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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扬名不服成都市专利管理处关于“简易气电热水器”专利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46 龙扬名不服成都市专利管理处关于“简易气电热水器”专利行政处罚案案例概述上诉人龙扬名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专理调处决定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46 龙扬名不服成都市专利管理处关于“简易气电热水器”专利行政处罚案

案例概述

上诉人龙扬名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专理调处决定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诉人龙扬名获得的“简易气电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其必要技术特征在于将电热器与燃烧筒等同置于一环状容器中,从而达到既能以电也能以燃气为热源的气电两用热水器。被上诉人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JSTD—QF24型燃气热水器是按国家标准GB6932—86技术要求制造的,其结构设有覆盖“简易气电热水器”权利要求书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侵犯“简易气电热水器”专利权。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对上诉人龙扬名同被上诉人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纠纷作出调处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维持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调处决定。上诉人龙扬名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行政判决,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被上诉人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龙扬名于××年3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出“简易气电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7月22日,申请获批准,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被上诉人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JSTD—QF24型燃气快速热水器系根据国家制定的GB6932—86标准组织生产,于××年12月通过了由四川省电子工业厅组织的产品定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随后投入批量生产。××年3月上诉人龙扬名以被上诉人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JSTD—QF24型燃气热水器侵犯其“简易气电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解决。同年5月12日,被上诉人成都市专利管理处调处决定书认定,JSTD—QF24型热水器“产品问世先于请求人(龙扬名)的专利申请日”,且“请求人权利要求书第(一)项所述的技术特征……外壳燃烧筒构成一个环状容器,排烟管置于燃烧筒顶端,伸出外壳,加热管、燃烧管、气喷嘴均置于燃烧筒内……与××年公布的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GB6932—86所明确规定的技术要求相同,故此部分特征就视为现有技术”,遂决定被请求人生产的JSTD—QF24型热水器没有侵犯请求人的“简易气电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权;鉴于请求人权利要求1所述部分特征为现有技术,今后请求人的此类申述本处不再受理;本处调处费200元,由请求人承担。上诉人龙扬名不服,遂诉至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龙扬名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均由上诉人龙扬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龙扬名所获“简易气电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是有效专利。按其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所述,该热水器的“外壳与燃烧筒构成一个环状容器,排烟管置于燃烧筒顶端,伸出外壳;燃烧器、加热管、气喷嘴置于燃烧筒内……电热器置于环状容器中”,即该热水器内包括电热器装置和燃烧器装置,从而实现其专利既能以电为热源,又能以燃气以热源的目的。

被上诉人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JSTD—QF24型热水器,作为按国家GB6932—86标准制造的烟道式快速热水器,其结构特征既没有封闭的环状容器结构,亦没有电热器装置。

成都市专利管理处认定JSTD—QF24型热水器没有侵犯“简易气电热水器”专利是正确的。成都市专利管理处调处决定第二、三项决定均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事项,没有超越其职权范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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