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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缺失及犯罪生成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学们好,今天的讲题是“社会信任缺失及犯罪生成”。二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广西北海“307”高额加盟传销案。[4]信用缺失是社会转型时期促使犯罪,特别是刚提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非法传销犯罪生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打造国民信用体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二是传统社会信任模式与交易成本的矛盾。

同学们好,今天的讲题是“社会信任缺失及犯罪生成”。在讲座之前,先介绍两组与讲座有关的背景资料:

一是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最新报道。[1]2011年1至10月,全国法院已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四个特点:第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第四,触犯的罪名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二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广西北海“307”高额加盟传销案。[2]2007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对北海市高额加盟传销案立案侦查。经查,非法传销组织打着“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北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支持”的旗号,利用所谓“资本运作”等形式,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大多是具有高学历、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员,他们在北海市以一些高档住宅小区为据点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进行“洗脑”。参与者每人交纳6.98万元“加盟”,并且宣称只要所建立的3条下线能正常发展,一年之内就可赚回1 040万元(被称为1040工程),诱惑性很强,参与人员众多,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北海以至整个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形象。广西公安机关经过近两个月的连续作战,相继摧毁了分别以李××、林××、郭××、甘××、杨××为首的5个传销体系(涉案人员1 400多人,涉案资金超过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刑事拘留152人,逮捕98人,扣押小汽车38辆、手提电脑24台、手机126台,冻结涉案资金3 000多万元。

为什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为什么非法传销犯罪愈来愈猖獗?今天的讲座将从社会信任缺失角度进行解析。

本人的观点是: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信任结构在转型期呈现复杂化,表现为在多种信任模式并存基础上,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计划体制下同志式普遍信任模式的衰败化和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的无序化。[3]信任结构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信任的缺失。

信任缺失是一种社会状态,是指信任行为的价值观念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少有效性或者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功能,无法对社会生活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表现为社会信任行为的无序、混乱和危机。[4]信用缺失是社会转型时期促使犯罪,特别是刚提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非法传销犯罪生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打造国民信用体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

转型时期社会信任模式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方面,多种信任模式并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社会特殊信任模式、计划体制下同志式普遍信任模式以及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生着作用。多种信任模式并存主要表现在:在农村及一些私人企业,传统社会特殊信任模式依然发生着作用;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计划体制下同志式普遍信任模式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化企业,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则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计划体制下同志式普遍信任模式呈现出一种衰败化以及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呈现出一种无序化趋势。详言之,农村人口流动加剧,大量计划体制下的单位解体,必然导致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计划体制下同志式普遍信任模式的衰败化;而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必须建立在契约、规则和制度等基础之上,活动空间必须表现为开放性,而这些基础难以一时满足,当前的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必然呈现出一种无序化特征。

在我国转型时期,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在呈现出一种衰败化特征同时,从现代化发展要求角度看,其已经对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无论是与市场经济之间还是交易成本之间都存在矛盾:[5]

一是传统社会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的矛盾。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非常复杂和抽象的经济体系,在此体系中,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化,使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以熟知度作为信任的黏合剂,通过个人情感编织、扩展着关系网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人际交往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信任给予的对象大多是熟人范围内的亲人或朋友等,信任范围的有限性、信任建立的关系性和情感性,导致中国社会的信任格局形成了对熟人的相信和对陌生人的怀疑、戒备。当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熟悉交往进入普遍交往,个体从“家”中独立出来,又陷入一种无家可归的境地,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和适应。同时,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加之自由市场对人的利益的刺激,使诚信与不信任之间迅速扩大,中国传统社会信任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暴露出与现代性的极大不适应,于是出现了当今中国社会信任缺失的现象。

二是传统社会信任模式与交易成本的矛盾。不同类型的信任模式会对交易成本产生不同的效果。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模式以“己”为中心,以关系和人情为手段,形成“差序信任格局”。在熟人内部,人们彼此的信任感十分强烈,圈子内部交易费用较少,对陌生人的怀疑和戒备使他们难以突破熟人的圈子,要与陌生人建立信任关系就要付出高额的搜寻信息的成本和维护信任的监督成本。而建立在契约、制度基础上的普遍主义信任有利于信任关系的横向扩展和各种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同时,普遍主义存在的场合,特殊主义的介入会节约交易费用,增进合作、交换和效率。

在我国转型时期,信任缺失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可信任的现实和无法信任的心态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危害,成为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瓶颈。社会信任缺失具体表现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及日常生活领域。[6]

一是经济领域中的信任缺失。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当今经济领域,信任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问题,更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正如罗尔斯所说,在经济活动中,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以关于体制的道德观为先决条件的”。[7]在我国当前经济领域,信任缺失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盛行;商业诈骗不断;合同违约严重;等等。经济层面信任缺失影响到经济交易的稳定和扩张,加大了经济交易过程中预付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同时,信任危机扰乱了业已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弱化了市场功能,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

二是政治领域中的信任缺失。主要表现为:(1)公职人员腐败严重。当前我国公共服务领域中较为普遍的裙带关系、官僚主义、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等现象日益严重,是政府行为信任缺失的典型表现。以2009年为例: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 439件41 531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 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 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 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着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立案侦查失职渎职、侵犯人权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 355人。[8](2)政府行为失信于民。执政成了某些个人谋求政治、经济资本的手段,某些官员为保住官位、为升迁,进行数字造假,假造政绩,蒙骗上级,政绩形象工程建设大行其道;政策也常常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却不为自己随意更改政策或政策的失误承担任何责任;政府政务不公开,透明度差,暗箱操作;一些政府滥用权力、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推诿扯皮、官僚作风、空头许诺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等等。

三是日常生活领域的信任缺失。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冷漠、猜疑、算计、对立;见死不救、遇难不济现象大量存在;夫妻间由于相互猜疑,而造成家庭矛盾激化、甚至离婚的屡见不鲜;“杀熟”现象也是层出不穷。1990年,由美国学者英格雷哈特主持的“世界价值研究计划”调查显示,在中国,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人,占到被调查者的60%。1996年,在英格雷哈特的再次调查中,这个数字已经跌到50%。而到1998年,王绍光的调查显示,只有约30%的中国人相信社会上大多数人值得信任。[9]

一是传统信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受到冲击。如上文提及,传统特殊主义信任模式无论是与市场经济之间还是交易成本之间都存在矛盾,但其强调亲情、友情等又有其自身的价值。一方面,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缺少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兴起之时,韦伯所论述的新教伦理的文化积累与精神准备。我们缺少可以直接生成现代性社会精神与人格类型的精神资源。另一方面,我们却经历了一系列极“左”运动,特别是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使得传统信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受到了致命的摧毁。在“文化大革命”思想改造中,开启了中国社会大规模“杀熟”之先河。政治压力所要求和导致的熟人间的相互揭发,从同事、同学、朋友、师生,一直贯穿到父母与子女。“文革”使人际间信任关系急剧恶化。我们以革命的方式,抛弃了传统信任模式中的原本可以成为现代性精神资源的优秀成分。我们没有将传统信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成功地吸收,使其获得新的发展空间而继续发扬。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传统信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的否定导致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信任缺失。

二是中间社会团体发育不足。现代社会资本的产生与更新与中间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现代社会资本重要因素的信任自然也是如此。现代社会基本上不是由小型的、内聚性的、排他性的、具有面对面特征的共同体构成的,而是以更松散的、更不定型的、更稀疏的社会交往作为基础的。这些交往多是通过中间组织进行的,中间组织为现代社会的整合奠定了强大而持久的基础,它具有内外效应。从内部来讲,大家可以学到信任、互惠、合作的公民道德;从外部来讲,各种社团和组织相互交叉,创造出了相互连锁的社会联系,填补家庭和政府、国家之间的真空地带,使家庭与社会达到有机联系。[10]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强大的“国家力量”侵吞了中间组织的生长空间,绝大多数中间组织都是体制内的组织,独立、认同、合作和互助的民间组织体系缺乏生长的土壤。从已存在的民间组织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的数量、种类、独立性和合法性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正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但是,它们大多带有发育不良的特征,存在许多普遍性问题,其自主性、自愿性、非政府性等特征还不明显,如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性倾向、自愿性社团的经费依赖性等。

三是制度性承诺的乏力。现代社会是在平等的自由权利与高度发达的信息化背景下被组织起来的社会,社会的基本交往关系一方面以制度化的方式存在着,另一方面又以社会强制这一特殊的制度化方式对承诺加以监督、制约、实施。在这种制度结构下,承诺具有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人们对非当面承诺的信任,实质上是对于现代性制度本身的信任。对抽象体系的信任,在根本上是对这个抽象体系所代表的那种制度及其承诺的信任。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普遍的信用危机,那么,首要的不是个体品质问题,而是由各种现实制度体制运作过程中事实上所表达出的制度性承诺出了问题。这正如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特里莎修女(Mother Teresa)所说,如果守规矩、讲良心、有道德会让你吃亏,会使你蒙受损失遭到打击,那不是你错了,而一定是这个社会出了问题。[11]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危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应有的制度性承诺要么是没有建立,要么就是承诺乏力。[12]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社会信用缺失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当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的市场经济“经济人”理性、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政府职能错位和政府行为不规范、信用管理法律不健全、失信成本低下等。[13]

信任缺失与其所引发的社会影响是相互作用的,信任缺失越严重,社会规范和价值的基础就越加被侵蚀,社会秩序就越发受到冲击,维系信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越难以发挥约束和调控作用,信任缺失就会更严重,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当前社会各领域、各层次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秩序,不利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并进而成为促使某些犯罪发生的重要的社会因素。[14]

前文所列举的信任缺失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中的表现本身大多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这里再作一些归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由于信用危机的存在,“商业就好像是一个庞大的欺骗实验室”,[15]“商业就是一种合法的欺诈”[16]。在此背景下,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成。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如:党政领导机关一些干部制造虚假资历和虚假政绩,以权谋私,卖官鬻爵,行贿受贿,各种形式的滥用职权等;政府部门一些官员,从本位和个人利益出发,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刻意钻政策之空,人为地制造政出多门,对社会轻诺寡信,以致庇护违法经营行为的地方保护主义等;政府官员的虚假收入申报,利用职权干预市场、经营经济实体等;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相当多的人员对市场主体不是诚实服务,而是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执法不公等;司法领域各种不公正执法的腐败行为;企业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出口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恶意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相互拖欠,假冒伪劣,侵权盗版及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经营与竞争手段;金融界触目惊心的特大违法犯罪层出不穷;以房地产开发、期货交易、非法集资、中介机构(职介、婚介、引资、招商、信息等)、食品、药品、保健品、个体医疗机构为突出行业的各种坑害顾客的虚假信息和恶意设陷行为比比皆是;制售假币和各种假证件、假票据行为及建筑领域招投标中的各种掺假行为等。[17]下文从两个角度对社会信用缺失与犯罪生成关系略作展开分析。

一是非法传销中的犯罪。1990年年底,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1995年开始,政府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到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还列举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传销表现形式。

传销犯罪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传销犯罪组织非常严密,行动非常诡秘。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已经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就把传销活动转入地下和半地下,而且往往采取异地传销的形式。第二,传销组织除“拉人头”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传商品”、“加盟店”的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已经道具化,价格虚高。传销组织使用的道具商品多是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其实际价值和价格很难进行量化。第三,编造神话,反复洗脑。不法分子针对当前部分群众致富心切,想投资却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同时又想摆脱相对不宽裕的经济状况、急于投资的心理,精心编造致富神话。当受骗者一旦加入团队之后,就会在人身和心理两方面受到双重控制,在被反复灌输的情况下,最后对其谎言深信不疑。第四,发展下线,重在“杀熟”。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在于:直销是单层的,雇用推销员之后,推销员上门和消费者见面,一个推销员可以见多个消费者。传销是多层的,有上线、有下线,最典型的,最起码要构成三层。而在发展传销下线时,最容易上当的就是传销人员的亲戚、朋友或街坊等。由于是由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受骗群众往往放松了警惕。传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2006年为例:据统计,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传销犯罪案件2 081起,涉案金额100.25亿多元,破案1 915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6 713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6.63亿多元,打掉团伙4 976个,解救受骗群众和教育劝返人员近30万人。[18]鉴于非法传销的严重危害性,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是信任缺失极端表现,侵害的是最基本的特殊信任关系。“杀熟”是非法传销的基本形式。“杀熟”就是把熟人作为欺骗对象,熟是情的前提,人情、乡情、友情,都在熟人身上。熟人之间因为有感情维系着,就能很容易相信传销人的话,也就成为传销人下手的对象。“杀熟”是信任缺失极端表现,侵害的是最基本的特殊信任关系。

在传统中国,行骗一直存在,但一般都有一个底线,都是骗没有感情的陌生人,也即侵害的是一种普遍信任关系;不管他是谁,他绝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欺骗自己的亲朋好友!老奸巨猾的商人和道上混着的黑社会老大也都供着最讲仁义的关羽的香火,可见无论黑道白道都是认同亲情友情的,“兔子不吃窝边草”是特殊信任关系的一个通俗表述。

二是黑社会方面犯罪。有学者通过对信任结构缺失与秘密社会甚至黑手党的关系进一步论证了信任不足与犯罪的关系。社会学家郑也夫通过研究指出,在一些地方,秘密社会甚至黑手党的泛滥,是与社会中信任结构的缺失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人们不相信用常规的、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就会转而求助于秘密社会甚至黑社会。而这恰恰是秘密社会乃至黑手党能够滋生的基础。以意大利西西里为例,在发生盗窃时,如向警方报告,75%的情况是无所作为,15%能找到罪犯,只有10%能追回赃物;如找黑手党调解,只有5%未获成功,当然被盗人要拿出被盗财物的1/4—1/3供调解人和盗贼分享。[19]信任的缺乏为黑手党的猖獗提供了市场。黑手党可以保证一部分交易的信誉——如果受骗了,它可以出面“摆平”,条件是从买卖双方收取保护费。结果,“集体的灾难发生了——谋杀率高、交易成本高、技术革新的动机弱而武器革新的动机强、最好的人力资源外流、欺骗率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差——这种结局很可悲,很不受欢迎。正是这些东西使意大利南部成为今天这个样子”[20]

黑手党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团伙,黑手党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更重要的,是它造就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或者说造就了一种以强化不信任为机制,以暴力为基础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正如甘姆贝塔所指出的,在一个深度不信任的社会中,不管价值和文化规范是什么,强制和经济利益能够在那些最接近黑手党的人中产生理性的适应行为。在这里,暴力成了合作的最主要的机制,同时大量存在的黑帮规范又减少了暴力的使用。但仅仅有暴力的威胁还是不够的,合作必须依赖于经济利益这个更强有力的武器。在群体内部,在面临被捕或生命的威胁时,团结一致能够减少违法活动的风险。在群体外部,可以形成更广泛的经济联系:如通过腐蚀公务员、向参选者提供支持等方式交换利益。这就是黑手党参与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原则。[21]而这又会引发其他犯罪的发生。

鉴于犯罪与信任的密切关系,有学者从信任论角度来解释犯罪原因,其核心观点是:[22]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种最基本的信任体系,它包括人对人、人对社会、人对制度的信任,它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信任缺失,就会导致人对人、对社会、对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起相互之间的关系紧张和冲突,就会增加社会运转的成本,甚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导致犯罪的发生。从信任论的角度入手,来探讨犯罪的生成,能使我们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犯罪,从而寻找到更好的控制犯罪的方略。

犯罪原因的信任论解释意义在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其实是一个人类信任和合作逐渐加强的过程。人类广泛的社会信任合作会改善人们解决矛盾的方式,促使人们更加重视长期的、全面的、健康的利益,采用一种合作的方式处理社会各种问题。降低犯罪的发生是现实的,但是臻于完美则是不可能的。因此,作为犯罪学最紧迫的任务,是教导人们学会如何与犯罪和平共处,教导人们学会最大限度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容忍的范围内,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要消灭它。[23]

社会信用缺失是社会转型时期促使犯罪生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打造国民信用体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正所谓“当人们彼此信任时,他们就更可能照顾到别人的偏好,并且倾向于一个具有较高生活质量的更愉快的社会”[24]。在此种社会中,犯罪难以产生。

本人认为,打造国民信用体系必须多管齐下,各方互动:

首先,政府应该起表率作用,努力提升政府的信用度,构建我国的政府信用体系。国家和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说信用是一种赌博,那么,政府就是这场赌博的最大也是最后的担保人。[25]事实上,社会信用的缺失与政府有着极大的关系。一方面,政府权力太大,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使政府不值得信任,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再一方面,政府本身的短期行为,使其政策多变,造成人们无法预测未来,助长了整个社会的投机冒险和短期获利动机。[26]因此,在打造国民信用体系过程中,构建政府信用体系最为迫切。政府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其次,通过多种方式倡导并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从根本上说,信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仅仅依靠制度的保障还不够,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要加强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使讲信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

第三,完善和强化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为者了解行为规范,并在发生背信弃义的行为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以便提高失信成本。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因为法律手段不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制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最重要的是法律关系,法律是信用的保障。

第四,发挥相关社会机构的作用。一是规范发展信用机构,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发展就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任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二是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同乡会等中介组织,让其健康发展。行业组织、同乡会等各种中介组织具有将不讲信用的违规者排除出局的程序和功能。

今天的讲座就到此,谢谢大家。

[1] 《最高人民法院表态 依法从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http://legal.people.com.cn/GB/16382322.html,2011年11月20日。

[2] 《公安部工商总局为严打传销公布10起有关案件》,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1/161617386301.shtml,2011年11月20日。

[3] 传统社会特殊信任模式、计划体制下同志式普遍信任模式以及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的具体内容,参见汪明亮:《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 参见张凯:《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当代中国信任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5] 参见张凯:《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当代中国信任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6] 也有学者从信用主体角度看来分析社会信用缺失表现:即个人信用危机、社会团体信用危机和政府信用危机。参见胡大武:《转型期中国社会信用危机及其治理研究》,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7]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8] 参见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 参见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0] 参见林聚任等:《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重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11] 王良主编:《社会诚信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12] 王艳:《社会信用:危机与重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19页。

[13] 同上。

[14] 也有研究表明,犯罪率的增加进一步导致信任的下降。如在1965年至1995年间,美国犯罪出现了急剧的增加,这使“我们顺理成章地认为,犯罪的受害者或者观看地方电视新闻台播出的一个又一个恐怖的犯罪故事的观众,很可能除了至亲好友之外,对世人不会信任了。因此,犯罪似乎是1965年之后不信任有增无减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26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0页。

[17] 参见谢殿铎:《国民诚信问题的若干思考与对策》,载《运城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8] 参见张景勇:《公安部负责人就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答新华社记者问》,http://www.jcrb.com/200707/ca620913.htm,2008年1月23日。

[19] 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140页。

[20] 《环球时报》2003年5月7日。

[21] 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3页。

[22] 参见康均心、张晶:《信任与合作:犯罪原因的一种解释》,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3] 参见康均心、张晶:《信任与合作:犯罪原因的一种解释》,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4] 〔美〕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25] 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2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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