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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本体论》的核心内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分。这就论证了自然国际法是真正的、居于实在国际法之上的法。某些奉行霸权政策的国家利用实在国际法这一缺陷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名义下破坏联合国宪章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造成了国际法在新世纪的危机。不难发现,在《国际法本体论》构建一套有关国际法本体问题的体系的尝试之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重新界定并使用自然国际法。

二、自然国际法的复兴:《国际法本体论》的核心内容

《国际法本体论》浓缩了作者在新时代背景之下所试图构建的国际法哲学基本体系和内容,体现出对哲学的思辨、对现实的拷问和对未来的期盼。

该书首先指出,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最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而该书重点就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就“国际法是什么”而言,该书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其中,自然国际法是理性对国际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属于调整国际关系的发现性规则,不需要国家意志的合意即可成立。自然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即一般法律原则)、具体化的原则(即强行法)三个层级。在纳入自然国际法之后,国际法将成为完备的、自成体系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对于自然国际法的重新界定,该书坚决反对如今流行的将自然国际法矮化为国际道德或者国际礼让等非拘束力规范的作法,并另辟蹊径,通过重新界定自然国际法,试图赋予自然国际法新的拘束力以及效力依据。该书指出,自然国际法具有抽象的拘束力(第63页),而这一抽象拘束力的效力依据正是国际社会规律(第69页)。这就论证了自然国际法是真正的、居于实在国际法之上的法。从形式上讲,该书的这种论证方法与主张,与推崇自然法的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可谓如出一辙,而与如今贬弃自然法的实在法学派、后现代法学则是派针锋相对,故而可以算作一种对自然国际法复兴的鼓吹。在该书的论述中,重新认识自然国际法并将其纳入现代国际法体系,也许是解决当前(实在)国际法所面临的种种几乎无法解决的危机与困境(前言第2页)的一剂良药。当然,从实质上讲,该书所阐述的自然国际法观与前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人类借助理性,正确地认识国际社会规律而产生的价值中立的发现性规则,其既不是纯粹的人类理性、也不是神所制定的规则、更不是具有主观价值倾向的戒律。

而就“国际法原则架构”问题而言,该书提出了正义、公平、平等、善意、和谐五项原则。在该书的论述中,正义就是各得其所,扬善抑恶,它是一种积极的利益与价值调和。公平是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居中裁判,平之如水,它是一种消极的利益与价值调和。平等是指同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相同,是正义与公平的形式要求,是主权的直接理论依据。善意是指与人为善,诚实信用,属于实践理性。和谐是指和而不同,天人合一,是源自中国传统文化的实践理性。在这五项原则之间,存在着先后层级与优先顺序。

该书认为,国际法的价值是指社会主体加诸于实在国际法的某种具有抽象性的主观信念或倾向。国际法作为“法”而非单纯的外交政策工具,存在且应当具有其独立的基本价值。国际法的价值应当正确地反映自然国际法,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被构建为实在国际法的基本价值。

也由此,就“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相互作用”而言,该书认为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自然国际法决定实在国际法,实在国际法反作用于自然国际法。多数情况下,自然国际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合意,转化为实在国际法,再通过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形式,由实在国际法来直接调整国际关系。一般法律原则可以在特定的案件或情势中被暂时地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强行法可以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

此外,该书还尝试运用本体论分析当代国际法实践,并指出当代的实在国际法因不完全符合自然国际法的要求而存在不少缺陷。某些奉行霸权政策的国家利用实在国际法这一缺陷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名义下破坏联合国宪章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造成了国际法在新世纪的危机。然而,强权的意志最终敌不过客观规律。把握国际社会发展规律,使实在国际法进一步地符合自然国际法,才是新世纪国际法的出路。而当下,直接适用强行法来解决某些特殊的国际法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该书最后建议了一条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新思路。在理论方面,一是将中国的和谐与西方的正义、公平、平等、善意等原则相结合,构建完善的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二是将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结合,弥补以往割裂性移植西方法学理论的缺失。而在实践方面,应当建构适应新世纪的实在国际法基本价值,促使实在国际法向符合自然国际法的方向发展。

不难发现,在《国际法本体论》构建一套有关国际法本体问题的体系的尝试之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重新界定并使用自然国际法。无论是“国际法是什么”、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抑或“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等问题,都离不开一种扬弃后的自然国际法观。该书提出新观点的核心进路,正是:扬弃并再界定自然国际法——批判当今实在国际法体系的错误——阐释当今绝对实在法主义缺陷及其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肯定扬弃后的自然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及其作用。书中多数创新性的观点和主张,都源于对自然法的再界定,该书实际上将一种自然国际法的复兴作为解决当前国际法困境的钥匙。尽管该书作者并不认为流行于四百年前的经典自然国际法能够被照搬到当今的国际舞台上,也不认为当代的“新自然法学派”真正继承了前者的衣钵,而是凭着自己的学术勇气对自然国际法理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革新,然而其所使用的范畴,毕竟还是“自然国际法”,其所借鉴的思想火花,还是主要来自之前林林总总的自然法学者。因此,虽然该书并未提出这一点,还是有理由认为,书中的体系实质上在倡导着一种自然国际法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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