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知识经济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知识经济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知识经济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2008 年春节期间,笔者回了一趟家乡。温家宝总理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未来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竞争”。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维权胜诉第一案。

二、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知识经济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

2008 年春节期间,笔者回了一趟家乡。家乡的父母官们非常热情地请在外地工作回乡过春节的人员开了一次团拜会。宴会中得知家乡县级辖区人口共27万,年生产总值(GDP)为26.2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为2.02亿元人民币,创历年经济发展的最佳成绩。听到这些数据时,当时我感到有点吃惊,因为联想到原来我工作过的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时,公司的年销售额为130亿人民币,收入10多亿,而员工只有6 000人左右。一个27万人口的区县级单位创造的总值及获得的利润均约为6 000人(前者人口数的1/45)的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价值的1/5,即该公司一个人生产出的财富相当于我家乡225个人创造出的财富的总和。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主要是因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高科技的企业,生产的是高端产品;而我家乡主要以第一、第二产业为主,其中第二产业还多是传统的制造业等,其创造的价值和获取的利益空间均较低。技术或知识对经济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这一对比中可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等使人类对各种资源的客观需求在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很多资源变得越来越少,资源供需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越来越大的矛盾。然而,由于部分人的无节制的贪欲,主观上又加剧了资源供需之间的冲突;经济人的贪婪使“经济人是理性的”这种说法受到很大的质疑,它可能是加速地球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资源有限而欲望无限,恰如圣雄甘地曾言:“地球可以满足人类的需求,但永远满足不了人类的贪欲”;[14]中国《解人颐》中的描述更是形象地刻画了人类贪欲的无止无境:“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具足,又想娇容美貌妻。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买到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槽头扣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簿还嫌小,又要朝中挂紫衣。作了皇帝求仙术,更想登天跨鹤飞。若要世人心里足,除是南柯一梦西。”[15]面对资源的日益稀缺和耗尽,在不影响人类生活质量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花精力去研究、解决资源与人类生存发展之间的冲突问题。除了要通过人类的理性来控制人类欲望于一定的合理范围以避免资源的进一步过度消耗外,更主要的方法是通过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提高资源利用率,开发出新的资源等。而这需要人类知识的贡献。

温家宝总理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未来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如2004年6月间,他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集中表现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我们要从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鼓励我国的优秀企业争创世界顶级品牌”;他还指出,要广泛开展个人干一流工作、企业创一流品牌、社会造一流环境的活动,不断增强整体经济素质和竞争力。[16]2009年5月间,他在福建考察、调研时强调,一个国家和民族,必须有自己的创新产品、自己的知识产权和高度的创新能力、文化素养,才能赢得全世界的尊重;在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面对着朝气蓬勃的青年员工,温家宝说,世界各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竞争、创新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在世界上赢得尊严,必须要有一大批创新的人才和良好的创新机制和环境。这样,这个国家和民族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以自己的产品、自主的知识产权和高度文化素养,赢得世界的尊重。[17]温总理的上述话语,突出了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

2002年8月,笔者在工作过程中,在曾参加的一次公司业务会议上,上海贝尔阿尔卡特知识产权总监约瑟夫·罗杰斯说道:我们已不再依赖设备等硬件来获取利润,我们主要依赖知识产权来实现利益目的。2006年5月,笔者到荷兰埃因霍温访问飞利浦公司总部时,其当时负责全球知识产权事务总裁说:知识产权与标准是我们获取竞争优势的主要工具,作为创新型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其公司不仅在总部设立知识产权与标准部,在全球的子公司也设有这样的部门,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从中国的总理到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它要求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已刻不容缓;作为知识经济时代下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并能实际运用。为了更具体直观地说明问题,这里我们再分别来分析几个案例来证明知识产权对企业、国家经济发展的意义。

案例六:王致和公司诉德国欧凯公司商标案[18]

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商标2005年在德国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2007年1月,在双方协商未果后,王致和集团决定对欧凯公司提起诉讼,追讨其商标权,要求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回其注册商标。2007年11月14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做出一审裁决,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王致和集团在德国地方法院一审中胜诉。随后欧凯公司不服,向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4月23日州高院二审裁决“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中王致和集团胜诉:根据裁决书,法院要求德国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回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王致和”商标。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维权胜诉第一案。

img1

“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的德国律师沃尔夫冈手上举的是涉嫌侵权的在德注册的王致和商标图案

该案表面上主要涉及商标的地域性及其商标专有权的使用问题,实质上涉及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背后的巨额利润。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一个商标只有在某国或某个地区获得批准注册后,才可以得到该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除非它被证明在该国或地区是驰名商标(这类商标不注册也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如果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国的公司在外国抢注,则即使自己的产品要在被抢注的国家或地区用被抢注的商标销售,也需要征得抢注方的许可,而许可的代价就是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类似的案例还有海信商标被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电集团抢注案[19]等。王致和案与海信案均除涉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及注册商标的保护外,它们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驰名商标”问题。这些案件发生后,有人认为:如果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不注册也应当受到保护,“王致和”商标和“海信”商标均是驰名商标,故德国公司毫无疑问无权获得它们的商标权。问题的关键是:驰名商标是有一定地域范围的,除非它在全球被证明是驰名商标;即在中国是驰名商标,在德国和欧盟未必是驰名商标,除非有证据表明它们是全球或在德国与欧盟也是驰名商标。显然,要证明它们是全球驰名商标或在德国等地也是驰名商标不太可能。我国国内的其他驰名商标如“狗不理”、“同仁堂”、“红塔山”、“康佳”、“红星”、“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大宝”以及“大白兔”等,在日本、欧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等国被抢注也都是因为商标背后的巨大利润而引起的。

我国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健全;问题在于我国的企业如何掌握这些制度并有意识地去充分地利用它们,这恰恰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的软肋。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斯坦福大学巴顿教授曾精辟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20]

实际上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各国及企业之间的主要竞争工具,也是各国和跨国公司十分重要的竞争和经济发展战略。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该领域的先发优势,充分利用话语权形成有利于它们的制度在全球推广,制约和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发展战略的选择,进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该制度已经形成,否定其已不可能,发展中国家政府更为积极的措施应当是在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来获取更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指导企业依法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企业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认真研究国际规则,强化商标先行意识,企业应对即将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同时要严密监视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侵权动态,及时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在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

案例七:固化芯片软件程序定价案

中外合资企业欲生产一批电信设备(ATM交换机),根据外方设计急需要2 000片某种固化软件技术程序的专用芯片;外方建议,该批芯片必须从其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根据调查和询价,未固化软件前的通用芯片的市场价是每片16.5元(人民币,下同),但外方对固化软件程序后的芯片的报价却为每片3 400元,并称增值部分是其知识产权的价值。合作的中方感到无法接受,便试图寻找替代产品,但由于设计上受制于外方,设备使用的芯片为专用芯片,市场上难于找到可以替代的芯片。虽然企业试用了其他类似芯片,但发现它们与整套设备的相关部分不兼容,后不得已双方再次进行艰难的谈判,外方将价格从3 400元降到2 900元,但它要另收软件服务及其他固件费用等300万左右。仅此一项生产成本就需880多万,而该企业与用户所签的整个合同标的额不过7千万左右。

本案主要涉及软件的定价问题。知识产权的定价问题较为复杂,虽然要遵循供需之间的供求关系,但要套用一般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关系来决定其价格是较为困难的。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因素来限制买方(技术受方),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

该案中,当中方对价格提出质疑时,外方指定的供应商就利用“技术定价的信息不对称性”来作出说明。它宣称其增加的价值是其知识产权的价值,原因在于开发出这样的技术他们投入的费用如下:100个研发人员花了近10年的时间,平均每年每人的工资是15万美元,还没有算他们投入的仪器设备、厂房、研发所需的资料及研发该技术所需从他人处引进技术作为准备所花的费用等。[21]中方对这样的解释无法提出反驳的事实和依据,因为中方难以找到有效的渠道来说明对方所说的这些数据是不真实的。这时的价格就取决于双方(特别是受方)对自己最终所得收益的博弈:如果有利润可赚,哪怕从该交易中所获利润的90%被外方通过这种元器件采购的方式变相夺走,但自己还可获取利润的10%;如果无此交易,受方可能一分利润都没有。两害相较取其轻,有利润总比没有利润好。这是多数场合下技术交易价格确定的主要路径,也是受方无奈的原因。而本案中,该企业已经与自己的用户签下了设备供应合同,如果不与外方指定的供应商签下芯片采购合同,则针对自己的“买家”(客户),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说,针对这种情况,它无钱可赚,也要采购。实际上,我们知道,外方供应商开发这种软件不可能只针对本案中的交易,其研发成本可能早已通过多年的其他类似交易已收回了,但是在获取利益方面,只要有机会,它绝不会放弃。

案例八:跨国公司通过合法并购获取利益案

某中外合资中方控股企业在国内经营十分成功,2001年1月某跨国公司欲收购外方股份,并建议:出于双赢,该公司收购外方股份后,跨国公司与中方按50%+1(跨国公司)与50%-1(中方)股本结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称其采取这种方式的动机是:该方式便于它在财务上可将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财务报表并表处理,扩大跨国公司的影响及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在具体管理模式和权力分配上,大家平均分配,不分伯仲(董事会中,双方派出的成员人数相等,董事长由中方代表担任,管理层的关键岗位,大家也平均分配,总经理由外方代表担任,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产平台等由中方代表担任,而财务、法律、采购等涉及经济权利的岗位则由外方代表担任)。作为交换,跨国公司除了股权转让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其转让的技术外,其在全球的技术资源库还向成立后的新公司开放。几经谈判后,双方签下协议并于2002年元月成立新公司。

但公司在运作后与中方预料的有很大不同,带来不少问题,其中的典型之一就是通过收取其指派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费用,变相地提取新公司创造的利润。新公司成立后,跨国公司要求向在华公司派驻技术管理人员,计划派约150名专家,每人每年管理费用为100万美元。[22]如此下来不论该新公司一年有无利润,这1.5亿美元(当时约合13亿人民币)的费用必须支付,这种旱涝保收的方式是仅依附于其技术优势而获得的。实际上该公司的一年的销售额不过10亿美元左右,去掉各种成本、费用等,利润约10%,照此计算,专家的管理费一拿走,该公司一年下来无利润可图。后经中方的激烈辩论,这些所谓的专家人数不断减少;其实这些所谓的专家更多的是在执行跨国公司总部的政策,加强对公司的技术控制,技术上指导倒未必是它们的主要任务。另外一个典型问题是,外方利用自己控制的财务、采购等渠道,变相地转移合资公司所获取的利润;如2004年,新公司生产、销售的某一电信产品,当年全球销售约400万线,价格因质量较好也比同类厂家的价格高很多,但年终核算时,该产品的利润率却只有0.9%,而当年该类产品的市场平均利润率为10%左右,有人估计该公司该类产品的实际利润率至少在20%以上。为何会出现这种结果?因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外方早已通过采购、研发、管理等手段变相地将应该得到的绝大部分利润转移出去了。尽管如此,根据公司章程等约定,在这剩下的0.9%利润中,跨国公司还要按股分红,分得其中的一半。

该案例说明跨国公司利用中方需要其技术的心理,用貌似合法的股权转让合同等手段,将新设立的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牟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因为其雇佣的员工来自中国,除了一些高技术含量的元器件等来自其他国家外[23],生产所消耗的各种材料和资源都来自中国;产品的制造等在中国完成,中国在环境等方面也要付出代价。最终在分配利润时,跨国公司利用一些所谓的规则和名为采购实为内部转移利润等方法,攫取了绝大部分的利益;虽然中方从合作中能够获得一定的技术,但付出的代价我们认为是十分昂贵的。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在经济全球化语境下,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品牌(以商标为核心)和版权及其他形式存在的智力成果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取财富的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跨国公司攫取财富的手段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的资本主义时期,它们往往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把技术后进国家变成“制造国”(打工者),把发展中国家企业变成为其在全球赢取巨额利润的载体和媒介。发达国家掌握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公司通过一定的游戏规则处于商品价值实现链的最高端,赚取超额利润,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获取微薄利润。知识产权成为跨国公司获取全球暴利的工具。

对此,多数国家在国家层面开始注重知识产权战略,以获取国家的竞争优势。当然,各国基于自己的技术发展水平等不同,采取的策略也不同。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因为自己技术的强势,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和得益者,在国内,尽力推进技术转让和扩散;但在国际上则竭力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未被看作是传统资本主义重要而又强势的因素。但80年代后,由于美国面对亚洲成功崛起的几个作为其竞争对手的经济实体,特别是日本,让其认为其国内产业在保护和运用研发投入成果方面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怀疑别人无故分享其研究成果),这成为美国强调要突出专利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开始出现了“重专利时代”(pro-patent era)[24],于是出现了前面所述的对知识产权制度国内国外不同政策的做法:在国内自1980年起,先后颁布了20多部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促进技术在国内的运用和转让;在国际上则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功地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谈判(1986—1994年)中,并与有关国家展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谈判(如90年代初与中国就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等),提高他国获得知识产权的门槛。而发展中国家基于自己的国情,在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它们更强调技术的公平转让及先进技术的获取,以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所以在国际层面,它们主张建立合理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可惜,在发达国家掌握知识产权游戏规则话语权的情势下,发展中国家的想法和意图很难得到体现。

就微观的企业层面而言,多数企业,尤其是那些面向全球的企业,也开始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不断加强自主研发,以努力争取拥有更多的核心技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指导、扶持和帮助。因为能否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而技术是关键。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其发展之路是较为艰难的。当然除了政府支持外,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或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则无疑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现在我们仍有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在市场分配、利益分占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掠夺资源和财富方面作用有所漠视或认知不深,而仅将眼光放在传统产品的加工、制造和贸易上。如果说,仅在一国之内进行生产、贸易,因各企业之间竞争之故,它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注重不够,则其带来的后果及其损害的范围是较为有限的。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生产、贸易进入全球经济循环之中后,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不予重视,未能建立和实施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则其所带来的危害是十分可怕的:即可能若干年后,我们在国内外市场上几无可以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举国均是外国的品牌,我们全成了外国公司的打工者;在外国知识产权的支配下,我们利用国土上所有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所创造的财富会纷纷流向国外,我们也将几无得到用于创新的资金和财力。

以上原因使我们学习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管理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学习本课程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学习,在了解知识经济及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经营和管理对于一个国家、企业意义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不侵犯他人,也不被他人侵犯);通过案例的分析和有关原理的学习,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把握知识产权领域本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于自己在将来的工作中为维护国家、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利益,推动国家或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保证国家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尽一点自己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