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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8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公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年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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