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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可以协商定价吗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1 企业间可以协商定价吗?其次,这13家企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是对手关系,上述联合定价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除了企业之间的相互串通之外,行业协会在价格串通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21 企业间可以协商定价吗?

横向联合行为是指同一行业中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横向联合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制数量协议和分割市场协议,其中固定价格协议是最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协议不仅直接损害了未参与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妨碍了竞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打击对象。横向联合协议作为契约自由的产物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就像绝对的契约自由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一样,横向联合的行为也需要以自由竞争的基本理念为标尺,受到以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的制约。

据《文汇报》(2001年12月25日)报道,从2001年8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决定放开黄金饰品价格以后,上海地区原由政府定价的千足金价格立即从原来的每克103元高处跌落,在竞争中分别降至86元、85元不等。四川北路上的一家银楼曾打出84元的低价,黄金饰品市场开始了价格竞争,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是自从“戴梦得”千足金售价降为每克86元以后,“明牌银楼”等13家占上海黄金销售80%市场份额的金饰品企业聚集开会,联合制定黄金饰品价格。会上,13家金饰品经营企业口头达成协议,确定了千足金基准价为每克96元,从8月6日开始执行。自8月6日起,沪上13家经营黄金饰品企业的千足金售价均为每克96元和96元以上。2001年12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对“明牌银楼”等13家黄金饰品企业的价格串通行为分别给与行政警告处罚。

上述的价格联合行为首先可以归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价格联合协议的参加方恶意串通,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作为第三人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这13家企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是对手关系,上述联合定价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其联手定价构成价格串通或者价格共谋,可以依照《价格法》第4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再次,由于这13家银楼的黄金销售量占了80%的市场份额,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严重限制了竞争,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是典型的垄断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目前只能依照《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文,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除了企业之间的相互串通之外,行业协会在价格串通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行业协会往往充当价格串通的组织者,并以行业管理的名义发布价格联合的文件,这同样改变不了价格联合行为的违法性。《价格法》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不得从事价格违法行为,而且行业协会也无权代替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业协会参与了固定价格等横向联合行为,也和经营者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国家主管部门并鼓励消费者对各类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17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40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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