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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某陶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陶瓷阀、水暖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械密封件、离心泵配件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范某答辩称,《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系格式合同,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其违反保密协议所造成的损失远远低于20万元,应当降低违约金。

  某陶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陶瓷阀、水暖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械密封件、离心泵配件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1年5月20日,范某入职该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被告范某担任品质经理岗位,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其中技术保密费为2000元。2012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一份,协议对陶瓷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及范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就保守陶瓷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4条约定,范某承诺:在陶瓷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在与陶瓷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信息员等。其中第6条约定,范某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当向陶瓷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3年12月3日,范某和案外人李某、张某于注册成立了M公司,范某担任该公司监事。M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陶瓷阀、水暖管件、阀门、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4年3月3日,被告范某将包括检验指导书在内的26项资料移交给陶瓷公司,自此被告范某离开该公司。

  2014年4月11日,陶瓷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请求。当日,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陶瓷公司将范某诉至法院。范某答辩称,《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系格式合同,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其违反保密协议所造成的损失远远低于20万元,应当降低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在陶瓷公司工作期间,与案外人共同出资开办同类企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陶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造成公司损失情况,故对其要求由被告范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范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陶瓷公司违约金20万元。(二)驳回陶瓷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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