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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与边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一、边界的概念与形成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之间的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边界条约正式签订之后,即进入实际标界阶段。议定书和地图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经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边境制度是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规范边境地区活动的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

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

一、边界的概念与形成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与领土的四个组成部分相对应,国家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有的边界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称为“历史边界”;有的边界是通过条约划定的,称为“条约边界”;也有的边界是从原国家继承而来的,称为“继承边界”。

历史边界是指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根据相邻国家的行政管辖范围确定的边界。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之间的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中国与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等国家缔结边界条约之前,都遵循这种历史上形成的边界。

今天多数国家的边界都已根据条约划定,因此,条约边界在国家边界中十分普遍。国家通过条约划分边界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签订专门的边界条约,对国家之间的未定边界予以确定或者对原有边界作出调整;第二种情况是通过缔结和约变更原国家的领土或者确定新国家的领土,划定国家边界。条约边界准确、明了,不易发生争议,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条约规定作为解决的依据,所以,国家都愿意通过条约来划定边界。事实上,条约边界往往是在历史边界的基础上划定的,两者具有一定的联系。

继承边界是指从原殖民地或附属领土的界限或者原国家国内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指新国家的边界。例如,殖民地人民独立、国家分裂或合并时,新国家的边界都是继承边界。1991年,前苏联解体,其各加盟共和国相继成为独立的国家,它们的边界都是按照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行政管辖范围确定的。

二、边界的划分

(一)划界方法

如前所述,一个国家的领水和领空都是依附于领陆而存在,因此,陆地边界划界对于该国来说往往最为重要。一般地,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一般采取三种方法,即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

1.几何学划界法

几何学划界法是指采用几何学原理划定边界线的方法,如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或采用交圆法、正切线法等确定国家的边界。这种划界法一般适用于海上或者地形复杂、不易实地勘察的陆地地区。例如,1881年《中俄改订条约》第8条规定:“至于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划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另外,非洲大陆许多国家的边界就是采用几何学方法划定的。

2.天文学划界法

天文学划界法是指以天文学的经纬度确定国家边界的方法。这种划界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适用于海上或人口稀少的地区及空中,而且需要划分的边界线比较长,如美国和加拿大从温哥华到伍兹湖西岸之间就是以北纬49度线作为两国的边界线的。

3.自然划界法

自然划界法是根据边界地区的自然状态或自然屏障确定具体边界线的方法。例如,以山脉、河流、湖泊、森林、沙漠等作为国家的边界。以自然屏障为界的,一般适用如下规则:

(1)以山脉为界。若国家间缔结的条约中规定以山脉为界,但未具体规定边界线位于山脉的何处时,根据国际习惯,界限应定在山脉的分水岭,这就是国际法上的所谓“分水岭原则”。当然,若条约另有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边界线也可以定在山脉的山脊或山麓。

(2)以河流为界。若两国以河流为界,边界线的位置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可以航行的河流,两国边界应定在主航道的中心线上;如果是不可以航行的河流,则应定在河流的中心线上。例如,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第8条规定:“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不能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为界,能够通航的河流以主要航道(水流最深处)的中心线为界。”

界河的水流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可能出现偏移。按照一般规则,若界河水流由于自然原因逐渐向一方河岸移动,其主航道中心线或者河道中心线亦随之移动;若界河因自然原因急剧改道,除非沿岸国另有协议,边界线维持不变。例如,《中缅边界条约》第8条规定:“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若界河上有桥梁,两国应以桥梁的中间为界。

(3)以湖泊为界。若有湖泊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除另有协议规定外,边界线应通过湖的中心。

(二)划界程序

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边界条约划分边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根据边界条约划界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定界和标界。

定界是指有关国家经过谈判签订边界条约,将商定的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基本走向写入条约中,边界条约还要规定处理各种具体情况的原则和规则,它是确定有关国家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边界条约正式签订之后,即进入实际标界阶段。首先,要组成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代表参加的划界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边界条约规定的边界,实地进行勘查,划定边界线的位置,树立界碑,作为标志。其次,制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全部边界的具体走向和界标的精确位置。议定书和地图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经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边界议定书和边界地图也是确定边界的重要法律文件。

划界过程中产生的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边界地图以及界标应该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地方,遇有此种情况,通常按下列原则解决:(1)界标位置与议定书和地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和地图为准;(2)地图与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不符时,以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为准;(3)议定书与边界条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三、边境制度

边境(Frontier)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侧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规范边境地区活动的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边境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国家的国内法律和制度,如国家制定的边界巡逻制度、海关与卫生检查制度、人员和货物的出入境制度等。二是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涉及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过境往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边境秩序等。[14]

边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在以界标标明的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两国可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分配形式,以明确各自的维护责任。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移动、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于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予以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还应保持易于辨认的状态,如中国和尼泊尔于1963年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第29条规定:“为了使边界线易于辨认和防止出现骑线村庄,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不得建立新的房屋或其他永久性的建筑物。”

(二)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国家之间若以河流和湖泊为界,则产生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这样的问题通常在边界文件中加以规定。

沿岸国对边界水资源有共同的使用权。国家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如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1961年《中缅边界议定书》规定:“缔约双方应尽可能防止界河改道,任何一方不能使界河改道。”同时,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界河上航行一般不受主航道中心线的限制。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带有明显的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国家的船舶不得到对方沿岸停泊。

沿岸国渔民在界水中捕鱼,一般不得越过界水上的边界线。对捕鱼的管理以及界水中鱼类的保护与繁殖等具体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规定。若国家需要在界水上建造桥梁、堤坝及其他水利工程,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如中国和尼泊尔于1963年《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规定:“任何一方在界河上兴建水利工程和灌溉工程时,如需越出河道中心线,应在事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国家在利用界水的同时,必须注意对界水的保护。边境的其他水资源若涉及两国边境居民共同利用的问题,也应采取共同的保护措施。例如,国家应对边界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以免使界水受到污染。

(三)边境土地的利用

国家对本国边境土地的利用,应该遵守不损害对方国家利益的原则。国家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污染对方国家空气或水资源的工厂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此类污染的活动;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以免危及对方居民的生命或财产的安全。边境地区森林发生火灾时,国家应尽力控制火势并将其扑灭,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四)边境居民的往来

由于历史的原因,相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在民族、宗教、风俗习惯、家庭或者经济活动等方面往往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为尊重历史习惯,照顾边境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相邻国家在平时一般都给予边境居民一些特殊的方便,以便利它们相互往来,以及从事探亲访友、朝圣、就医或小额贸易等活动。例如,1956年《中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西藏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中规定,为保证边境居民通商,中、尼双方各指定同等数目的贸易市场,而且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中、尼边境贸易的双方商人,可以仍在传统的贸易地点进行贸易活动。双方香客可以按照宗教习惯继续往来朝圣,双方对香客所携带的自用行李和朝圣用品不予以征税。中国政府还与一些邻国政府达成双方协议,同意逐渐消除两国边境居民的过界耕地、越界放牧等现象。

(五)边境事件的处理

相邻国家通常根据条约设置由双方代表共同组成的边界委员会,负责处理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两个国家的事件。边境地区的一般事件,如偷越国境、损毁界标等,均由边界委员会处理。边界委员会未能解决的或者特别严重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中国位于欧亚大陆东部。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以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水包括陆地疆界以内的河流、湖泊、领海基线以内的内海水和邻接内海水的领海。中国领空是中国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因此,从领土的立体构成以及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来看,总计起来,据粗略估计,中国的领土面积至少可达到1000余万平方公里。[15]

中国陆地边界长约2.2万多公里,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4个国家接壤。海岸线长达1.8万多公里,隔黄海与韩国相向,隔东海与日本相向,隔南海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等东南亚国家相向。正因为中国与邻国有着漫长的边界线,因而存在诸多棘手的领土划界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与邻国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直接谈判以签订条约来解决边界问题。1960年10月,中国与缅甸签订《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设立联合委员会并划定了两国边界。随后,中国又于1961年10月与尼泊尔、1962年12月与蒙古人民共和国、1963年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分别签订边界条约,正式划定了与这些国家的边界。中国与前苏联有很长的边界,两国之间的划界属于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经过谈判,中苏两国外交部长于1991年5月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1991年年底前苏联解体之后,中国与前苏联的边界成为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四国的边界。俄罗斯政府宣布,中国与苏联签署的《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对俄罗斯继续有效。中、俄两国在分别完成国内的批准程序后,于1992年3月互换了该协定的批准书。1994年9月3日,中国与俄罗斯在莫斯科签署《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1995年10月11日,该协定的批准书交换仪式在北京举行。至此,中国与俄罗斯的全部边界问题均以条约的形式得到解决。此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塔三国也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了原来存在的边界问题。

到目前为止,中国仅与印度、不丹有未划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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