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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之后的事故谁负责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刘先生家中使用了7年的某品牌电冰箱起火燃烧,冰箱严重烧毁,还殃及厨房装饰及洗衣机、橱柜等物品,损失财物约1.3万元。刘先生据此找生产厂家索赔,厂家随后出示了该批次冰箱的自检和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合格的报告,认为冰箱自燃并非必然因产品生产缺陷引起而拒绝赔偿。还向刘先生出示了营业执照、人员上岗证及用于维修零配件的合法来源等证明材料,因而拒绝赔偿,引发纠纷。

4.6 保修期之后的事故谁负责?

现实生活充满了复杂性,很多消费纠纷往往都不具有那种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类型化程度。因此会出现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举证,经营者也不能证明消费者有过错,但消费者确实因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而受到了损害的情形。

消费者刘先生家中使用了7年的某品牌电冰箱起火燃烧,冰箱严重烧毁,还殃及厨房装饰及洗衣机、橱柜等物品,损失财物约1.3万元。起火前该冰箱曾两次发生故障,刘先生亦曾付诸修理,最后一次修理使用了半年时间就发生起火事故。后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察,出具鉴定书认为火灾是冰箱在使用中自燃引起的,但冰箱自燃的原因无法查明。刘先生据此找生产厂家索赔,厂家随后出示了该批次冰箱的自检和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合格的报告,认为冰箱自燃并非必然因产品生产缺陷引起而拒绝赔偿。刘先生找到修理者,修理者承认冰箱经其修理两次,但最后一次修理距自燃已达半年之久,认为冰箱自燃不是维修质量引致。还向刘先生出示了营业执照、人员上岗证及用于维修零配件的合法来源等证明材料,因而拒绝赔偿,引发纠纷。

处理复杂消费纠纷不能机械死板地将抽象的法律关系套用于具体的生活事实,而必须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方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就上述案例而言,虽然冰箱自燃的原因无法查明,但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推断,自燃原因有三:一是消费者使用维护不当。如消费者移动冰箱位置时冰箱电源线被冰箱脚座压在地板上,由于受重力压迫的电源线部位长期通电而产生过热,使电源线的电气绝缘性能下降而发生短路,继而引发冰箱自燃。二是冰箱有缺陷。即使冰箱的设计没有任何问题,也经过出厂检验和法定部门的抽样检验,但却不能保证在制造过程中每一台冰箱百分之百合格,特别是一些隐性缺陷,往往使用后才暴露出来。三是维修不当所致。有些维修单位维修质量无法保证,用于维修的零配件未经过法定检测,质量不可靠,还有可能私改线路或者接错线路,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引起冰箱自燃。但是上述过错无法查明,无法证实。厂家、维修者、消费者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家电自燃损害后果发生。虽然无法确定是哪个行为人造成的,但争议各方也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依照损失分担理论,适用公平原则,由争议各方共同分担责任。分担标准应根据具体损害的情节和后果,参酌争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等因素合情合理而定。

需要提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冰箱的保修时效。冰箱自燃的时候已经超过了保修期,厂家是否可以据此免责呢?在本案中,冰箱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害,已经涉嫌缺陷产品侵权,不属于保修期限内违反保修约定的范畴,也不属于修理者违反使用保证期的范围,但该冰箱未标注安全使用期限,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如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为从最初消费者在商店购买之日起10年。根据该规定,本案消费者购买冰箱7年,仍具有向厂家主张赔偿的权利。至于获得支持的程度,如上所述,将适用公平原则并遵于证据规则以定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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