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刑事政策语境中的行刑社会化

刑事政策语境中的行刑社会化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刑事政策语境中的行刑社会化在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人们对行刑社会化涵义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因为它代表着当今刑罚执行的潮流和趋势,蕴藏着浓厚的刑法人文关怀和深厚的刑罚人道精神。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

第四节 刑事政策语境中的行刑社会

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人们对行刑社会化涵义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因为它代表着当今刑罚执行的潮流和趋势,蕴藏着浓厚的刑法人文关怀和深厚的刑罚人道精神。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行刑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丰富多样,并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效果。而就目前而言,我国行刑领域社会化程度不高,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但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开放社会中的行刑趋向,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中国社会刑罚执行的理性选择和自然依归。

一、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史的必然结果

自从刑罚产生之日起,行刑活动就应运而生。行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活动,其方式与刑罚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刑罚运动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正如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所说:“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82)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刑罚的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83)在以死刑与身体刑为中心的社会里,定罪与量刑的特点是罪刑擅断、刑罚残酷与刑罚适用不平等。在中国,先有黥、劓、刖、宫、大辟等旧五刑,后有笞、杖、徒、流、死等新五刑。文艺复兴后,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日渐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从而要求限制或废除死刑、废除身体刑,并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相当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适时登上了历史舞台,且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自由刑之所以在近代崛起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有其深刻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原因。其中,刑罚观念的变化,为自由刑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文化氛围与文化土壤。刑罚观念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严酷向轻缓的变化。在人道主义的影响下,启蒙学家对封建社会刑罚制度的残酷性作了猛烈的抨击,使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否定封建社会以生命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从而为自由刑的诞生提供了观念上的契机;二是由报应向矫正的变化。以往的刑罚纯粹以报应为目的,旨在威慑,因此生命刑和身体刑以其鲜血淋淋的感官形象而备受青睐。此后,报应刑论遭到唾弃,目的刑论兴起,以改造犯人为内容的自由刑伴随着刑罚观念的更新而大为流行。

自由刑在产生之初起,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但是,其弊端也逐步在适用中暴露出来。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丧失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特征。

为避免自由刑的弊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极力倡导监外劳动。他们认为,监外劳动可以使罪犯呼吸更多的新鲜空气,有更大的活动天地,心情开朗,可避免监内劳动造成的抑郁沉闷之弊。监外劳动可以为罪犯在监内生活和监外的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过渡地带,使罪犯在走出监狱后能逐步适应社会,不致回归社会后无所适从。(84)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曾经指出,(监狱行刑对罪犯)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以使罪犯恢复与社会、家庭的联系。(85)事实上,行刑社会化正是在人们重新审视刑罚与行刑效率之后产生的全新刑罚思想。由于行刑社会化更符合刑罚与行刑的发展规律,因此可以说行刑社会化完全是刑罚发展史的必然结果。

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项行刑原则,行刑社会化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罚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1.刑罚人道化思想。人道化的思想,要求将人的权利和尊严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犯罪人尽管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但是并不能违背人道的要求制定和适用刑罚。近代以前的刑法,残酷性是其一大特点,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于刑罚的残酷性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正是在人道化的要求下,贝卡利亚吹响了废除死刑的号角,并引发了西方的刑罚改革运动。二战以后,刑罚的人道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以下旨在保障人权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7年)、《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1982年)、《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5年),等等。由此可见刑罚人道化思想的影响之大。

人道主义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伴随着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而出现的。继17至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的兴起,维护人权、尊重个人的价值、平等博爱的人道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日益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强烈要求刑罚人道化,废除、限制死刑、肉刑等非人道的刑罚。这样,自由刑及其执行场所——监狱应运而生,自由刑开始成为刑罚体系中最重要的刑种。自由刑具有可分性、隔离性、伸缩性等优点,符合刑罚人道精神,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但自由刑存在罪犯交叉感染、出狱后不适应社会生活、矫正成本巨大等诸多弊端,仍然需要进一步人道主义化。

2.教育刑理论。教育刑理论由以李斯特为首的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其核心在于扩大刑罚的教育矫正机能,压缩刑罚的强制和威慑机能,认为前者是发挥积极作用的,后者是消极的力量。教育刑思想就是不把刑罚当做惩罚和赎罪的手段,而是将其作为对犯人教育的一种方法。

19世纪前的刑事法理论注重考察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19世纪后,随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兴起和刑事政策学的兴起,刑事法学者开始逐步重视对犯罪人的研究。(86)从刑法科学史来看,刑法理论是沿着两条主线发展的:其一,强调客观之罪,注重报应之刑,学界称之为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其二,强调主观之罪,注重教育之刑,学界称之为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近代学派、新派。(87)受旧派报应刑思想的影响,近代的西方监狱仅仅是惩罚和赎罪的场所。其结果是,造成监狱中犯人社会性退化和犯罪相互交叉感染严重,累犯难以抑制的增加(88),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适应时代客观需要的新派教育刑理论把刑罚当做教育犯人的一种方法,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的条件下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必须扩大教育力量,巩固其为善的方面,缩小、防止其作恶的方面。对于违法犯罪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矫正的力度,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并防止再犯。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不仅要运用监狱的措施,而且要广泛施用监外的处遇方法,在其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真正起到巩固行刑成果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3.刑事政策学理论。刑事政策学是有关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是关于犯罪、刑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关于行刑上的价值判断的系统科学。刑事政策学是李斯特等人在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主要研究社会保安措施、刑满释放犯的更生措施和刑罚具体运用问题,注重非刑罚措施的运用,主张对轻刑犯、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在可能的情况下,多适用非刑罚措施,使其在家庭和社会的保护、教育下弃恶从善。因此,从依靠社会力量的角度,研究行刑社会化是刑事政策学的内容之一,而刑事政策学又为行刑社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理论学说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实践性,从其注重依靠社会力量方面看,可作为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之一进行考察。

4.复归理论的延伸和深化。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复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反思和检讨复归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延伸和深化了该理论,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89)因此,“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政党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这不仅要求必须努力改变每一名罪犯——这一点曾经是复归模式的唯一目标,而且这需要发动和改造社会及其各类机构。”(90)

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再犯罪,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由此可见,从依靠社会力量教育改造、防范犯罪的角度,深化的复归理论是行刑社会化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

5.行刑经济化观念的形成。行刑经济化讲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因而成为当今行刑社会化理论与实践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采用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将犯罪人投到社会上去矫正,一方面可以节约增加监狱设置和维持监狱运转的大量费用,另一方面也为有限的监狱空间提供了一条减压的渠道。当然,行刑经济化不能背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的原则。在对犯罪分子行刑做出“经济化”考虑的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绝不能无限放任。行刑经济化是有严格规定的,它要求首先考虑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果依照事实和法律不适用,则考虑可否适用缓刑、假释等;对于必须适用自由刑的,也要求尽量适用短的刑期,以便罪犯重返社会有最大的机会。行刑社会化既保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在客观上又减少了入狱人数,降低了监禁刑的副作用,有利于将罪犯早日改造成功、重返社会。这样既合法又“经济”,充分体现了行刑效益。

三、行刑社会化的价值及其发展趋势

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权运作的一种理念和模式,具备人道、民主、效益三方面的价值。

首先,人道主义思潮的兴起大大推动了近代以来的刑罚改革,行刑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不断人道化的历史。行刑社会化同行刑人道化是密不可分的两个命题,美国学者D·霍吉斯在考察了人道主义的渊源及流变以后,曾经断言,人道主义传统的中心就是关于人格的全面发展的观念。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可以说是行刑人道化的深层展开和必然归宿。

惩罚是刑罚的内在属性,行刑总是意味着对罪犯的某些权利、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而必然会给罪犯带来一定程度的痛苦。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的,尽管现代社会刑罚已经轻缓了,但只要刑罚存在一天,它给罪犯带来的就只能是痛苦,问题仅仅在于:如何把这种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就是刑法的人道性。(91)行刑人道性同行刑惩罚性之间是一种辩证、互动的关系,它们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单纯的惩罚降低了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抑制了他们人格完善的原动力,甚至会加剧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强化其反社会心理;而人道主义的感化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惩罚的负效应,激活罪犯改悔自新的进取心。但另一方面,不能片面地、过分地强调行刑的人道性,尤其是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去追求罪犯物质待遇的提高,否则就会损害刑罚的惩罚机能,背离社会的正义要求。从罪犯改造的角度看,完全缺乏痛苦性的行刑过程,松懈的管理,安逸舒适的生活,也不利于罪犯的人格改造。

行刑社会化要求使狱内生活尽可能接近狱外正常生活,监禁刑对罪犯造成的痛苦应主要体现在与外部社会的隔离、行动自由受到限制上,监狱的条件不应该加重这种固有的痛苦。《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7条也规定:“监禁和使犯人同外界隔离的其他措施因剥夺囚犯的自由而导致囚犯不能享有自决权利,所以使囚犯感受折磨。因此,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不应加重此项事实本身所固有的痛苦。”这一规则常被一句话概括,“囚犯被送入监狱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

其次,罪犯作为社会中的少数群体,在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控制下处于弱势地位,因而现代各国刑法都极为重视对罪犯权利的特殊保护,这正是法律民主的纵深体现。从国家和社会在行刑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看,民主意味着开放和参与,即行刑活动对社会的适度开放和社会对行刑过程的积极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讲,行刑社会化就意味着行刑民主化,而行刑民主化即是法律民主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传统意义上的行刑载体——监狱,是一个高度封闭的场所,它在缺乏外部力量渗透的封闭环境下,权力极容易滥用,腐败很容易滋生,犯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行刑社会化打破了监狱的完全封闭状态,通过社会力量对行刑过程的参与,有助于增强狱政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监督和制约行刑权的规范运作,使犯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和实现。应当说,行刑社会化既是法律民主价值的具体体现,又是在行刑领域实现法律民主价值的重要手段。

最后,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控制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的运行成本极为昂贵,监禁刑尤其如此。英国学者乔治·B·沃尔德曾经指出,在刑罚实践中,监禁刑作为最为普通的刑罚方法被普遍接受,但是监狱却是一个异常昂贵的机构——修建、维持和运作需要花费大量财富(92)刑罚的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为了保障刑罚的正常运行,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和耗费,包括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费用,这是一种有形的、物质性的成本,是可以用数学方法计量的;二是由于刑罚的运行而伴生的各种副作用,这是无形的、非物质性成本,如加剧罪犯同社会的对立情绪、狱内犯人的交叉感染和非正式群体的形成、受刑人家属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等等。如果刑罚权滥用或出现其他形式的非规范运作,还会导致冤及无辜、妨碍公正、破坏法律的公信力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有鉴于此,刑罚的效益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行刑活动,刑罚的效益价值才由立法上的规范形态、裁判时的宣告形态演化为现实形态,可以说,刑罚的效益能否发挥、发挥到什么程度,行刑是关键因素,而行刑社会化是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促进刑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通过行刑社会化的实践,监禁刑的适用受到合理的限制,这使刑罚的运作成本有所降低;刑罚的负效应也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也为行刑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的效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刑社会化思想在二战后一度蓬勃发展,对各国行刑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这一思想也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这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在20世纪的前2/3的时间内,以“矫正”“和“更新”为核心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在美国行刑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刑事政策发生了显著变化,刑事司法政策转为强硬,刑事立法尤其是刑事执法、矫正哲学的重心又转向惩罚和威慑。一些州和地区减少和取消了相对不定期刑制度,采用定期刑制度的州呈增长的趋势;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从福利型转为类似成人的法律模式;有些州不再实行假释,增加了监禁惩罚的对象。对累犯的从严政策尤为明显,先后有46个州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对累犯的刑期。有人认为,在罪名相同、情节相似的情况下,一个累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于三个初犯,而在所有累犯中,64.4%为暴力罪犯,35.6%非暴力罪犯,所以,犯罪控制主要是对累犯的控制。(93)在美国,对累犯的判刑,绝大多数州采用加重制,有些是从重制,还有些是累进加重制——依据犯罪的次数按一定的比例累加量刑。所制定出的犯罪控制方案也充分体现出为打击犯罪而对被告人和罪犯个人权利和公民自由的严格限制。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的一点是,美国社会中的犯罪率激增,尤其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大幅上升,社会治安恶化,民众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随之升高,使政治家们和整个刑事司法系统面临巨大的压力,不得不采取加大惩罚力度这样较之教育改造更易操作和见效快的策略应对犯罪。另一方面,美国行刑实践中一度盛行的康复模式和社会复归模式,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取得人们预想的那样明显的效果,而滥用假释、不定期刑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刑法公正性贬损和放纵犯罪的弊端,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加之不断升高的犯罪率和累犯率,动摇了人们对于教育和矫正的信心,导致了报应和威慑思想的回潮。美国的行刑社会化经历了如此曲折和坎坷的发展过程及新古典主义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行刑社会化的式微,而是行刑社会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理性发展。

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本国犯罪态势进行的刑事政策调整,并不必然反映出世界刑法发展的整体趋向。从全球范围看,刑罚总体趋轻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禁化仍是当代世界刑罚的主流趋向,由此而派生出的行刑社会化思潮,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

总之,行刑社会化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则、行刑个别化等原则。行刑社会化既是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的取向,又是由严到宽的刑罚立法的归结。其所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经济化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表现着行刑发展的共性和规律,在行刑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突出的位置。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