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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把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把握犯罪故意的实践判断一直是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然而,证券期货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区别于一般经济犯罪的特点。调拨资金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交易进而牟取巨额利润的现实基础,而证券资金账户能够清晰地记录行为人所调拨资金的具体脉络。

六、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把握

犯罪故意的实践判断一直是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内幕交易的犯罪故意同样也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对于普通的经济犯罪案件而言,犯罪故意的认定确实较为疑难,特别是金融诈骗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难以直接证明,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司法推定,且容易引起控辩纷争。然而,证券期货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区别于一般经济犯罪的特点。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案件的一系列事实中证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故意,其关键则在于缜密地梳理与内幕交易故意证明有关的核心事实。

实践中把握内幕交易故意应当注意以下典型事实:(1)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违规交易的时间节点。行为人自己或者控制的证券交易账户资料显示其买卖标的股票的时间点紧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证明违规交易的时间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相互吻合,可以初步推断明知内幕信息形成而从事与之相关的违规交易。(2)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违规交易所依托资金的具体来源与走向。调拨资金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交易进而牟取巨额利润的现实基础,而证券资金账户能够清晰地记录行为人所调拨资金的具体脉络。在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前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调拨大量资金进入股票资金账户用于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上市公司股票,表明其资金调拨行为与内幕信息所指向的重大事实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故意。(3)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所形成的交易数据。证券资金账户能够记录包括行为人动用资金总额、具体交易时间、买入卖出资金数量与股票数量等所有违规交易的数据。如果交易数据显示,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后、公开之前,行为人利用利好信息,集中资金买入相关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行为人获悉利空信息,集中卖出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则表明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精准且集中地围绕内幕信息进行做多牟利或者减持套现,其犯罪故意明确表现为通过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损。(4)行政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行为人的异常反应。随着证券内幕交易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与执法监控能力的持续提升,行政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证券内幕交易案件愈发及时。内幕交易者在证监会展开调查后的异常行为,例如,短时间内全部套现、联合提供伪证等,这些异常行为均能够反映行为人企图掩盖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

证券、期货市场中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始终处于法律监控的范围之内,[148]因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业已建构了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与数据信息管理制度。证券、期货交易所、经营机构、结算机构等具备严格的业务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保存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通常情况下,持仓报告、交易数据等电子信息按照保密规定由交易所、经营机构存储;相关交易涉嫌内幕交易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程序规范调取交易信息进行违法性分析。这就决定了内幕交易故意的认定实际上可以不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充分把握上述与内幕交易犯罪故意密切关联的客观事实,通过对网络技术存储的交易数据分析、全案行为体系以及派生证据的认定,完全可以对内幕交易故意进行综合判断。

在内幕交易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中,还有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误把某种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消息当作内幕信息或将内幕信息误认为不是内幕信息加以利用或予以泄露,该如何处理?对此,有的观点认为,不能按内幕交易罪处罚,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可按一般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如果行为人将内幕信息误认为是一般信息或不是内幕信息而加以利用或泄露的,则构成内幕交易罪。[149]有的意见则认为,根据刑法关于认识错误的理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把某种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当作内幕信息或者将内幕信息误认为不是内幕信息而进行交易或予以泄露的,应分别情况予以认定:行为人误把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当作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或予以泄露的,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未遂犯罪;如果行为人将内幕信息误认为是一般信息或不是内幕信息而进行交易或泄露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只存在过失,不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上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150]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分析,上述第二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有关交易和泄露行为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关联性。由于受到这些条件的影响,事实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把某种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当作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就不可能出现所谓关联性问题,从而也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如果行为人将内幕信息误认为不是内幕信息而进行交易或泄露,由于主观上缺乏故意,当然就不能构成犯罪。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一般不应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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