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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教育法律的责任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又称为法律意义的行为,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是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最后,对于判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教育法律责任问题。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由于社会生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某种动态性,从而表现为一个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过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教育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第一,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产物,没有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教育法律事实。

第二,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教育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凭法律推定得到证实。

第三,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二、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教育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一)事件和行为

按照教育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如战争等,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如火山喷发、地震、海啸等,另外也可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

行为又称为法律意义的行为,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旦作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教育法上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引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为是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例如,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导致教师对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权利的侵犯,从而使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可能变为现实。

(二)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一旦出现,就可能引起相关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教育事实构成是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例如,设立学校就需要同时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这些条件是学校成立的事实构成。

案例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8]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依据本章讨论的教育法律关系知识,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析。第一步,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第二步,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事实(也可以先从此环节入手,找出由其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关系)。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四步,运用有关的教育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判定相应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三要素)。最后,对于判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教育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法律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实现的。这种能力的确认表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二者存在着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不断运动的,这种运动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教育法律事实的出现。教育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思考题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2.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3.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何?

4.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10页

[2]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96页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477页

[4]孙国华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477页

[5]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07~108页

[6]侯毅君.一女大学生因怀孕被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M〕.中国教育报,2002.11(21)

[7]公丕祥主编.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第198页

[8]王大泉.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N〕.中国教育报,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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