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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批注与保函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提单批注与保函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要提供清洁提单。因为承运人签发可转让的清洁提单后,相当于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买方承担了保证其收到完整货物的作用。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时享有《汉堡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二)提单批注与保函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要提供清洁提单。但由于提单批注标准的不明确,很多时候承运人对不能确知是否会对货物的价值产生真实影响的状况也进行批注,这会妨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如上述“金马轮”案中,由于货物虽然表面有霉迹却仍然符合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如果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托运人即卖方将顺利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失;但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整个货物买卖合同就难以继续履行了。

实务中解决提单批注纠纷的一种变通方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出具的保函后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在保函中承诺对承运人因为签发清洁提单可能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承运人有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在明知货物表面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必须对提单持有人负责。保函的存在不能改变这种责任,否则提单作为有价证券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但保函本身的效力如何则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函本身是不合法的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承运人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在提单持有人索赔时不仅必须对提单持有人赔偿,赔偿后也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进行追偿。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签发提单是存在实际的困难,出具和接受保函的双方都不一定是出于恶意,因此应该认为保函虽然不是承运人对抗提单持有人的理由,但应该是承运人向保函出具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如果货物的缺陷对商品价值有重大影响,承运人一定不愿意签发清洁提单。因为承运人签发可转让的清洁提单后,相当于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买方承担了保证其收到完整货物的作用。但在更多的场合,承运人对货物缺陷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商品价值不是很清楚,有时甚至对货物是否存在缺陷也不清楚。例如,一艘船舶在装货过程中为了货物交接而进行理货时,对包括许多件的一票货物发生件数短缺的争议时,再重新进行理货复查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当发现一部分货物包装有破损时,不装运那些有破损的货物,在不准许部分装运的买卖合同条件下也是不可能的,而调换完好货物通常情况下也是难以做到的。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如果坚持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不清洁提单在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条件下都是不可能被接受的,其结果必然是停止装运。而如果承运人在接受保函后签发清洁提单,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是有好处的,保函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一种“润滑剂”的作用。因此,完全否认保函的效力,从经济的角度来讲是不可取的。

为了从法律上明确保函的地位,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的效力。根据第17条的规定,保函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除非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构成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欺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而言,应属有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时享有《汉堡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这是在保函无效以外,对承运人又附加了制裁措施。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保函的处理和《汉堡规则》很接近,一般情况下否认保函对第三方的效力,根据出具保函时是否善意来确定它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海商法》对保函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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