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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报统计资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5 设立分社不备案、不上报统计资料

一、案情简介

四川某旅行社于2010年3月在某县成立了一个分社,在《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一直未按规定前往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除此之外,该社未按相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旅游统计数据和财务信息等资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查实后责令改正,该旅行社拒不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行社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3.《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分析】

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所以,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是为了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二是便于相关部门更好的监督和管理分社的经营活动,从而保证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旅行社设立分社之后并没有按照规定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中,除了依法履行对旅游者的义务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之外,还要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义务,旅行社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构建更和谐的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这是旅行社的义务,是每一个旅行社必须执行的法规规定。

本案中,某旅行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启示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行社只有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很好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规范经营,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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