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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的宪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的宪法随着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逐渐瓦解,贵族等级原来拥有的政治权力逐渐萎缩而开始向君主手中集中,具有主权的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和此前契约性质的宪法所具有的双面性相比较,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的宪法显然是单面性的,即规范性作用方向是对绝对王权的限制,限制君主的以及由君主所授权的决定权与统治权,以保障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自由能够得以充分实现。

四、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的宪法

随着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逐渐瓦解,贵族等级原来拥有的政治权力逐渐萎缩而开始向君主手中集中,具有主权的民族国家开始形成。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谁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承载者,国家的权力如何组织和运作?这些问题的解决客观地要求宪法不能像过去那样是对个别事项如领地统治权、提供的给付等的规定,而应当以总体的国家秩序为规制目标,以国家统治权的组织、行使及约束为目标。正是适应于这种要求,规范政治权力与法律关系的宪法在功用上也发生了转变,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个别事项的约定,逐渐转变为对主权者的约束,具体而言就是对逐渐集中的绝对王权的限制。于是,宪法的功能便被定位于“限制作为国家权力‘承载者’以及依附于其上之行政的强大权力,以利人民。限制的方式则是以固定的形式与程序来约束权力的行使,并在某些领域使其取决于国民代表的同意。于此,宪法并不构成统治权与决断权,而是预设其已然先于宪法而存在,仅当宪法包含确立性与限制性的内容时,君主才受到约束”。[12]

例如,德国1818年巴伐利亚邦的宪法第二部分第1条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元首,在其身上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利融合为一,并在由其所颁布的、确立与当前宪法法典的条件下行使该等权利。”单纯从规定上看,君主需在宪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其权利,而宪法规定的条件又是由君主来规定的,似乎只要君主愿意,可以随时变更其行使权利的条件而不受任何约束,何以能够对君主的权力构成限制。

和此前契约性质的宪法所具有的双面性相比较,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的宪法显然是单面性的,即规范性作用方向是对绝对王权的限制,限制君主的以及由君主所授权的决定权与统治权,以保障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自由能够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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