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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最高行政法院和国家审计法院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至少一半有投票权的法官参加,其中要有2个二级法官参加审理。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宣告一审裁判无效,重新对案件作出裁判。最高行政法院对总统法令的起草所提出的建议,对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约束力。报告在经过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后,提交给总理和司法部长。

第三题 希腊最高行政法院和国家审计法

一、最高行政法院的组成

最高行政法院位于雅典,是受理行政案件的最高级别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由1个院长、7个副院长、42个一级法官(顾问)、48个二级法官(副顾问)和50个初级法官(审计员)组成。所有成员根据宪法规定都是终身任职。

院长和副院长从最高行政法院的一级法官中选拔,由部长委员会提出意见,总统根据部长委员会的意见发布法令任命。一级法官和二级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从国家行政法院的级别较低的成员中提拔。初级法官的补充由初级法官补充评议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司法学校组织的考试后可以补充。初级法官补充评议委员会由国家行政法院的副院长或者一级法官做主任,另有3个其他的文职官员和1名法律教授组成。初级法官在2年的试用期(包括6个月在最高行政法院的试用)期满后,如果通过了司法部最高司法委员会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再通过3个月的考验期,就可以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任命成为最高行政法院的初级法官。(8)

最高行政法院分6个庭,每个庭由一个副院长直接领导。其中第五庭除了司法任务外,还负责部分立法职能。一级法官和二级法官作为负责人被派往最高行政法院6个庭。

二、最高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

(一)申诉与起诉

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对行政行为的内部行政司法审查是部长和政府对议会所负的责任,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机制来进行。内部司法审查可以由公民通过行使其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上级提出申请,或者根据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申诉。由这种“准起诉”引起的审查程序的完成,是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行为的无效的申请的前置条件。

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主要实体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告本人的权益有直接的、现实的影响。(9)

(二)案件审理

最高行政法院除了作为第一审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外,还受理对行政上诉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

根据宪法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如果法院认为公开审理不利于公序良俗,或者认为公开审理对保护诉讼当事人私人或者家庭生活不利,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至少一半有投票权的法官参加,其中要有2个二级法官参加审理。对最重要的事务,如涉及对法令的解释或者法令的合宪性问题、对案件中的问题最高行政法院的观点与审计法院的观点不一致等,案件的审理活动就应当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主持。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最高行政法院同意各庭的观点,即认为在案件中确实存在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或者存在各最高法院之间观点的冲突,该问题就应当被移送至特别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不应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当最高行政法院的各庭或者审判小组认为议会法律的某项规定或者最高行政法院的某项立法性法令违反宪法时,除该问题已经由特别最高法院的全体会议作出过裁决外,必须将问题提交给最高行政法院全体会议,由全体会议按照司法程式明确作出决定。

(三)裁判和执行

如果行政行为的越权性质和非法性质已经确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就可以宣布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对有完全管辖权的行政案件,法官不仅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裁判,还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予以变更,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宣告一审裁判无效,重新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对案件进行的是法律审,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宣布原裁判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并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但在法律审中,对有些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也可以自己作出裁判。

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行政法院的任何裁判都应当充分、明确地说明理由,并公开宣判,合议时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有义务遵守法院裁判,不遵守法院裁判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最高行政法院的其他职能

(一)解释法令

除了审理行政案件外,最高行政法院还有权解释一切具有立法性质的法令。在最高行政法院对具有立法性质的法令进行解释时,在程序上不适用审判公开的规定。

(二)立法建议

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对有关总统法令的起草提出建议,建议主要围绕法令的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对总统法令提出建议是对总统法令的一种事先监督,也是总统法令出台的必经程序。起草法令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纳最高行政法院的建议,但如果起草机关没有征求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法令就是非法的。最高行政法院对总统法令的起草所提出的建议,对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约束力。

(三)出版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由最高行政法院的所有副院长和每个庭的1名一级法官参加撰写。年度报告包括立法和规章的改革内容。报告在经过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后,提交给总理和司法部长。

四、国家审计法院的组成和职权

(一)组成

国家审计法院由1个院长、6个副院长、24个一级法官(顾问)、40个二级法官(副顾问)和85个初级法官组成。在审计法院中还有国家代表,国家代表由1个总委员、1个委员和3个副委员组成。

国家审计法院院长在每个司法年度之初通过国家公报公布的法令进行任命,各庭的庭长和成员也通过类似的程序进行任命。二级法官由国家审计法院全体会议从已有的名单上决定具体人选并在国家公报上刊出。

国家审计法院内部有6个庭和若干个审计小组,小组的数目由全体会议决定,在国家公报上刊出,庭的增设遵循同样的程序。每个庭或者小组的职能也通过国家公报上刊出的全体会议的决定确定。

(二)职权

国家审计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因养老金或者津贴发放和账目审计中产生的案件,以及涉及公务员责任的案件和由于国家机关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损失的案件。根据宪法规定,审计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

1.审计国家、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组织的支出和账目;

2.在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公共组织作为合同一方时,对合同涉及的较高数额的资金依法进行审计;

3.对养老金或者津贴法案或者授予取得养老金或者津贴权利的法案以及其他法案提出建议;

4.起草并向议会提交财政状况报告和资产平衡状况报告;

5.对津贴争议和其他审计账目的争议进行审理;

6.审理国家公务员或者军事机关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由于主观恶意或者过失对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法法律实体造成损失的责任的案件。

较大数目的公共服务支出和较大数额的行政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由审计法院的审计小组对其开支的合法性进行强制性审计。行政合同如果没有事先审计,合同无效。在公共服务审计中,被审计的公共机关、公用企业等应当向审计法院提交有关文件,否则将被依法排除在公共服务竞争之外。审计也可以基于公共机关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要求而进行。

根据宪法规定,凡属于发放津贴和必需品的法案,只能由财政部长征询国家审计法院的意见后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对行政争议的裁判权不得侵犯审计法院的权限。

五、国家审计法院的职权行使

审计法院通过全体会议、各庭会议和小组会议行使职权。

(一)全体会议

法院全体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一级法官组成。为达到法定人数,全体会议的出席人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一半以上,院长或者其副手必须参加。参加人员的数目应当是单数。

(二)各庭会议

每个庭的会议由一个副院长或者其副手主持,由2名一级法官,2名二级法官和秘书参加,法院院长可以主持任何一个庭的会议。二级法官在各庭的会议中只有建议权,根据全体会议的决定,参加各庭会议的二级法官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

审计法院的决定按照出席会议的人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由副院长投票决定。如果在投票时有两种以上的意见,最弱的意见或者只有一个人坚持的意见应当附意最主流的一种意见。当对特定的案件需要作出决定时,如果有成员因某些障碍不能出席会议,如果参加会议的人数符合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可以在该成员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如果参加会议的人数不符合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案件应当重新提交讨论。(10)

(三)小组会议

每个3人小组会议由1个一级法官或者其副手主持,2个二级法官和秘书参加。其中1个二级法官可以由1个低级法官或者还处在试用期阶段的低级法官所替代。无论是二级法官、低级法官,还是试用期法官,在参加小组会议时,都有决定性投票权。

审计小组由1个一级法官和2个二级法官组成。其中1个二级法官可以由低级法官替代。该低级法官应当至少担任法官3年以上,包括试用期在内。对审计小组的结论不服,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代表国家的总委员可以在审计小组的审计通告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法院相关的庭提出申诉,并在3天内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在3天内不能提交的,可以再延长3日。庭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对庭决定不能再提出申诉。相关的庭还负责对有关利害关系人、总统或者国家总委员提出的有关审计小组错误适用法律、行为或者记录相互矛盾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计小组应当立即向有关的庭提交有关文件,该庭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宪法规定,对法院审判公开的规定不适用于审计法院对国家、地方政府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组织的审计和对养老金或者津贴法案的建议。审计法院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不受最高行政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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