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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建议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符合财务投资条件的各类基金,统筹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权以税收优惠方式,特别规定符合财务投资条件的公司型基金由投资者缴纳所得税。对证券基金转让上市股票的所得,鉴于目前股市状况可考虑继续暂免征税。

(一)对符合财务投资条件的各类基金,统筹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权以税收优惠方式,特别规定符合财务投资条件的公司型基金由投资者缴纳所得税。此外,也可参照《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比照“特殊目的公司”,解决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暂宜统一由基金管理机构为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防范各类避税行为。在个人投资者环节进行税基计算和确定税率,可根据今后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当前对个人尚未实行综合纳税,建议比照偶然所得按项目逐笔计算,适用税率也比照偶然所得。对个人实行综合纳税后,税基计算和税率再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方式征税,由于机构投资者的税基计算和纳税都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所以还可解决契约型公募基金在上市公司环节代扣代缴给机构投资者带来额外税负的问题。

(三)配合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进行长期投资。对投资未上市企业满3年的,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建议减半征税,对投资满5年的,建议减按1/4征税。对证券基金转让上市股票的所得,鉴于目前股市状况可考虑继续暂免征税。

(四)改进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享受抵扣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将各类符合财务投资条件的投资基金视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缴税后,可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如此统筹设计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就不会被双重征税大打折扣了,将之推广到其他组织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剧税负不公问题。

2013年11月1日

(左传长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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