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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载明旅游合同内容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9 未完整载明旅游合同内容一、案情简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市场检查中发现,成都某旅行社与廖女士等2人签订游览乐山-峨眉山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景点的具体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合同签约地点和旅游投诉电话等项目。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9 未完整载明旅游合同内容

一、案情简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市场检查中发现,成都某旅行社与廖女士等2人签订游览乐山-峨眉山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景点的具体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合同签约地点和旅游投诉电话等项目。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签约地点和日期。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4.《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项: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5.《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三)项: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6.《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分析】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载明规定的14个方面的事项,包括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详细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目前各地旅行社采用的合同版本大多是国家旅游局或者省旅游局推荐的示范文本,与作为合同附件的行程单共同构成完整的旅游合同。

本案中,旅行社与廖女士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签约地点、投诉电话等项目,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六)、(九)、(十)、(十三)项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启示

《旅行社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旅游合同,认真签订并履行旅游合同,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关键。但是,从旅游者投诉和市场监管反映的问题看,旅行社对条例的学习理解还不够深入,贯彻执行仍缺乏力度。特别是与旅行社、旅游者密切相关的旅游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依法整顿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抑制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载明规定事项、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倡导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推动旅游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同时,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旅游合同,增加旅游消费维权意识。在参加旅游活动之前,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旅游合同,了解合同中各有关事项,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当发生旅游纠纷时,根据合同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重对旅游合同的市场监察,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旅游经营营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使双方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有利于公平公正的旅游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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