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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会的总结报告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会的总结报告[1]今年八月我曾去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会。本届会议是在国际比较法研究院的领导下,由加拿大魁北克比较法协会具体负责主办的。国际比较法研究院是一个国际民间学术组织。该院每4年召开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费用除由具体主办的单位资助外,就靠参加会议者所交纳的注册费。首次大会是1932年在海牙举行。

关于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会的总结报告[1]

今年八月我曾去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会(ⅩⅢ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本届会议是在国际比较法研究院(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的领导下,由加拿大魁北克比较法协会(Association Québecoire de Droit Comparé)具体负责主办的。

国际比较法研究院是一个国际民间学术组织。它成立于1924年9月13日,地点在荷兰海牙。它的目的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比较法,以期改进各国的法律特别是私法,从而减少和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该院的成员分两种:一为五十名有选举权的正式成员,一为一百多名无选举权的联系成员。这些成员大都是各国的法学专家学者和教授,也有一些是某些国家最高法院法官或国际性法院的法官。该院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法学方面的科学研究,而不带任何民族的或政治的色彩。该院每4年召开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费用除由具体主办的单位资助外,就靠参加会议者所交纳的注册费。首次大会是1932年在海牙举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先后在伦敦(1950)、巴黎(1954)、布鲁塞尔(1958)、汉堡(1962)、乌普萨拉(瑞典,1966)、佩斯卡拉(意大利,1970)、德黑兰(1974)、布达佩斯(1978)、加拉加斯(委内瑞拉,1982)、悉尼(1986)等地举行。1986年在悉尼举行大会时,我曾被邀请参加,但临时因事未能前去。

本届大会是由加拿大魁北克比较法协会具体主办的,地点在蒙特利尔市(Montreal)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会期是从8月19日至24日,除在该市参观法院、学校和博物馆外,还到外地渥太华和多伦多参观访问。本届会议出席者有700多人,是一次规模很大的会议。会议讨论的课题共有34个,是按课题分组进行讨论的。我是参加“法人”(Legals Person,Juridical Person)组,正式参加者有22人,另有旁听者多人。正式参加者的国别,除我国外,还有美、英、法、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士、捷克、匈牙利、荷兰、以色列、墨西哥、阿根廷、韩国等。我除参加“法人”组外,还尽可能利用时间,参加过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收养”组、国际公法方面的“国际法院内部分庭”组、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新技术版权”组、商法方面的“不同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间的合资企业”组以及计算机方面的“计算机对司法判决的帮助”组等。

我向大会提出的英文论文“中国的法人制度”(Legal Personality in China),早在大会开会前就寄给“法人”组的主持人和报告员、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系主任泰教授(Professor Alice E.S.Tay)。小组开会时,由她先将有关“法人”的各篇论文的要点,概括地加以介绍。她介绍以后,再由论文作者分别作些补充或解释,然后由与会者提问,作者解答,并展开认真热烈的讨论。我的论文内容,主要是论述中国法人制度的特征、中国法人的分类和职能以及有关中国法人的一些问题。我在作补充发言时,特别就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两权分离问题(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作了一些说明,主要是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活力和效益。我讲过以后,就有人提问,问我中国这样做的效果究竟如何?我回答说:总的讲来,效果是比较好的,但还有些问题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解决,这些都是新问题,我相信在我国今后的经济改革中会逐步加以解决的。看来与会者对我的发言很感兴趣。不过,从他们的发言中也可看出,他们大都倾向于认为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提高企业的活力和效益。关于这一点,我最后表示说,这个问题将来可以由事实来回答。

这次会议讨论的问题很多,而且比较专门,我又不可能分身参加所有各组的讨论,因此很难作一全面的综合性的报道。不过,就我参加过的一些课题的讨论看来,我感到参加这次会议,至少有两点是值得提出的,也可说是收获吧:第一,随着世界各国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在法学领域中所要研究的问题正在不断地扩大和增加。例如就法人问题而言,过去就从来没有发生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有必要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问题。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多年的实践,才发现有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再就计算机而言,近年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计算机来帮助作出司法判决,已经被认为有可能了。这就是说,计算机可以根据一定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恰如其分的司法判决。这是过去不能想象的事,现在却有可能变为现实了。有些国家的法学专家已经在这方面取得初步的成果。这都说明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在法学领域中需要研究的问题正在扩大和增加了。第二,这次会议的进行方式比较灵活,不但有报告员对论文要点的概括介绍和作者本人的补充发言,更重要的是还有与会者的提问及论文作者的解答以及随之而来的热烈的讨论。这样才说得上是真正的学术交流。通过这样的学术交流,就可以使人扩大眼界,增长不少新的知识。例如就不同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间的合资企业而言,有些人的发言介绍了他们国家所取得的经验,或者提出了他们国家所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这就给人以很大的启发和教益。再就新技术的版权而言,这也是当代新发生的问题。在科技发达的国家,已经发生不少这方面的纠纷,需要用法律来解决。我国也同样会发生这方面的纠纷,也同样需要用法律来解决。它们解决这类纠纷的经验,自然很值得我们参考。因此,我认为参加这样的学术会议,通过学术交流,对于我们进一步从事法学研究,更好地进行本国的法制建设,以及从别国的有益经验中认识到如何更有效地处理类似的问题,特别是处理涉外法律问题,都是大有裨益的。

我参加这次会议后,感到我们有两点不足之处需要尽可能加以克服:第一,我国参加的人太少了。这样大型的国际会议,许多国家派去的人总不止一人,例如以日本而言,就我所知,这次参加会议的人就有21名,其中除1人为最高法院法官外,其余全是大学教授。而我国却仅有我一人参加会议,相形之下,实在相去太远了。我希望我国也应尽可能多派一些人去参加这类有价值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第二,我国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在经费方面,限制过严,使人感受到很大的不便和困难。举例来说,按照政府现在的规定,在国外住旅馆的房金,每日只能按美金30元换取外汇。请问在西方国家,特别在较大的城市,到哪里去找每日房金为30美元的旅馆去住?这完全是一种闭门造车、不切实际的规定。我希望尽快修改这种规定。政府要么不派人出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要么既派人出去就应承担出国人员所必需的费用,不能盲目地加以限制。至于像目前武汉大学的做法,只承担出国人员往返国际旅费,其他费用一概不管,要出国人员自己设法凑足人民币,再按政府现在的规定去换取外汇,这就使出国人员更加为难了,更非改变不可。以上两点,仅供有关方面参考。

1990年10月

【注释】

[1]这个报告是作者1990年在加拿大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会回国后向国家教委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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