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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语言的运用技巧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章 法庭语言第一节 法庭语言概述一、法律语言与法庭语言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而法学则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能有什么关系吗?法律语言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学术认同,现有的研究著述多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因此法庭用语在形成过程中必须兼顾口语和书面语的双重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实现出庭的目的,既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又考虑

第十一章 法庭语言

第一节 法庭语言概述

一、法律语言与法庭语言

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而法学则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能有什么关系吗?国际著名的法律语言学家皮特·M.梯尔斯马(Peter M.Tiersma)曾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1]这句话从根本上道出了关于法律与语言关系的答案。

法律语言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学术认同,现有的研究著述多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我们可将法律语言分为狭义和广义来认识。狭义的法律语言专指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简言之,即成文法所用的语言。广义的法律语言则包括立法语言、执法语言与司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是法律行业所使用语言的全部。简言之,即法律、法学、司法实践所用的语言。由此,可以给法律语言下这样的定义: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通俗地讲,就是撰制、操作和研究法律时所使用的语言。

“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法律人因此而身负神圣的职责,公正执法应是他们追求的永恒目标。这需要法律人不仅有对法律忠诚的品格,还要拥有一种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表现为用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法律的语言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职业习惯。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语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离不开语言。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

法庭语言是指在进入实质性诉讼程序后依法发生的口语行为(包括对话、手势、动作、表情、眼神等),参与庭审的话语交际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原被告当事人、双方证人等。在法庭的语境中法律语言要以口语的表达形态来完成。比如,法庭调查、问答、陈述、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形,都需要口头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手段和媒介。因此,法庭语言是口头语体,但与普通的口语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它也是法律语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需要学习和专业化训练的。法庭语言技巧是由诉讼各方主体实施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需要语言技巧。比如,律师需要技巧,而证人则不需要。法庭上的语言技巧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语言,或直接将二者画等号。语言技巧也称语言艺术,注重语言外在的应对技术。但其概念内涵与法律语言学上的法律语言不在一个逻辑体系中。在英语中,法庭上的法官语言和律师语言就是两个词“juridic”和“forensic”,说明它们是两种不同规律的事物。事实也是如此,衡量法官语言的是法律,而衡量律师语言的才是技巧。[2]

二、法庭语言的特点

(一)法庭语言的目的性

审判人员、公诉人、律师都是在一个法律领域,扮演着不同角色,在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时,其目的是不一样的,目的冲突是法庭话语的本质特征。参与庭审的话语交际人员总是先进行目的分析和角色定位,然后再展开具体话语的讲述。审判人员的目的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裁定事实,作出判决,审判人员指挥、主持法庭进程,审判人员语言也具有较强的调控目的;公诉人的目的是“控”;律师的目的是“辩”;民事诉讼中原告方目的是实现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被告方目的是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以表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总之,庭审活动的各方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进行话语交际,话语交际的过程就是语言结构、语言功能建构的过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最终的判决中,说话人凭借驾驭语言形式(虽然并不总是有意识的),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达到自己的目的,语言形式和语言内容同等重要。正如R·阿龙、J·法斯特、R·克莱因在《审判交际技巧》一书中所说,“在法庭上,语言的选择意味着不是成功就是失败。”[3]

(二)符合法律和语言双重规范

法庭语言不同于日常口语,法律和语言的双重规范是法庭语言的天然标准。法庭语言受法庭这一环境的限制,有着特定的为任何其他活动所不具有的严格程序规范,在法庭语言运用过程中,谁说话、说什么以及什么时候说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在法庭上要说法言法语,法庭交际围绕着“法”来谈语言技巧,法的力量要靠语言来显现,语言要利用“法”才能产生威力。法庭语言的法律性决定了法庭话语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案件,通过简短的发言,按语言规范,应力求做到成分齐备,结构完整,意思表达准确,做到有理有力,恰到好处。

(三)适应书面语与口语的双重要求

法庭语言与日常口语即兴化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在开庭审理情形中,按法律规定必须依据一定方法和过程实施的行为,如宣读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宣读证人证言、鉴定书,都是事先形成书面语,由书面语直接转化为声音的口语形式。再如开庭时候的发问、询问、讯问这三种问话,大多数情况下其实也需要书面准备,问的目的是要得到有效的信息,所以要强调问的技巧,控制问话的走向,出现偏差,随时要进行问话方向的修正与变换,即便如此,也会有一个大致的资料准备。因此法庭用语在形成过程中必须兼顾口语和书面语的双重要求。一方面,要考虑法庭上口头表达的可接受性,而不是书面语的直接声音化,要尽可能地使用通俗化语言,即最大可能地使受众能听懂、易记;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同样的内容文字形式应符合格式、行文、语体的规范,言辞适当,表述恰如其分,不应使口语过于松散或者过于即兴化,更不能哗众取宠而失去法庭语言的严肃性与庄重性的特点,这也是法庭用语独特性的理由之一。

(四)调动多种句式与修辞手段,增强主观意念与感情色彩

口语的现场效果是书面语言不可比拟的,尤其是在法庭审理的情境中,语言优势集中表现为“动态的活力”。如果说立法语言是相对静态的话,那么法庭上展现的语言是在动态的变化当中。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实现出庭的目的,既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又考虑听者(法官、原被告与听众)的接受条件,以达到表达的应有效果,运用多种句式以及丰富的修辞手段,一方面大量运用适合于口语的短句,好读易懂易记;另一方面也常常选用一些书面语句式,还可以适当地选用公文语体较少选用的对偶、排比、对照等手法,以口语表达的技巧为辅助,如口语的语调、重音、停顿、口语语句组合以及态势语言等技巧,发挥口语的现场效果,使法庭语言既具形象性生动性,又有鼓动性、感染力,增强说服力,但是应当注意把握好分寸。

第二节 法庭语言的句式与词语

法庭语言交际的主体是交际活动双方的参与者,要使语言交际活动能够有效地进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就需要交际双方能够依据语言环境的具体情况,恰当地选择法庭语言特有的词汇特色、句式结构以及特定的表达方式,依据语言环境的具体情况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力求做到语言信息的适当、适度和适量。把握交际对象的心理、性别、文化程度、性格、身份、职业、阅历、情趣、年龄、民族籍贯等特点,知己知彼、因势利导、有的放矢,遵循法庭语言的适切性原则:“适”指适应语境,“切”指切合语体。

一、法庭语言的句式

句子是语言使用单位,是用来表述完整意义的基本形式。法庭语言的句子结构形式,除了遵循通用语言中的一般规律外,有着自身的形式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特定句式的运用上。

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基本上是由问答构成的,因此法庭语言在句式表达上,较多运用疑问句祈使句、变化句,大量有特征的模式化句式的使用,形成法庭语言鲜明的形式特征。

(一)疑问句式

据廖美珍教授对四十多场法庭审判统计,问答相邻对在刑事审判中占81%、47%,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占72%、55%。[4]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为实现各自目的,运用特指问话、选择问话、正反问话和是非问话,形成前后相邻一问一答的互动结构,即问答相邻对。如:

张某某犯了窝赃罪,张某的辩护律师向张某发问:

问:你儿子给你这些东西时,你是否知道是偷来的?

答:不知道。

问:你儿子是怎样对你说的?

答:他说是做生意挣来的。

张某的辩护律师如此发问的意图是证明张某某的行为不具备窝赃这个目的,他只用两句话就完成了,第一个句子是疑问句的正反问,要求回答肯定或者否定,疑问的焦点是整个命题,是否构成犯罪;第二个句子是特指问句。接着公诉人讯问:

公诉人:你儿子给你送的这些东西现在哪里?

答:交给公安局了。

公诉人:怎么交给公安局的?

答:我儿子被捕后,我和老伴害怕查出来想去扔了,但没地方扔,就埋在院子里,后被公安局搜走了。

公诉人:你儿子做生意挣来的东西为什么埋在院子里?

答:他说是他偷来的。

公诉人:公安局是怎样对你说的?

答:公安局说是我儿子偷的。

公诉人:你怎么对公安局说的?

答:我第一次没承认,第二次我承认是我儿子偷的了。

公诉人五次发问,让被告重新陈述一遍他已经交代过的问题,沿着侦破、搜查赃物、张某某已经交代的供词等关键性情节,编排一组讯问,由五个特指疑问句构成,表达同一个疑问的焦点,指向同一个提问意向,显示反驳的逻辑语言力量。

(二)祈使句式

在句子的语气类型中,祈使句在程序性语言类型中用得较多。由于法庭审理由法官主持进行,要规范法庭人员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规定该问(做)什么和不该问(做)什么,所以在所用的祈使句中,经常使用“必须、应该、允许、可以、不得、不准、不能”等词,这类词体现出语气果断、坚决,态度严肃,显示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如:

法官:法庭不得大声喧哗。

法官: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官:传证人李某某到庭作证,证人李某某应如实作证。

(三)变化句式

法庭审理行为过程中,句子会由于具体语境以及应用目的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并形成习惯被广泛使用。常用的方法有简化、增量、拆分。

1.简化。指将本应较多量构成的句子简缩为较小的量。如讯问话语链中的问话,法官:“姓名?”(“你的姓名?”或者“你叫什么名字?”),法官:“年龄?”(“你的年龄?”或“你多大了?”)等,是职业问话的习惯性简化,从形式上看,是将整句简化为词,以词代句,起到句子的表意作用。又如,在问答话语链当中,公诉人:“说说30号的事”,被问话方:“30号下午4点我和张某就去了那个地方。”公诉人:“哪儿?”(你们去了哪里?),被问话方:“新天地歌厅”,也是同理。

2.增量。即将一个句子可表述清楚的内容用若干个句子承载。例:

第1问:你和孙某某认识吗?

第2问:什么时候认识的?

第3问:来往多吗?

第4问:最近和他接触多吗?

第5问:9月17日晚上你见到他了吗?

第6问:你和他在一起待了多长时间?

第7问:你们做了什么?

第8问:你打他了吗?

第9问:用什么东西打的?

第10问:打在哪里?

如果以“9月17日晚上你用什么东西打孙某某的?”来问,表达的意思应该比较完整和清晰,但是法庭问话的目的是获取有效的实质性信息,有利于说服,达到指控目的,公诉人按照增量逻辑实施问话,能较大限度地保证获取事实材料的有效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得到公诉人需要的信息,同时排除了指供诱供嫌疑。

3.拆分。拆分,是将整句拆成散句,长句拆分成短句。拆分的句子并不意味被拆乱,其实是另一种方式的聚合,便于表达和接受。例: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回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从句子成分上讲,这是一个单句,但是约定“方式”一词的同位定语有十种之多,且有两项存在一级分类问题,同时该句强调的正是“方式”的多种类别,所以拆分开来,进行分项表述,以调整和减轻句子压力,容易表达与被接受。

二、法庭词语的运用

法庭用语基本要求是做到准确和贴切,一词一意,清晰明了,尽可能体现单义性,这就需要在对词语进行选择时,尽可能找出最恰当的那个词语,寻找最恰当的词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锤炼、推敲和选择词语的过程。

(一)重视法律专业词语的优先选用

法庭语言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专业词汇,即法言法语。如果某个意思可以有多种语词形式表达的,就必须优先选用专业词语,以保证法庭语言庄重的词汇特色。如“过错”与“错误”都是犯错误的意思,错误是普通词语,而“过错”属于法律专业词语,有特定意义,表示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刑法》中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民法》中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

(二)重视普通词语所赋予的法律特定含义

法律专业词汇中有一部分是直接借用普通词语的形式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在使用中要能够对特定法律含义准确把握。如“故意”一词,语文词典解释为“有意识地”,而法律上的“故意”在《刑法》中指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果在法律语境中简单地把“故意”理解为“有意识地”显然缺乏专业性。

(三)重视区分法律词语的适用对象

有些法律词语基本意义相同,但是附加意义有所不同,使用时必须注意其细微的差别。如:“扶养、抚养、赡养”都有供给生活费以保证其生存意义,但是在婚姻法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使用对象,表示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供养称为扶养,表示父母对子女养育的称为抚养,表示子女对父母生活照料的叫赡养。又如,“提”是把犯人从关押的地方带出来,而“传”是发出命令叫人来。也就是说,“提”适合罪犯,罪犯是法律判定有罪的人,而“传”没有这个意思,因此,在开庭审理时不能用“提”被告人某某某到庭,而用“传”被告人到庭较为合适。

(四)重视区分法律用语的色彩意义

同义词中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色彩意义的不同上,包括语体色彩不同。法庭语言是法律语体和口头语体交叉语体,既要庄重规范,又要通俗易懂。在描述犯罪情节时用“潜逃”代替“逃”,用“流窜”代替“跑”,用“策划”代替“商量”,用“伙同”代替“和……一起”。“果断”或“武断”,都是指处理问题的果决态度,但“果断”是指正确的果决判断;“武断”是固执己见的错误判断,法律是惩恶扬善,其褒贬爱憎泾渭分明,使用词语时应区分词义感情色彩,不能褒贬不分、是非混淆。

三、附加语的运用

附加语是指在交际活动中,在运用有声言辞和无声的态势语过程中,附带出现或额外加上的交际辅助手段。这种辅助手段以独特的声音形式发送出来,涉及的手段和形式很多,诸如语调、语速、语气、笑声、哭声、感叹、喊叫、咳嗽、口哨等。

(一)语调

语调,指在感知上是语音的轻重缓急和抑扬顿挫的腔调,主要表现为语句音高变化的总体模式,在功能上主要表达语气、情感,同时也有一定的语义表达作用。法庭参与人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要与审判法庭的庄重、威严相一致,符合特定的语言环境要以让当事人听清楚为原则。总体要求:

1.要以中音为主。这是音调定位问题,如同歌唱演员有男女高、中、低音之分一样。庭审口语的音强问题,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常规情况下都应以中音为主。开庭审理都是在一个小厅内或一个单间里进行,既不必大喊大叫,也不能有气无力。只要说与听或问与答的音调适中即可。

2.要以平直调为主。平直调的特点是从头到尾平铺直叙,没有高低轻重的变化,一般的叙述、说明、解释多用此调。法庭中的口语表达非同儿戏,它既不同于一般性的行业用语,也不同于同志间的交谈用语,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工作。正因为如此,平直调就成了法庭说话的基调。平直音调能符合法庭语言的郑重与庄严性的要求。

3.要以中等语速为主。由于受话对象的年龄、文化、教养以及健康状况等不同,刑事、民事案件的性质也不一样,用过快或过慢的语速都不是常规状态下的对象所能承受的。用中等语速进行法庭语言表达,既不会造成对方因过度紧张而说不清楚,也不会因为对方听不懂、听不见而无法回答问题。但是,法庭语言表达以中等语速为主,也不排除有时根据需要以快速或慢速表达口语,在法庭辩论中反驳对方重要论点或在表达激烈的感情时,应当用较快的语速表达;己方的论点或论据需要引起对方及听众注意时要慢,列举悲痛事实时也要慢。

(二)停顿

停顿,指按说话场景需要,采用层段停顿、字词停顿与意义停顿。如果说话、发问内容较多,时间较长,应在告一个层次段落或按意义,适当地作间隙,调节一下情感和呼吸,要让包含重点语句的内容,通过语速和停顿来进行充分的强调。停顿的应用通常是在即将论述到该观点之前,这样既有利于说话者更好表达,也有利于接受者有一个思索、回旋余地,便于对方更好地理解。一口气说到底,于己于人均不利。美国前总统林肯于葛底斯堡国家公墓揭幕式中发表的《葛底斯堡演说》不足300字,演说时间仅两到三分钟,但却有7次层段停顿,最短的层段只有17个字,恰到好处地运用停顿的演讲技巧,强调林肯诉诸《独立宣言》所支持的“凡人生而平等”之原则,给听众留下难以忘怀的印象,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演说之一。

(三)重音

重音是为了表示某种思想感情或者突出某个词语意义,把句子中某些词语说得较重,目的在于重点强调一个问题,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如:

这事儿你叫他干?(表示对“他”干这事儿的怀疑)

这事儿你叫他干。(表示“这事儿”他能够干)

这事儿你叫他干!(表示应由“你”去叫他干这事儿)

这事儿你叫他干?(表示不能使用“叫”的口吻,而应用“请”“求”之类)

第三节 法庭上的态势语

态势语,是一种无声语言,是人们在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借助于自己的身体动作、面部表情、姿态来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这种用体态来传达一定信息的无声语言在语言学上便称作态势语。[5]态势语分为动态语和静态语。

一、动态语

动态语是以人们的身体在某一场景中的动态姿势所表示的无声语言,它又可以分为肢体语和表情语。

(一)肢体语

1.头部动作语言。即通过头部活动所传递的信息。大多数情况下,点头表示肯定,摇头表示否定,侧头的动作表达多层意思,疑问、无法决定或者表示对话题感兴趣,低头听人说话,多半倾向于否定,垂头是体力与精力不支的表现。

2.手势语。手势具有具体、鲜明、形象和动作幅度大等特点,手势语言是表达情感、欲求的有力、特殊手段,在法庭审理中可借助手势,发挥积极作用。手势可以强调辩论中需要突出的重点,手势可以调动辩论气氛,打破呆板、单调、平淡的局面,手势可以创造优美形象,增强辩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手势具有一定的程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某种手势具有某种含义,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因此,手势不仅能够被广泛理解,且被广泛使用。法庭审理不是静止不动的纯粹口头发言,审理中特别是辩论中,随着案件的深入情感会起伏波动,手势语使用频率会很高,手势语运用也较复杂,但只要对几种常用手势语加以了解,就可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翘起拇指向上是表示肯定、称赞、首屈一指等意义,用时必须和面部表情密切配合,否则有应付或讽刺意味。切忌用大拇指指向身体外侧并晃动几次的手势,因为这一手势能表达严重的蔑视意味,同时会大大损害本人的形象。食指也许是使用最多的手指,但切忌用食指向对方作斥责性的上下点动。将手插入口袋显得有些随便,手撑桌子无疑有点粗俗,手势“太多太狂”会引起人们反感,单调的手势会使人感到乏味。

(二)表情语

庭审过程是一场面对面的理性交锋,而这种理性的交锋,除了依靠语言,常需面部表情传递、接受信息。美国心理学家研究表明,信息总效果=7%的书面语+38%音调+55%面部表情,[6]可见面部表情在交际中所占地位之高。面部表情产生的机制比身体其他部位动作语言要复杂得多,不仅人的喜怒哀乐爱恨恶惧等基本感情,而且身体间动作语言错综交叉的复合形式,也能通过面部表情反映出来。

1.眼与眉的动作语言。眼睛是人的五官之中最敏感的器官,它大约要占70%的感觉领域,有人称目光是人类传递心灵信息的特殊语言。使用眼睛最重要的技巧在于如何处理“注视”和“盯视”,一般不能盯视,除非你对对方表示不友好。注视所表达的情感,与视线接触、视线方向、角度有关:视线往下接触,表示“爱护”“宽容”;视线平等接触,表示“理性、平等”;视线朝上接触,表示“敬畏或者撒娇”。法庭参与人员眼睛应正视对方,切忌挤眉弄眼、眉飞色舞。

正确运用目光和眼神,洞察对方的心理,随机应变,修正辩论的方法和策略,可以消除对抗,沟通情感,获得理解和信任;避免说话时不用眼睛,把眼睛藏起来,不敢正视对方,低头看稿子,或是老盯住一个地方不动,或朝上看天花板,给人一种木讷、畏怯、没有见过世面的感觉,这样的眼睛表现,即使口齿再伶俐,话语再动听,也建立不起好的形象。

2.嘴的动作语言。嘴是说话的工具,这种功能决定了它动作语言的丰富性。人的含笑、微笑、大笑、畅怀大笑,都是与嘴唇启合以及嘴的张开程度有关,紧抿嘴唇,表示意志坚定,撅起嘴是不满意和攻击对方的表示,嘴角下拉是不满和固执的表现,咬嘴唇多含自责内省和自我嘲解的心情;倾听对方谈话注意力集中时,嘴角会稍微向后向上拉。

3.下颚的动作语言。下颚(下巴)是头的下端,也是极富动作语言的部位,下巴自然耷拉,是极度疲乏和困倦的外露,若突出下颚说明此人具有进攻性行为,用下颚发号施令,是一种骄横不可一世的行为,具有强烈的自我主张,下颚向前伸出,西方人认为是内心隐藏愤怒的表现,东方人用手抚弄下颚,不是为了掩饰不安的场面,就是胸有成竹,老谋深算。

二、静态语

静态语是以身体在某种场景中的静态姿势所表示的一种无声语言,可以划分为姿势语和服饰语。

(一)姿势语

姿势能帮助传达自信,而且适当的姿势能够折射和传递声音。某些情形下适宜站立,如宣读、宣告。其他情形下,你也许会被邀请坐下。如果你坐着,腰板挺直,身体前倾不要往后倚,不宜双腿交叉。坐姿过分随意就是放肆,切忌七歪八斜、两腿交叉或者架起大腿肆意抖动,这是一种失礼无知表现;如果站着的话,就要站直,两脚要稍微分开,体重才能由双脚均衡负担,并且不宜摇摆身体,无论是前后还是左右,都不能摇摆身体,应保持轻松自如;不要僵硬地立在那里,把书、稿子放在合适的高度,以使你目光既能看到,又能和听众进行交流,还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手上的多余动作;不要低头说话,当你低垂目光顺着稿子念下来的时候,任何一项任务你都无法有效地完成;要能够经常扫视听众的脸来观察他们发给你的信号。

(二)服饰语

服饰不仅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而且表现出穿戴者的文化素养和精神面貌。服饰首先可直接体现法律工作者的精神,是法律工作者的精神外射。它通过点、线、面和色的画面或装饰品,达到天、地、人、物的统一。其次,人们都很难摆脱“第一印象”,映入眼帘的首先是面部表情和服饰语,服饰也是一种特殊的体态语言,不能穿着随便的衣服出席法庭。法官穿法袍,公诉人、律师应该穿着制服、西服,给人坚强执着的个性之感,并以此体现出威严、自信,有在精神上慑服对方的心理作用。服饰应该收拾干净,要检查衣服是否合体整洁,穿戴是不是整齐,纽扣是否扣好,领带是否歪斜不正,内衣是否外露,制服应该配穿皮鞋,要检查鞋子是否沾满灰尘污迹斑斑,西服口袋是否塞满东西膨胀起来。有人对这些细节也许不以为然,但这些细节会使对方、听众感受到不好的印象。

服装整洁很重要,同样,你的头发也得加以注意,不要使它像乱草似的,更注意不能有头皮屑,更有甚者衣领上留有雪片样的头皮屑,我们不要只注重于法庭语言技巧,忽略了自己服饰的各部分。

饰品,也可以表明一个人的思想意识。纱巾、耳环、项链、手镯等都可以成为一种象征,成为一种媒介,但在法庭上要少用、慎用饰品。

第四节 法庭语言的运用技巧

法庭活动就是语言活动,也就是言语交际活动。有效的言语交际就是在特定语境中选择最好的语言向特定听话人传递自己要表达的意义。“如何说”的技巧是交际的第一步,它关系到信息的传达和接受,直接影响到交际的效果。怎么说话与说什么话同样重要,在庭审过程中,语言形式不同,要传递的信息就不同。本节从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个不同角色入手,阐释在法庭上“如何说”的问题。

一、法官的法庭语言技巧

(一)法官的法庭语言分类

法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问话,按照新的司法理念和要求,法官的角色主要是居中裁判者,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还可以发问,这意味着法官既要履行程序职责,还可以参与实体调查。这两种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有区别的,对语言表达方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7]

1.程序性话语。程序性话语指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这些行为是为程序正义目的服务的。这些行为涵盖面很宽,可分两大类:一是那些按照诉讼法的程序必须问的问话,必须说的话,即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发出的问话;二是不属于实体调查的辅助问话,包括庭审前身份及相关情况审查问话,法律赋予的权利的问话,关于权利理解清楚与否的问话,就证据等提请质疑的问题,话语推进性问话,话语监控性问话,调节、裁断性问话等。

2.实体性话语。实体性话语是法官参与实体调查时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些行为是为“实体”和“实体正义”目的服务的,也即有关案件本身问题的问话或者事实调查性话语。

(二)法官法庭语言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法官的中立位置,从语言表达形式上达到公正,法官在法庭上关于“说什么”与“如何说”应遵循三个原则。

1.程序性话语可多说。中国司法界最近这些年的改革,一个最主要的趋势是主张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举。法官的角色转变之后,在实体性话语和程序性话语之间,法官应该多说程序话语。因为程序话语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程序权利,是能直接感受和意识到的,多说程序话语,会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权利的重视。

2.实体性话语要少说。在实体调查时少说。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爵士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引用培根的一句话说:“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8]对实体调查问题,法官应该采取消极的态度,应该鼓励控辩双方多说,说透彻,这是法官少说和不说的前提。因为实体性问话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是诉讼的真正目的,当事人对这方面尤其敏感,不能轻易多言、表态,否则会影响当事人的感受和评判。

3.总体上要少说、多听。尊严、威严和能力更多地出自法官的沉默。在新的司法理念下,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技巧,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认识的基本前提和要求。法官应该根据庭审的进程,适时把控,坚持少说,多听,认真地听,慎重地听。

(三)法官的法庭语言技巧

法官的法庭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掌握一定的语言技巧,对于法官提升自身形象,提高裁判质量,树立司法的威严将产生积极影响。

1.程序话语的语言技巧

现在的司法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程序和程序正义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事实上,无论是程序还是程序正义都是通过语言来实施的。因此,法官的法庭语言问题,是程序和程序正义的一面镜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9]

(1)要说到位。在程序问题上,不能偷工减料,不能马马虎虎,不能视程序为过场、认为程序问题无关紧要。法官不停地重复问一些句式简单而且完全相同的话:“听清楚没有”、“有无异议?”等,说这些话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赋予被告人以权利,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来看,它们具有重要的、独特的功能和意义。法律语言的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血肉关系,程序话语的价值在于与程序法的水乳交融。这些话也是法律语言的独特魅力和价值所在。赋予权利的问话,必须说到位。有的案子涉及很多人,在审理时,有很多被告人,有很多辩护人,审判长(法官)必须一个一个地问,绝不能说:“大家(你们)听清楚没有”,“大家(你们)有没有异议”。法律就是法律,审判毕竟是审判,不是开群众大会,不是讨论问题,也不是征求意见。

(2)要明白易懂。程序话语往往“法言法语”使用较多,也是容易形成交际障碍的地方,为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要通俗易懂。很多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甚至没有受过任何教育,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官要了解被告人的文化背景,程序语言的技巧体现在“因人施语,随机应变”上,否则,可能还闹出笑话。有个没有受过教育的老年被告人,法官问他是否“上诉”,他感到莫名其妙,疑惑地问法官:“上树?我这么一把年纪你还要我上树?”因此,对不同的对象,同样的问题,语言表述起来就应当不同。

(3)要说得体。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在长期的使用当中,人的话语不仅形成了指向意义,还形成了褒贬意义。因此,说话措辞不仅要指向正确,还要说得得体。有一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法庭审判时,被告人拒不说出作案时间,只好休庭调查。后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的老婆愿出庭作证,法官于是继续开庭审理,但被告仍不说作案时间,审判长一气之下,高声叫道:“把他老婆带上来!”顿时,法庭一片哗然。先不说“老婆”这个词语不适合这个场合,至少“带上来”这个用词是非常不合适的,证人是可以随便“带上来”的吗?在法庭审判中,话语的语体一定要合适。

(4)要说准确。用词准确、表述准确,这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之一,是法律威严的体现之一。言辞准确,即要求言辞标准、确切:言辞标准包括说话规范化和言辞规范化,说话规范化是指讲话时要求用普通话,言辞规范化是指选用言辞要能够表达内容;确切即确实、贴切,要做到确实、贴切,就必须做到选用言辞要因对象、目的、场合、时间和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异。

(5)要说规范。在当前的法庭审判中,法庭调查对被告的程序性询问虽然有统一的规范,但是不够细化,因此在实践中参差不齐。有的比较严谨、正规、正式,有的则相当随便。在法庭调查时,一位审判人员问双方当事人:“你们打群架的时间,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斗殴,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有的法官问被告人的姓名,有的不问而直呼其名;有的问有无别名,有的不问;有的既问年龄又问出生时间,有的则只问出生时间;对于提起公诉前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有的用“羁押”,有的用“刑事拘留”,有的用“被抓”,还有的用“被抓获”;在同一场审判中对不同的被告询问时,有时用“羁押”,有时用“被抓”“关押”;对于出生的地方,有的用“籍贯”,有的用“出生地”;对于被告人以往受到的法律方面的处理,有的用“法律处分”,有的用“法律处置”“法律处罚”;在援引法律条文的时候,有的说出了具体条目,有的笼统地说“刑诉法”,有的更简单,干脆就说“依法”;在告知被告人权利时,有的较全面,有的有遗漏。这些都是不规范的表现。

(6)说话要适时。法官说话要注意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而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7)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讲话。丹宁勋爵曾在某一判决词中说到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10]

一个开车时经常按喇叭的司机,一定不是一个驾驶技术出色的司机。同理,在法庭上,一个动不动就打断人家话语的法官,一定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在非打断不可,也要讲究技巧,尽量在话语结尾时打断,等当事人把一个意思说完时再打断。

(8)要多用封闭性问话形式。封闭性问话限制了答话的范围,如“是否申请回避?”“听清楚了吗?”,回答者选择余地非常小,只能回答申请或不申请,听清了或没听清。在程序性问话中,宜采用封闭性的问话形式,除了开庭前有关被告人身份核定的问话以外,其余的问话,要么是审判长宣读或者解释法律规定和权利问题后,询问诉讼参与者是否清楚;要么是就证据等询问有无异议等,法官不需要对方提供太多的信息反馈。

2.实体性话语的技巧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官的目的是通过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辩,从中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最后居中裁判,以听为主。对实体话语要符合以下原则与要求:[11]

(1)多用开放性问话形式。开放性问话是指问话人给答话人提供较大的余地,答话从理论上说是开放的,甚至是无限的,可以有选择的回答。如,问:“被告打在你什么部位?”原告可以有多种选择回答此问题。开放性问话的好处是获得的信息量大,支配力小。实体调查主要是查清事实的真相,因此审判人员应在公诉人、辩护人问话后认为某个事实还是不清的情形下才发问,且应该尽量使用开放性问话,以便于查清事实。

(2)合乎逻辑地问话。合乎逻辑地问话,是指询问一定要符合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即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或者因果顺序,或者从大到小,或者从小到大,或者从局部到整体,或者从整体到局部,顺藤摸瓜,循序渐进。这样容易理解,容易问清。我国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庭调查质证的顺序,实际上也是按照事情的自然发展规律进行的。

(3)要让当事人解释。法官进行实体性调查时,其问话不同于公诉人的问话,也不同于辩护律师的问话。公诉人和律师为了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信息,常常要控制对方当事人或被告人。法官不能这样做,因此,让被告人在答话之后做一些解释,听一听解释(尤其是那些被告人不服指控的案件),有利于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真相,公正判决。

(4)不要与当事人较劲。法官要心态平和,不要当事人一说出为自己开脱的话,就跟他较劲。有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说他害怕,法官马上讥讽道:“你别害怕了,都30多岁了。”这种话都不是法官应该说的。被告人一般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找理由,这很正常,如果法官在每一点上都要“针锋相对”、“对着干”,那法官就不是法官了。

(5)不要就一个问题进行多重问话。在一个问话轮次里,可以有重复问话,也可以有多种表述,但不应同时在一个轮次里问两个命题或者内容互相独立的问话。在修辞学上,这种问话叫做“多重问话谬误”。一个问话问一个问题,这应该是法官问话的一个原则。

(6)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有时候,法官并非有意袒护哪一方,但是往往在问话之后,又用问话提供回答,可能法官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这成了一个习惯的话,那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作为中立的审判者,法官只能问第一个问题,若第二个问话带有提示,实际上就是诱导或偏袒。

(7)不要随意下结论。对当事人的陈述、供述、回答,不能没有经过合议庭确认当场就发表评论。这种评论性的或者结论性的话语应该留到做结论的时候再说。

二、检察官的法庭语言技巧

公诉人的语言和语言技巧取决于公诉人的法庭角色和出庭目的。当前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功能加强,法官淡出实体调查职能,注重裁判的中立角色,原来由法官进行的调查举证现大多由公诉人担当。公诉人在庭审中承担着事实调查、举证、论证和辩论的职责,应该说的话和需要说的话比以前更多了,因此公诉人的语言及技巧显得更为重要。[12]

1.要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忌出言不逊,更不能揭人之短

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有国家做后盾,在法庭上,公诉人常常自以为高人一等,底气十足。一个检察官在法庭上回答不了律师提出的问题,就引用伟大导师列宁的一句话:“一个白痴提的问题,十个天才也解答不了。”这话等于是骂人。还有一起在审理当地影响比较大的案子时,当律师提出该案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手段违法,有刑讯逼供嫌疑,经过三轮辩论后,公诉人有点不耐烦,在庭上对辩护人说:“你没有必要纠缠不放,你以为你在酒店里和别的女人开房的那些事人家不知道……”结果法庭效果非常不好。法庭对抗,无论多么激烈,始终都要尊重对方,不但尊重对方的人格,还要尊重对方讲的话,尊重辩护律师也是尊重自己。在庭审中,公诉人的言行应展现出对律师谦虚、尊敬的态度,因为律师也是法庭的一员。同样律师也要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和谦逊有礼(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必须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和谦逊有礼,互相尊重最明显的标志是恰当的法庭行为和举止)。完整并适当地提出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律师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律师要把握论辩的机会,而且还应该采取适当措施,试着使其当事人获得公正、不偏袒的审判,律师的职责就是要与公诉人对抗,律师提出的观点如果有理,公诉人应该尊重,甚至在法庭上也应公正客观地表明态度予以肯定;如果律师的意见不符合客观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属于指控案件定性定罪重大问题的,应当予以反驳,但要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更不能出言不逊。

2.准确掌握概念,仔细斟酌措辞

准确掌握用词的内涵和概念意义,是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亦然)的一个基本素质。有些看起来相似的词语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法律效果和效率完全不一样。辩护人特别是高手,往往会运用中国汉语的同义词或者近义词作为辩论的手段,设立圈套让你钻。关于这一点,田文昌律师谈了一次自己的经历:

……在东北那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很清晰,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辩护人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却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辩护人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假思索,自以为抓住辩护人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了严重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护的呢?”辩护人立即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13]

“错误”和“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诉人没有严格把握,结果钻进了辩护人的圈套。

3.忌夸大其词,无限上纲

公诉人语言要实事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提法准确,恰如其分,不能过分渲染,避免不实之词。如某一公诉词曾这么说道:

……第二,被告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实施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长达两年多,实施犯罪的范围广,涉及三个地区八个县、市,作案事实多达40余起,作案对象瞄准无辜老人和妇女,抢夺和盗取钱财多达90万元。从这一系列的数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为了敛财不择手段到了疯狂地步,犯罪人所到之处人心惶惶。可见其犯罪手段之卑劣,社会危害性之大,社会影响之广,是令人发指无以言表。那么今天被告站在审判席上,接受人民审判是罪有应得。

其中,“其犯罪手段之卑劣,社会危害性之大,社会影响之广,是令人发指无以言表”完全是空话,这样的话应尽量少说、不说。

4.不要一上来就问对方认不认罪

如在某一开庭公开审理的案子中,公诉人这样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史某某,今天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你犯有诈骗罪的这个案件,啊,希望你能够当庭如实陈述公诉人对你的提问,如实供述你的犯罪事实,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啊,听清了。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你犯有诈骗罪,你认罪吗?

被告人:认罪。

公诉人:认罪?

被告人:嗯。

公诉人一开始就问被告人认罪不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认罪了,那还有再问下去必要吗?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你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被告人有没有犯罪,犯有什么罪,以证据说话,不是以被告人认罪与否定罪。相对而言,公诉人这样问话比较合适:“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你犯有诈骗罪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再有针对性地发问。如果是案情不复杂的案子,可以一开始就进入实质性的询问。

5.举证符合逻辑顺序,条理清晰

举证是公诉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举证的语言,举证的逻辑性、条理性,对证据的说服力、证据的效力、庭审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张君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的举证语言非常有条理,富有逻辑性,语言平实,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就1991年6月25日发生在湖南省金石市汽车站香烟门市抢劫案分两组向法庭举证。首先举示第一组:

1.报案材料(具体内容本文略);

2.立案表(具体内容本文略);

3.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4.法医检验报告。

由于这个案子涉及许多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证据非常多,但是公诉人将证据理得非常顺,大的部分分成一组组的,每一组中又按照案件发生的顺序或者空间关系一一举出,并用数字标示;这样,法庭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很容易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6.避免废话

审判长宣布公诉人开始询问之后,公诉人应该直截了当地进入实体询问。但是有些公诉人经常会说一些废话,有的已经成为习惯或者模板。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可以坐下了。

被告人:谢谢。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今天根据法律规定对你进行讯问,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这种话语是多余的。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就是宣布法律规定,程序性的说话本是法官的职责,你无须再说,公诉人只是想通过这样的问话来表达自己的权威,震慑被告人而已。

7.巧用预设,忌诱导和指供

公诉人出庭的目的是指控犯罪,并经法庭审理后使罪犯得到法律追究,因此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讯问和公诉词中,均应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证明罪犯犯罪事实存在是公诉人的职责。

公诉人:你非法卖给他的那个房屋,给他开具的收据是哪儿来的?

被告人:收据是公司给的。

公诉人在问话中把被告的行为当做“非法”的行为,当成事实,因此,他关心的不是被告人是否犯法,而是犯法的程度。由于这种预设一般都通过导语传达,而导语不是问话举动的焦点,所以粗心的答话人有时因把注意力放在问话核心语上而忽视了问话的预设命题。答话人一旦忽略了导语中的预设,就给问话人留下了进一步攻击的缺口。在上面这个问话互动中,被告人没有对公诉人的导语中的预设“非法卖房屋”提出异议,等于是认可了自己是非法卖屋。

8.审判不等于惩罚

法庭审理是审判人员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弄清案件事实,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法庭审理是一个诉讼活动,审理和判决是不同的定义。公诉人应该加以区别,不能等同。由于长期来受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公诉词中经常会出现“今天在这里接受审判”,认为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就是在接受人民审判,把“审理”和惩罚等同起来。法庭审理过程实际上是调查事实,确认事实、证明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过程。提起公诉,只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有犯罪嫌疑,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其未被法庭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在查清犯罪基础上,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公诉人可以猛烈地抨击犯罪,呼吁对罪犯惩处。但是应在公诉词中明白无误地宣称:我是在揭露犯罪,是在打击犯罪,是在宣传法制。在分析被告人犯罪根源、抨击犯罪行为时,过分渲染、感情用事、说话过头的做法,值得商榷。随着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修改,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目的,也应随之修正。如果说法庭审判有教育功能的话,那应该体现在审理过程中,是在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援用法律的互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体现出来。

三、律师的法庭语言技巧

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律师出庭通过辩论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进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律师出庭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律师辩论的说服对象首先是陪审团,然后才是法官,此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尽管中国目前的抗辩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相关因素,和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抗辩制有很大不同,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官和合议庭;再者中国的司法制度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的结果不可能完全靠律师技巧决定。但律师的说服技巧依然至关重要。“说服”主要是靠语言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语言对律师仍然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R.阿龙等人曾说过,“画家创作一件艺术品,不仅要花极大的心思选择最好的材料和最好的绘画用笔,还要花费同样大的心思把油彩调到最佳的色度。一个律师,实际上也是在创作一幅画,只不过这幅画是画在法官的脑子里。因此,要想赢得有利的判决结果,就必须像艺术家选择油彩那样精心选择字词和语言。”[14]律师技巧的全部核心就是语言的“说服力”,律师的语言技巧就是如何提高增强说服力。[15]

1.以法“理”语言降服

这个“理”首先是法理,合法性。成功地说服基础是“法理”。法的力量要靠语言才能显现,语言要依靠法才能产生力量。在法庭上,语言的技巧在于善于依靠法,依靠法理。在某一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律师一出庭就表现得非常张狂,出言不逊,想以此夺得先机,先发制人。但是原告的律师发现被告的律师引用了一部已经失效的法律。这时,原告律师马上抓住机会问道:

原告律师:我可能听错了,被告律师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出自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请明白地重述一下好吗?

被告律师:没错,一点不假。

原告律师:这就错了,199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已明确规定,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废。当然,引用作废条例

可能是一时疏忽,不算什么大问题,纠正就行了,不过,这与对方一上庭就宣传行讼多年,精熟法律之言不大相称。看来这种话不宜出口。

被告律师:……

被告律师一时无言以对,原告律师一番话,成功地制止了对方的张狂,这种征服力来自哪里?来自于法律、法律之理。他成功利用法的原理好好的“教训”和反击了被告律师。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被动和尴尬同样源自于对法理的疏忽和无知。因此,在法庭上不是你的嗓门大,你就能说服人,也不是你的用词华丽,就能说服人;更不是虚张声势,出口狂言,就能说服人。

2.以“逻辑”语言制服

有理还要有逻辑。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生命源泉,在于逻辑学可以根据思维规则产生判断和推理。这种推理对法律的应用具有直接的实际价值,语言和法律借助逻辑,力量就会更大,要注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知识,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量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说服人。原告某科研单位向被告某小企业订购一种精密仪器仪表,原告接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后,发现产品根本不具备应有功能,于是要求退货,并索回货款,但被告坚持该仪表符合标准,不同意退款。原告于是诉诸法庭。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发问:

原告律师:请问贵厂有高级工程师几名?

被告:没有。

原告律师:工程师几名?

被告:没有。

原告律师:技术员呢?

被告:两名。

原告律师:两名技术员任职资格由什么机构评定?

被告:是由本厂决定。

原告律师;有没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称证书?

被告:暂时没有。

原告律师:有没有外聘工程师、技术员?

被告:没有。

原告律师:既然这样,我想请教被告,某某仪器系一种高级精密仪器,贵厂既没有工程师,也没有国家统一考核评定的技术员,又没有外聘技术骨干,你们是怎么保证某某仪器达到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呢?

被告:……

原告律师的问话过程就是逻辑推理的过程,律师在这里运用的逻辑推理方式是:首先大前提:生产某某高级精密仪器需要一定水平的技术骨干;其次小前提:该厂没有高级工程师,没有工程师,没有技术员,也没有外聘的技术骨干;最后结论:因此,该厂生产的仪器无法达到国家的统一质量标准。但是,在实际发问的时候,原告律师一开始并没有明确陈述自己的大前提,也不是通过陈述命题提出自己的小前提,而是通过对方对自己的问话的回答来确定推理的小前提。换言之,原告律师用以推理的小前提都是由被告人的回答确定的。因此,当原告律师用被告的回答来确立自己的结论时,对方无言以对,这是问话推理的妙处所在。

3.以礼貌语言征服

使用礼貌语言是律师个人的魅力之一,一个真正优秀的律师是一个讲究礼貌的律师。语言礼貌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尊重对方就是尊重自己。其一,尊重对方,经常是从细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别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侮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使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难堪,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同情况而定,绝无千篇一律的模式。

四、法庭语言运用的功力积淀

1.综合职业素养

法庭论辩语言的功力是综合因素促成的,需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培养才能达到。综合素养是一个大前提。同时还必须注重专业能力的充实,它们相融在一起,就是综合的职业素养。综合的职业素养强调总体工作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而不是只专不广。没有广泛的知识、修养的积累,专业的技能也无从谈起,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2.适应情境的良好心理素质

口语表达是一种适应场合、适应相关主题的语言行为,所以需要分辨和确认语境的性质与要求,并且能够将思维、感觉调整到准确的状态。法庭是语言交锋的场所,更需要冷静地熟悉语境,尽快进入话语情景,达到语境要求,发挥口语表达的优势,实现法定语言程序的目的。与综合职业素养问题密切联系,这显示着一个法庭语言的使用者是否有能力调试出良好的心理状态。

3.有足够量的实践磨练

从最基本最朴素的层面讲,没有大量的长期的实战磨练,法庭语言运用的能力不会提升,不能寄希望于一蹴而就,练习是通向成熟必须的过程和手段。除了有目的地模仿、学“说”,亲临法庭话语现场多“听”,这种“听”也是学习的必然阶段和组成部分,亲临现场的积累是最直接最珍贵的经验。之后,还可以在模拟情境中做说的练习,在模拟中“真刀真枪跌打滚爬”,为真正的实践奠定基础。

【注释】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6页。

[2]刘红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3]张政:《法庭语言特点———以审判人员语言为例》,《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18日。

[4]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

[5]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页。

[6]秦甫:《律师实用口才》,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115页。

[7]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8]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9]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47页。

[10]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11]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162页。

[12]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86页。

[13]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京都律师》2006年第11期。

[14]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15]同①,第193—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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