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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从内外两方面看,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建构都是势在必行的,这是推动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更是完善中国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构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联系紧密程度的加强,商事活动愈加频繁、商事争议将越来越多并日趋复杂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都可以用于商事争议的解决并各有所长,但从发展的态势来看,调解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是很突出的,已逐渐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有关实践便是明证。虽然调解的程序利益决定了不可能为其设置过度的规则,从而使得调解不再成其为调解,但是一定限度的规范却是必要的,它是调解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保障。很显然,我国在作为一种独立争议解决方式的商事调解上无法可依的现象与商事调解在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是极端不协调的,因此,进行这方面的立法也就具有了必要性。除此,我国调解立法的不完备使得商事调解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在调解实践中,有的个人以“调解”为名,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他方当事人权益;有的既作为调解人,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违背了调解中立性的原则;有的行政机关出面调解商事争议,当事人虽有意见,但碍于行政压力勉强签字同意,事后反悔拒不履行,使调解形同儿戏,失去意义。显然,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有关立法使商事调解活动的全过程纳入法制轨道来加以解决,就会使调解丧失其解决争议的信誉和优势。因此,中国调解立法的现状决定了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系统建构的必要性,也使得相关的立法建构具有了内在的动力。

另一方面,商事调解立法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制定和公布;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非常重视调解的作用,制定了各自的调解规则;日本、印度等国制定了专门的调解立法;英国民事诉讼法“沃夫勋爵改革”对于调解的促进;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发布的《统一调解法》及其许多州关于调解方面法律等,更为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建构提供了一个外部的刺激,使得中国调解立法的建构在国际的层面上也具有了必要性。

综上所述,从内外两方面看,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建构都是势在必行的,这是推动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更是完善中国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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