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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一谁是最大的得益者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沉默权的根本意义在于尊重人格尊严。谁,是最大的得益者?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中国国情。而在一些总结工作失误教训的报告中,我们常常听到得最多和最理直气壮的一个遁词,也是“中国国情”。什么是“中国国情”?昔日,一提起中国国情,中国人就会骄傲不已:地大物博,人丁兴旺,历史悠久,文化辉煌。而进入官场之后,更要拉扯同乡同学的熟人关系才能混得开,于是,整个中国社会的熟人格局,便日益坚固、牢不可破。

沉默权的根本意义在于尊重人格尊严。确立沉默权,不搞刑讯逼供,让每个人都有体面,有尊严,感受到法律的关怀和爱,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1999.7.24《检察日报》

20年来,“以立法支持经济改革,以经济进步推动司法进步,以司法文明促进全社会文明”,实际上,已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针的一条鲜明主线和战略三部曲。

在本书中,我们已经研究过了沉默权这种司法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它在理论上实践上的种种是是非非,现在,我们不妨来转入一个更为实际的话题,即——假如沉默权一旦在中国实行,会对谁最有利?谁,是最大的得益者?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中国国情。

以往在反对中国引进和确立沉默权的问题上,在许多忧心忡忡的反对意见中,我们听到得最多的一句说话,便是“不合国情”。

不仅在沉默权问题上,而且,在许多其他问题上也是一样,只要有反对意见,我们便总会听到这几个字——“不符合中国国情!”

听起来,“中国国情”这四个字,仿佛已成为了我们判别真理的一个重要标准。一切东西是好是坏,是该接受还是该抵制排斥,惟一的标准,就是只看它是不是符合“中国国情”?莫非,这四个字,已成了真理的化身?

但事实又似乎不完全是这样——今日中国,每当人们看到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时候,总会习惯性地哼一声:“中国国情”。而在一些总结工作失误教训的报告中,我们常常听到得最多和最理直气壮的一个遁词,也是“中国国情”。在改革开放遇到困难、难以突破和发展的时候,宣传部门要经常做、反复做的工作之一,便也是向人民群众深入说明“市情、省情、中国国情”。

什么是“中国国情”?这倒真有点儿让人搞不明白了。昔日,一提起中国国情,中国人就会骄傲不已:地大物博,人丁兴旺,历史悠久,文化辉煌。而现在一提“中国国情”,许多中国人则像泄了气的皮球:耕地短缺,水资源贫乏,人口过多,环境污染,全民族素质偏低,贫穷落后,最可怕的还有官场腐败、司法不公,等等,等等。难道,“中国国情”,一会儿是真理的化身,一会儿又成“落后”的代名词?

诚然,在任何时候,“中国国情”这4个字,在实际上都应当包括有光明与黑暗这正反两个方面。但从什么时候起,贫穷、落后、愚昧代替了勤劳、勇敢、智慧?又从什么时候开始,“中国国情”这4个字已不再令我们自豪,而相反,却开始令我们感到沮丧和羞愧?

所以,从今以后,我们不要再随便乱用这4个字了,不要再拿“中国国情”这4个字来为那些落后的现象和暂时的困难作辩护的理由,更不要把“中国国情”,用来当作抵制学习世界先进事物的一个借口。笔者认为,我们今后谈论“中国国情”的时候,一定不要只朝眼皮底下看,更不要朝后看,而要朝前看,朝未来看,一定要看到那些正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的、正在生长成长上升而又代表了中国未来发展路向的事物,哪怕它今天还是很弱小的事物,我们都要把它摆在考察“中国国情”这个命题的首位!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令人觉得中国有希望,才能激励起全体人民对自己这个国家民族的自信心,才能令“中国国情”这4个字,在中国人的心目中重新恢复那一种自豪感。

从这个观点出发来看中国国情,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中国社会中,其实,已悄悄地产生了一种新的国情,那就是——社会转型?

从理论上说,所有中国的历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都会承认,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转型期。但转什么型、从什么型转入什么型呢?那就众说纷纭了。而中国的人民大众虽不太懂理论、也不会去热心思考什么转型问题,但他们却会真切地感觉到:改革开放20年来,他们的生活,真的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在许多方面来说,还发生了与过去几十年、几千年截然不同的变化。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变化呢?我们不妨先抛开那些理论家们,且来看看一位美国人写的一段有趣的文字——美国法学家L·M·弗里德曼曾经把美国称之为一个“陌生人的国家”。他在《美国法的未来》一文中,曾幽默地写道:“我们为大公司工作(公司内充满陌生人)。购买(陌生人)制好的食品衣服。当我们走在大街上,是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罪犯。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陌生人建筑我们住的房子,陌生人用我们的钱去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知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时,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了病住进医院,是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者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把我们埋葬。”

弗里德曼以一种非常深入独到的眼光,看到了全世界现代国家中一个公开的秘密:任何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现代社会,都必然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

用这个眼光来看中国国情,你会发现——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正越来越迈向这样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每年有数千万民工在城乡各地大流动,数十万大学毕业生在国企、外资、乡镇企业中大闯荡,正迅速地使中国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开始了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

我们中国历来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历代帝皇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把农民终身束缚在一方水土上。封建时代的许多中国农民,“生于斯、长于斯、终于斯”,老死不出乡里半步,头脑见识狭隘得很,在他们的一生之中,见到的都只是熟人的面孔。新中国成立之后几十年,情况差不多是一样,中国人民被各种户口簿、粮食簿、工作证等困死在一乡一村、一城一地一单位里,职业自由、居住自由被变相剥夺,要改变命运只有靠当兵、升学或进入官场。而进入官场之后,更要拉扯同乡同学的熟人关系才能混得开,于是,整个中国社会的熟人格局,便日益坚固、牢不可破。

在这种悠长而封闭的熟人社会里,中国人已发展出一种十分圆熟的人际关系学,包括家族之间、官民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学。这种关系学虽然从未明文见诸经传,但它实际上已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一种潜意识、潜规则——拉帮结派扯熟人关系者兴,独立思考个人奋斗者亡。谁不服气这套准则谁就倒霉,已经形成了一种极富中国特色的传统。

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已经毫不客气地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大规模地开始了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

在这种“陌生人的社会”里,人际关系,完全不同于“熟人的社会”。简单来说,“陌生人的社会”里,人们的命运主要取决于自己的能力、学识和竞争中的表现,这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抱怨不停的“孔雀东南飞”现象背后最主要的诱因。而“熟人的社会”则相反,大多数人的命运从他降生那天起,就基本上被门第家族的地位所决定和影响一生。在陌生人社会里,人们的自我保护、平等、自由、权利等意识会最大限度地得到激发,法律会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社会会迅速地走向“法治”。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是这个意思。而在“熟人的社会”里,七大姑八大舅都是你的长辈,打狗还需看主人,人们就很难产生出明确的权利、平等意念,法律的作用便非常微小,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习惯上是依靠本群体的长老、领导等权威人士的“人治”,靠和稀泥,而不用理会和指望什么王法。有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可以深刻地反映出中国“熟人社会”的现实——《秋菊打官司》。

电影《秋菊打官司》的震撼人心之处,完全不在于导演和演员的谁是谁,而在于小说的原作者用极其敏锐的眼光,对中国这种传统的农业国“熟人社会”作了一针见血而又无声的深度概括:在一个天高皇帝远、几乎是封闭式的小山村里,村长、村民、村妇们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平日,什么斗鸡骂狗、吵架打架的事时有发生,但谁家若有个三长两短,互相帮助的事情也是平常得很。这真是中国几千年熟人社会的一个缩影!所以,在这种典型的“熟人社会”里,大家对乡里乡亲之间的纠纷冲突,一般来说都不愿太过较真。日子就一直这样糊里糊涂地、但不乏温情地过下去。村长踢了秋菊丈夫一脚,认个错,赔个礼就是了,哪里还要搞到上法院去这么大件事?而死活不肯和稀泥的秋菊,也可算是个乡村里的另类了,但她的最高理想,也只不过是要讨个“说法”而已,也并不是真的想要让村长去蹲大牢。在影片的末尾,秋菊望着呼啸而去的警车,大惑不解地喃喃自语:“俺就是要个说法嘛,怎么就把人给抓了呢?”可以想象,在“熟人社会”里推行法治,动不动就权利意识、对簿公堂、反目为仇,今后,秋菊们和村长们的日子便将会开始难过了。

但《秋菊打官司》最有价值和最具震撼力的地方,却在于镜头未拍出来、台词未说出来而留给观众自己思考的一个问题,即:在中国这样一个有悠久的“熟人社会”传统的国家里,我们该如何去看待“法治”和推行“法治”?

不过,这已经是另一个可以写另一本书的问题了。这是一个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在吸收西方法学优点的同时,如何注意保留和发扬自己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如息讼主义、减轻司法成本、增进社会和谐)的问题。

现在,我们要谈论的却是:在一个越来越向“陌生人社会”大踏步转型了的现代国家里,面对着越来越多觉醒了的、强烈要求法治的春菊夏菊冬菊们,我们要怎样借鉴西方法学的经验,来保护中国公民已经蓬勃生长了的权利意识?要如何来保障中国公民的权利和推进中国的法治?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高鸿钧教授,在《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一文里,对中国已进入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有过一段相当深刻的描述……

“曾几何时,亲友同事帮忙的搬家事务,转眼之间便成为陌生人的搬家公司专营的业务了;曾几何时,作为外地人禁地的京城,转眼之间大街小巷便流动着外地人陌生的面孔;曾几何时还是不分你我的知己之友,分手几年重聚之时便采取了AA制;曾几何时,含义亲切的‘同志’、‘师傅’,转眼之间便被虽显文雅但却使人产生距离感的‘先生’、‘小姐’取代了……所有这些平常的现象,都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学含义,反映着人际关系的变化。”

“我们也许会注意到,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人们变得日益生疏……在过去,农民有共同的组织、共同的利益、共同劳动、共同休息……一家有事,全村帮忙,而现在,没有什么能把他们联系起来了。他们各行其是,凡事都以自我为中心。为了利益,他们开始锱铢必较;为了利益,他们会翻脸不认人;为了利益,他们随时准备离开故土而闯入一个陌生的世界。”

“在这样的‘陌生人社会’,人们的关系是暂时的而不是长久的,是基于利益的业缘关系,而不是基于血缘、地缘的身份关系(长久覆盖在中国人人际关系上的那一层家族、亲友、同乡的温情脉脉的面纱被撕去了),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必须为自己着想,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人打交道必须小心谨慎,甚至处处设防。防范的最合理和有效方法,莫过于划清彼此界限,如果发生联系,就要立下字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若纠纷实际发生,彼此很容易想到的便是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因为以前没有什么感情联系,将来也可以不再往来”。

在小心谨慎地待人处事的背后,中国人,其实已萌生了好一种豪迈奔放、天高地广的自信和气概。市场经济,真的是造就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而陌生人的社会,便造就了一个权利法治的社会,而权利、法治意识的萌芽,在20年间,已极深刻地改变了中国人的精神面貌。

辽宁省辽阳市有一个郊区村,全由外来陌生人组成。村里人来自四面八方,彼此间全无血缘、地缘关系的瓜葛。办起事来,全无亲情友情可讲,人人都抱定自己应有的权利死都不放,谁侵犯他一星半点,他就跑去县市政府、法院,把你告个没完没了。在当地一些干部眼中,这是一个令人大伤脑筋的“告状村”,但在法学家的眼中,却欣喜地发现了一个“理想国”的萌芽:民主、平等、权利、法治的意识,在这里得到了最蓬勃的生长。

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许多地方也纷纷由原来传统的、封闭型的熟人社会,大踏步地转型为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陌生人的社会”,类似上述“告状村”的权利意识激增、要求权利的呼声,也在全中国日益高涨。我们应该看到,现代中国人,对于世界上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哲学的主义学说差不多都是不太接受,但是,对于要实行“法治”这一点,却几乎是所有人的共识!

依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据党在社会转型期“三个代表”的神圣使命,党和政府正在努力寻求“个人与社会”之间更好的和谐一致和协调发展。20年来,“以立法支持经济改革,以经济进步推动司法进步,以司法文明促进全社会文明”,实际上,已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针的一条鲜明主线和战略三部曲。1978年以来,我们陆陆续续建立了一个庞大而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不断加强了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强调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还着重完善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这一切一切,凡是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会是看在眼里,对党和政府热烈拥护在心里的。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已经是深入人心,并被人民期望着能被落到实处。由此而观之:权利,法治,陌生人的社会,新型的人与人关系,这才是中国最大的国情!

现在,话又说回来,对前面提到过的那个话题,即中国社会的转型问题,现在终于可以作一个概括性的回答了——对当代中国的社会,社会学家看到的是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经济学家看到的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法学家看到的是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型。遗憾的是,历史学家则似乎什么也没看到。但,这并不妨碍中国历史继续大踏步地从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官僚政治社会向民主自由、民权法治的未来理想社会转型,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

如果看不到权利、法治这些正在蓬勃生长的中国国情,你自然便会对沉默权有几分忧虑、有很多反对。但如果你看到了中国社会正在向权利法治社会转型这个主流的国情,你便会对移植、确立沉默权问题,有一个清醒的、理性的选择。

无可置疑,中国历史,已开始了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正如夏勇先生所言: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准确地讲是一个权利最受到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

在我们这个时代里,让更多的人获享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了全体中国人的一个共同梦想。这才是中国国情!这才是最大的中国国情!

如果看清了这个国情,我们对“沉默权——谁是最大的得益者”这一个问题,便将较容易产生一个共识,及得着一个自由探讨的基础。

说到这里,笔者觉得有必要将“权利”二字的内涵,对读者作一个基本的交待。

什么是权利?说句老实话,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从古至今,就连法学家们也还是在众说不一,搞不太清楚的。因为中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的“权利”一词,最早是始见于清末沈家本的修宪和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当时,这个词是从日本传入的,而日本人则是明治维新时从德文RECHT直译为“权力利益”,再作缩略语,简称“权利”而生造出来的。

“权利”学说从西方经日本转销传入中国后,中国学者照例对此又产生过许多不同的解释。不过,在基本的层面上,在其最实质的含意上,许多人还是普遍赞成:“权利,是法律所维护的利益”这种比较实际的说法。

但这种说法,肯定不是对“权利”二字最完美的定义。

也许,最完美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但追求完美,超越平凡,力求对问题的理解更全面一些,更深入一些,则是一切科学研究应有的态度。因此,在这里,我想向大家推荐一本好书,这本书的名称是《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

这本于2000年1月再版的书,可以说是在沉默权带来的思想震荡中,中国法学界,迄今为止,闪耀出最灿烂的学术光芒的代表者。

在笔者个人的心目中,这本书的作者们,不仅是对“权利”二字和中国人的权利状况作了最为深入的研究,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它还与王亚南先生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一样,是中国仅有的两本能帮助中国人真正读懂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从而能帮助中国人对未来的路向有所感悟的两本好书。

在这本书里,主编者夏勇先生(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清华、北大、政法学院等17位优秀的中青年法学博士、硕士,对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当代中国的法官、律师业的现状问题,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劳动受教育权利问题,中国刑事法制和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相对独立而超脱出现行实在法制度局限的精彩学术见解。前文所引高鸿钧教授关于中国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一文,就引自于该书。而笔者本人的一些观点及见解,亦有相当部分来源于他们研究的成果。

在“权利”二字的定义上,夏勇博士提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见解。什么是权利?他主张说:“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利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entitlement) 、利益(instrest)、力量(power)或主张(claim)。”一项权利之所以能成为权利,首先就要有人对这四个要素作出肯定的评价,确信它们是人类“应有的”、“应得的”东西,然后,再经过立法的“法定”,或经过风俗习惯的“约定”俗成,才会成为一项权利。在这里,“利益”、“力量”(包括权力、能力)大多是法定的制度,而“资格”、“主张”则主要是约定俗成的观念。

在这里,夏教授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法律制度规定的,固然是权利。但未列入法律制度之内的,只存在于民间一些风俗习惯之中的,甚至是只存在于人民朦朦胧胧的意识中的一些符合人性的东西,我们也不能把它们看作不是权利,而排斥在权利之外。

简言之,权利应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现行实在法规定的,称为“制度权利”;一部分则是人民心中所向往、所渴求的,称之为“观念权利”。而衡量一个权利是否应该成为一项权利的标准,最主要的,是看它能否在观念上符合大多数人“人性”的需要,而不是看它是否“法定”。只承认制度权利而不承认观念权利,则公民权利就成了无源之水,法律制度就永远无法得到有力的改进。这应该说是目前中国法学界比较全面、深刻的一种“权利观”。

按照这个思路,沉默权,对中国人来说,仍属于一种观念上的权利,它还未属于制度上的权利。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世界文明的潮流告诉我们,凡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类社会现实生活需要的各种观念权利,它总会不停地、越来越猛烈地摇撼着旧权利体系的墙、敲响着旧制度权利的窗。站在这个角度去看沉默权,沉默权在中国的前途命运,真的是洞若观火。“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走向权利的时代,已无疑是当代中国最具实质性的一种国情。而谁是沉默权的最大得益者?首先,便无疑是全体的中国公民!无论你是为官、为民、为司法干警、为犯罪嫌疑人,本质上,你都是一个“公民”!在这样的一种国情、这样的一个时代里,我们全体中国公民,究竟应抱着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宗旨去做人做事,去做好中国的事?在这里,忽然想起了梁启超先生在100年前写的一段文字:

“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以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

这段一个世纪之前中国历史的空谷足音,至今聆听起来,感觉上是一点儿也不遥远,而仍然是那么地发人深省!

一个在18世纪乾隆皇帝时,访问过中国的法国传教士普瓦弗尔,曾说过这样两句绵里藏针的话:“中国提供了世界未来走向的一幅令人着迷的图景,假如这个帝国的法律能够成为所有民族的法律的话。”前一句是恭维,而后一句是讽刺。但无论如何,那种中国是“天朝上国”、“宇宙中心”、“万邦来朝”的呓语,很显然,在今天,无论是西方人或是中国人,是谁也不会再心存这样的想法了。

今天的中国人和世界人民一样,已经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各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国情,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轨道,永远都不可能是只得一种相同的模式。21世纪的世界,是一个多极的世界,又是一个和平与发展、合作与沟通的世界。在这样的一种历史背景下,中国人,决不会像美国佬那样去谋求一种世界警察的地位。但如何“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如何迅速地实现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并与世界文明的主流融汇接轨,使中国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强国,却是人人都可期望的一个目标。

中国人,理应对人类事业作出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吸收了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重铸起中华新法律文化之后,我们便一定能对人类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这也是一种很明白的中国国情。

而对“沉默权——谁是最大得益者”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明白的答案。

沉默权是否真的会令警方无法破案?而中国警员是否真的离开“刑讯逼供”就会无所作为?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警队无数破案实录和文明办案的真实故事,便早已对这些疑问作出了否定的回公

本节里,我们继续来探讨:“沉默权——谁是最大的得益者?”这样的一个问题。

许多人会直觉地觉得:沉默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有利,对真正的犯罪分子最有利。但如果你稍微扩大一下视野,而且,用相对论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呢,那么,你可能便会发现:沉默权的实行,其实是对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好处的。

首先,沉默权对保护公民权利有利。然后,无可否认,对犯罪分子保护自己也有利。但同样无可否认的是,对中国司法的文明进步也有利,而对提高警队的素质更有利!因为,中国有一句古语,叫做:“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如若不信,请看看下面这个经典的案例。

1998年12月5日,上午,中国南大门广州郊外,一个不知名的刑场上,响起了一阵清脆的枪声,一个外号“大富豪”的香港悍匪张子强及其4名同党,在最后望了一眼头顶上的蓝天白云之后,就在这一片芳草地上结束了他罪恶的生命。

就这样,一个横跨香港内地为非作歹近10年,曾持枪抢劫香港10数家金铺、创下两劫香港启德机场解款车、劫得金表、现金2亿元、两次绑架香港两名最顶级富豪并成功勒索赎金16亿港元等惊天大罪案记录的,被人称之为“世纪贼王”的张子强犯罪团伙,终于在中国警队的正义之剑下,土崩瓦解,灰飞烟灭。

提起张子强,在国际上也可算得上是一个世纪末的知名人物了。这个惊天的大贼王,在香港黑社会打滚30多年,曾经犯案累累,也曾屡次被捕入狱,但他却每次均能逢凶化吉,逃过法律一次又一次的制裁。说起来原因也很简单,由于他拥有数亿元的身家财富,可以用重金来聘请律师,沟通卫兵,影响证人。加上香港又是一个法治之区,警察办案凡事都要讲证据,司法规则注重“无罪推定”和维护被告人权利的“沉默权”,所以,善于钻法律空子的张子强,在香港,一直是屡抓屡放,逍遥法外。香港的警察、法官虽对其恨之入骨,却也是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所以,也难怪有人会说:沉默权会放纵了很多罪犯,会成为犯罪分子的一个护身符。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反映了一种事实。

此次,张子强在大陆落入法网,许多人自是拍手称快。无论是兔死狐悲的张子强同党,还是感谢上苍的善良百姓,许多人都在纷纷预测:“大富豪”这回是死定了!因为中国公安铁面无私,不受金钱收买。而且最重要的一条是——中国法律中没有沉默权!昔日在香港警局法庭上多次跷起二郎腿,得意洋洋地沉默不语,冷眼旁观看笑话,然后等着一声“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便扬长走出法院大门的张子强,这回,在中国公安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下,肯定是“白鳝过沙滩,不死也一身残”,最后,被刑讯逼供拷打至不似人形之时,任你再凶悍再狡诈的贼王,也只有乖乖地低头认罪服法,走上一条不归的死路。

在许多境外人士的心目中,仿佛中国公安要破罪案,一贯是靠粗野的司法行为?换言之,如果没有野蛮的刑讯逼供,中国警察就一定破不了案?

这些人的猜测,可说是对了一半,而错了另一半。

他们猜对了的,是在忠于职守,不受金钱引诱的中国警员手上,张子强这回的确是再也无法重施“金钱买路”的故伎,无法逃过法律正义的制裁,的确是要将自己的犯罪人生,在此地打上一个句号。

而他们想错了的,则是对中国公安这支威武忠勇的正义警队,其整体素质和破案能力不够了解。中国警队之所以能成为扬威国际的“罪恶克星”,其在破大案要案的时候,其实是从来就不靠刑讯逼供,也不怕疑犯沉默不语的。那他们靠的是什么?靠的是艰苦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丰富的与犯罪分子斗争经验,还有,严格公正,尊重疑犯人格的文明执法精神。前文提过的“京城神提”马鸿年等警员审案的故事,就是一些光辉的例证。尽管张子强这次也在中国警员面前玩弄过“沉默权”,但广东的警方在整个长达半年的审讯过程中,却也从未对他动过一个指头,一直是坚持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到最后,本案还是全面胜利告破了,而一贯心高气傲的贼首张子强,还要自动说了一句:在中国公安的面前,他这回是“输得心服口服”。

这些,都是铁一样的事实。沉默权是否真的会令警方无法破案?而中国警员是否真的离开“刑讯逼供”就会无所作为?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警队无数破案实录和文明办案的真实故事,便早已对这些疑问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好歌不厌百回听,我们不妨在马鸿年的案例之外,再来看看广东警方如何审破张子强案的一些实录。

不用详细叙述张子强犯罪团伙如何在粤港两地疯狂作案的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经过了,也不用详述中国公安部如何把这宗代号为“9810”的惊天大案纳入视线中和广东警方如何在珠海、中山、江门、东莞等地拉开一张大网搜捕这名“世纪大贼”的精彩故事,从1998年1月25日中午讲起,从张子强在江门市外海大桥桥头被10多支黑洞洞的枪口指着落网这一刻起,广东警方,便马上转入了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

据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主编的《世纪大劫案:张子强案件及其法律思考》一书,上编第九章的记载——

1月26日晚上,也就是张子强落网的第二天,广州城郊守卫森严的省看守所的一间预审室内,灯火通明,对张子强的第一次预审即将开始,两名预审员已经端坐在桌前。年轻一点的叫林伟雄,他1986年警校毕业,曾参与和主持了不少疑难案件的审讯工作,成绩斐然,在广东警界小有名气;年纪大一些的是刑侦局的林文科长,他是有着20多年警龄的老公安了,长期以来,一直在预审室这间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与各式各样的犯罪分子打交道。他那双深邃的眼睛,不知看穿了多少犯罪分子严密布防的内心世界,摧毁了多少精心构筑的谎言与伪装。“两林”这一老一少搭档,刚柔并济,有张有弛,近年来成功地啃下了多块硬骨头。今天,摆在他们面前的,又是一块这样的硬骨头。

不一会,只听门外一阵沉重的脚步声响,在香港黑道上闯荡多年的“贼王”张子强被两名武警押着走进预审室。工作人员给他打开手铐,让他在一张靠背椅上坐下来,并递给他一瓶矿泉水。

张子强斜靠在椅子上,喝着水,对几名审讯人员不屑一顾。沉默了一会,他不耐烦地说:“我犯了什么罪,你们凭什么抓我?”

“你涉嫌走私”,两林并不急于点明要害。

张子强一惊:“偷运炸药的事他们已经知道了?”但脸上却依然是很镇定,哼的一声,并不答话。

“你叫什么名字?”“陈庆威”。

“你的身份证号码,在香港的地址?”“……”

“你老婆是谁?”“我没有老婆,家里也没有别人,就是我一个人。”

这时的张子强,并不知道“9810”专案的侦查人员为了破获他这个犯罪团伙,已经作了多么细致和艰苦的工作,掌握了多少证据。他自以为行事谨慎小心,不会露什么马脚,手下的弟兄一向讲义气,更不会出卖自己,因此,内地公安也奈何他不得……

两林并不生气,从容不迫地说出张子强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和家庭情况。张子强闻言,心里一惊,看来自己面对的并不是毫无准备的公安。

几个小时过去了,张子强只是勉强承认了除姓名外的一些基本情况,依然坚持自己叫陈庆威。审讯人员让张子强阅读审讯笔录并签上自己的名字,他接过笔录,逐字逐句看完,签了字,还在短短两页笔录的所有空白处,都划上了线,以防别人做手脚。

真是一块硬骨头!这个张子强,除了在犯罪方面有着过人的天分之外,在对付司法机关方面,也练就了一身应对本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任凭预审小组如何讯问、说服、打心理战,张子强始终守口如瓶,滴水不漏。他要么默不作声,装哑巴,要么顾左右而言他,不着边际地胡吹神侃,任何问题,从不正面回答。

在两林多年的预审生涯中,如此顽固的对手,还是第一次遇到。几个月过去,审讯工作毫无进展。

几个月来,张子强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纷纷落马,专案指挥部与审讯小组多次讨论,决定先从张子强的党羽身上找突破口,先易后难,各个击破,最后再审张子强。眼下先把他晾在一边,使他逐渐焦躁不安,心理压力增大,那时再动手不迟。

…………

到1998年5月底,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张子强外,都已经供出了基本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手中,已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对张子强发动最后总攻的时机成熟了,“9810”专案的侦破大会战,进入了最后的关键时刻。

6月下旬的一天,张子强被带进了预审室,他早已被关得不耐烦了。他用手拍打着椅子对审讯人员吼道:“你们算什么,抓我这么久,还不让我见家人,你们违法!”

审讯人员依然心平气和,不急不躁,拿起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翻开其中一页递给张子强,说:“你到底是谁,真是陈庆威吗?”张子强这才醒悟。

原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不讲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直到弄清其身份时起才开始计算羁押时间,因此公安机关根本不存在什么超期不超期的问题。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张子强低头看看有关条款,暗骂自己失算。……口气已经明显软下来了,“让我回去好好想想。”

自从张子强被押在看守所以来,公安人员针对这名“世纪贼王”为人豪爽,又爱面子的特点,采取了相应的灵活措施。张子强平日生活奢侈,花天酒地,现在被关在看守所里,实在受不了这种受限制的清苦生活,他提出来要吃西餐、吃水果、吃糕点等,公安人员经过研究,认为对这样一名特殊的“贼王”,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以利于侦破工作的开展。每次审讯期间吃盒饭,张子强总要先看看审讯人员吃的是不是和自己的一样,结果他发现,大家每次吃的的确是一模一样,他们吃的一点也不比自己的好。这样,他才心满意足地捧起自己的盒饭大嚼。

每次审讯结束,押他回关押仓,看守总是要张子强先蹲在地上,等仓门打开后,他才能起身进去。一天傍晚,审讯结束,张子强突然提出一个要求:“阿Sir,我张子强是龙头老大,可每次问话回去都让我蹲在地下,隔壁仓里都是我手下的兄弟,让他们看见,我的面子往哪里放?”

办案人员为了满足他的虚荣心,同意了他的要求,从此以后,他可以不必蹲在地下等关门了。尽管这都是生活中小事,但审讯小组却认为,对待这样一名江洋大盗,只能运用充足的证据、强大的心理战术和充分的尊重,才能使他心服口服,最终彻底打败他。

7月初……张子强心知大势已去。这天晚上,他似乎有开口的迹象,审讯人员都来了精神,凝神细听,张子强今天谈兴甚浓,把他从70年代到90年代的个人经历讲了出来,甚至还大谈他的人生哲学和处世之道,以至于个人的家庭生活,但就是绝口不提案件。

这一晚他兴致真好,一口气从晚上讲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而审讯人员始终聚精会神地仔细倾听,生怕漏掉一个重要细节,午饭后,张子强提出要睡一觉,审讯人员本能地感到,张子强这次该开口了。

下午,审讯继续进行。张子强这个号称纵横黑道几十年,猖狂不可一世的匪首巨盗,双手支着脑袋一声不吭,连手里拿着的矿泉水顺着他的头流下来也浑然不觉,沉默了许久!张子强长叹一声,抬起头,对审讯人员说:“你们让我说什么?”

“他终于肯招了”,两林心中一阵惊喜,但脸上仍不动声色。

“谈谈你们一伙人犯下的案件。”

“从哪一次谈起?”“这要由你自己考虑。”

“好吧,就从两次绑架说起吧……”

这时的张子强,虽然已经准备认罪,但言谈中仍然不失豪贼风范,“我与被绑架的富商谈人生,谈身世,谈在这世上的为人之道,我的人生信条是:我在这世上不能让自己受穷,我没时间和耐心从正经生意上挣钱,我不能像一般人那样辛苦劳动……我要富起来,就必须采取一些突破性的手段。在这个世界上,钱是最重要的,没有钱什么都不行。但要绑架这些有钱人,也只有我一个人能干,别人是干不成这些大事的。”

他一边说,一边不时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敲打椅子来强调自己的话。

一代贼王张子强,在负隅顽抗6个月之后,终于败下阵来,交代了他策划参与的涉及粤港两地的多宗大案。在总结自己失败的原因时,张子强不无感慨地说:“看来我低估了大陆公安的能力!”

…………

那些怀疑中国公安只是靠严刑拷打才能迫使张子强认罪的境外人士,与那些怀疑沉默权真的会放纵罪犯,会成为犯罪分子护身符、会削弱中国警察破大案要案能力的自己同志,看来,恕我直言,都在不同程度上,犯了与张子强有点儿相似的认识错误,那就是——“低估了大陆公安的能力”。

在广东警方的破案史上,能说明和代表了中国公安这种大智大勇而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杰出破案能力的案例,还有许多许多。如1996年番禺1500万元大劫案,这宗建国以来首屈一指的最大数额、手段最凶残的银行解钞车劫案,其疑犯何伟光等4人落网后,一直钢牙铁嘴,死不交代作案的经过。广州市公安局九处的女预审员张京穗提审主犯何伟光时,与他扯起了家常。谈他作案害了妻子和儿子时,一番义正辞严的说话,却又充满了人性和理性,说得何两眼泪汪汪,最后坦白交代了作案的全部经过。

1997年,广州市公安机关侦破了杀人如麻的张治成杀人抢劫集团案。手上有16条人命血债的张治成匪首,进了审讯室,瞪着两只死鱼似的眼睛,一言不发,自我行使了“沉默权”。但最后,不打不骂,无须“大利伺候”,张治成还是在张京穗面前俯首称臣、下跪求饶,在逮捕证上签了名。

1999年7月,番禺区祈福新村,发生了一宗引起海内外强烈震动的七尸命案。审讯时,疑犯苏桂标气焰嚣张,向警察吐口水。张京穗审讯苏时,决定从尊重人格入手,消除他的抵触情绪。她让人给苏桂标松绑,换身衣服,杀人不眨眼的悍匪苏桂标闻言,顿时流下眼泪。这个蛮横不可一世的牛魔王,不但马上表示认罪服法,交代了与同伙作案的过程,还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起出凶枪,交代了弹道痕迹变异的秘密,使得这宗错综复杂的枪杀凶案,全部水落石出。

马鸿年、傅怀保、林文、林伟雄、张京穗……一个又一个杰出的中国刑侦警员,一个又一个以法理服人、令疑犯服法的精彩破案故事,这正是中国警队破案能力的优秀代表,这也是中国警察的真实形象,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中国警队的正义之光!

可惜的是,我们过去对中国警员这方面的形象实在宣传得太少。中国大量的刑事案例都已深刻地说明了:“沉默权”的实行,并不一定会削弱警方的破案能力;而“刑讯逼供”,也不一定能提高警方的破案能力。而实践的后果,有时则正好是恰恰相反。

从哲学上说,有矛,就必有盾。有更坚固的盾,就必然促使进攻一方改进自己的矛,使之更坚强、更锐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的实行,给了犯罪嫌疑人一个更坚固的盾,这就势必促使中国警队的破案能力这支矛,从过去长期的以人证(口供)为主的模式,迅速转变为以物证(其他证据)为主的现代刑侦模式。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和改进,除了要以上述的优秀警员为榜样,广泛深入地全面地提高中国警察的队伍素质之外,司法机关还要加大刑侦设备技术力量方面的资金投入。这样一来,警队的装备精良、人员的素质提高、破案的手段高强而整体的形象又文明进步,这样的一个发展前景,实在是可以预见得到的。而这样的一个良好结局,实乃中国全体人民之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之福,也是中国警队自身之福。

换言之,沉默权的实行,必然使“魔高一尺”,而“魔高一尺”的必然后果,就必定是“道高一丈”。而最大的得益者,首先就必然是中国的警队!

站在哲学的角度看问题,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赞成实行“沉默权”?

而站在中国要加入世贸,要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改革开放事业的角度看问题,则中国的司法规则要与国际准则接轨,在中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要实行“沉默权”,便已确实无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实际上,中国司法要更文明、更进步,要与国际先进潮流接轨的趋势,已日益一日地表现得很明显了——

公元2000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分别穿着崭新的被统称为2000式的西服式法官服和检察官制服,出现在全体代表的面前。

代表们获悉:中国将对沿袭多年的检察官、法官着装作出重大的改革。

改革的明显特点是: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的制服,都取消了大沿帽、肩章、领花等军事化色彩较浓的服饰,而代之以能充分表现文明司法理念的西服式制服。服装的颜色,也改为国际化的并能体现司法权威性、严肃性的深色调。

更有趣的是,新式法官服上几粒小小的纽扣,甚至都蕴含着极进步的法理学思想。你知道这些纽扣的秘密吗?据肖扬院长介绍说:纽扣上铸有中国法院的院徽;袖口上的4颗纽扣,代表由中国四级人民法院所组成的“独立审判权”;而衣服上的两颗,则代表着“二审终审制”。在新式检察官制服里,亦蕴含了许多现代法理学的微言大义。据权威人士介绍,“彻底改革”后的检察官制服,“突出了法治思想、人权思想和平等诉讼思想,更与国际接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根林指出:检察官摘下大沿帽、服饰平民化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公诉人与被告人处于平等地位,改变了过去检察官作为公诉人给人造成的一种盛气凌人、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感觉;二是表明检察机关从形式到内容实质,正在积极推进司法公正工作。

而公安呢?则众所周知,全国公安干警已在2000年10月1日统一换上了“99式”警服上街执行勤务。在国庆节那天,满街崭新的、与国际警服主流相一致的蓝灰色警服,取代了市民司空见惯的绿军装,成为了中国51岁生日那天,全国各地一道亮丽的风景。

新的警服,已大幅度地消除了传统中的军队型、暴力型、刀把子型的色彩,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文明执法的现代司法新观念。

一股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时代潮流,已在中国公检法等全体司法队伍中奔涌。这股潮流带给中国的,将是中国社会全面的文明与进步。

沉默权的实行,最大的得益者,说到底,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

当沉默权一旦在中国正式确立之后,可以肯定,中国各地法院要面临的诸多改革中,有一项改革是势在必行的,那就是一铁笼子必须搬走,一切有违平等精神的东西必须从法庭上永远消失。

笔者在提笔写下本节这个标题的时候,实际上是预定了一个大胆的假设——即:在中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

假如在中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那么,不管它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有一点都可以肯定的就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司法的公正,便将会产生许多可喜的、连环的变化。

尽管,现时去谈论这些变化还是有点为时过早,但闲来无事,我们也不妨来侃侃大山。

首先,随着沉默权在中国的确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文明”,将率先出现在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这些侦查机关的办案模式,在“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条新规则的制约下,将自然地从过去5000年传统的以获取人证(口供)为主的粗放式刑侦模式,转向以获取物证(验血、验痕迹、验DNA等)为主的现代科技型刑侦模式。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策略,也将从过去流行的“诱供与逼供相结合”的“义务本位”策略,自然地转向以尊重疑犯人格权利的“权利本位”及转向“同情式讯问与揭露式讯问相结合”的策略。与此同时,因客观上有了“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样一条游戏规则的存在,又因刑侦科技的进步而使口供已在事实上失去了“证据之王”的作用,以前曾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野蛮现象,便在许多情况下显得实无必要,因而会大大减少。种种变化的良性循环,会令到人民警察的整体法律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正义卫士”的正面形象,都相应地得到大大的加强。

这种种变化和进步,平心而论,的确是中国社会的法治之福,也是中国警队的自身之福。

其次,“制度的进一步文明”,亦将会渐次地出现于中国的法庭。

今日法院,我们的法官们早已不再戴着“大盖帽”了。而法官的选拔和法院院长的任命,也已开始更多地从受过严格法律学业训练的学士、硕士、博士生中遴选,而基本不再像以前那样大量地在退伍转业军人中去进行。这种种进步,已初步地体现了一种法制的民主和法治的理性。但,不知你曾注意过没有:在所有刑事案件的庭审形式上,中国各地的法院,却都还拖着一条旧制度的尾巴?

这条旧制度的尾巴就是:法庭布置的方式、结构不合时代。现时,中国各地法院刑事法庭的布局结构,仍然与封建时代县官大老爷们的“坐堂审案”式布局十分酷似——法官高居坐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分列两边;而被告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现时未经审判、未经定罪因而依法仍需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却孤零零地被围隔在法庭下面的一个铁笼子里或木栅栏里,孤立无援地等待着公诉人和法官的盘问。这种显然是围绕着“审问被告人”的司法思路,而不是出于“诉讼双方参与人平等辩论”的思路来设计的法庭布置,明显地,背离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制度精神。

而最令外国法律界人士惊讶的,就是那个“铁笼子”!一些欧洲的法学家,曾心情沉重地对中国法学界的同行说:在他们的国家里,如果法庭把被告人当作怪兽动物般放在这个笼子里的话,那么,被告人就肯定会告到欧洲人权法院去,把他们的国家也放到这个笼子里(当一回被告)!因为,这是一种明显漠视了被告人人权的做法。

当沉默权一旦在中国正式确立之后,可以肯定,中国各地法院要面临的诸多改革中,有一项改革是势在必行的,那就是——铁笼子必须搬走,一切有违平等精神的东西必须从法庭上永远消失。法庭的布置,将按照世界各法治国的惯例改革为“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的审判席依然高踞座上,这体现着法律的尊严,也代表着法律的中立、公正和不偏不倚;而控辩双方的控告席、辩护席,则作为平等的“诉讼参与人”席位,并排而设,即面向法官席,分列两边。整个法庭的设置,呈现为一种正三角形的状态。被告人,届时将不再被孤零零地“打入另册”——摆在中间“示众”和供人参观,而是安坐在辩护席上、自己的辩护律师的身边,以便随时可从律师处获得必要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而说来也好笑,经常要站出去“示众”和进行辩论对抗“表演”的角色,却交给了双方的代理者——检察官和律师。

这就是与国际潮流“接轨”。

这就是中国加入WTO之后,要大力营造一个与世界法治潮流一致的法律环境的大趋势。

基于这种大趋势,可以相信,当“沉默权”在中国一旦确立之后,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方面,一定还会出现许许多多、方方面面极具深层意义的重大进步。这些进步,本书不能、也无必要在此一一尽列,但一言以概之,就是——立法,将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司法,将从“权力”转向“权威”;刑侦,将从古代转向现代、从“粗放型”转向“科技型”;法学,教科书将大幅重写;而公民,则将从历来那种普遍的不知法、畏惧法、敌视法和逃避法的蒙昧心态,转而开始变为一种普遍的知法重法、守法敬法和爱法护法的良好风气。这将是一种核子裂变式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在这种先进的法律精神、制度文明的良性连锁反应之下,有一个行业的蓬勃兴旺也就是必然的了。这个行业,就是——中国的律师行业。

有许多中国人,包括许多法律界的人士都曾误以为:律师这一个行业,是纯粹的“舶来品”,是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才从国外引进的一项西式司法制度。

其实,说起来,“律师”这一个行当,还真的是咱们中国人的伟大发明。

开个玩笑说,中国人一贯引以为豪的中国古代四大发明,还真的要改为“五大发明”才对。据《吕氏春秋》记载,春秋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多年前,即孔子还在世的那个时期,当时的郑国就有一个名叫邓析的人,专门以教人打官司为生。其律师费收费也非常便宜:小案子一件衣,大案子才一条裤。他专门在法律空子里搬神弄鬼,经常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赢;想让人罪名成立,他就一定能让这人身败名裂,弄得郑国社会风气大坏,法律的是非对错混淆,郑大夫子产,于是将邓析怒而杀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平心而论,子产与邓析,都是我们中华民族法律史上十分杰出的两个人物。子产的丰功伟绩在——“铸刑鼎”。公元前536年,时任郑国大夫职位的子产,不顾旧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坚决地把郑国的刑法铸刻在一个大铜鼎上,公诸于众。由此,中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明文法”,中国社会才进入了一个“法有明文”、官府贵族不可以再随意对民定罪、不可任意揉捏“内部政策”的法律新时代。铸刑鼎可说是中国历史上一件开天辟地、惊天动地的大事。而邓析的贡献,则在于他是史有记载的第一个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第一个“有讼无类”、为全体民众去争取“司法公正”的人。同时,在长期重农抑商的旧中国,他又是第一个开创了“知识经济”这种第三产业的鼻祖。至于他是否真的是弄得“社会风气大坏”今日读史的人们千万不要轻信。因为,只要想想慈禧太后是怎样咒骂孙中山,你就可以明白,此类的评语,往往都不大可靠。

可惜的是,子产还是把邓斩杀了。他勇敢地铸了一个刑鼎,但又恐惧地害怕一种由此而必定会产生的连锁反应!

他一手开创了一种“制度的文明”——明文法的确立;但同时,却又一手埋葬了一种“文明的制度”——律师业的萌芽。这真是一个历史性的悲喜剧。

好了,话又扯远了,我们还是回到刚才的话题上来——律师业真的是中国人的发明。

细推历史,当时世界的另一个文明开化的地方——欧洲的古希腊城邦里,象邓析这样接受经济报酬然后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还没有一个。而古罗马呢,这个号称全世界“律师制度最早发源地”的古城,虽然已在台伯河畔筑起了自己的城墙,但著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却还要再等200年后才能问世。没有法,自然就没有教人、帮人玩弄法去打官司的这个行当。所以,推究起来,邓析真的可以说得上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位开业律师。

但可惜,邓析生不逢时。中国的律师业虽然出现得早,但是被禁止和天折得也早。历代统治者都严禁邓析这样的“讼棍”来扰乱官威。宋朝法律把代理打官司、教人法律知识的行为定为大罪,明朝法律更把类似本书这样的普法著作也明令要“尽行查禁销毁”,贩卖者要打100大板和坐牢三年,而购买者也要打100板子。中国人民,也历来对这些“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持痛恨和蔑视的态度。所以,在这样的水土环境条件下,中国的律师业便只能是昙花一现,然后,便含恨而终。直至20世纪初,邓析被杀2500年后,律师制度才从西方传入,中国社会上才重新又有了正式的律师。

但其后的80年间,中国律师业也还经历了很不景气的三起三落。直至改革开放的年代,律师,才开始成为一个比较受人尊重的行业。

中国律师业的命运,真的是令人唏嘘。正如一位学者所云: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排除了人民的主动参与的。立法者希望民众最好都不懂法,只会顺着官人的指挥棒转,安安静静地做顺民。即使有了诉讼发生,也要完全相信那些所谓青天大老爷,相信他们绝对能够“食君之禄,为民作主”。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专门帮助民众咬文嚼字、辩驳是非、触犯官威的律师,自然就成了一个十恶不赦的职业,要遭到无情的打击和封杀。

但时代不同了。现代司法,讲究的是平等诉讼,提倡的是司法公正,实行的是权利救济。法治的第一要义,就在于全体民众要知法懂法、爱法护法,并能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保护自己。现代司法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权。而从古罗马以来,全世界无数司法事例都已深刻地说明了:一个对法律事务知之甚少的公民,如果想要真正地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好司法的公正和保护好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那么,最可靠的办法,就是通过委托一个品格良好、学识渊博的专业律师,来代替自己去打官司!舍此之外,别无它途。

在21世纪的中国,广大公民“寻求法援”的意识普遍高涨,这种情况,必然会令中国的律师行业,得着一片蓬勃成长的土壤。尽管在当前的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中国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但沉默权倘若一旦在中国刑诉制度中确立,那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就必然要向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有利于律师开展工作的方向加以改革。例如,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还要再提前;律师调查取证的职权还要再扩大;在庭审中,对律师合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官再不能完全置之不理。相应地,律师地位的提高,辩护作用的增强,就势必在司法活动中建立了一个使律师能大显身手的舞台。这种种改革,种种有利的因素,就势必将会带来一个中国律师业的春天。而中国律师业的蓬勃发展,无疑地,又将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事业走向一个更加文明的时代。可以说,律师业,是沉默权实行后的又一个得益者。

其实,在“沉默权”将会带来的中国司法改革一连串连锁反应中,最后的结局,就必然是中国的司法文明、司法公正更上了一层楼!而对于这种良好的结局、美好的将来,最大的得益者会是谁?毫无疑问,最大的得益者就是我们——全体中国公民!

中国宪法实质上早已默认了公民有“不言论”的自由亦即有“沉默权”的自由,换言之,“沉默权”,早就深藏在中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总精神里。

本书写到这里,我们已经可以清晰地得出了一个结论:古今中外无数残酷的、不人道的、不公正的“刑讯逼供”野蛮司法案例,已经深刻地呼唤了,在今天,在现代中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确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同时,我们还可以同样清晰地得出另一个结论:尽管沉默权在实践中还有种种片面性和潜在的弊端,但在中国加入世贸、加速走向世界、要加速与国际司法公正准则接轨的大时代、大背景、大趋势里,中国法律中要确立沉默权规则,已是一种呼之欲出的历史必然性。

沉默权,离中国人不再遥远。

沉默权一旦在中国确立,谁是最大的得益者?前文已经说过,是中国警队,是中国法治社会,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我们全体中国公民!沉默权一旦确立,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势将会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保障;中国的法治社会,势将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文明基础上繁荣发展。

但,即使是任何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在事实上都不可能完全消灭了侵权现象的产生。尤其在错综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里,“罪”与“非罪”的事实,往往会超越了司法人员的客观认识能力而迷离扑朔地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乃至一些清白无辜的涉案公民,其权利仍然会时时有被侵犯的危险。因此,中国人,有必要学会:如何用沉默权来保护自己。

相信,这是每一个读者都感兴趣的一个话题。

但谈到这个话题的时候,有两点是必须要先澄清一下的:

其一,沉默权所保护的,只是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不受刑讯逼供自证其罪的权利,说到底,它保障的是一种基本人权,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它决不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一把保护伞。一切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司法机关面前,不要以为凭着沉默权便可蒙混过关,本文不是、也不会教你如何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这里,笔者只想对犯罪人士先作一点忠告:只有老老实实认罪服法,争取“自首”、“立功”的机会重新做人,才是一切犯罪分子和误入歧途的人士惟一正确的出路。

其二,中国的刑事讼诉法至今还未确立沉默权规则。将来确立了之后,可能会怎样依据中国国情来调整有关的内容、形式、字眼等等,即具体会颁布什么样的条文,目前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所以,本文不能、也不想去越俎代庖,去扮演一个空想的律师的角色,教人怎样在一个个具体而微的个案层面上,如何运用一个未知的规则去打官司。

但本文能够做、也应该做的是,在中国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中普及宏观层面上的法理学常识,以增进他们的“权利意识”,增强以合法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以使沉默权一旦在中国确立之后,中国公民就能较快地了解这个规则和较好地运用这个规则去保护自己,最终的目的,是大家一起来较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因此,下面这四点法学的基本常识,笔者期望对一切公民们都能有所帮助……

一、了解你的宪法权利

一部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命运。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连建国之初的《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在内,我们可以说一共制定过5部宪法。

宪法改制如此之频繁,可以想象中国人民命途之坎坷。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1988年和1993年又经过两次修改。不过,这两次修订,反映的已不再是中国的苦难和动荡,而是中国法制的民主与进步。可以说,现行宪法——这个所有法律之上的根本大法,已绘制出了中国的未来:富强、民主、文明、法治,这都是1982年宪法的主题词。

在现行的宪法里,规定了中国公民有许许多多的权利。而对这些权利你又知道了多少?对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你应当尽量知道。

一般来说,现行1982年宪法里,规定中国公民享有10大类的权利,它们是: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申诉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保护妇女权、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保护权、华侨归侨受保护权。其中,与刑事司法涉案者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是前面的四类。

1.平等权

宪法的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什么是平等权?这句话一个最主要的意思就是:不论是什么人,不论是高官,还是平民,是好人,还是罪犯,凡是他们合法的权利,都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凡是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一律予以追究和制裁。虽然后面这点在实践中往往不易做到,但前面的这一点,“合法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却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依法去努力争取的。

2.政治权利和自由

主要有2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义务是不可推卸的。但权利则既可以坚持,又可以放弃。你有言论、出版……等等的自由,你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有不言论、不出版、不结社、不集会、不游行示威的自由。

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在“言论自由”这一条款中,实质上早已默认了公民有“不言论”的自由即有“沉默权”的自由。换言之,“沉默权”,早就深藏在中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总精神里。

沉默权,将来必定会成为中国公民的一条明确的政治权利。

3.人身自由权

主要有4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搜身。(宪法第37条)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打骂和刑讯逼供)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8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入屋搜查。(宪法第34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

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1982年宪法第41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在新中国历次宪法中还是破天荒地第一回。这就表明,在中国,国家的主权在民,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只是人民的公仆。因此,人民有权关心国家大事,有权监督所有公仆的工作,对他们的缺点和错误,都有权提出建议或批评。对他们的违法犯罪失职行为,有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41条还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的时候,有权提出申诉,并且有依法取得加害一方的赔偿或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在1954年宪法曾经作过规定,但后来的1975、 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这一规定,现行宪法又予以恢复了,这是时代的进步。

理论上,中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全世界最多最多的。这些权利,全都明明白白或半明半白地写在各种法典上。而实际上,中国公民能够享有的权利,却往往是很少很少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人一般都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了解了这些宪法权利,你就可以知道:中国公民,在法律上,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检法司法人员、各级各部门衙门中的局长、处长、科长甚至市长们一样,是完全平等的!而且,那些公仆们,还是在为你服务的。因此,如果一旦发生了什么官民纠纷或法律官司,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拿出个主人的态势来,要求那些警察、法官、政府官员们,平等地坐下来,有话跟我好好说。不得打我骂我,侮辱我的人格,伤害我的身体和生命,否则,法律在上,我势必依据法律,“告那家伙!”倘如此,有了一个平等的开始,“司法公正”就实现了一半。

二、熟悉你的刑事诉讼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修订,通称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大致上有人身权、辩护权及程序救济权三类。

1.人身权

主要是宪法所载明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新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也从“严禁”检控方滥施非法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保护”被告方的人身健康、尊严等权利,半明半白地展示了:被告方有“沉默”的权利,以及,有“不用负举证责任”的权利。

如涉及司法的需要,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措施的时候,这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情况都比较复杂,且留待下面专门再讲。

2.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律师;二、单位推荐的人;三、亲友……”。

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即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这条规定里,允许律师在警、检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代理活动,比过去只在法院庭审阶段才准许律师参与的规定宽松得多了,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很大的好处。这条规定,其实距离沉默权只有一步之遥了。如果将来确立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则很可能在警察拘捕他的同时,就能够大声说:“我有权见律师。”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9条还规定了“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第93条规定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60条规定了“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180条规定了“被告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等等。

3.程序救济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检控的一方,为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而有权提出一些主张。如新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吃请受礼关系的,被告方有权要求他们在本案中回避,而另派他人来审理本案。其他的,还有第1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权利。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辩方律师能否有足够时间来进行应诉准备的问题,也是被告人权利中不可忽视的一点。

应该指出,中国人目前的救济性诉讼权利还是不多的,很薄弱的,如沉默权还未正式确立,“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在检控方”等规则亦未明确以“被告人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随着中国司法的进步,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必定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

在中国人传统的司法观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天生就是低人一等的,在公堂之上,从来就只有被人怒喝着“从实招来”,否则便“大刑伺候”,任由衙差狱吏鱼肉宰割的命运,这种观念现在要加以改变了。熟悉你的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你的刑事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就能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有意无意中对你的非法侵害,能有效地防止“无罪变有罪”、“轻罪变重罪”、“重罪变死罪”等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保障你自己的权利,其实就是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司法公正的崇高理想,其实在许多时候,是要靠执法者、裁判者和被告人犯人甚至是真正的罪犯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的!

“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哲学!这就是法学中的哲学!

前面已经说过,沉默权的主要作用,是用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的。而保障人权,本来就是中国法律的一贯宗旨。

对于那些货真价实的、审理清楚的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中国法律也一贯严格地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和基本人权,有什么罪就判什么刑,有多大的罪就判多大的刑,并不因“他有罪”,法律就无视他应有的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基本人权。举个例子来说,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罪犯在关押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察院、法院、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吃、穿、住、用、医疗等物质由国家予以保障,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

——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以上,大体上介绍了中国的刑事涉案人,在涉及刑事诉讼案后,他应该享有的和还能够享有的一些最主要的公民权利。

无论是在涉案初期的侦审阶段还是庭审阶段、服刑阶段,无论你是清白无辜的人还是罪有应得的罪人,中国人,都要记住你的公民权利,都要用合法的权利来保护你自己。请记住这一句话:保护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司法的文明和公正!这是与中国法律一贯的精神相符的。同时,不管中国法律有没有实行了沉默权,涉案时,你最紧要记住一条现有的刑事权利——即是新《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凭口供不能定罪!如果你也清楚这一条规定和权利,相信再也没人会逼你的口供。

三、我们到底能被关押多久?

这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是一个相当复杂、不易说清的问题。

一方面,依据宪法,对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问题,中国的有关法律显示了严格的保护精神。从刑事扣留、逮捕到审讯等各个环节的羁押时间,法律上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如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不超过14日,逮捕后的起诉审查期不超过45日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高度尊重和严格保护。

但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着日益复杂、牵涉面广、地域广阔而且罪案不断上升甚至急剧增多的现实,如此紧迫的羁押办案期限,却又令中国的公检法三家,面临着日益沉重的巨大压力,有时,甚至是面对着不可能克服的困难。因此,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使命感,对破案灭罪的责任感,都强烈地希望羁押期限能够放松,能把犯人再关久一点,再争取多一点时间,去把案子查个水落石出。

法律规定与司法现实,产生了日益强烈的反差。在这种情况下,越是忠于职守的司法人员,就越是感到非常苦恼。不得已,各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足政策、用活政策”的现象,就在司法实践中频频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能被人钻空子的情况下,各种滥用权力、司法不公的现象,就是很难避免的了。

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关押的现象,与刑讯逼供的现象一样,都成了中国司法中的一个头疼现象和老大难问题。

在一般的情况下,一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到底会被关押多久?这真是一笔难以说清的糊涂账。

让我们努力来试一下算算这笔账。

根据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如果一个普通公民被怀疑犯有某种普通的罪行,公安机关对他的拘留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天。但是,如果他被怀疑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对他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

在这期间,如果他遭受到逮捕,那么,他从逮捕之日起至侦查终结,可以被公安机关合法关押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如果涉嫌人涉及的案件很复杂,以至在此期间内对他的侦查不能终结,可以经一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他再关押1个月。

如果该嫌疑人处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或者涉嫌团伙大案或流窜大案或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复杂大案,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对嫌疑人再关押2个月。

如果该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徒刑以上的,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未能终结对他的侦查的,经省检批准,还可以对他再关押2个月。

这样,如果这个嫌疑人是足够的不幸和倒霉,那么,他自被逮捕之日起,被公安机关关押的时间可以长达7个月。

但这还不算。如果在侦查阶段羁押期满的最后一日,如果又发现这个倒霉的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则从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即又可对其再关押7个月!前后相加,即是14个月、一年多。

这还不包括下述两种情况: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好像张子强一样自作聪明地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法律规定是从查清其身份姓名之日起开始计算关押期限。你一天不讲清楚自己的身份,你这一天的牢房就白坐,要关多久,这个问题则要问你自己。第二种,因很特殊的原因,在很长时间内不适宜交付审判的特特大、特特复杂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期审理。虽然这种情况自有史以来还未曾发生过,但一旦发生了,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假设不出现最后这两种无限期关押的特殊情况,则犯罪嫌疑人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侦查终结为止,光是在公安机关手上,最长的羁押期限就可达15个月另7天,即457天,10968个小时。

而在检察院手上,从起诉审查到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的最长期限为三个半月。在此期间,如果发生改变司法管辖权的情况,则又可以再加一个半月。

简言之,犯罪嫌疑人自从被公安拘留之日起,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他被送上法院正式接受审判之日止,最倒霉的、有可能在看守所里呆的最长期限,是20个月又7天,即607天,14568个小时,即被关押将近两年。

如果有极个别的公安人员滥用职权,钻法律的空子来规避法律,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或用收容劳教的行政执法办法来进行刑事侦查的话,则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时间,还可以比这个翻上几番!据调查,有些嫌疑人被关了四五年、七八年,不起诉又不释放,甚至一直无人过问的情况,实在是并非罕见。有一个地方,公安机关把人关起来后久久不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该地的政法委书记说:“干脆把他关死算了。”其实不关死,已经关了那么久,也与活埋了差不多了。

这些犯罪嫌疑人,可说是最最倒霉的犯罪嫌疑人了。

在这种长时期的超期关押之下,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几乎不可能不崩溃。一些犯罪嫌疑人连小时候与光屁股的“同伙”们“共同作案”、在别人菜地里偷吃了一个黄瓜的“坏事”也都“供认不讳”,而有些本来就是无辜的嫌疑人,为了早日得到公正的审判、早日摆脱这近乎无限期的关押,不用刑讯逼供,就不得不违心地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对“罪行”作出了供认。由此可见,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一样,都是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一种粗暴践踏。

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就要善用沉默权。无论是清白无辜者或是真正的犯罪者,一被关押,即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案,主动说出真实情况才是上策。这样做了之后,如再受到非法的侵害,如再逼你承认根本不存在的犯罪,或逼你把轻罪招认成重罪的话,你才坚决实行沉默权。而把一切事情,等到“我的律师来了才说”。

沉默权,不可滥用,而要善用。沉默与不沉默,目的和标准都只有一个,那就看: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四、树立你的法律援助意识

谈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问题,这就谈到了本篇的主题和终结。被告人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最好的办法,就是请一个好的律师。

沉默权的实际作用,首先,就是用来保障你的基本人权,用来防止对你刑讯逼供的野蛮司法行为;然后,就是为你创造了一个条件,让你能有机会去寻求一个法律的援助——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打官司的援助,以防止因你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足而可能导致对你不利的判决的产生。因此,沉默权本身就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能唤起你的“寻求法律援助”的强烈意识。

在中国,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教授如果涉案进了警局法庭,他也很可能会因完全不懂诉讼知识,而在回答讯问时完全不懂得保护自己。一般的平民百姓亦都是如此,或更甚。一般的驾车人士,如在荒山野外汽车抛锚,都懂得打电话呼叫拖车,“申请救济”,但进入警局法庭上,却为何不懂得“申请救济”呢?说起来,这真是中国人普遍存在的一个法律援助意识薄弱的死穴。

你应该申请救济!

中国的法律保障你有申请救济的权利!

如果你破产贫穷,你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而在上一节里,我们已经提过:一个公民,如果想真正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好自己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便是委托一个品格良好的律师来代替自己打官司。

因为让每一个人都熟读所有法律条文是不可能的。

每一个人都天生能言善辩、都善于从法律上保护自己也是不可能的。

但,让每一个人都树立起“涉案时,找律师”的意识,则是完全可能的。

中国人,究竟应如何去保护自己?

最佳的答案就是——“我有权保持沉默”!然后,就“我要求见律师”。

知道自己的权利,善用自己的权利,增强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增强对司法正义的信仰。这样,我们便不仅能保护好自己,而且,我们还能在中国缔造出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生态环境,而让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子子孙孙们,世世代代,都生活在明媚的阳光下!

套用一句大俗话——众手浇开幸福花!

这就是笔者在21世纪刚刚降临之际,献给每一位中国人的一点祝福。

西方人为何能在短短的200年间富国强兵、后来居上地超过我们?而一贯自诩天朝上国、宇宙中心的中国,又何以会在2000年间停滞不前、落后挨打?“法律文化”这四个字,相信是帮助我们读懂全部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一把钥匙。

本书写到这里,已开始进入了尾声。

在前面的篇章里,我们从一个小小的沉默权问题入手,已经用了大量的案例,去探讨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司法文明。而在与读者说再见之前,笔者却还有点意犹未尽,还想再单刀直入地切开最后一个话题,即——什么是法?法律文化对我们的命运有什么影响?

这个问题,相信,这也是许多读者已开始感到兴趣的一个话题。

美国著名的律师兼哲学家J·M·赞恩,在其法理学名著《法律的故事》一开头就说:“人类的产生,只不过为世界增添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都拥有一定的行为法则。”这位普法著作的大师,一下子,就直捷简明地向我们挑明了两个最基本的法学问题——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的起源?什么是法?在中国人心目中,一提到“法”字,便马上会联想起那些铁面无私、冷酷无情的东西,所谓“法不容情”,冷冰冰,不近人性,那就是中国人对“法”字的感受。

但赞恩的感受就与我们大不相同。他在书中议论到:什么是法?法律不外乎“人情”。法,说到底,其实只不过是人类在求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那些顺应自然规律而形成的“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这些规则、准则,其中一部分足以对全社会产生巨大约束力的,后来就演变成为“法律”;而其他的部分,对全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弱的,就会慢慢地、逐渐地演变成为各地的“社会习俗”、“风土人情”。什么是法的起源?赞恩又议论到:法起源于动物的本能。动物群体中的每一分子,都会很自然地学习着和自觉不自觉地被驱使着,去使自己的行动符合本群体的“习惯”。以本群体习惯的行为方式,作自己的行动方式。这就是本能。所以,赞恩认为:本能,是一切动物行为法则的源头。如果有一群动物后来建立了一部法律的话,那么,这一群动物的本能,也就是这部法律最初的源头。

人也是动物。人类的本能,便也是一切人类社会法律法规的起源。以人性为根本,以自然规则为蓝本。人类生命的本能就是法!法就是起源于自然的规则和生命的本能!

在所有世界各国的法学教科书上,被十分严肃的学究们用十二万分枯燥烦冗的句子定义得五花八门、描述得云里雾里的这两个法学基本问题,其实就是如此地简单。顺应自然的规则去做事,按照群体的习俗去处世,去生活,这就是法。起码,这就是原始人最朴素的法。于是,一切法律的故事,便都可以从那些最早期的人类、最自然的行为法则里开始。而所有现代文明的法律精神,如公平、正义、权利、法治等观念,便都可以追溯到很古很古的时候,追溯到世界各地那些半人半兽的怪物们在努力地学做人的时代里,和后来,成功地做了人之后的传统中。

这样,慢慢地,就产生了西方人的“自然法学”,产生了一种以“公平、正义、天理、人权”为核心的法学思想。

的确,今天,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认识到:“公平”和“正义”并不是哪一个法学家、思想家的发明,而是原始人在其漫长的进化岁月里,在其从猿到人的大跨越过程里,所形成的一种本能和共识。首先,对于原始人来说,自然环境本身就是自由平等的;天上的太阳,地上的河流,森林里的野花野果,明月清风,人人有份。所以,“自由平等”,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不言而喻的正义。然后,作为动物的人,人类的本能便是饮食男女,养育后代;而他在日常生活中看见别人怎样做,他的本能就是想:“我也有同样的权利像他们那样去做”。所以,当原始人为争夺食物、争夺配偶而产生矛盾冲突时,为了维护群体的秩序,也为了令那一段争执有一个了结,一种符合“公平”、“正确”的做法和惯例就会得到产生,久而久之,就终于形成了“公平”、“正义”这两根人类大厦最重要的支柱,而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法学也就由此而产生。法律,真的不是什么立法者或伟人的杰作,更不是什么小人得志者炮制出来并强加于人的胡说八道。法律,是那些默默无声的、微不足道的亿万大众,在千千万万年日常的吃喝穿睡、生儿育女、摸鱼捞虾、柴米交易等平凡琐碎的生活中,持续地建立起来的关于人在这个世界上怎样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如何相处而又能合乎“天理”的规则结构。“这些亿万大众勇敢地经历了无人喝彩的生活,最终安息在无人拜谒的坟墓之中”,但在他们的身后,在那堆被称之为“历史”的垃圾里面,却留下了“公平”和“正义”这两个闪光的法则。起源于“自由平等”的本能,产生于“公平正义”的习惯,而成型于“权利义务”的模式。由此而观之:法律不外乎天理!法律不外乎人权!

这样说,似乎有点儿惊世骇俗、离经叛道。但它却是事实,也是法学和历史的真相。讲到历史,这就终于讲到了本篇的主题。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律文化,对这个国家民族的命运前途究竟有多大的影响?究竟应用什么样的眼光去重新打量、重新评价西方的法律文化和西方的社会发展史?究竟应该用什么样的史观去重新审视我们5000年的中国文明?又究竟应该如何,用超越一切前人的新史识,来重新认识和总结我们自鸦片战争以来一个半世纪的强国梦和奋斗史?笔者从研究沉默权问题开始,从对“法律文化”四个字的思考中,就朦胧地、幡然地,看到了一个中国历史研究的新方向。其实,“从历史研究的角度去解说法律,又从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去解读历史”,这一直是笔者在本书中强烈跳动着的一个心愿。

在本书中,读者们已透过许多经典的法律案例,看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许多不同点,从而已看到了东西方历史轨迹的一些本质的差异。西方的历史文化,基本上可说是一种“法律的文化”。这种文化的一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以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灵魂。所以,在西方的整部历史上,虽然也曾有过种种野蛮、黑暗的极悲惨的年代,但正义始终能在最后战胜了邪恶,真理总能在许多时候战胜了强权。由此,西方社会里,便总能有埋藏不住的理性,有人权,有活力,有朝气,有与时代共进的飞速的发展。

而中国(东方)的历史文化,基本上,则可说是一种“政治的文化”。这种政治文化的一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总是不惜以牺牲一切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的代价,来换取一种统治秩序的超级“稳定”。所以,在一部悠久的中国历史上,虽也曾有过四大发明等辉煌成就,也曾有过汉唐盛世等种种神话,然而,在一种长期以“精英淘汰”、“小人选拔赛”为基本机制的官僚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画地为牢式、封闭式的管治下,经济的停滞、思想的压抑、人民权利尊严的扼杀,社会活力的衰落,就成了中国历史的必然命运。这样,在天翻地覆的近代世界大变局中,中华帝国,这轮昔日曾经最辉煌的红日,命中注定,便再也无法挽回日暮途穷的悲歌。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这就是东西方文化内涵的最根本的不同。

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这就是东西方社会最根本的差异。

而追求“公平正义”价值观,与追求“表面稳定”价值观的观念迥异,这就是东西方历史轨迹之兴衰殊途这里面最根本的原因。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氛围下,法律,几乎就从未发育成为过一种“文化”。如果勉强要承认中国也有法律文化的话,那么,中国的法律文化中,也可说是几乎就从未有过对“公平正义”自觉的追求!几千年来,中国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希望,从来就不是寄托在什么独角神兽和历代朝廷的煌煌大典法律制度上,而只是寄托在不畏权贵的青天大老爷身上和专门与朝廷作对的绿林好汉如黄巢、李闯、宋江、洪秀全之流无法无天的“不法之徒”的身上,不是这样吗?讽刺得很,这就是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所谓的法律文化失败的明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与失败,与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丑恶与腐败,相辅相成,交织在一起,从而才导致了中国社会2000年来整体的落后与历史性的失败!这就是我们越来越能够看得清楚的一个结论。真的,如果你尝试一下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观察历史,那么,相信你对全部人类的历史,包括中国人、东方人、西方人的历史,便会有一番豁然开朗的感悟。

其实,早在100多年前,一位“睁开眼睛看世界”的中国人严复,在翻译出版西方法学著作时,就早已惊讶地发现了这个事实,那就是——一向被我们视为蛮夷和海盗的西方人,其法律文化方面的成就,其实,却远远超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之上。

西方人对“法律”一词的理解,从古至今都是“公平正义”这四个字。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到英国的习惯法、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刑民劳工行政法、直到美国的宪法,其法律之公正平直,其体系之博大恢宏,其学说之自由平等,其影响之世界风行,种种事实,令当时自大的中国人目瞪口呆。

曾经有哲人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其他的发明,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从这个角度来反观中国,5000年来,我们的法律便只得“刑罚镇压”这四个字,中国社会的驾驭者从一开始便走入了一个歧途。在中国的官僚和文人心目中,从来便不知“公平正义”为何物。法中无正义,则中国的官吏便常常是对法律视若无睹,甚至是执法犯法,而中国的人民便常常是愚昧无知和对法仇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冲突,倘若不能经常经由公平正义的法律途径来及时化解的话,那就只好堆积起来,积少成多。堆积如山之后,那就只有等待战争和暴乱来清算了。千百年来,中国历史上便一直是农民起义和战乱不断,而中国社会,更一直是在一种内部自相残杀的轨道上恶性循环。折腾来折腾去,到最后,中国大地上,是既无法,也无天,只剩下一片文明的焦土。

最可悲的是,对这种“恶性循环”,我们有些史学家竟然还称之为“历史进步的动力”!这真是应了鲁迅先生的那句讽刺,就是:“疮疗流脓,美如乳酪;红肿之处,艳若桃花……”平心而论,在我们的历史中和法律中,几乎就从未有过什么对公平正义、天理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内省和思考。在这样的“法律文化”传统下,苦难的中国人,有什么办法能不丧失了昔日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中华帝国,有什么办法能不日甚一日地走向腐败堕落、日暮途穷?西方人为什么能在短短的200年间富国强兵,后来居上地超过我们?而一贯自诩为天朝上国、宇宙中心的中国,又为何会在秦汉以后2000年间停滞不前、落后挨打?除了马克思先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学说和王亚南先生的“官僚政治”学说之外,“法律文化”这四个字,相信是能帮助我们读懂全部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

这四个字,其实也是可以破译大部分世界历史的一把钥匙。

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律文化的传统,许多时候,是关系到这个国家民族命运盛衰的根本!虽然各国文化无优劣之分,但中国传统的文化和传统的法律文化,无疑从近代以来便开始显得越来越不适应这个世界!

回顾和反思一下中国人百多年来的救国道路和强国梦,你会发现:百年中国,其实一直是在自觉不自觉地“西化”。清政府修订律例是被迫西化,孙中山建立民国是主动向西方寻找救国道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建国初期的“全盘苏式”,更是前所未有的全盘西化。到今天,中国加入世贸,要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要与国际司法文明准则接轨,这虽不能说是在“西化”,但毫无疑问,我们是在越来越主动地、心甘情愿地吸收着西方先进文化的影响。百年救国,百年梦寻,我们其实都是在一条“向西方学习”的路上摸索。抛开向哪一国学习、向什么主义学习这一点先不说,仅从“学习”二字的本质而言,中国人,其实是一直在力求适应这个世界!

鸦片战争以后,一向闭关锁国、自我感觉良好的中国人,除继续保持对洋鬼子的强烈仇恨之外,也渐渐地开始知道了自己的某些不足。

最先是从器物生产上感觉不足,于是,便有了学洋鬼子造洋枪洋炮的洋务运动。然后,又渐渐地从经济政治制度上感觉不足,于是,便有了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但从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迄今为止,已经是160年了,中国人为独立自由、繁荣富强所付出的代价,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民族付出过的都要大得多和惨重得多,而中国大地发生的各种社会变革和社会震荡,也远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剧烈得多和频繁得多。然而,时至今日,虽然独立自由早就有了,各种日式,欧式,美式,苏俄式的机器和政治经济制度也搬来了一大堆,但强国的梦想呢?现代化的宏愿呢?只要不是阿Q精神,便所有的中国人都不能不惆怅地看到:我们距离成功的目标,依然是十分地遥远。

是什么原因,令我们总是赶不上世界?这便令焦虑的中国人,不能不再从“传统的文化”这个最深层的地方去感受自己的不足。

其实,自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就已经看到了中国旧法律文化的许多不足。

而今天,许多优秀的法学工作者亦早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就必须要大力重建中国的法律新文化。

因为在中国,如果不建立起一种新的、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就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而没有法律的现代化,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其他的什么“化”!

一个不尊重公民权利的民族,不可能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

一个长期容忍野蛮司法习惯的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和谐幸福的社会!

而一个妄自尊大、盲目排斥全人类先进文化成果的国家,在现代,不可能成为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

如果没有一种新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作灵魂,那么,面对着一大堆引进回来的现代科技、经济、政治、司法制度,我们中国人,依然会“拿着鞭子去赶汽车”。

百年救国,百年寻梦。

百年梦寻,百年梦醒。

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历史100多年来的社会进程,其实,就是一个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权利、为建立民主法治制度、为实现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而前赴后继、不断奋斗的悲壮过程。这个历程虽然十分艰难曲折,但,它却是我们这个伟大的民族要实现重新振兴的惟一的一条道路。这才是百年历史中最粗大的一条主线!用这个观点来观察历史,去展望未来,对中华民族的未来路向,我们已看到了一幅令人振奋的新图景。

中国人理应对世界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但前提是,我们必须与现代世界司法文明的基本准则尽快接轨。这就意味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必须要尽快来一番脱胎换骨的改造。

如此做来,对于灵魂深处深藏着一种天生的自豪感的中国人来说,必不可免地像蝶要破蛹、蛇要蜕壳一样,是一件极为艰难痛苦的事。但蝶破蛹而变凤!蛇蜕壳则成龙!只要我们这个社会的生理上还有一个必破必换的机能,我们这个民族的心理上还有一丝必蜕必变的觉悟的话,那么,正如梁启超先生80多年前所预言的那样:把那不可逃避的艰难苦痛都经过了,中国人的前途,便将是另一个世界!

沉默权问题的出现,正好为中国的旧法律文化凤凰涅槃、为中国新法律文化的火凤重生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契机。

沉默权,已经形成了一个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的突破口。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是在沉默中继续变革进步?还是在沉默中再度守旧落后?中国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亦有权不沉默。

无论如何,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已逐渐地开始了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而21世纪的中国人,将要义无反顾地走向一个更广阔的世界,要责无旁贷地在一个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任重而道远。

当代中国人,在走向世界的同时,要做好世界也在走向我们的心理准备,做好对这个世界上许多新鲜事物虚心学习、友好交流和吸收运用的思想准备。那种把外部世界看成纯粹只是一片漆黑的森林和遍地大灰狼的想法,只会令我们这个伟大的民族,再一次变成童话中虽勤劳、善良但并不勇敢的三只小猪。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在21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之时,中华民族走向世界的大幕已经拉开!当此时候,我们应该大声欢迎——沉默权走近中国。

愿凤凰涅槃。

愿火凤重生!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学术泰斗。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何谓“国际司法准则”及“中国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征得陈教授和张先生的同意,谨将他们的大作《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改革》一文附录于此。供一切关心中国司法改革的读者朋友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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