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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再利用引发的风险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信息的本身内容与运行方式的角度而言,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包括完整性、可靠性、保密性、可控性与可用性等。同时他们在超出原始目的传输个人信息之前,一般不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甚至不向其告知,这无疑危及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与可控性。

从信息的本身内容与运行方式的角度而言,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包括完整性、可靠性、保密性、可控性与可用性等。[4]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以上要素制约着该信息被再利用的效率。因为按照控制论创始人维纳的观点,信息是独立于物质与能量的资源。[5]不同于其他信息(譬如政府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的是,个人信息的原始生产者是该信息所识别的主体。由于信息生产者在信息资源的三大要素居于首位,因此,只有主体获得了生成该信息的充分激励,才能保障再利用的来源。正如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引言所阐明的:“Member states shall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dignity and freedom of subject”(意为“成员国应保护信息主体的基本尊严与自由”)。完整性、可靠性、保密性与可控性等信息安全要素维系着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等价值。只有在这些要求被满足的前提下,主体才能获得生成并向初始收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激励。

网络因素的介入使以上安全要素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个人信息再利用活动也由此受到消极影响。一方面,若干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与设备连接起来,再辅之以网络软件支持,便利的信息传输纽带在个人信息初始收集者与接收者之间结成,数据通信与资源共享由此得以在公共机关、私人机构以及网络社交个体之间实现。尤其是随着云计算服务模式逐渐普及,上述组织与个体将越来越频繁地通过按需与易扩展的方式提供与获取信息,个人信息传输在传统空间所面临诸多障碍(譬如前端与后端之间的空间距离远、初始收集方提供信息的程序烦冗)将被消除。[6]在这一背景下,个人信息失真的概率因传输效率的提高以及环节的增多而提高,加之初始收集者与接收者在传输过程中往往不同程度地改变个人信息的内容以及信息之间的组合排列方式,这又加剧了失真的程度,由此,个人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被降低;另一方面,初始收集者与接收个人信息者的身份不同,所追求的目的也各异。同时他们在超出原始目的传输个人信息之前,一般不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甚至不向其告知,这无疑危及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与可控性。以上消极因素压制了主体生成个人信息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个人信息再利用活动的高效开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即显示,大多数接受调查的网民对以上情况下其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表示出了担忧,这部分网民中又有半数以上不愿将其个人信息与公共部门与商事机构等共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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