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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应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3 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应对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我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并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8.3 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应对

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我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并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8.3.1 我国的对外知识产权制度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也需要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发展本土工业之间找到平衡。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

以《商标法》的实施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此后,我国对部分主要法律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具有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完备的执法体系。我国政府一直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

(1)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此后,我国陆续在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今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我国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所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

(2)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制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在执法上,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保护体系。

(3)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改进

立法方面,为与世贸规则相符,2000年修改了专利法,在专利强制许可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审查、诉讼前的临时措施、没有权利人同意的允诺销售的禁止、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计算等方面进行了改进。2001年10月修改了商标法,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增加了地理标识保护,扩大了客体保护的范围,增加了优先权保护的条款,增加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加强了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2001年还修改了著作权法,增加了权利保护内容,明确了表演者和制作者权利,增加了临时措施的条款,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加强了行政处罚。

执法方面,司法保护体系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庭。现在,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其具体性质可以在不同层级法院的民庭、行政庭和刑事庭审理。民事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行政案件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上,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知识产权侵权予以刑事追诉,1997年我国法典修改规定了7种专门知识产权犯罪,加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罪名,目前刑法中共有17个罪名。最高刑期为7年(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门罪名)。

行政保护体系方面:我国拥有数百万的行政执法队伍,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免费获得保护。我国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采取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合作机制,包括21个部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整顿中起主导作用,实施集中整治行动,并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以提高公共意识。

2.我国所处的知识产权国际格局

一是国际专利制度变革进程加快,“世界专利”浮出水面。“世界专利”主要指在专利中的同一申请、一次审查、一次授权、各国有效、统一申请格式、公开审批程序,它打破了原来的“区域性原则”。从本世纪初,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世界专利”的发展,但在公开场合谈论并不多,多是在双边或者多边的场合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来阐释“世界专利”的理念,进行试探。

二是美日等国签署《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要求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来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不是权利人主张之后采取行动。这些规定都超越了TRIPS规定的保护水平。

三是美国专利法修改,《美国发明法案》签署生效。2011年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该法案着眼于美国未来的发展,是为最大限度维持美国现有优势、保持和发展美国的竞争力、巩固美国的世界领导地位服务。

四是出现专利经营大鳄,进行专利大并购,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活动日趋活跃。苹果、微软、谷歌等公司的大并购,表明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价值和作用的重大变化,专利作为交易和博弈的重要筹码。出现了专利海盗公司等滥用知识产权诉讼谋求私利的现象。

五是欧盟专利一体化。欧盟专利法一体化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APP)和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订。虽然是以经贸谈判为核心,但是涉及知识产权。

七是引发面向2030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讨论。美国提出到2030年实现“理想化的知识产权体系”。

8.3.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现状

1.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动因分析

全球一体化的加速发展,要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必须适应业务活动的全球化。在跨国经营和销售前提下,必须在选定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如生产国、主要市场国家以及竞争对手所在的国家。如果缺乏全球性的专利活动和权利运用,企业将很难在产品领域扩大业务。

(1)开发和拓展海外业务的保证。企业活动如果受到其他企业专利的限制,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收益。为保护企业的产品出口和在东道国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国以外的相关国家获取专利。企业获得海外专利后,一方面可以利用专利排他性的特点,提高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互换专利,进行交叉许可,保证业务拓展不受限制。尤其是在电子和机械等高科技产品领域,一家企业很难完全拥有生产产品的全部技术,无法回避使用其他企业专利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可以与其他企业进行交叉许可的专利至关重要。否则,企业必须交付专利许可费,获得允许后才能继续开展业务。如果技术交易无法达成,企业只能选择退出市场。因此,企业在海外拓展经营空间的关键是获得海外专利授权。

(2)赚取专利许可费,为研发活动筹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投资要求连贯性,研发费用日趋庞大,如果后续投资无法保证,企业将被迫退出这一领域。因此,获得专利许可费,为研发筹资是企业申请海外专利的主要目的之一。

(3)支持技术转让。随着产业链在全球化布局的推进,许多企业将生产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到海外,生产基地的转移带动技术也随之转向海外国家。企业对这类技术在东道国申请专利,不仅有利于保护技术,而且可以从当地企业获得专利许可费。

2.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主要途径

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来取得专利保护。其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考虑。企业通常会优先考虑在将要应用发明或销售所得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获取保护。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我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我国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本国申请专利后,利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在国际申请阶段,我国申请人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只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3)知识产权授权国家的国内途径

如果在没有参加上述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分别在相应国家或地区进行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国内专利系统,可以通过这一系统进行专利申请。

(4)其他途径

还有一些适用于某一区域的申请途径,如欧洲途径(EPC)。EPC缔约方的居民可以在其国内的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申报。申请人只需进行一次欧洲专利申请,即可在列为EPC缔约方的任意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这比分别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的成本要低廉。申请人必须指定专利要生效的国家或地区并支付费用。这种途径授予的欧洲专利具有专利捆绑效果,相当于申请中指定的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授予专利。其效果与由该国国内途径申请的专利相同。

3.PCT专利申请重要性

较之其他传统的国际专利申请体系,PCT申请途径的好处如下: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2)推迟决策时间。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3)节约投入资金。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资金。同时,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而且一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4)完善申请文件。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其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那么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否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

(6)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例如,我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我国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如图8-1所示,在传统的国际专利申请体系下,发明申请人在外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由于每一个申请都需要单独处理,因此,各国的申请和审查工作重复,申请成本提高。

而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这些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就可以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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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传统专利体系与PCT体系

目前,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4.我国企业PCT专利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局是我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我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申请人既可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1)我国PCT专利申请现状

截至2011年,我国累计申请PCT国际专利逾6万件。据WIPO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达16 406件,比上年增长33.4%,增长势头强劲(见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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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我国历年PCT专利申请总量

2006年,我国PCT申请量居世界第八位,2007年超越荷兰位居第七,2008年超越英国位居第六,2009年超越法国位居第五,2010年超越韩国位居第四,2011年以全球首位的增速(33.4%)进一步缩小了与第三名的差距。

2011年,全球PCT申请量排名前500的申请人中,我国申请人数量达到19家,较2005年增加17家,世界排名从第14位上升至第6位。我国单位出口额拥有PCT申请量达到0.86件/亿美元,是2002年的2.8倍,外贸中知识产权含量大幅提高。

在我国34个省区市中,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一百件的省区市达到17个,比上年增加了3个,首次达到百分之五十。广东,北京和上海等东部沿海地区是国内PCT申请的主要来源。其中,广东以8 941件位列榜首;北京、上海依次以1 862件、847件分列二、三位。排名第四至十位的分别是江苏(646件)、浙江(600件)、山东(412件)、湖南(405件)、福建(319件)、辽宁(224件)、四川(198件)(不含港、澳、台)。2011年我国沿海六省(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山东、辽宁)的PCT申请量均在国内名列前茅,占全国PCT专利申请受理量的近七成,进一步说明了沿海地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科技创新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

PCT国际专利的五类申请人中,企业绝对优势明显;大学或科研机构PCT专利申请数量仍明显少于企业。

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来看,2011年,我国申请人分别向美、欧、日、韩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0 545件、2 548件、1 401件和719件,依次是2002年的12倍、15倍、19倍和12倍。如表8-1所示。说明随着我国外贸规模的日益扩大,我国企业海外专利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对外专利布局正支撑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表8-1我国申请人向美欧日韩四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情况(20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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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企业PCT专利申请现状

在世界全部企业申请人中,我国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2 826件申请超越日本的松下电器公司(2 463件),成为2011年世界PCT专利申请量最大的申请人。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 831件)排名第三,紧随其后的是日本的夏普株式会社(1 755件)和德国的罗伯特博世公司(1 518件)。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的PCT申请量均出现两位数增长。

PCT企业申请人主体逐步扩大,以PCT申请数量最多的广东省为例。2011年,广东省提交PCT专利申请的企业数量为473家,较2010年的389家,增长了21.59%。其中,申请量超过10件的企业共有27家,比去年增加7家;申请量在2~10件的共190家,比去年增加56家;申请量为1件的共256家,比去年增加21家。这表明不少企业主动升级转型,注重以PCT途径拓展海外营销渠道,也说明广东省外向型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加快了企业创新转型的建设步伐。专利密集型企业与行业企业分布特点相同,显示出集群创新优势。

(3)我国国际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PCT申请量仍然相对较少,进入国家阶段率偏低。经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全年出口总额15 77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但PCT申请量只位居世界第四,平均每1.3亿美元出口才有一件PCT申请。此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年度观察》公布的数据,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率相对较高的国家中,瑞士平均每件申请进入4.2个国家,英国为3.2个,美国、日本均为2.5个,韩国为1.6个,而我国仅为0.76个,充分表明我国进入国家阶段率明显偏低。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世界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与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大致相同,但是,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世界的份额仅为9.0%,远低于我国全部专利申请量占世界的份额,这表明我国的对外专利布局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在PCT申请量排名前50位的大学和前30位的科研机构中,中国无一入围。著名咨询机构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2011年底发布的以相关专利指标作为衡量标准的2011年全球创新百强中,中国同样没有企业或机构入选。

在世界PCT国际专利申请百强的企业中,美国企业有22家,德国企业有16家,日本有34家,涉及电子、汽车、机械制造、化工等多个领域。仅松下、夏普、丰田、NEC和三菱等五家企业已经排名PCT国际申请公布量前15名内。而我国仅有4家企业入围,优势企业数量明显不足;且全部来自于数字通信领域的部分专利密集型企业,结构过于单一。

中央企业对外申请数量严重不足。在对外申请专利方面,中央企业拥有的发明申请为2 044件、授权797件。2009年,中央企业向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以及印度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申请总计314件,获得授权114件。而当年中国PCT申请量为7 946件,中央企业所占比例不足4%。充分说明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

尽管在相对量上我国PCT申请仍然存在不足,但是在绝对量上,PCT申请数量的大幅度提高,表明国家专利水平整体提升,同时也说明国家PCT资助政策已经发挥效用。近年来,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对于PCT申请给予大力扶植。明确的政策导向和财政支持为我国企业进行PCT专利申请提供了动力:2006年我国PCT申请量仅为美国的7.7%,至2011年我国已经占到美国年度PCT申请数量的四分之一强。PCT资助有效推动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增强了国家创新的竞争能力。

8.3.3 国际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对策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通过双边、多边或区域谈判签署双边、多边或区域协议来解决与他国的知识产权争端和冲突基础上,我国应从以下三方面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工作,争取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

1.与贸易、投资挂钩的知识产权政策应对

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经贸领域,知识产权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市场格局和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进程逐步加快,但在投身国际市场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还相对不强、技术水平相对不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较差,在国际市场遇到了很多知识产权问题和挑战。面临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日益增加,导致不少企业遭受高额经济损失,甚至失去贸易机会和国际市场。为此,我国应当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并为企业在海外维权提供必要的支援。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有助于我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我国企业应当尝试通过采取适当的专利政策,打破他人对专利权的垄断。例如,利用后续专利与在先专利的比较优势,对国外高新技术及其在我国申请的专利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例如,对在先专利进行研究改进之后,积极申请后续专利。曾经有一家美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了一个专利,日本人立即对其加以研究,将专利产品换了颜色申请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结果,带该颜色的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比美国产品畅销,迫使美国人要么“以大换小”进行交叉许可,要么让出市场收取许可费。日本人由于熟悉该国民族风情,采用“以小换大”的策略,规避了侵权问题。我国的企业也可以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哪怕是局部的小改进,只要能产生较大的市场效应,就能变被动为主动,与外国企业的专利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

2.企业“走出去”与知识产权应对

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来自两方面:一是如何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创设和布局能力;二是如何更好应对和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

(1)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创设和布局能力

为有效地避免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纠纷,尽可能降低相关损失,企业在创业之初就应具有国际视野,通盘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把握好继承、山寨和创新的尺度。一旦确定了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就应当按照企业规划,在进入某市场之前,尽快地采取法定手段抢占相关领域。如果在进入海外市场时发现自己正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名称、商标或域名被抢注或者早已存在,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回购方式。如果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不收回将严重影响该企业海外品牌经营或者换标成本过高,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回购方式的选择既要灵活,又要尊重当地法律。例如,在某些国家可以通过受控制或协议约束的第三人秘密收购,在某些国家则必须以真实身份进行商谈。回购时机选择也很重要,在价值凸显之前就开始行动无疑能够大大降低对方预期。如果目标市场规模较小,但是权利人的管理团队有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品牌回购基础上,以参股、代理等方式与权利人开展合作或者将权利人相关业务整体并购。如果处理得当,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借助当地资源,从而有助于品牌较快推广。

对抗方式。如果在先申请者的商标不应被授权,可以提请异议或提请撤销该商标权。有时可能被在先申请者提起侵权诉讼。对待诉讼,一般采取边打边谈的方式。至于是打是谈、是打速决战还是拖延战、是否提起反诉、是否将波及至其他市场等,则需要根据具体商业目标加以判断。任何诉讼都无非是谈判的继续,最终衡量妥协与否的标准还是商业考量。

(2)应对和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

组建团队、统筹管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是走出去企业制订和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维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和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有力保障。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在选择知识产权战略、申请知识产权、监控竞争对手、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等各方面均能发挥重要作用。否则,企业将因知识产权管理不善,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甚至招致侵权诉讼。

质价双控、律所得力。海外诉讼费用往往非常昂贵,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尽量降低诉讼费用是走出去企业应当考虑的问题。从投入产出比例角度考量,企业直接委托国际经验卓越的中国律所不失为最佳选择。这类律所兼具国内外两种经验和中英文双语优势,收费一般要低于国际律所,沟通也较为顺畅。部分国际化的中国律所已经拥有很多海外分所并且积累了足够多的国际经验,个别律所甚至融合了老牌国际律所的力量。实践经验表明,已经有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将法律服务委托给国际化的中国律所统筹处理,并且在质量和成本控制方面成效显著。

走出去企业能否在海外市场成功规避知识产权问题,还需要企业了解当地法律和国际商业规则等文化,否则,即使拥有应对知识产权争议的技巧,也无法保障企业在“走出去”后长期扎根。

3.强化对外政策体系的知识产权导向

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不可能通过不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来发展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同时,在“国际贸易知识化”的体制中,我国也不可能孤立于世界之外,脱离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也可以为我所利用。

(1)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在对外层面,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政策体系,就是将对外的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激励紧密结合,使之与文化教育政策、科学技术政策、产业经济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相配合。其目的在于在纵向关系上协调我国相关现有政策、主导相关政策今后一段时间的变化与发展,以减少相关政策间的摩擦与重叠,统一政策目标,增强相关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应对目前国内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能力,有力保障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社会发展目标的和谐统一。

在外贸政策方面,注重运用贸易壁垒、技术壁垒、贸易管制等政策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在产业政策方面,重视加强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并促进我国优势产业的发展,使之具有国际竞争力;在税收政策方面,采取税收减让等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文化政策方面,致力于维护我国的文化多样性,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间文学在国际范围的法律保护;在人才政策方面,力图充分发挥海外人才的优势,鼓励归国或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我国本土企业的研发合作。

(2)实施国际化标准战略

标准是一种产业和经济的秩序,往往也是产业存在的技术方案。标准对内可以促进产业、分工和贸易的发展,对外意味着技术壁垒和产业壁垒。标准对垂直链条意味着产业利益分配的工具,对横向竞争者意味着产品差异化的能力降低。标准包含知识产权,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物。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是标准运作的基本模式。标准是新的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来源,标准的利益分配,涉及标准的拥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涉及企业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发达国家和垄断企业通过国家标准战略、企业标准战略、国际标准组织和规则,将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揉合在一起,占据了高科技各个产业的话语权,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标准体系,维护有利于自己的标准秩序,并希望和迫使后发国家及其企业遵从自己建立的标准体系和标准秩序。

为争取公共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技术利益,提高我国企业产业地位、获取竞争优势,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标准制定。参与标准制定,有助于消除标准秩序中的垄断,改善全球体系中存在的低效率。为此,我国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战略和务实的行动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如从时机选区、组合战略、市场导向和技术联盟等企业制定标准的核心问题出发,政府和企业密切协调和配合,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标准。

ICT[2]产业转型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机遇,我国具有潜力巨大的市场规模、制造业和人才的相对优势以及技术实力不断提升的先行企业,这是制定中国标准的基础。我国可以通过国家联盟战略和相关政策的改革促进中国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我国企业需要抓住产业转型的机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联盟为基础,以提高研发能力为支点,以政府的支持为后盾,参与标准制定,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TD-SCDMA、RFID、EVD、IPV6、AVS、闪联、WAPI等运作中的标准。中国标准的成功必将带来我国高科技企业群、产业群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全面提升,实现从信息大国到信息强国、从制造大国到科技强国的转变,实现国家科技创新体制、国家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的制度全面创新,最终实现真正的和平崛起。

【注释】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加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条约。成员国逾180多个国家。

[2]ICT是信息、通信和技术三个英文单词的词头组合(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它是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相融合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和新的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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