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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当事人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是所有信用证必须涉及到的四个当事人。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必要将其加以区分,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受益人即为卖方。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会因为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一般而言,信用证的流转会涉及下列主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4)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5)付款行(paying bank),是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议付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即处于汇票合法持票人的地位,可以享受票据法上对合法持票人所给予的保护。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依据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担保,构成了对开证行之外的承诺,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充当。

在上述当事人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是所有信用证必须涉及到的四个当事人。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必要将其加以区分,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受益人即为卖方。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则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而卖方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及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确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在该委托合同关系中,开证行的主要义务是依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谨慎地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则应支付开征所需的各项费用,根据开证行的要求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到期付款赎单。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依据开立的信用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开立的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因为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不能从开证行获得任何有约束力的允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前可以随时由开证行撤销,而不需要事先通知受益人。但是,在开证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必须受其条款的约束。原因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合同,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也不受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的影响,开证行对受益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并且在付款后,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因其他原因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也不能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24]

(4)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由开证行支付佣金给通知行。

(5)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之所以通知受益人,是因为其接受了开证行的委托,对开证行负有义务,不是因为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对受益人负有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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