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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确权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4 刘明“闸门式液压泵(马达)”专利申请确权案案例概述原告北京八一农业机械化学校教师刘明不服专利复审委于××年2月14日作出的第637号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综上,维持专利局审查部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故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认为该专利申请不具有实用性是正确的。

案例4 刘明“闸门式液压泵(马达)”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概述

原告北京八一农业机械化学校教师刘明不服专利复审委于××年2月14日作出的第637号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37号复审决定认为:本案涉及的是“闸门式液压泵(马达)”的专利申请。该专利权利要求1~4申请保护的方案中几组叶片在转子径向布置时互相干涉,结构不合理,无法安装,不能实现,没有实用性。即使按照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将几组叶片改为一组,从理论上虽然可以勉强工作,但由于高低压腔在工作时存在体积突然增大或变小的情况而导致流量不均匀,压力波动很大,高低压腔通过叶片两侧配合间隙及中空弹簧腔相互连通,漏损严重;其次其两端盖上滑道加工极难,装配时左右端盖和转子同心度要求极高,稍有细微变化或磨损后,叶片就会因受力不均被卡住或与分腔块发生碰撞,造成转子损坏,无法工作,与已知叶片泵相比是一种变劣的发明,达不到本申请的目的,没有进步性,故没有创造性。请求人提供的样机模型与申请文件记载的结构不完全相同,去掉了安装在转子中间的影响几组叶片在径向上布置时会产生互相干涉的弹簧,及容纳该弹簧用的导致分别处于高低腔的叶片和转子之间的配合间隙直接连通的弹簧槽,但仍然存在与上述“一组叶片”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没有进步性的问题。综上,维持专利局审查部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刘明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诉称:该专利的实用性是明摆着的,样机模型能自由转动,叶片不发生干涉,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对“‘一组叶片’的技术方案是变劣的发明”这一认定,该专利已明确载明是两组叶片,样机也是两组叶片,不能将这“一组叶片”的技术方案强加于发明人的方案。该发明通过理论流量计算公式及其脉动分析就能达到超过普通叶片泵的性能,并能实现马达的高转速、大扭矩、衡扭矩。叶片泵的叶片破坏按悬臂梁破坏计算,而闸门式液压泵按叶片受剪切力破坏计算,充分说明了本专利的创造性。样机模型与发明记述的工作原理和基本技术方案没有实质区别,认为弹簧槽连通可以沟通高低压工作腔是不符合实际的,如果只知道叶片式液压泵需要弹簧是幼稚的。故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客观、正确的判决。

被告专利复审委坚持复审决定的意见,辩称:原告刘明的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在圆柱形转子体内装入的叶片是“几组叶片组”或“至少二组叶片组”,“组”的概念应当是两件以上的物品在一起称为一组,因此这里的一组叶片应当是由在转子体内对称布置的两个叶片组成:并非像刘明所说的样机也是两组叶片。实际上,刘明的样机是由两个叶片组成的一组叶片。该申请的技术方案由两个叶片组成的一组叶片是靠一根弹簧支承对称地安装在圆柱形转子体内,叶片和弹簧的中心平面与转子体的中轴线相交,按照这种结构设计,第二组、第三组叶片组……及相应的支承弹簧将无法安装到转子体内,故认为其结构不合理,无法安装,不具有实用性;专利复审委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对附图中“一组叶片”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分析,认为从理论上讲虽然可以实施,但由于高低压腔在工作时存在体积突然增大或变小的情况而导致流量不均匀,压力波动大,高低压腔通过叶片两侧配合间隙及中空弹簧腔互相连通,漏损严重,其流量、压力特性、容积效率、工作平稳性、扭矩大小、密封性、伺服性能、工作可靠性均无法与已知转子叶片泵比拟。其次其两端盖上滑道加工极难,装配时,左右端盖和转子同心度要求极高,叶片两侧面平行度及位于工作腔一侧的端面与叶片侧面之间的垂直度要求极高,稍有变化或磨损后,叶片就会因受力不均被卡住或与分腔块发生碰撞,造成转子损坏,无法工作,故本发明与已知叶片泵相比是一种变劣的发明,没有进步性,也就没有创造性。样机与申请文件不符,只是一玩具模型,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密封性好、效率高、扭矩大而衡稳、工作可靠、伺服性能好”等优点。要求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文字表述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了词汇,如果说明书中已指明了该词汇具有的特定含义,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限定得足够清楚时,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可是本案中,刘明在其申请文件,无论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均未对“几组叶片组”这一概念进行限制,那么就应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对该词进行解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站在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对“几组叶片组”这一概念进行的解释,是正确的。原告刘明认为其对权利要求书有权解释以及“一个叶片槽装入一个或两个叶片称为一组”的解释与惯常理解相悖,是错误的。

几组叶片组在转子径向上如何布置,端盖滑道如何设计,以及如何克服叶片组之间的互相干涉,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无表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就不可能进行安装及在产业上制造出来。故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认为该专利申请不具有实用性是正确的。

权利要求书中“几组叶片组”的表述并不包括一组叶片组的情况,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根据刘明的说明书附图对一组叶片组的情况也进行了评述。如果采用一组叶片组,虽然可以实施,但因为该技术方案中叶片转动轨迹是靠端盖上的滑道来控制的,所以叶片在通过分腔块的瞬间,定子内壁与叶片两侧配合必然出现间隙,使高低压腔连通,产生压力脉动,出现高低压腔在工作时因体积突然增大或变小的情况而导致流量不均匀、压力波动大等现象,影响工作效率,是该申请无法克服的技术缺陷,这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是一种变劣。而且两端盖上滑道加工极难,装置时左右端盖和转子同心度要求极高,相对于已有技术,也没有实质性的进步,专利复审委认为该申请达不到申请的目的,没有创造性的论断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样机,刘明提供的样机是一组叶片的,专利复审委并没否认一组叶片的液压泵无法制造,只是存在上述缺点,没有创造性,故样机的提供不能支持刘明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637号复审决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刘明因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及一审法院对“闸门式液压泵(马达)”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的问题认定不妥,对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在结论上是正确的。因我国《专利法》要求授予发明专利权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故尽管在上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上专利复审委及一审法院的认定不妥,但因“闸门式液压泵(马达)”发明专利申请也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所以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所作第637号复审决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虽有不妥之处,但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刘明所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明系“闸门式液压泵(马达)”发明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局经过实审,以不具有实用性为由,驳回了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维持了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用的特定词汇,应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无说明应以惯常理解为准。按刘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能进行安装及在产业上制造出来,故不具有实用性。按刘明的说明书附图给出的一组叶片组的情况,虽可实施,但其效果不如现有技术,是一种变劣发明,没有创造性,刘明提供的样机也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以判决维持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637号复审决定。

刘明不服一审判决,向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其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几组叶片组”的概念只能由申请人解释;专利复审委及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几组叶片组”的概念;该发明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

高院经审理认为,“闸门式液压泵(马达)”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用词应清楚、准确,但对非标准的、非技术名词性质的用词的含义的理解不应仅从用词本身来理解,应先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作全面了解,再对其中的用词的含义作出准确的理解。

本案中,刘明在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使用了“叶片组”一词,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对“叶片组”的运动轨迹的描述,可以认为该“叶片组”的含义是如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在一个叶片槽中装入一个或两个叶片即为一组“叶片组”。因此,刘明的说明书附图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两组“叶片组”的技术方案。专利复审委及一审法院对“叶片组”或称“几组叶片组”的理解是错误的,对说明书附图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属于一组叶片组的判定也是错误的。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不经创造性劳动即可再现“闸门式液压泵(马达)”的技术方案,专利复审委也承认按刘明说明书附图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再现,故刘明的“闸门式液压泵(马达)”具有实用性。

关于创造性问题,刘明的“闸门式液压泵(马达)”发明专利申请中所公开的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用来代替已知的叶片泵或马达,其与已知技术是不同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并不是要克服已有技术中的缺陷,而是提出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不会出现高低压腔在工作时体积突然增大或变小的情况导致的流量不均匀、压力波动大等现象。但是“闸门式液压泵(马达)”发明专利申请中所述的与已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因无相应的实例或理论数据予以支持,故不能证明该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两院所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决定要点是:所申请的液压泵几组叶片在转子径向布置时互相干涉,结构不合理。该方案不能实现,没有实用性,惟一可实施的“一组叶片”的技术方案与已知叶片泵相比是一种变劣的发明,没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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