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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奥林匹亚侵权案情简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韩国奥林匹亚会社要求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韩国奥林匹亚会社未能提供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已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图案并给其造成损害的证据。

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与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仁川广域市桂阳区晓星洞××号。

法定代表人:徐××,代表理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上诉人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简称韩国奥林匹亚会社)与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知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国奥林匹亚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韩××,被上诉人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韩国奥林匹亚会社是“椭圆形OLYMPIA”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王×受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委托创作的“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的上部与韩国奥林匹亚会社享有著作权的“椭圆形OLYMPIA”美术作品在结构、特征等方面均相同,故构成对韩国奥林匹亚会社著作权的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的著作权属于王×,侵权责任也应由王×承担。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使用的是源于作品原件的著作权人王×的复制件,与韩国奥林匹亚会社无法律关系。但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有义务销毁现存的“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并不得继续使用。韩国奥林匹亚会社要求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判决:(一)禁止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或者在其企业营销、宣传等活动中使用“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二)驳回韩国奥林匹亚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韩国奥林匹亚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曾为我方奥林匹亚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在其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充分接触了我方的产品及商标;我公司的产品在1995年即进入中国市场,王×的“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不具有独创性,是一种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王×对这一组合图形享有著作权是错误的;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的业务经理刘×与王×是朋友关系,且没有书面合同和付费凭证证明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委托王×设计商标。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争议焦点

明知为商标图案,仍委托他人设计相同图案,并未经许可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知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

三、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四、驳回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负担910元(已交纳),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负担910元(已交纳),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 析

韩国奥林匹亚会社对“椭圆形OLYMPIA”商标图案享有著作权,根据《世界版权公约》,其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明知“椭圆形OLYMPIA”为韩国奥林匹亚会社使用在其奥林匹亚牌锅炉产品上的商标图案,仍委托他人设计相同图案,并未经许可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目的是要在生产、经营中作为商标使用;其在取得商标注册权后,又要求韩国奥林匹亚会社设在中国的企业不得再使用其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韩国奥林匹亚会社著作权的侵犯。基于商标图案无法署名、精神权利有限的特点,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抄袭,而应认定为非法复制。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即接触过韩国奥林匹亚会社商标图案的证据,认定韩国奥林匹亚会社与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无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应由王×承担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韩国奥林匹亚会社未能提供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已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图案并给其造成损害的证据。实际上,韩国奥林匹亚会社请求赔偿的是案外人延吉奥林匹亚加热器有限公司为申请撤销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已注册商标支出的费用、为本案诉讼的开支(含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等,均非因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对韩国奥林匹亚会社提出的要求北京奥林匹亚责任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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