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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简注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马克思的模型中,亚细亚生产方式与欧洲封建主义下强迫劳役的差别在于:亚洲使用集权机构,而农奴和佃农劳役则仅服务于当地庄园领主。事实上,非欧洲社会的学者发现“亚细亚生产方式”之所以是一个无益的概念,正在于它抑制了对那些被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贴上“亚细亚”标签的社会的真实社会变迁的分析。变迁可能发生于亚洲、欧洲和所有其他社会。
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简注_不由自主的资产阶级:近代早期欧洲的精英斗争与经济转型

研究非欧洲社会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几乎都一致同意:马克思最无用的命题“亚细亚生产方式”早已被最终埋葬[30]。马克思认为亚洲的大规模专制国家运用高压政治直接获取劳动力。在马克思的模型中,亚细亚生产方式与欧洲封建主义下强迫劳役的差别在于:亚洲使用集权机构,而农奴和佃农劳役则仅服务于当地庄园领主。马克思认为,不同的统治阶级由不同的劳动力体系支撑。虽然亚洲的土地领主和欧洲一样又多又富,但在亚洲,军事和官僚组织是强制劳动的主要受益者,而在欧洲则是土地领主收获了大部分剩余。

马克思没怎么谈到亚洲阶级冲突和社会变迁的动力。事实上,非欧洲社会的学者发现“亚细亚生产方式”之所以是一个无益的概念,正在于它抑制了对那些被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贴上“亚细亚”标签的社会的真实社会变迁的分析。与此同时,亚洲历史的研究者艰难地超越其丰富经验观察和细节历史记述,以作出一个能囊括亚洲社会并与欧洲对比的新理论框架[31]

对亚洲转型的分析已陷于停顿,因为学者们已尝试从农业生产的类型和剩余价值攫取的方式来推断社会变迁轨迹,缺乏从更宽广的精英结构和阶级关系来看待问题[32]。对于理解亚洲的历史发展,韦伯主义者甚至比马克思主义的贡献更少。韦伯主义者们采取了一个基本路径,认为亚洲世界观和和社会实践缺少欧洲和日本所具备的某一关键特征。他们宣称,结果是日本之外的亚洲社会从未能像欧洲社会一样发展[33]。韦伯主义者们未能解释亚洲社会的不同动因,而仅仅满足于对停滞文化的描述。

而本章对精英的分析表明:在某一历史时刻或任何文化实践中,任何欧洲和亚洲社会的关键特征都是其精英和阶级关系的总体结构,而非剩余价值的支配形式。变迁总是发生于精英关系和阶级关系的缝隙之中。比较生产方式或比较“收租”(rent-collecting)和“收税”(tax-collecting)社会(Berktay 1987),或比照帝国、王国和部落体系,并不能让我们发现重大变迁的根本因素。相反,真正重要的是生产和攫取资源的复合组织,或者用贝尔泰(Bertay)的术语来说就是:地租和税赋的混合及收租、收税两种精英之间的关系。结构始终是最重要的,结构蕴含着或阻止了精英和阶级主体行动的机会,这在亚洲和在欧洲一样重要。

如果精英结构是16世纪之前欧洲封建主义延续的最好解释,那么相似的模型也能说明亚洲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延续以及日本19世纪起土地资本主义的独特发展。我们需要问一问:在特定的历史时刻,精英和阶级关系的复合体是否在各个国家、城邦或场所引发了变革性冲突的开端。变迁可能发生于亚洲、欧洲和所有其他社会。我们需要去发现不同精英和阶级能够有所行动的结构上的机会点。本书尝试在西欧的背景下来进行这样的研究。在此情况下,我们能为未来的亚洲研究建构一个理论的和方法论的框架,这将能解释和比较每个社会的特定历史发展。

[1] 重申一下,韦伯及其追随者考察了封建城邦,主要为了显示为何这些“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politically-oriented capitalism”)的中心和它们之间的贸易构成,在缺少了新教改革或其他一些作为行动基础的意识形态或心理基础的转变时,它们就无法发展成真正的资本主义。那些在社会学讨论之外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历史学家还进一步推进争论,认为城邦和贸易构成一个外在于封建主义的经济部门,并最终取代封建主义。

[2] 博伊斯(Bois[1976]1984,pp. 263-276)认为法国的情况类似。他表明在12世纪和13世纪初,即便在封建征税率降低时,领主的收入仍在上升,因为增长的农民人口清理和开垦了新土地。因而,即使在对每个佃农和每公顷土地征税下降的情况下,贵族财产的总规模、佃农的总数,以及封建赋役的总量都实现了增长。当所有能用当时的技术轻易清理的闲田都有人定居后,领主们寻求在现有土地上提高地租作为弥补,由此触发了人口危机。博伊斯相信如果领主不寻求提升地租,那么土地垦殖的结果将导致人口的平稳期和缓慢下降,而非黑死病引发的那种突然灾变。然而,既然博伊斯设想封建主义的基本规律是征税的长期趋势趋于下降,并推断领主们倾向试图维持地租总额,那么人口崩溃是垦殖结束不可避免的后果,这在短期内反倒能维持领主的收入。

[3] 在第六章我将指出:17和18世纪的法国土地领主在远离有利可图的巴黎市场的瘠地上采用佃农耕作,而将靠近市场的良田出租获利。这种经济算计只有在领土地主牢牢控制着土地时才有可能。在英格兰,精英之间对土地控制的竞争更激烈,相比应对对土地领主权和占有权的挑战,经济利益最大化就退居次要了。

[4] 确定16世纪之前资本主义实践起因的这一潮流最极端的例子来自麦克法兰(Macfarlane)。他认为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整个讨论对英格兰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至少从13世纪起,英格兰就已有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并因而有着“发达的市场和劳动力流动性,土地被当作商品来对待而完全的私人所有权早已确立,有相当大的地理和社会流动性,在农场和已存家庭之间完全不同,而且理性的财务和利润动机已广泛传播”(1978,p. 195)。麦克法兰将这些特征等同于资本主义,得出的结论是英格兰“正如其在1550年或1750年时一样,1250年时”就已经是马克思和韦伯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了(上引书)。因此,英格兰被独特地定位为:利用技术发展和殖民机会在18世纪末崛起。

麦克法兰的著作因其几乎完全依赖“税赋记录和教区登记数”而受批评,因为这些原始资料“遗漏了太多东西”(Stone 1979,p. 40)。麦克法兰未能理解:在16世纪之前英格兰人只是交易或交换作为隶农的承租权,而非真正的私有财产。“他完全忽视了通过庄园法庭进行的紧密的社区控制,这种控制几乎遍及财产使用的所有方面,包括个人生活的许多方面,很难在中世纪乡村看出个人主义的概念有何蓬勃发展的空间,除了麦克法兰所强调的有权出售或赠予财产这一狭小的范围”(Stone 1979,p. 41)。

[5] 比迪克(Biddick)提供了一份不同凡响的英国史书目提要,和她自己的看法类似。福尔奎恩(Fourquin 1976,pp. 176-185)就法国提出了相似的论点。

[6] 据布伦纳所引,对这一模式的基本贡献包括Habakkuk 1958,Postan 1966,and Le Roy Ladurie 1966。库珀(Cooper 1978)在其对布伦纳1976年论文的批评中推进了这一方法。

[7] 布伦纳(1976)将波斯坦和勒华拉杜里对黑死病之后时代的讨论简化为一个简单的命题:人口减少导致“总体上地租降低,尤其是劳动力服务衰退……[以及最终]农奴制的衰亡”(1976,p. 39)。

勒华拉杜里(Le Roy Ladurie 1978)认为布伦纳忽略了他在《朗格多克的农民》(Paysans de Languedoc,1966)中所采用的方法,使得“具体的社会群体(土地所有者、农场主、农业工人以及其他)跳离和超越抽象的经济类别(地租、商业利润、工资)之上和之外”(p. 55)。勒华拉杜里的抱怨是有道理的;布伦纳确实忽视了很多在勒华拉杜里的著作中出现的就社会关系进行的特别讨论。这样一来,布伦纳倒是对勒华拉杜里格外厚爱,使得勒华拉杜里的著作表现出原来没有的一致性和简洁性。其结果是,布伦纳也错过了勒华拉杜里的真正问题所在:这个法国历史学家从未能确定这样一套一致的社会结构因素用以解释法国各时期和各省土地租佃具体安排的差异。

[8] 霍韦尔(Howell 1975;1983)对英格兰的继承体系和土地集中之间的关系有相似讨论。参见Lachmann 1987,pp. 124-127,其中批评了霍韦尔忽略阶级关系转移和国家对农民收入和土地所有的干预。可将这一批评与本章对勒华拉杜里的批评相比较。

[9] 可将这种在14世纪人口起因和17世纪资本主义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与多布著作中所论述的相比。

[10] 戈德斯通讨论了1500-1650年这段时期,但他的模型也能预见1200-1348年间的相同结果。

[11] 戈德斯通将圈地视为土地领主力量的唯一衡量标准。在这一点上他与陶尼(Tawney 1912)所阐述的那种关于英格兰资本主义发展的简单化马克思主义视角颇有共鸣。事实上,如我在第六章所讨论的,英格兰土地领主更多依靠的是其他手法,例如对教士和庄园法庭将佃农逐出其租地的确认和限制(Kerridge 1969,pp. 33-50;Hill 1963,pp. 84-92;Lachmann 1987,pp. 102-14;关于用这一手段剥夺农民的例子,参见Spufford 1974 and Finch 1956)。在忽略了农村阶级冲突最重要的公共制度场所之后,戈德斯通才得以声称,1500-1650年这一时期“既不是英格兰的决定性进步时期,也不是英格兰和法国之间分流的时期”(1988,p. 302)。

[12] 菲诺阿尔特的讨论仅适用由农民直接耕种的那一部分庄园土地。他的模型并未谈及(甚至没能认知到),庄园可耕地中被领主作为领地来持有的那些地块。

[13] 菲诺阿尔特并未谈及为何建立庄园社会关系的“成本”在有些地区由农民支付而另一些地区却并非如此。他没有认识到土地领主或许也承担了这些成本,他也没有将这些交易成本与农民屈从于土地领主需索的潜在更大成本相权衡。

[14] 我在第三章和第六章谈及福克斯(Fox 1971)的争论。他认为在中世纪和更晚的时期有两个法国:一个是滨海或沿河地带,有便利的交通,并因而有早期市场的发展;另一个是只有有限陆地交通的孤立地区。我指出了在法国、英格兰和意大利影响土地生产的城市市场和交通网络的延展空间。

[15] 菲诺阿尔特的著作说明自诩为理性选择学派的理论家们对待历史文献有点漫不经心,尽管这些学者有持续的但越来越微弱的激进政治的诉求,但是他们还是模仿了“资产阶级”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最糟糕的倾向:从人们作出决定的那个竞争的、多变的社会关系背景中,将真实的经济行为人的“选择”抽离出来。即使列维(Levi 1988),在她试图解释自己表现出相当了解的历史时,也作出了一系列假设,使统治者运用其行动主体和激起反应的背景变得模糊不清。她的著作,以及这一路径,将在第四章予以更详细的讨论。

[16] 关于农民分层化的一般路径,参见沙宁(Shanin 1972)的著作。对封建时代英格兰农民中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讨论,参见奇伯那(Chibnall 1965)、德布雷(DuBoulay 1966)、戴尔(Dyer 1980)、哈维(Harvey 1965)、哈切尔(Hatcher 1970)、希尔顿(Hilton 1975)和豪威尔(Howell 1983)的著作。至于法国,对这一时代的杰出研究是博斯洛(Bois 1984)的著作,但也可参见劳伦特(Laurent 1972)的著作。

[17] 我把行省用作分析单位有两个理由:第一,它是许多法国历史著作展开理论归纳的单位。虽然许多法国研究是关于乡村的,但要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横跨该国进行广泛的比较,这还是太少了。第二,正如我在下面和随后章节中所表明的,精英是在省一级层面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也是在这一层面和国家层面上影响农业社会关系的。

[18] 有些省份并未被列入表2-1和图2-1,因为已公布的资料来源并未分析那里在这几个世纪里的农业阶级关系状况。

[19] 公平地说,戈德斯通从未试图将其土地类型的讨论运用到这一较早的时期。他主要考虑的是18世纪法国南部和西部的较晚期的落后状况。然而,在黑死病之前的时代,法国瘠土地区看起来似乎处于那些最大程度远离典型封建社会关系的地区之列。

[20] 除了在原文中所引用的之外,在这一个和随后段落中的讨论还基于另外两个来源:洛特和福提亚(Lot and Fawtier 1957)是讨论从十一到十四世纪法国制度的论文集。梅杰(Major 1980,pp. 1-204)考察了12到15世纪法国地区各省的不同社会等级和独立政治实体——这些后来在12到15世纪演变为现代法国。这两个来源共同提供了表2-1中将各省精英结构归类的足够证据。

[21] 原书误作农民斗争,精英斗争为译者根据上下文所改。——译者注。

[22] 本节的讨论利用了Lachmann 1987的第三章。如有意于进行更完整的讨论,读者可参见该书,那里包含了一份更广泛的书目。

[23] 科斯明斯基和戴尔(Kosminsky and Dyer)注意到有些隶农是大土地拥有者,并有着比一些自由业权人高得多的家庭收入,虽然总体上大部分自由业权人比大多数隶农要富裕得多。

[24] 大部分家奴在等待从其老人手中继承租约的同时占据着这一位置。家奴并无在领地上提供劳动力的长期义务,并能在经继承获得其自己土地时放弃这一位置(Postan 1954)。

[25] 科斯明斯基(Kosminsky 1956)通过他对1279年的《一百名册》(Hundred Rolls,这是在《土地财产清册》和黑死病之间唯一的全国性土地调查)的分析,提供了对黑死病之前英格兰社会结构的最广泛审视。科斯明斯基(p. 101)比较了剑桥、贝福德、白金汉、亨廷顿、牛津和沃里克等六郡中作为领地持有的土地与隶农租地之间的比率,及自由业权持有的土地和隶农土地之间的比率。他分庄园规模来比较这些比率(见表N-1)。

表N-1 1279年的庄园规模和土地比率

分庄园规模的土地分配的差异,和控制庄园规模之后郡之间残余的差异,可以用庄园的历史发展来解释。在1066年之后的那个世纪里,庄园曾被英格兰诸王授予世俗的和教士领主们,以作为其完成军事义务的回报。庄园领主们反过来将次级庄园赐予随从,以回报其对国王的军事义务的服役(Pollack and Maitland 1968,pp. 252-53)。次级庄园(随他们所建立的环境不同)通过他们自己的庄园法庭得到授权,以强迫一些隶农服役。这样的权利越是削弱,庄园领主们要将隶农们束缚在庄园上就越是困难,因而只有极小一部分次级庄园的土地专供隶农使用。许多小型庄园起初就是庄园法庭弱化及随之而来的隶农与隶农租地比例降低的次级庄园(Kerridge 1969,pp. 19-23)。

12世纪时军职的消亡解除了在庄园和次级庄园领主之间的义务。一些先前的军事随从依照自己的权利变成了独立的庄园领主。级别更低的随从变成了没有领主权利的自由业权人。此外,许多庄园领主在其前次级庄园保有自由业权,或将那些所有物让渡给其他随从。在军事服役纽带消除之后,庄园领主、次级庄园领主和农民自由业权所有者共同保有庄园土地内一块相对不变的约四分之一的土地作为自由保有田产(Pollack and Maitland 1968,pp. 276-78,600-601)。在1279年的各郡和个人庄园之间土地分配上残存的差异,已成军职和次级军职已消逝的链条上的遗迹。有小部分隶农土地的郡县已实施更广泛的转租,在小型和中等规模庄园上只剩下弱化了的庄园法庭(Kosminsky 1956,pp. 119-126)。

[26] 拉兹(Razi 1981,pp. 17-27)指出在黑死病后事实上很少有租约被废弃。即使当整个核心家庭死于瘟疫,他们的所有物仍会被远房亲戚继承。拉兹继续辩称,远房亲戚之间的继承关系加强农民社区抵抗黑死病后封建领主反应的能力(pp. 27-36)。霍伊尔(Hoyle 1990,pp. 6-12)研究相似的证据后得出了一个不同的结论:土地领主们为闲田寻找继承人的热情是无论土地领主和农民都不感兴趣的,因而其并不重视未来的继承权如何写入租契,而当16世纪人口增长时,这对在册业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决定性后果,事态变得对土地领主有利。霍伊尔相信,在黑死病之后的头一个世纪里,是较少的人口而非公社团结或合法保障保护了农民,而16世纪的大量人口及其祖先在阅读和书写租契时的漫不经心又毁掉了这一切。这一争辩与库珀(Cooper 1978,pp. 38-40)所作的研究不无相似之处。黑死病后关于册业权租约如何影响16和17世纪土地阶级关系的问题,将在第六章继续讨论。本节剩余部分谈及关于黑死病后阶级意识的竞争视角:拉兹的农民觉悟和联合反对地主,与霍伊尔的如下论点形成对照——所有阶级对法律用语都不那么在意,既然黑死病后的劳动力短缺支配着当时土地所有制的状况(也包括其未来的状况,既然霍伊尔相信所有行为人都觉得未来将和现在一样——这是一个对中世纪精神状态的令人惊讶的假设,既然在册业权的创造者土地领主和农民都已经历了一场改变他们的社会世界中那么多事物的、史无前例的人口崩溃)。

[27] 戈德斯通(1998)在其关于地区差别的讨论中强调1650年后的时期;他争论的逻辑表明地理对照在黑死病后时期也应已出现。

[28] 艾贝尔(Abel)的小麦价格指数显示从1301-1350年的100下降到1391-1400年的70。

[29] 马丁(Martin 1983)辩称:1381年的农民起义,虽然仅有一点直接影响,但对加强农民共同体却有长期影响,正是这才使佃农得以在15世纪从劳役中摆脱出来获得自由。马丁辩称15世纪的王权国家(royal state)能保持领主的土地所有,但却无法对农民劳动力实施封建控制。马丁的著作在将农民的团结和起义确定为农民自由的必要条件方面是相当重要的。这样,对比那些假设土地与劳动力比例能自动给予农民摆脱劳役获得自由的足够有利条件的人口决定论者,马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关于16世纪及随后数世纪从封建劳役到农民地契租约及许多租约所体现的剥夺,马丁强调了这一转变过程滞后、起起伏伏、偶然的特征。遗憾的是,马丁的“国家—土地领主二元论”对于解释土地所有制关系为何以黑死病后及16世纪后数世纪发生的这些特定方式转变,显得太简单了。

[30] 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1970)、《资本论》([1867-1894]1967)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纲领》([1857-1858]1973)中发展了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也可参考其著作的其他各处。这一概念因魏特夫(Wittfogel 1957)而得以普及流行。

[31] 日本是个例外。它被历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是一个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封建社会——也许晚于英格兰,但大大早于世界上大部分其他地区。日本的例子被用来支持马克思主义(Anderson 1974)、世界体系(Moulder 1977)或韦伯主义(Eisenstadt 1996,Ikegami 1995,Collins 1997)的各种模型。我希望能在之后的作品中谈及这一重要案例。

[32] 在《农民研究期刊》(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1981)上围绕哈班斯·穆基亚(Harbans Mukhia)的论文《印度历史上有封建主义吗?》(“Was There Feudalism in Indian History?”1981)展开的争论很有启发性。由拜尔斯和穆基亚(T. J. Bryres and Mukhia)编辑的一期特刊(1985)的各位作者都一致同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对理解印度的任何区域都是无济于事的。编辑到一起的这组文章为理解许多世纪的历史中印度各部分的土地生产方式范畴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当作者们试图发展一个能解释印度历史特定片段的生产方式模型或清楚表达出这些生产方式时,这些论文都陷入了困境。读者们看到了马克思主义概念的一系列批评性注释,却没看到什么因素推动了变迁。

[33] 埃森斯塔德(Eisenstadt,1996)和柯林斯(Collins,1997)以不同方式掉进了这一陷阱,霍尔(Hall,1988)和贝契勒(Baechler,1988)也是如此。在《中国的宗教》(The Religion of India[1916]1964)和《印度的宗教》(The Religion of China[1916-1917]1958)中,韦伯本人在社会结构和宗教世界观之间探求相互因果关系时,容许有更多偶然性存在。池上英子(Ikegami,1995)在她探求冲突与文化变迁的相互影响时表现出的敏锐方面,与韦伯最为接近。池上并不从其历史著作中得出理论性结论,仅仅为如何在与欧洲或其他亚洲社会作对比时检验日本的案例提供含蓄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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