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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五章 刑事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达到以下目标:

■ 知识目标:掌握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内容,了解常见的几种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 技能目标:能够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一是从内容上看,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二是从强制性上看,一般的部门法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性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三是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刑法具有补充和保障作用。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第一部统一的刑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议案对这部刑法进行了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是说,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怎样的刑罚,都应当以事先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未规定禁止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刑法未规定应当使用的刑罚就不能判处。

如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名称和具体运用的原则,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并且要求在认定犯罪、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处理犯罪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些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居住期限、宗教信仰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社会地位、政治历史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和行刑时都必须一律平等,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或称罪刑相称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准确地揭示了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内涵,在确定刑罚时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行刑时,应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罪刑相当原则既是刑法的制定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刑法的适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 犯 罪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

2.犯罪的特征

从上述的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犯罪。同时,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还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因而,这一特征是犯罪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2)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违法性,但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根据,刑事违法性则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行为只有既具有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各种违法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国家对之采取的强制手段也不相同。例如,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国家只在民法中或行政法中规定给予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刑罚是国家强制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某一行为只有当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需要采用严厉手段加以制裁时,国家才在刑法中定为犯罪,处以刑罚。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是前二者派生的特征。

犯罪构成

犯罪的一般概念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说明犯罪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它本身应该具备哪些基本属性,并且据此从原则上把犯罪与其他社会行为,如一般的违法行为等区别开来。它解决了所有犯罪的共同的基本属性问题。但犯罪的一般概念还不能提供识别某种行为是否是属于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的行为的具体标准,要掌握这些具体标准,必须掌握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被确定为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就不构成犯罪,从而也就不能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所以,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补充资料】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犯罪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犯罪的概念解决的是犯罪的一般属性问题,即回答什么是犯罪和一切犯罪都具有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则是解决犯罪的标准问题,即回答某种行为必须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离开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就谈不到犯罪构成的问题;离开了犯罪构成,离开了具体的犯罪标准,就无法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无法认定某一行为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婚姻关系、友谊关系等。但并非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都是可以成为犯罪客体。可以成为犯罪客体的只是受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当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它才成为犯罪客体。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内在本质。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10类,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划分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投敌叛变罪、间谍罪、叛逃罪等)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工作、生产的安全。

(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例如人身权利是同类客体,而人身权利中又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利、名誉权利等,杀人罪侵害生命权,伤害罪侵害健康权,侮辱罪侵犯名誉权。这三种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补充资料】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甲想杀死乙,一天晚上,甲看见前面走着一个人,以为是乙,就开枪把那人打死了,但走近一看不是乙而是丙。而丙与甲互不相识,甲并不想打死丙。对丙之死,应定甲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罪?

此案中犯罪对象实际上是丙而不是甲预期的乙,但从刑法上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被害人是乙还是丙并没有区别,二者在法律上价值是一样的,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民的生命权利,因此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它与犯罪客体有什么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本身并不是社会关系。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如偷越国(边)境罪行为所侵犯客体是我国的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但本罪并不具有犯罪对象。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甲将乙的电脑偷走了,乙的所有权受到了侵犯,但电脑本身并未遭受破坏,只是转移了占有关系。

第四,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前者如盗窃罪,体现犯罪客体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其他具体的物品。后者如盗窃国家仓库中存放的电线和盗窃正在用于通讯的电线,犯罪对象都是电线,但是犯罪客体一为国家财产所有权,另一为公用电信设施方面的公共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其他都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任何犯罪,必须是一种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我国法律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这是因为仅仅是思想而没有行为,是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以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标准,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如抢劫、盗窃、侮辱、诽谤等。不作为是指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如遗弃罪。

(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于过失犯罪而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在一般情况下,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但也有一些故意犯罪,只要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管其结果是否发生,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等。

(3)因果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后,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某人的行为同这一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它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但还须注意,即使在客观上发生的损害结果同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不能要求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否则将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1)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见表5-1)。

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必须具备一般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如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此外,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即为牟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的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

表5-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二者可以合称为罪过)的心理状态,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1)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种心理状态。故意有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一种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某甲想杀死某乙,他明知用匕首刺入某乙心脏会引起某乙死亡的结果,却在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这一行为,某甲的杀人行为就属于直接故意。故意犯罪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夜间潜入某仓库窃取财物后,纵火灭迹。他明知仓库管理员某乙在仓库内睡觉,火起后可能被烧死,但他在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放火把仓库烧了,结果某乙被烧死。某甲的杀人行为就属于间接故意。

不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不同的是,前者希望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放任结果的发生。由于二者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这种差别,它们的危害程度也就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直接故意犯罪比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性要大。

(2)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失有两种:

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某甲是铁路扳道工,在调车作业完毕后,一时粗心,没有把线内的道岔恢复定位,以致后一次列车驶入异线,与其他机车碰撞。某甲的犯罪行为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汽车司机某甲在行人众多的马路上开车,自恃驾车技术高超,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以致撞死行人。某甲的犯罪行为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虽然也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因而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有别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分析伪证罪的构成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分析一下伪证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伪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时间上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从行为上看,必须有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且其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小思考】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者有相同之处,即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不同的是,在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对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是轻信其能够避免;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所抱的心理状态则是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补充资料】

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及二者的关系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凡是直接故意的犯罪,都有其犯罪目的,但是犯罪目的不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是选择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某些犯罪才须把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其犯罪构成必要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也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查明犯罪动机,对于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同为故意伤害罪,对出于义愤者的量刑,一般应轻于出于报复者的量刑。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犯罪行为可能目的相同而动机不同(如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行窃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过奢侈腐化的生活,有的则是由于生活无着落),也可能动机相同而目的不同(如同样是出于报复的动机而行凶打人,有的目的在于把人打死,有的则在于把人打伤)。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或者虽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能满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无社会危害性,也无犯罪性。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方式,应予鼓励和支持,因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起因条件)。所谓不法侵害行为,首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不法侵害既包括对防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而且,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出于主观的想象或者推测。对于合法的行为,不允许实行防卫。例如,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合法的拘留或逮捕,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不得借口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动。如果双方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如互相殴斗),不承认任一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时间条件)。对于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对于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某甲正在持刀行凶,某乙正在拦路抢劫,对之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如某甲只在家准备凶器,尚未着手行凶,某乙在拦路抢劫时已被抓获,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得借口实施“正当防卫”而伤害某甲或某乙。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对于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并不存在排除不法侵害的问题,也就没有正当防卫可言。

(4)防卫不能过当(限度条件)。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小思考】

一天晚上,农村妇女王某独自一人在家正欲躺下睡觉,忽然想起院门没有锁上,就出门去上锁。恰巧本村青年李某路过,发现王某一人在家,便拦腰抱住王某,欲行不轨。两人在院中厮打起来,王的衣服被李撕破。惊慌中王摸到一把铁锤,顺手拿起来朝李砸去,李躲闪不及被当场砸昏,但口中仍然喘着粗气。李是本村有名的“混混”,王怕被邻居发现传出对自己的名声不好,就拿起地上被撕碎的衣服用力将李的口鼻堵住,见李不再喘粗气后才急忙跑回屋内,半小时后,王回来查看李是否已经走了,但此时李已气绝身亡。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而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目的条件)。危险的来源可能是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如海啸、山崩、水灾、地震等,可能是动物的侵袭,可能是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也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出于主观的想象或推测。避免遭受危险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情况下采取的(时间条件)。对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到来的危险,都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限制条件)。就是说,所采取的行动,在当时情况下是唯一能够避免危险的行动。如果尚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限度条件)。所谓紧急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主体必须是不属于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主体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如正在救火的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特定责任,不得借口避免烈火烧身而逃离火灾现场。

【小思考】

分析以下两个案例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1)货轮在海上航行,突然遭遇飓风,为了加快航速,尽快脱离险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投到海里。

(2)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宾馆住宿时,宾馆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知这一消息后,急忙穿衣逃命。乙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提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只能以积极的行为方式实施,只要行为人为了保全合法利益而损害另一合法利益时,都能构成紧急避险行为。但由于在本案中行为人的保全利益小于所损害的利益,因此作为紧急避险过当是合理的。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实现的、能够构成犯罪的、实现犯罪程度不同的几种状态。一个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往往要作一些必要的准备,然后再动手实行,最后完成预期的犯罪。例如为了抢劫银行,首先准备了手枪、头罩等工具,又查看了地形,想好了逃跑路线。然后开始抢劫银行现金,并迅速逃离现场。但并不是每个犯罪分子都必须经过这样的过程。有的可能在准备阶段被人发现,有的可能发觉银行警卫增多而放弃了。在刑法上把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能够作为惩罚基础的犯罪形态归结为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几个方面。

1.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如杀人犯把被害人杀死了,则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要件,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小思考】

有人说犯罪分子达到了犯罪目的,就是既遂,也有人说造成了犯罪结果就是既遂。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提示:犯罪既遂是以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的。而犯罪构成中,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并不是必备的要件,因此上述说法并不正确。例如,甲将一块巨石放在铁轨上,企图使火车倾覆。幸亏火车司机发现及时,紧急刹车才避免了火车脱轨事故的发生。则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火车并未被巨石撞毁,甲的犯罪目的并未达到,犯罪结果也未出现,但甲的行为已经足以使火车有倾覆的危险。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既遂。

2.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例如,甲为了炸毁桥梁,准备了炸药包和雷管,但被邻居发现并报警。则甲的行为是爆炸罪的预备。甲已经为犯罪准备了工具,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抓获。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思考】

张某与朋友聊天说,我现在生活比较困难,想到银行去弄点钱花。但张某说完后,并未去进行具体的准备活动。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犯罪预备?

3.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据此犯罪未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杀人犯已经举起砍刀对准了受害人,投毒者已将毒药放进了被害人的食物中,这些行为都已经指向并危及了直接客体的安全,并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明显反映出罪犯的犯罪意图,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若拿起刀出门在路边守候被害人或在院子中磨刀准备杀人则属于犯罪预备。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

(2)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未完成犯罪,其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原因不是犯罪分子自愿,而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受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对犯罪事实判断错误、罪犯本人能力的限制、自然力的阻止等。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小思考】

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1)甲潜入银行金库,但由于无法打开保险柜,只好空手而归。

(2)甲正在撬住户的房门,忽然听到警车鸣叫,以为是来抓自己,慌忙逃走。但跑到街上一看,原来是救护车。

(3)行为人为杀死被害人,将其打昏,并拖入河中,以为被害人必定会被淹死,但恰好有人路过将其救起。

(4)甲想害死乙,在乙的饭里放了毒药,但乙发现饭有异味而没有吃。

4.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犯与未遂犯都是没有把犯罪完成。但未遂犯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有四个特点:

(1)时间性。即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犯罪预备或着手实施过程中,如犯罪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产生,则一般不发生中止问题。

(2)自动性。即在犯罪分子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的情况下,自动而不是被迫地停止下来。其原因可能是悔悟、同情被害人、害怕受到惩罚等。

(3)有效性。就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自动中止,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彻底性。犯罪分子彻底打消了继续或再次侵犯这一客体的意图。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种停止形态见图5-1。

【小思考】

下列情况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1)甲与乙有仇,便拿刀去杀乙,在半路上想来想去,若真将乙杀死,自己也可能活不成,于是决定不再杀乙。但乙当天并未在家,甲不可能杀死乙。

图5-1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种停止形态

(2)甲见邻居家没人,就入室将其三万元现金偷走。但偷完后又后悔,感觉邻居一定会怀疑是自己所为,又偷偷将钱送回去。

(3)甲、乙是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甲觉得生活没有意思,就想自杀。于是买来两包药放在饭中,想先让乙吃下后自己再吃。乙吃完后药性发作,非常痛苦,甲后悔,立即送乙去医院抢救,乙还是不治而亡。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较之单独一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构成共同犯罪,除了需要具备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1.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个人实施犯罪不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如果其中只有一人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各个人的具体活动虽然可能存在分工的不同,或者参与程度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例如,甲、乙、丙三人合谋杀害丁,甲备置凶器,乙把丁骗到郊外,丙下手行凶,他们三人的具体分工虽不同,但都是围绕着同一目标进行的共同犯罪活动。在已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犯罪人的行为都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须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①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犯罪。②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③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正因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下列三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①同时犯罪。即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在同一场合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但是每个人是以其各自单独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②共同过失犯罪。即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过失地造成了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③单方故意犯罪。即实施犯罪的人是出于故意,而给予帮助的人或者引起犯罪意思的人是出于过失;或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是出于过失,而给予帮助的人或者引起犯罪意思的人是出于故意。

【小思考】

如何判断共同犯罪

(1)司机甲开车不慎把一个行人撞倒在地,司机乙开车时精力不集中,未发现前方有人被撞倒,等发现时已来不及刹车,车从那个人身上轧过,造成该行人死亡。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一个仓库保管员值班时忘记锁上仓库大门,就离开了仓库。甲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便进入库房盗窃。正在此时乙也经过这里,见这种情况,也进去偷东西。甲、乙二人互不帮忙,偷完后各自离去。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甲、乙、丙三人共同预谋去某仓库盗窃,甲、乙将赃物装上车先走,由丙断后。丙离开仓库时忽然一时兴起,将烟头扔到了仓库里的一堆乱纸上,引起一场大火,使仓库中的物资受到严重损失。此案中盗窃罪、放火罪是否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相互联系。在刑法理论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划分。

(1)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着手实施的犯罪以前形成的,而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的。例如,某甲正在屋内行窃,某乙闯入,因系熟人,甲让乙到屋外望风,许以分赃,乙表示同意,甲、乙二人便构成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少见。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就已经形成。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的目标、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等,曾进行过策划或商议。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共同犯罪形式,它的危害性通常要大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犯罪不具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事先或者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了这种犯罪之后,共同犯罪的形式就不复存在。

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就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征是:①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以上。②经常纠合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③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的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的时候就是组织者或者领导者。以首要分子为核心,集团成员结合得比较紧密。④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是很严重。共同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集团又是共同犯罪中的打击重点。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这四种人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①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首要分子。②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不止一人。是否为主犯,要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来决定。

主犯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分子。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施犯罪的行为。例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者犯罪机会,排除犯罪障碍,事先同意在事后为之隐匿罪犯、罪证或者毁灭罪证等。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分子。次要作用是指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聚众犯罪中从事一般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造成的危害不重。从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主犯为小,因而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被胁迫是指受到暴力威吓或者精神强制。胁从犯虽属被胁迫参加犯罪,但毕竟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因而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在身体受到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那就不构成胁从犯,不应负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从犯为小,因而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构成教唆犯的,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由于这种教唆行为,使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意,或者使犯意不坚定的人坚定犯意。教唆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也可以是打手势、使眼色的方式;可以是当面教唆,也可以是通过他人间接教唆(即教唆的教唆);可以是一个人教唆,也可以是数人共同教唆。②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故意唆使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教唆犯。如果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超过了教唆犯的故意内容,由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故意内容之外的犯罪负责。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的,便构成教唆犯。至于被教唆人是否接受教唆,是否实施教唆的犯罪,并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因而,教唆犯还可以成立单独的犯罪。

教唆犯的罪名,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刑 罚

刑罚的概念

1.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和犯罪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是统治阶级确认的侵犯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刑罚则是统治阶级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法。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最本的内容,同犯罪一样,刑罚也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表5-2 主刑各刑种的比较

2.特征

刑罚具有下列三个不同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征: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罚人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刑罚强制性的严厉程度,是其他任何强制方法所不及的。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于只有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也不能在独立适用附加刑时再附加适用主刑。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刑罚。

管制是我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创立的一个独特的刑种,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实行同工同酬。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拘役。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而又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补充资料】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拘役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

(3)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劳动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可能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新罪,一般不构成累犯。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但还不需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如果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依法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给予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自新之路。

(5)死刑。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从我国的情况出发,保留死刑是完全必要的,但对死刑的适用必须持非常严肃、非常谨慎的态度。我国刑法为了贯彻少杀的政策,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三,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第四,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即对于罪行该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适用死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鲜明地体现出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是我国刑罚制度中的一个创举。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但也可以适用于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妨害公务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等。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单独适用只限于罪行较轻,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罚金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附加适用的,不得单独适用。

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但是单位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由于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刑法分则规定该种犯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为限。

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剥夺的各项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情节严重的贪财图利的犯罪。

没收财产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由于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补充资料】

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

(1)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财产,如房屋、家具、存款等。

(2)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是一次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不存在分期没收的问题;没收财产也不同于没收犯罪物品。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没收犯罪物品则是强制措施而非刑罚。

此外,刑法除了对各种刑罚作了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了下列三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1)判处刑事损害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采取刑事教育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提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是人民法院了结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但它又是对刑罚的必要补充,正确使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会有助于对犯罪的预防。

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分子有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过失犯罪除外。这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据此,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2)特殊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成立的条件是: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小思考】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在成立条件上有何不同?

3.自首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也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人员的控制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明文规定对这种情况“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补充资料】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也属于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投案的。⑦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但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或经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社、杂志社的,不能视为自首。

4.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及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缓刑

缓刑是指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但在一定的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的一种制度。即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1)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缓刑的期满与撤销。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的,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若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则撤销缓刑。

6.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

(1)可以减刑的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如认罪伏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

(2)应当减刑的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表现之一的: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裁定予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了一定的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的条件。①假释的对象,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于被判处管制及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②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③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的考验期。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即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一定的条件。这里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假释的撤销。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或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毕的刑罚。

8.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制度。

一人犯数罪是指一人在法定期间内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罪,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据此,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如被告人所犯的两个罪分为被判处10年和8年,则总和刑期为18年,最高刑为10年。应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刑罚。

【小思考】

若被告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10年、8年、7年,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第69条(前述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丁四种罪,但人民院只判决甲罪8年、乙罪12年,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丙罪与丁罪,人民法院判处丙罪5年、丁罪7年。则人民法院应当在18年以上(而不是12年)20年(而不是30年)以下决定刑罚。若决定执行19年,则罪犯还应服刑14年(减去已执行的5年)(这种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如被告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则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1年,则被告人还要服刑11年。加上已执行的刑期10年,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1年。

【议一议】

举一例说明,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如何确定刑罚?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的规定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现“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小思考】

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购物时,引起售货员怀疑,康某心虚,拔腿就跑,恰好被路过的民警抓获。在看守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境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故,康某悄悄回国探望,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5年,康某不服,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

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每一大类中又对各种犯罪作了具体规定,总共有410多个具体罪名。

以下介绍几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及其刑罚:

1.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构成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即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10、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

案例:甲为我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在出国访问期间私自离开代表团住地,不参加代表团的活动,并拒绝随团回国。后来又接受该国间谍组织的培训,潜回国内执行任务。不久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甲构成何罪?

分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甲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应当数罪并罚。

4.爆炸罪

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分析】

案例:甲与乙有仇,一直想寻找机会报复,并为此准备了自制的土炸弹。一日甲发现了乙的行踪,就尾随乙上了公共汽车。这时乙也发现了甲,急忙下车逃走。情急之中,甲拉响了自制的炸弹,并向乙扔去。结果造成汽车附近多名乘客受伤,但并没有炸到乙。经鉴定,甲自制的炸弹很有威力,足以炸死多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

分析:甲应构成爆炸罪,因为甲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5.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这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案例:甲开车在正常行驶,忽然一男童跑到路中央去追捡球,甲急忙刹车,但还是将男孩儿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甲开车在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若甲有酒后开车、超速开车或逆行开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6.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的方式和不作为的方式都可以构成本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只有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适当考虑,区别对待。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案例:甲由于自己的婚事父母一直坚决反对而情绪低落。一日在家中与好友乙喝完酒后,失声痛哭,表示活着没意思,并当场求乙帮忙想要自杀。乙不同意,甲找来纸笔写下自己的死与乙无关的字据。于是等甲睡着后,乙便打开煤气罐阀门,将门窗关好后回家。等家人发现时,甲已经死亡。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分析: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接受甲的嘱托将其杀死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乙也没有权利接受这种嘱托。因此乙的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7.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采用何种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伤害结果呈何种形式(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但是,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则直接反映伤害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量刑有重要关系。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已满14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帮助等;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多人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根据刑法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

案例:甲欠乙工程款50万元,乙多次讨要,甲拒不归还,而且态度蛮横,并说乙愿意上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到哪里去告都没有用。乙实在没有办法,乙的好友丙出主意说,可以想办法将甲骗到丙所开的宾馆关起来,不拿钱就不放人。于是由丙出面,将甲邀请到宾馆,乙将其看管起来,不允许出门,除非甲的家人将50万元工程欠款返还,才能放人。

问题:乙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分析:乙和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其目的是索要债务,而不是为勒索财物,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

11.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如采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等),而当场劫走财物。除了上述的抢劫行为外,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2.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

案例:甲由于上网借了朋友很多钱无法偿还,于是决定抢钱还债。某晚甲尾随在一名单身妇女的后面,走到暗处时突然从背后夺下该妇女的挎包就跑,被害人边追边大声呼喊抓坏人,在众人的帮助下很快便将不熟悉环境的甲抓获。经查,包内有现金3000多元,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一部,有存款2万元的银行信用卡一张以及各种证件,还在甲的身上发现了一把匕首。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分析:甲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甲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凶器,虽然没有使用,但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13.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4.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由各地确定适当的起点数额;“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对于连续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诉的,要累计其盗窃数额。除了上述的盗窃行为外,刑法中还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5.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才处理。

17.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限徒刑。

18.招摇撞骗罪

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非法侵入。如果无意中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经警示仍不退出的,应视为故意非法侵入。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后果严重的行为: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技术操作方法,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三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1.聚众斗殴罪

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为大三学生,听说自己大一的老乡被一大四的学生欺负了,就找了四五个老乡要为其出气。对方听到了消息也找了七个老乡做好准备。双方约定周六下午在校外电影院边上一比“高下”。周六下午双方都准时到达,见面后不搭话,动手就打。结果张某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分析:本例中双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致人死亡,按刑法的规定,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2.寻衅滋事罪

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3.窝藏、包庇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体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包括四种形式:一是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者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四是作假证明包庇。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资料】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包庇罪处罚。

24.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最重要的特征。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熟悉作案环境等有利条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贪污罪的处罚有下列四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383条还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补充资料】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能犯贪污罪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25.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6.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小结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为犯罪的标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基本训练

■基本知识检测

一、解释下列概念

犯罪、刑罚、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累犯、共同犯罪

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犯罪构成包括哪几方面?

2.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4.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三、辨析题

1.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只对其直接参与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4.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产的,即使未使用,也构成抢劫罪。

四、选择题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50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3.陈某(15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4.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5.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6.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技能训练

一、案例启示

阅读下面真实案例,谈谈自己的想法:

1.一日,陈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000元装修房子,约定两个月后偿还。但3天后,李某与另外三人来到陈家索要欠款,陈某说:“3天前才刚刚借到你的钱,怎么会有钱还你。”陈某说:“听说你有一张太平洋借记卡,上面有钱,把卡给我,我帮你去取。”陈见李某带来三个人来索要欠款,心理恐惧,怕对方人多势众,于是交出太平洋卡和身份证并将密码告知。李某自己去银行取完钱,将卡证交还给陈某后四人离去。陈某当即去银行查询,发现卡上的2万元钱全部被李某取走。经多次索要无果后,不得已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本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民事借款行为,不应适用刑罚进行处罚,应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为李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什么犯罪行为,仅是拿着陈某的钱不还而已。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因为当时陈某是在李某等四人人多势众的压力下才不得已交出银行卡,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因为李某实际上并未当场使用暴力,也未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不构成抢劫罪。陈某将银行卡交与李某,事实上暂时形成了财产保管关系。而李某将财产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请查一查相关刑法法条,分析哪一种看法正确。

2.王某与同伙周某在湖南省某公路蹿上一辆长途卧铺客车,以喝饮料中大奖为名,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600元。后李某识破骗局,正欲抓住要逃离的王某与周某,当即遭到二人的殴打,致受害人面部、右肋受轻伤。二人逃跑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此案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构成抢劫罪。在认为构成抢劫罪时,有人认为应当在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上适用刑罚;有人认为王某与周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量刑档次上适用刑罚。

请查一查相关刑法法条,分析哪一种看法正确。

二、案例分析

1.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其丈夫不注意,把毒药放入饭中将其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的女儿,因担心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后双方发生矛盾,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请分析一下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2.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共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当天,李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店吃饭,回家途中,看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内有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一吉普车停在路边未锁,便将车开走,因操作不当,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问:李某对上述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张某大怒,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0000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5.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两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

问: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三、举例说明

1.举例说明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举例说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3.举例说明抢夺罪在什么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实践技能操作

1.观看一次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就有关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查一查刑法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2.旁听一次刑事案件的庭审。

3.组织一次刑法知识竞赛或者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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