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最早提出了“企业建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经营模式,通过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一起上的政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吸取体制外的管理经验,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

温思美、罗必良在2001年发表的《论中国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制度创新》一文中指出,WTO条件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构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该文回顾了过去20年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历程,分析了农产品流通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模式,并对实现其目标模式的主要途径进行了讨论。该文认为,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目标应在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企业化的管理为运行机制、多元主体参与、高度组织化的现代市场体系。为此,必须创新农产品的市场组织制度,培育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笔者认为,农产品流通体制作为整个经济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有效性的基本条件是与整个经济体制的匹配性,即体制环境的相容性。因此,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既要适应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要符合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和微观主体的利益。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及其市场预期,有利于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笔者提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有效的宏观调控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企业化的管理为运行机制,构建一个企业化的市场组织制度。也就是说,在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构建以农产品的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其运行机制是市场的企业化,即改变原来的政府办市场和管市场的非市场化方式,推行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市场组织形式。

笔者设计的组织框架包括三层内容:

(1)以批发市场为中心,联结各种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的市场结构,提高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化水平。在这一过程中,批发市场是市场运行的中心,企业化的市场组织是核心,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是关键,政府的宏观政策是市场体系运行的基础。

(2)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不进行直接干预,只是对各种中介组织、市场管理者(企业)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并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制度性服务。

(3)作为投资并管理市场的企业,主要是培育和完善批发市场的中枢功能,为市场进入者提供组织与协调等服务,并以仲裁人的角色实施市场的微观管理。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和经营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过程中,创造了“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布吉模式”,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组织制度创新模式(林家宏等,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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