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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8 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一、案情简介四川某旅行社组织赴欧洲的一旅游团,在抵达法国巴黎的游览过程中,1名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领队发现后寻找无果。也未及时向委派的旅行社报告,致使该旅游者非法滞留法国不归。本案中,旅游者借赴法国旅游之机非法滞留法国,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旅行社并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18 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

一、案情简介

四川某旅行社组织赴欧洲的一旅游团,在抵达法国巴黎的游览过程中,1名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领队发现后寻找无果。此情况发生后,该团领队不仅未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也未及时向委派的旅行社报告,致使该旅游者非法滞留法国不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旅行社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团领队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分析】

近年来,因受国内经济发展迅速、人民币汇率稳步增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境旅游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在出境旅游中,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应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此,《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境旅行社除了要做好出团前的说明和旅游中的管理服务工作外,在旅游者滞留境外不归时,旅游团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本案中,旅游者借赴法国旅游之机非法滞留法国,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旅行社并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启示

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中,除了要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团队旅游者如数平安返回的工作,不让一个旅游者滞留境外。如果发生旅游者滞留境外不归的情况绝不隐瞒不报,应及时地向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当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项时,旅行社应当予以协助。

旅游者在出国旅游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团队纪律,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自觉地统一行动,不得非法滞留境外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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