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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产生与发展概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专利制度产生与发展概况一、专利制度的产生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采用和借鉴。尤其是1877年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审查原则,是最早实行专利审查的国家。在一片抵制声中,专利制度艰难前行。

第二节 专利制度产生与发展概况

一、专利制度的产生

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封建王室为了发展经济,便赐予商人或能工巧匠在一定期间内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特权。比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赐予波尔多一市民为期15年制作各种色布的垄断特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来明人约翰·肯普的织布及染布的独占权利;1367年,特许两名钟表工匠营业。但这些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依君王个人意志而为,属于恩赐性质,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

作为一种制度,专利首先出现在工商业盛极一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与许可不得仿造与受保护发明相同或者相似的装置,否则将赔偿金币百枚、并全部销毁其仿制品。从1475年直至16世纪,威尼斯的许多重要工业发明,如提水机、排水机、碾米机等被授予特许证。威尼斯的专利法一方面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其所规定的发明公开、专利独占、侵权处罚等原则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被誉为专利法的鼻祖。另一方面它十分简单粗糙,并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微。

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形成的。工业革命兴起,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新技术成为新兴的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新技术的拥有者纷纷强烈要求把发明创造作为法律上的财产保护起来,以保持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Statute of Monopoly),承认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制造和使用其发明产品的垄断权,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14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采用和借鉴。《垄断法规》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重大的成就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美国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独立之后,在宪法中确立了保护专利技术的原则,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为了保证专利质量,17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采用审查制原则,成为专利制度现代化的标志。法国在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并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无视他人对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就等于无视人权,从而确立了专利权作为一种人权的法律地位。到了19世纪,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专利制度,如西班牙于1820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相继建立专利制度。尤其是1877年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审查原则,是最早实行专利审查的国家。截至2006年,全世界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84个。许多对人类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如1752年弗拉克林发明的避雷针,1867年诺贝尔发明的炸药,1893年狄塞尔发明的内燃机等。

我国历史上有过许多发明创造,但专利制度的建立比其他国家晚了二百多年。西汉时对盐、铁、茶叶、丝绸等实行官办或者商卖的垄断经营制度,是独占权意义上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统治者也不可能创设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专利制度。直到19世纪中叶之后,西方的专利制度思想才传入我国。1859年太平天国在《资政新篇》中规定对新机器的发明给予奖励。1882年光绪皇帝授予郑观应等人创立的上海机器纺布局机器织布工艺10年的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专利。1898年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

辛亥革命后,我国才正式建立了专利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规定有关发明或者改良的制造品经工商部考验合格始予以奖励。1923年农商部公布《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将保护对象扩大到制造方法的发明或改进,专利期限为3年或者5年。

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规定奖励、审查和颁证等的方法及要求。该条例于1939年修正时增加“新型”和“新式样”两种专利,使其初步具备了专利法的雏形。

1944年5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分别授予15年、10年和5年的专利权,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部“专利法”几经修改,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专利制度从出现到为各个国家所接受仅仅经历了短短数百年的时间。其间专利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甚至一度出现倒退的现象。19世纪中叶第一次工业革命完成后,出现了一场关于专利制度的大论战。反对专利立法的主张盛行起来,他们认为:第一,专利导致垄断。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贸易自由的口号下,“凡垄断之法必是恶法”的主张得到许多人的赞同。而专利权正是一种垄断权,于是“专利导致政治上产生垄断,与自由市场原则相矛盾”主张盛行。第二,专利制度作用有限。英国一度认为专利审查费用高昂,授权审查需要的时间太长,且专利权的保护成本太高。在1851年一系列议会的听证会上,甚至论证了如果完全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创新活动将更加活跃。第三,废除专利制度将对消费者有利。当时欧洲主流经济期刊《经济学家》认为专利许可费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而专利权人通过垄断获得的高额利润也来自于对消费者的剥削。在一片抵制声中,专利制度艰难前行。甚至一些国家的议会否决专利法的议案,比如1869年荷兰宣布废除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专利法。直到1910年荷兰为了加入《巴黎公约》才恢复了专利制度。

但是,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和战胜自由贸易理论的挑战后,曾经废除专利制度的国家开始重新建立专利制度。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专利制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上普及开来。经济的全球化趋势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因而,一系列多边专利保护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相继出现。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几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巴黎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等。《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截至2009年10月已有173个成员国,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

1970年关于专利申请国际合作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1971年《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greement)。该协定根据1954年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创建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制定,是有关建立专利国际分类的专门协定之一。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开放。协定规定缔约国对一切专利文件都应标注适当的国际专利符号。任何国家,不论是否协定的缔约国,均可使用该分类法。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每5年修订一次。该协定的分类法不但对《巴黎公约》全体缔约国十分重要,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同样重要。

《欧洲专利公约》(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于1973年被制定。根据本公约,申请人依照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提出申请,就可以获得欧洲专利。该专利在经专利权人指定的所有缔约国成员中得到保护,并享有和缔约国专利相等的优惠和权利。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公约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的途径和程序,便利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时保留欧洲专利局高质量的审查标准。此外,由于《欧洲专利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执行机构EPO的法律基础,公约各缔约国专利法及EPO的审查程序也将因《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而发生改变。欧洲专利制度朝着更加灵活和更加友好的组织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截至2008年1月1日,该公约的成员国达到34个,成为国际专利保护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于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获得通过。该协定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进行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2003年通过该协定的修正文件,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该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一项重要的多边贸易协定,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最高水平的国际新标准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在1953—1957年,共批准了4件专利和6件发明人证书。1963年上述条例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由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专利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着手建立现代专利制度。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采取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并分别规定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从我国国情出发,该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即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然后再进入实质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考虑我国存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公有制形式,该法对这些单位所产生的重大职务发明创造,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指定其他单位实施。而对于一些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获得许可的情况,国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颁发强制实施许可证。赋予专利管理机关以准司法的行政职能是专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该法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借鉴了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经验,并遵循《巴黎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的现代专利法。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国际专利保护的新形势,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第二,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将使用或销售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列为方法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第三,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第四,增设本国优先权。第五,重新规定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将原来修改范围仅限于说明书扩大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六,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即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第七,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即省去审定公告程序,在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第八,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第九,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即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从原来的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增加到10年。此外,此次修改还加大了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等。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围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进行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第二,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不再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第三,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的规定;对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等。第四,将专利审查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第五,简化和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第六,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等。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本次修正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新法强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为了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新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第三,关于专利授权条件,实行绝对新颖标准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第四,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第五,为了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新法规定没有约定的,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第六,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权限,一方面整合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处罚,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另一方面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此外,此次修改还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修改。此次修改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次较为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在短短的三十几年时间内,我国的专利制度从无到有的建立起来,现行《专利法》已经符合WT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要求,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我国的《专利法》历经三次修改,在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自1985年4月1日当时航空航天工业部207所的胡国华提交了新中国的第一份专利申请以来,我国的专利事业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截至2009年6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527.6万件。我国专利申请量每达到一个100万件所用的时间不断缩短。自《专利法》实施,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用近15年的时间实现了第一个100万件,而突破第5个100万件仅用了16个月。不仅如此,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比重也在大幅增长。在前4个100万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比重依次为47.8%、50.7%、53.4%和60.8%,而第5个100万件中,国内发明专利的比重达到67%。我国的专利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2007年,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6427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919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8152件,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使我国的专利工作取得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等的地位。1996年6月17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7年6月19日成为《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成员国,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的专利工作进入到崭新的发展阶段。

【练习题】

1.概念题

专利;专利权。

2.思考题

(1)专利权具有哪些特征?

(2)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哪些?

(3)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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