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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演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逐步形成的一种公有制形式。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得以最终确立。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逐步形成的一种公有制形式。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得以最终确立。这既不是一种有完备的理论和法律基础、事先设计好的制度,也不是在前苏联实践过的制度,更不是在经济发展进程中自发形成的制度,而是一种在政治运动中形成的中国特有的制度安排(周其仁,1995;高飞,2012)。

经过20世纪80年代前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改制,以及后来的农村税费体制、“四荒”拍卖、草原承包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小型农田水利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存在范围、实现形式乃至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a)。仅仅抽象地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不够的。如果能够给出一个量化概念,就可以更加直观地刻画出农村所有制结构的真实状况。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对农村各类财产进行估值。由于农村各类财产统计数据缺乏,特别是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估值困难,需要采取变通办法才能进行近似估值。表1列出了我们对农村各类财产(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全民所有制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的粗略估算数。从中可以得出“两个近70%、两个80%以上”的判断。

表1 2012年中国农村净资产估算表

项目

面积(亿亩)

资产估值(亿元)

比例(%)

1.农村总净资产

 

1273074.77

100

2.国家所有、集体经营

22.61(注1)

17425.8(注2)

1.37

2.1草原

22.61

17425.8

 

3.国家所有、承包经营

27.39(注3)

21109.8(注4)

1.66

3.1草原

27.39

21109.8

 

4.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134052.31

10.36

4.1耕地

0.543(注5)

10842.83(注6)

 

4.2林地

3.06(注7)

2089(注8)

 

4.3草原

4.5(注9)

3468.2(注10)

 

4.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0.42(注11)

91474.32(注12)

 

4.5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包括土地)

 

24000(注13)

 

5.集体所有、个人经营(使用)

 

741671.02

58.26

5.1耕地

17.557(注14)

350585.1(注15)

 

5.2林地

24.3(注16)

16594.02(注17)

 

5.3草原

5.5(注18)

4238.9(注19)

 

5.4宅基地

1.7(注20)

370253(注21)

 

6.个人所有、个人经营(使用)

 

360993.8

28.36

6.1农户农业固定资产

 

19982.95(注22)

 

6.2农户非农产业固定资产

 

8509.74(注23)

 

6.3农户住宅

 

240270.9(注24)

 

6.4农村净存款

 

75832.28(注25)

 

6.5农村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

 

16397.93(注26)

 

 

 

 

 

注:1.我国草原面积约60亿亩,其中国家所有约50亿亩,占83%。据农业部统计,全国草原承包面积为33亿亩,占草原总面积的55%。假定承包面积中83%为国有草原,则国家所有、承包经营的草原面积为27.39亿亩,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草原面积为22.61亿亩。

2.国家未公布草原畜牧业产值,按亩产值100元估算,约为2261亿元。土地价值等于地租除以当年中长期贷款利率。借鉴周其仁在《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6~37页)中关于地租占农业产值40%的估算,以2012年中长期真实贷款利率5.19%计算,则这22.61亿亩草原的价值为17425.8亿元。

3.见注1。

4.见注2。

5.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耕地面积20.31亿亩,其中集体所有制18.1亿亩。参考周其仁(2004)的算法,农村耕地中集体经营和农户经营各按占比3%和97%计算,则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耕地面积为0.543亿亩,集体所有、农户经营耕地面积为17.557亿亩。

6. 2012年全国农业产值46940亿元,以地租占农业产值的40%计算,则2012年地租总额为18776.184亿元。土地价值等于地租除以当年中长期贷款利率,以2012年中长期真实贷款利率5.19%计算,则当期耕地总值约为361427.98亿元。参照周其仁(2004)的算法,集体经营和农户经营分别占比3%和97%,则集体经营耕地价值10842.83亿元,农户经营耕地价值350585.1亿元(未剔除国有耕地)。

7.根据国家林业局数据,截至2011年底,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7.36亿亩,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24.3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88.8%,则剩余3.06亿亩归集体经营。

8.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2012年林业产值为2359.4亿元,以地租占林业产值的40%计算,则2012年林地地租总额为1378.832亿元。同样,以2012年真实贷款利率5.19%计算,当期林地总价值约为26541.52亿元。我国集体和国有林地总面积38.86亿亩,按照集体林地占比70.4%计算,则集体所有的林地总价值为18686.97亿元。按集体经营和农户经营林地在集体所有林地面积中占比11.2%和88.8%计算,则集体经营林地价值为2089.2亿元,农户经营林地价值为16594.02亿元。

9.全国集体所有制草原约10亿亩,按承包经营面积占55%推算,集体经营面积约为4.5亿亩。

10.推算方法见注2。

11.根据媒体报道,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0.43亿亩。

12.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没有成熟的市场价格数据。本报告采用与宅基地相同的估值方法,见注21。

13.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非土地经营性资产账面总额为2.4万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存在负债,也存在账面资产低估问题,假定两个因素能够完全对冲,可以将此账面资产视同净资产。

14.见注5。

15.见注6。

16.见注7。

17.见注8。

18.见注9。

19.推算方法见注2。

20.据媒体报道,全国农村宅基地为1.7亿亩。

21.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其市场价值按耕地价值与建设用地指标价格之和推算。根据本报告推算,耕地亩价值为17796元;根据成都、重庆等地经验,在增减挂钩试点中,宅基地整理退耕后亩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价格约20万元。据此汇总,宅基地亩价值约21.7796万元。

22. 2012年农村总户数26802.32万户,以农业固定资产原值7455.68元/户计算,2012年农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9982.95亿元。

23.本书采用农村居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中工业、建筑业和其他之和表示农户非农产业固定资产,计算得出2012年农户非农产业固定资产为8509.74亿元。

24.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7.09平方米,价值681.9元/平方米。按农村户籍人口9.5亿计算,全国农村住房价值为240270.8亿元。

25.根据周振等(2015)研究,2012年农村信用社中农村净存款为28958.72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中农村净存款为23735.95亿元,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净存款为7367.09亿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净存款为15770.52亿元,农村净存款合计为75832.28亿元。

26.居民手中持有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以货币供应中流通现金进行计算,2012年流通中的现金为54659.77亿元,农户持有现金按占比30%计算,则农户持有现金约为16397.93亿元。

第一,集体净资产占农村总净资产的近70%。全国127万亿元农村总净资产中,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的为87.35万亿元,占68.62%;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为3.9万亿元,占3.02%;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为36.1万亿元,占28.36%。

第二,土地资产占农村总净资产的近70%。土地资产共达88.81万亿元,占69.76%,非土地集体和个人资产合计38.5万亿元,占30.24%。

第三,集体净资产中归个人经营和使用的部分占80%以上。87.35万亿元集体净资产中,已有74.17万亿元归个人使用和经营,占85%。

第四,全部净资产中归个人经营和使用的部分占80%以上。国家所有承包经营、集体所有个人经营、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资产总额达到112.38万亿元,占农村总净资产的88%。

这组数据表明,从“所有”看,集体所有权仍然占主体地位;从“用益”看,个人使用权已占绝大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集体所有、个人使用的格局已经形成。

尽管如此,截至目前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依然保存完整:集体所有权由成员集体享有,但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成员子女、配偶等遵循一定规则自动获得对集体所有权的分享权利,取得成员权不需要支付对价;成员权不可交易、继承,若成员死亡或退出其成员权自然丧失;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可买卖,成员不能请求分割土地集体所有权(1)。具备这些特征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共有、总有等团体所有权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与全民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等公有制也存在很大差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c;小川竹一,2006;高飞,2012)。表2从多个维度对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其他团体所有制进行了比较。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这套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弊端: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管理不到位。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跨社区配置、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人口变动不相适应。因此,迫切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特别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形式、实现方式、发展趋势等重大课题进行研究(2)

表2 集体所有与其他团体所有的比较

 

集体所有

共有

总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定义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一个团体(如氏族、部落)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团体成员的增减变化不影响团体的所有权

实例

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

夫妻财产、家庭财产、分割前的遗产;改制前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合伙制;农民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后的股份合作制

德国与瑞士边界附近的一处牧场,源于罗马时代一个将军的封地

成员与团体的权利分割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可以由成员集体统一行使(改革前),也可以在成员集体与成员个体之间分割(改革后)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由共有人共同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由共有人共同行使

占有、处分权由团体行使,使用、收益权由成员行使

进入机制

因出生、婚姻等自动成为集体成员,无须支付对价

依法律规定成为共有人,无须支付对价

依约定成为共有人,按照出资额享有份额

因出生、婚姻等自动成为团体成员,无须支付对价

退出机制

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土地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提法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是“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产权……的保护”。我们认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有区别的。现实生活中,土地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是可以买卖的,乡镇企业改制就是这种情形;也可以出售后在集体成员间进行货币化分割,一些地方在撤村改居的过程中有这种操作办法。

(2)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习近平,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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