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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者视角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 详见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安刑初字第14号。[3] 详见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牡刑初字第109号。

融资者要避免成为涉“贷款诈骗罪” 案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注意:

1.不应涉及可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如携款潜逃、肆意挥霍、将所贷款项用于犯罪等;

2.不要为了获得贷款而使用虚构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材料、担保材料;

3.即使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假的担保获取授信贷款,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与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款项分离,切勿让办案人员认为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相悖;

4.贷款在签订时用途最好填写“公司经营需要”,范围相对较大,用于偿还公司所欠贷款、债务也可以视为公司经营需要,但是如果写“支付货款”在对应的买卖合同不真实或被撤销、解除、变更的情况下难以自圆其说,甚至遭遇市场行情突变等情况时将资金用于公司其他经营亦不违反贷款合同所约定;同时提供的审贷资料与实际存在偏差时,应以银行核查的实际情况为准;

5.即使因客观原因改变了贷款用途,也应保证适当的还款能力,并在贷款到期后设法积极偿还;

6.骗取贷款的事实确实发生后,应想办法创造偿还能力、偿还贷款或部分偿还贷款,即使暂时无法还贷的,也切勿脱逃。

[1] 详见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340号。

[2] 详见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14号。

[3] 详见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刑初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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