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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对外开放与加强法制建设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扩大对外开放与加强法制建设[1]我国从80年代以来,对外开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努力加强不可,因为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秩序,才能保护中外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更加放心大胆地来华投资和兴办各项事业。公司法早就应该制定了,几个月前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还在审议中。

扩大对外开放与加强法制建设[1]

我国从80年代以来,对外开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外国投资不断增加,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也随之提高。去年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谈话以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又进一步扩大,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可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努力加强不可,因为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秩序,才能保护中外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更加放心大胆地来华投资和兴办各项事业。也只有这样,我国的经济建设才能更好更快地向前推进,在20世纪末达到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的。

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虽然有许多工作要做,但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两大问题:一个是立法问题,另一个是执法问题。

在立法方面,近年来诚然已有很大的进展。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已制定出来,其中与对外开放有直接关系的,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还和不少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还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多边投资保护机构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这些成绩都是应该肯定的,但和目前与今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差距还是相当大的。有一些十分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例如外贸法、投资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仲裁法等。公司法早就应该制定了,几个月前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还在审议中。在立法方面,我们也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加快立法的进程。过去我们有一种思想,就是认为一定要等我们的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制定法律加以巩固。这只是一个方面。可是另一方面,有许多法律法规,应该具有超前性、预见性,对我们当前的改革开放起一种推动和促进的作用,不需要等积累了经验以后才去制定。例如我们在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前,还未办过合资企业,但是制定以后,许多合资企业就按照该法办起来了,这就说明它起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事实上,有许多法律法规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制定出来了,只要我们虚心加以研究,大胆地吸收其中对我们有用的部分,再结合我们的国情,就可以制定出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制定某种法律以前,国务院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包括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到必要时,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法律。这也是加快立法进程的一个可行的办法。

在执法方面,目前执法难的问题依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应该说,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认真严格地去执行,即使有最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特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化公为私,以权谋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贪污受贿等行为,还是有增无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这些问题虽然只是一种支流,但是如果任其滋长蔓延,其结果必然会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败坏改革开放的声誉,在国内外产生极坏的影响。我们的行政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人,不管是谁,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严加惩治。这是就行政机关而言。再就司法机关来讲,也有执法不严的问题。不久前,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有一位负责同志就指出,当前执法不严的现象,确实相当严重。这集中表现在以罚代刑、乱收费、用钱抵刑、越权办案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见1993年6月14日《人民日报》)。另据报道,有的审判人员,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有少数干警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执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应该迅速改变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在全国创造一个严格执法的环境,以切实有效地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顺利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任务。

【注释】

[1]本文原载《法报》1993年试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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