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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思考与建议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思考与建议谢海霞[1]摘 要 全球化对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所谓国际化法学人才是指具有全球视野与理念,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国内法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人才。国际化人才培养不是简单的外语教学+专业教学。国际化法学人才要求的是具有国际化的视野,能独立运用国际、

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海霞[1]

摘 要 全球化对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所谓国际化法学人才是指具有全球视野与理念,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国内法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人才。在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存在着多种途径与模式,不同的模式有不同的特点。其中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关键,只有通过确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与理念、建立国际化的师资队伍、采用国际化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模式,才能进一步推动法学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

关键词 国际化法学人才 培养模式 培养机制

全球化给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移民和环境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面对全球化,北美、欧洲、澳洲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率先参与,拉美、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掀起了新一轮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浪潮,推动了全球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中国融入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在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也是中国高等教育界从接触、到争论、进而认同并勇于实践国际化的历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或者说是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必然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2]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提出要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北京市要着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高国际化课程比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化人才。

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界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化给几乎一切法律领域都带来了非常惊人的影响,从法学角度看,全球化给各国的法律带来了冲击,法律的趋同化与一体化显著增强,尤其是在人权法、商事法、贸易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中,并且这一影响仍在扩大中,在国际、国内层面都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所谓法律全球化是指在国际社会里,法律制度向着同一化方向发展或延伸的趋势,它包括国内法的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全球化两个层面。”[3]

(一)国际化法学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何谓国际化法学人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指出:“国际化法学人才应该具有全球化视野和世界性思维,了解国际法(国内法包括在内)的基本法规、规则要求及国家制度,能独立解决或处理(调节)国际(包括国内)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事端、跨国诉讼的法律问题。”[4]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化法律人才与国际型法律人才是不同的表述,所谓“国际型法律人才泛指所有从事国际因素法律工作的人才,既包括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或机构等从事国际或涉外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者,也包括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从事国际法、比较法和外国法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人才”。[5]国际型法律人才是一种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语言素养、专业素养、人文与国际视野的素养、思想道德修养等。

还有学者从跨国法律业务的角度出发,认为跨国法律人才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以外,至少应当具备本国法、国际法、比较法、外国法的知识结构,同时还应具备熟练使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具有跨文化的理解和沟通能力,具有足够强的学习和适应能力。[6]这种跨国法律人才,其实是从国际化人才从事业务的角度定义的,其核心仍然强调这类人才的知识结构必须合理,具有处理跨国业务的能力,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等。

尽管学界对于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表述不同,但是其中的本质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综合各种不同的提法,国际化法学人才可以界定为:能够适应全球化的要求,以国际化的视野,在国际交往中能熟练运用国际法、国内法,独立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法学专门人才。

(二)区分几个概念

虽然培养国际化的法学人才是全球化时代的要求,是法学教育追求的目标,也是适应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结果,但是在所界定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上,有几个概念需要明确:

第一,国际化并不等于完全的西方化、美国化。虽然根植于资本主义土壤的美国式法律已经由跨国公司、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等输出到世界各地,但是将美国化等同于国际化,实质是对国际化的限制。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具有本质的区别之处在于,法学专业不仅要研究法学理论还要进行法律实践,而法律具有极强的民族性与地域性,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方面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在任何一个国家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审判、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要使用所在国的语言进行诉讼。同时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许多国家并不承诺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因此,外国律师在许多国家无法执业,在内国的业务仍然要由所在国律师完成。从这些方面看,在法律的许多领域中,使用外国语言从事法律业务是有限的,并没有无限广泛的空间。一般而言,法律中最具有国际性,最需要使用外语进行的业务主要是非诉讼业务、谈判业务等,这就决定了法律双语课程的设置必须要考虑社会需求,考虑其社会意义,因此,有些课程必须体现本国、本民族的特性。

法学专业在培养国际化法学人才时,应考虑法学学科的特点,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内容的时代性以及学科自身发展的需求,优先考虑国际性的课程,或者课程内容具有广泛需求的课程,例如国际法、商法等课程。以商法课程为例,国际社会在许多商事领域中运用同样的条约、遵守统一的规则,这样在学习这些课程时才具有普遍意义。例如关于WTO规则的学习,就具有普遍性。这些课程内容与国际社会接轨,符合国际化的要求,适合列在第一位阶考虑。第二层主要考虑具有一定的国际化要求的课程,例如民法、经济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基本理念和国际社会接近,并且在国际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但是,这些课程中有些极具本国特色的内容,无法用外语准确表达或者没有广泛推广的必要,此时,可以考虑将这些课程最具有国际性的一些内容列入专业课程。

第二,国际化并不等同于英语化。国际化人才培养不是简单的外语教学+专业教学。国际化法学人才要求的是具有国际化的视野,能独立运用国际、国内法律处理国际、国内法律事务。这不仅要求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备,还要求学生能灵活地运用法律,具有法律思维,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在处理相关问题的事务中,外语仅仅是工具。简单地将外语教学拼加专业教学,并不能培养出国际化的法学人才。仅仅外语好、能将法律用中文和外文说出来的人,如果没有国际化的视野,不懂得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那也仅仅充当了翻译的角色,而不是国际化人才。

以我国的实践为例,自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已经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有600多所大学开办了法律专业,同时也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外语人才,但是,有了这些法学人才、外语人才,是否就能说我国已经完成了国际化人才培养的目标了呢?从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实践就可以看出端倪。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无论是主动的起诉行为,还是被动的被诉行为,我国都不得不聘请所谓的“华盛顿律师”,即那些来自发达国家的律师,我国目前能处理相关问题的专家真的是凤毛麟角,缺乏大批的具有灵活地运用国际法、国内法的法律人才。究其原因,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因此,外语好才能胜任语言工作,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整个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程序上很多是英美法的思维,对于法律的运用又是围绕着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因此,能处理这类问题的专家必须精通专业知识,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还要熟悉英美法的程序规则,同时在运用法律语言上必须严谨。可见,如果仅仅外语好,是无法胜任这种工作的;反之,如果仅仅专业好外语却不行,也不能准确及时地驾驭整个案件的进程。

二、发达国家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推进,各成员方的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教育手段得以革新并呈现多元化,整个高等教育的竞争日益加剧,各国高等教育都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对各自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作了改革,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这对于我国高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7]

(一)以国际化为理念,调整人才培养战略

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一种新的理念,包括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科学研究的国际化和社会服务的国际化,其中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是核心。面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适应国际化的需要,以培养国际化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理念,并确定了人才培养的战略与目标。例如,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法国的法学教育也适应时代需要,要求学生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加强外语和计算机学习。同时,“随着跨学科法学教育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教学科研单位间开始注重相互协作,共同规划学位课程”。[8]根据法国高等教育相关法令规定,在设置跨学科专业学位课程时,应当保持主导专业课程不得少于学位课程总学分的一半。英国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将国际化作为其办学方略,以国际化作为办学目标,从学校师资、学生来源、教学与科研等多个方面走国际化办学模式,学院被公认为世界上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大学之一,使该学院成为全球活跃的国际研究中心和多元文化中心,其培养的毕业生在世界上多个国家服务,并在多个领域中受到了雇主的欢迎。

(二)改革人才培养的体制与制度

为了适应国际化的需要,一些国家积极改革人才培养的体制与制度。首先,各国逐渐由政府主导型向院校主导型转变,各个高校纷纷加强了对外合作,采取多种形式融入到国际化的潮流中。如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在发展模式的选择上,“一是突出其社会学科优势,坚持不断调整和拓宽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纳入更多的交叉学科,在最广泛意义上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二是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以此吸引人才,活跃研究并扩大学校收入;三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提高国际经验,使学院培养的人才具备竞争能力”。[9]

在管理体制上,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推动国际化,如德国于1998年颁布了新的《高等教育总法》,决定设立国际承认的学士课程和硕士课程毕业文凭,并依靠学分制改革,实现成绩和学历文凭的互认,实现国际学历、文凭的互认。日本的多所高校也开展了学分互认制度,为国际交流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三)人才培养体系的国际化

人才培养体系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内容等多个方面。在人才培养上,发达国家的大学非常重视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如欧盟大学采取双校园模式,有些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等。在人才培养内容上,注重课程设置的综合化与国际化,以国际化为目标优化各个学科课程的设置。例如,澳大利亚通过设置多种形式的国际化课程,让学生了解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内容,加大跨文化的比较,加强学生的国际交流。法国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则注重培养的目的性,对定位于教学、科研工作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

在具体组织教学中,发达国家的教学侧重学生的能力培养,并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法国虽然由各大学自行组织教学,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指导作业和实际应用三种形式,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还注重法学研究、逻辑分析方法的传授,同时通过案例辅导课,加强实务训练。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发达国家的大学以国际化战略来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例如日本积极吸纳国际化的师资,要求“教师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学术前沿意识,能够着眼于研究领域的国际前沿和研究成果的实效领先,而致力于科研对教学与人才培养的反哺”。[10]韩国的大学则重视教师本人及其研究的国际化程度,一方面通过引进海外优秀教师任教,或者强调教师的海外学习背景,另一方面,注重团队建设,通过高层次、多学科交叉,进行交叉研究。

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明确提出了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并在一些院系开展了国际化的试点工作。法学院也以培养国际化法学人才为目标,近年来修订了人才培养方案,将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加强了双语课程教学,目前有8门课程采用双语教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人权法、西方法律思想史、世界贸易组织法、欧盟法、英美契约法、比较法),同时为本科生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为双语课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学院每年还选派学生到美国,与美国波士顿大学、帕克大学以及北方州立大学等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每年都选派学生赴美国进行交流学习,并推荐优秀毕业生赴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地的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我院经常邀请美国、英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知名学者、教授进行学术讲座,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但是,与其他学校的法学院相比,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在国际化人才培养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师资的国际化水平不够

目前法学院有专业教师共28人,未聘请任何外籍专业教师,国际化的师资还未实现。在现有的专任教师中,其中具有海外1年以上学习经历的仅有4人,还不能胜任繁重的全英语教学和双语教学工作。从现有的培训课程及出国访学的情况看,学校并没有为双语教师开辟专门的培训体系或培训课程,教师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来开展双语教学,至于外语水平的提高完全靠自己努力。清华在开设双语课程的时候,年轻教师也是靠在新东方学习外语来提高外语能力。但是社会上的培训侧重于基础内容,而不考虑专业知识,因此专门面对专业教学人员的培训还存在不足。目前法学专业主要通过学校的多米尼肯项目来培训新的年轻的双语教师,但是这个项目时间短,没有针对性,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缺乏针对性,根本解决不了双语课教师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全部适应国际化的教学

国际化人才培养对培养对象是有要求的,学生至少要具备几个能力,包括积极投入到国际化课程内容学校的愿望与能力;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能阅读外文文献并使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具备国际化的视野,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知识。但是,目前对学生没有选拔考试,一些学生是“被国际化”了,缺乏学习热情与能力。同时,还有些学生虽然经过多年的外语学习,但是外语的运用能力较弱,对专业课的内容不理解,在用外语分析法律案例和撰写法律论文上存在着欠缺。

(三)课程的国际化不够

国际化的课程体系是开展国际法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学院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式还不能完全满足国际化的要求。其一,从课程设置看,国际化的课程不突出,囿于法学学科的特点,还是在围绕14门核心课程进行,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未将国际化作为单独的体系与指标加以考虑,因此课程国际化的质与量都不足。其二,课程的衔接不够。虽然已经开始了一些全英课与双语课,但是,课程体系之间的衔接,上课时间的衔接,课程设计的合理性与相关性,都考虑得不足,尚未形成系统性的课程体系。就法学专业目前的课程而言,最好的衔接方式应该是:比较人权法(第三学期)、专业英语(第四学期)、国际法(第五学期)、国际经济法(第六学期)、欧盟法(第七学期),这样学科之间互相衔接,能帮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同时如双语课程不集中,则不会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学习压力。其三,是国际化的教学内容的缺乏。国际化的教学既需要国际化的理念,也需要国际化的内容。从教材看,教材应当是国际化的,首选外文原版教材。考虑到法学专业的特点、法律及案例更新快的状况,在选择教材时最好是最近三年的知名学校选用的教材。就原版教材而言,从学科内容的系统性看,使用原版教材更能体现该学科的特点,有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某个学科的知识,正如有学者曾指出的,使用外文教材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不是学英语而是用英语学”的好环境。[11]但是也应看到,使用原版教材具有一定的不足:一是,各国法律不同、内容不同,完全使用外国的教材,不利于学生掌握相关的国内知识;二是,各国法律体系不同,教材编写的内容与方法也不同,完全照搬国外的教材,有时也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三是,原版教材昂贵,学生负担不起。如果确实无法找到适合本专业、本学科的原版教材,可以由教师自行编写教材。但是为了提高双语教学教材的质量,最好能建立双语教学的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同时在教材的编写上给予资金的支持。无论选择何种教材,都要结合学科特点,体现国际性、时效性的特点。其四,是国际化的教学方法的推进有困难。现有的考核体系与模式是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设计的,和国际化的教学模式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小班的Seminar形式在推广上就存在着难度,表现为学生不愿意配合,教务不好管理,教师缺乏积极性等。

(四)国际化与复合型的关系难以处理

法学专业人才并不是单一人才,现在的社会需要的是国际化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法学人才比任何一个学科更具有交叉研究、复合发展的可能性。从一些学校的实践已经明显地看出这个特点。但是在我校,不仅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上还有待深入,如开展法律+英语、法律+管理、法律+经济等双学位班都可以尝试,并且在国际化的成果共享上还未形成有效的体系,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基本是单兵作战,与各学科资源共享存在不足,在国际化师资团队建设上未形成合力。如果能在我校内部促进师资、人员的横向交流,促进学科的交叉、打造最有竞争力的特色专业与特色人群,则对于推动国际化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四、完善我校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的建议与措施

2011年以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针对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教育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即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人才培养国际化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理念与目标,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又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模式与环境,因此国际化人才培养首先要求学校必须以国际化为培养目标,并将国际化的培养目标贯彻到学校的培养方案中,让教师、管理者、学生都认识到国际化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过程,并能在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等多个方面贯彻国际化的理念。因此,法学院在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人才培养在大类招生的基础上,如何凝练方向,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培养模式是急需探讨的。与以前的培养模式相比较,国际化法学人才是一种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有比单学科人才更多的知识和素养,应该同时掌握两个以上学科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培养模式上要有所创新。考虑到法学学科特点,在实践中可以逐步推进以下改革措施:

措施一:实现2+2模式。按照这种措施,学生在入学后的两年内,按照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重点完成国家要求的课程的学习。到第二学期末可以进行分班考试,选拔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国际化人才培养实验班,同时通过选课方式再允许部分学生选修部分国际化课程。

这种措施强调学生统一招收入学,前两年统一学习,完成国家要求的基础课程以及部分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样学生的基础是相同的,对学院师资的要求、压力不大。在第二学年的学期末,采取自愿报名与选拔相结合的方式,分班选拔不同的方向,对不同的方向在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上有所区别,在专业选修课科目及内容上要不同。通过择优专门设立一个30人左右的国际化实验班,按照国际化法学人才需要的条件,根据特别制定的后两年培养方案,选派专门教师,按照国际化的教学方式开展国际法法学人才培养。这体现出自愿性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学生来源好,开展的教学效果会更好。

措施二:通过设立双学位班的做法,开展全新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参考其他学校的做法,充分发挥我校经、管专业的强项及特长,配置良好的外语师资,逐步设立双学位实验班,如外语+法学、法学+经济、法学+管理等。这种班级规模宜小,师资要专门配置,课程体系要全部重新设立,教学模式要全部改革,通过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再借鉴其他学科的国际化经验,加快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的进程,同时培养出一大批国际化的师资,打造出一支交叉学科的团队。但是,这种双学位班需要整合至少两个或者三个院系的力量,对师资队伍要求很高,资源配置会昂贵一些,需要学校层面的政策支持和其他院系的配合。

(二)建立国际化的课程体系

课程改革是实现国际化的重要途径,适应国际化需求的课程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内容的国际化;二是授课方式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虽然影响了国家的方方面面,但是全球化对不同法律部门的影响范围、影响深度却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在经济、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中国际化程度高,与此相关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性课程也是最国际化的课程,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宜增加这类课程。

就授课方式而言,国际化要求国际化人才能熟练运用外语独立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推广双语教学、全英语教学等方式来促进国际化。教育部早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要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教育部还把双语教学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双语课程,而是如何建设好双语课程,以双语课程改革推动国际化的进程。首都经贸大学提出,到2012年全校要有200门左右的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有100门课程实现全英语或双语教学,这个目标中,法学院至少应该有10门课程真正实现全英语教学或双语教学。

此外,还要更新观念,将实习的范围从国内扩展到国际,将比赛的区域从境内延伸至境外。例如,学院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国际比赛,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日本“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以及中国 “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空间法大赛等,通过这些国际赛事来督促学生开展国际化的交流与学习。同时,鼓励学生到海外机构、国际机构等参加一些实习项目,并对学生的多元化实习给予认定。

(三)国际化——师生的共同选择

国际化的师资是实施国际化的有力保证,师资水平决定了国际化水平。法律功底深厚,外语水平高,曾经在国外接受过法学专业训练,具有知识的整合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较高的教学过程控制技巧的教师就成为国际化师资的最佳人选。

国际化要以国际化的理念为前提,要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为目标,同时国际交流、跨国活动还要求教师外语水平高,如果还要在教学中引入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的话,教师还应具有一定的国外学习工作经验。虽然外语教师外语水平高,能胜任外语教学,但是在专业知识方面缺乏系统的培训与学习,也就无法系统讲授专业知识。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律英语具有准确、正式、费解的特点,许多法律英语是法律术语,需要教师对该内容有着良好的学科背景,同时法律英语还具有模糊性的特点,有些词汇与平常的意义并不同。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与训练,根本就无法传达出该词汇的法律含义。与英语教师比较,专业教师在专业的知识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专业含义,但是多数专业教师外语底子薄,在词汇量、阅读方面尤其如此,但如在外语口语、写作方面显得薄弱,则不利于开展教学工作。

学生是国际化的对象与载体,国际化如果没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国际化是无法实现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教师需要调整自身角色、授课内容与方式,同时学生也要配合。对学生而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四宝教授指出的,“国际化人才要做到三会:法律、经贸和英语”,学生的整体素质要求高,能熟练掌握外语,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经济贸易中的问题。学生在掌握专业课的基础上,还需要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才能充分理解、掌握、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实践中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即体现差异性原则,给予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机会。首先,课程之间要有延续性。从课程的开设时间看,宜从二年级开始,直至四年级。这样,一方面,二年级学生在掌握了专业基础知识之后学习,更容易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也有利于吸收由双语教学带来的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创新,同时,各个课程之间形成衔接,有利于巩固双语教学的成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程度的学生可以通过分班考试,设定不同的选课内容。其中程度差的,可以要求其必须修专业英语课程,加强其对基础词汇及知识的理解。

(四)教学模式的国际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高等教育中要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也就是说,应建立一种学习为本的教育理念,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

就法学教育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具特色,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侧重多元化的背景,透过激烈的对抗式研讨,培养学生观察、独立思考、灵活应用的能力。而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理论讲解、体系构建,法学课程更符合逻辑性、系统性的要求。顺应法律全球化的需要,适应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需求,许多高校在法律教学内容上都融入了两大法律体系的课程,同时在教学模式上也开始相互渗透。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增加了制定法的专题课程,以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德国的大学则增加了教学中的实训工作;法国虽然是成文法系国家,但在教学组织上,却大量采用了英美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讲授方法和研讨方法(Seminar)相结合法,一方面教师不仅在讲授课中结合典型判例来强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更通过辅导课来引导学生自己主动、独立地分析判例,体会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同时各阶段的学生都要研习经典判例和法院有代表性的最新判决。这种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不仅让学生更能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也能让学生了解其他法系国家的法律人的思维方法,这样才能应对跨国法律问题的挑战。

此外,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发达国家的做法也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例如,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在每门课讲授之前,开课教师或者助教要将课程所需要的参考书目录、案例目录提前发给每名选课的同学。在每节课之前,老师还要开列出本课程所需阅读的内容及课程提纲,其中包括需要阅读的书目及具体章节、有关案例(含具体判决)、相关的论文(含经典的、最具有争议的、有创新观点的等)。在课堂上,教师会花三分之一的时间讲授,剩下的时间由学生讨论发言。由于需要参与讨论,学生在课下必须经过系统的阅读与思考,才能做到发言有内容。对于需要重点研讨的内容,还设置Seminar课程,由助教组织学生小班结合该课程的内容,分小班继续进行探讨。这种班级一般不超过10人,每次1个小时左右,这样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发言。这种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能激发学生的灵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类似这样的教学模式完全可以引入到现有的课程中。如果是全英语课程或者双语课程,在课程中因为有大量的英文文献的阅读,并要求学生用英文思考与发言,这对于提高学生的运用外语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非常有益。

(五)加强资源共享

由于资源所限,以及学科背景不同,单纯依靠一个学科、一个学校或者学院孤单的国际化是不切实际,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在信息化的社会中,不同高校能够相互合作,联合开发课程或者课程模块,实现不同文化和思想的碰撞与交融,例如作为一所社会科学类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在学科设置上是存在一定缺陷的。为了克服其学科设置上的局限性,“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通过采取与其他学校合作开设课程的办法,完善其课程体系,弥补其自身不足。并且还进一步利用学校国际化程度高的优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国际教育经验和多元文化教育,使学生接受尽可能宽泛的综合性教育,以培养学生具有多元、多角度、多系统审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2]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模式对我校国际化的发展途径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作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作为一个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导的学校,在学科设置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和其他学校(或者是学科互补学校,或者是具有地缘优势学校)开展联合培养或者合作开设课程的方式,加强对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类似的做法又见于伦敦大学其他一些学院,即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学科互补与交融,为学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与机会。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开展的网上公开课程,也为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就我国高校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的网上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开展区际合作,包括共享外教资源、共享双语课程、共享学生交换项目等,这样多元的背景既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不同的背景还促进了国际化程度的加深。

总之,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对国际化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只有以国际化的视野,通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国际化的师资和课程体系,结合学校的特点和学科需求,才能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国际化道路。

【注释】

[1] 谢海霞,女,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教改项目《法学专业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及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 卢江滨,李晓述.中国高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的践行与展望——以武汉大学为例.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6):877.

[3] 江国青.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为例.外交评论,2010(1):135.

[4] 陈雪萍,沈四宝.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要过“两关”.中国大学教学,2010(3):22.

[5] 江国青.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外交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为例.外交评论,2010(1):138.

[6] 万猛.跨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实践为样本.中国大学教学,2009(10):47−48.

[7] 刘正良.发达国家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启示.现代教育科学,20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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