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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65.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节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65.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2007年8月2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二)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九)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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