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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知识产权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 药事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加快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企业难以替代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本章选取的三个案例包括一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件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和一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几类案件在医药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定的代表性。而利君沙制药诉某企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则彰显了医药企业商标权的重要性。

第十章 药事知识产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加快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企业难以替代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

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商业标记的权利。

本章选取的三个案例包括一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件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和一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几类案件在医药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定的代表性。医药领域的专利,尤其是西药化合物和生物制品领域,大多数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的权利人手中,但我国在自己的传统药物领域,仍然拥有一定的优势。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权纠纷被称为首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中药知识产权侵权案,有关专家指出,“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专利,天士力之所以要求赔偿一元钱,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诉讼,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中药的现代化进程,促进我国专利保护事业的发展”[1]。而利君沙制药诉某企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则彰显了医药企业商标权的重要性。我们知道,申请药品注册商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进行广告宣传,更重要的是为了占领市场,并利用商标专用权排除其他企业假冒注册商标和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侵权行为,扩大企业自身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本例中,利君制药通过密切关注药品的销售市场,在发现了商标侵权行为后,果断地采取了维权措施,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商标专用权。通过诉讼,“利君沙”的品牌更加响亮了。而两家广州药企之间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告诉我们,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边界。本案中,原告香雪制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抗病毒口服液”在抗病毒中药领域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人民法院认定其属于知名商品虽无必要,但应是正确的。但其采取起诉与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相近似的企业、且通过宣传虚假事实、贬损竞争对手的做法,有违正当的商业规则和交易秩序,对竞争对手造成了伤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被诉企业要敢于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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