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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界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界定根据第23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可以或必须请求欧洲法院就有关欧盟法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最后,有权或有义务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应该是具有民商诉讼管辖或行政诉讼管辖的司法机关,从事刑事审判的成员国司法机构一般没有此等请求的权利或义务。

第三节 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界定

根据第23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成员国的“法院”(courts)或“法庭”(tribunals)可以或必须请求欧洲法院就有关欧盟法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的措辞十分明确,似乎不存在疑问。其实不然。在实践中,欧洲法院不时地遇到第234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界定问题,如是否只有构成成员国司法体系的各级司法权力机关才是第234条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这里所指的“法院”或“法庭”是否仅指各成员国冠以“法院”或“法庭”名称的机关?成员国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是否属于第234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范畴,或哪些仲裁机构可以视同为该条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既然《欧共体条约》没有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上述问题,欧洲法院只有在受理初步裁决的请求中针对具体案件予以处理。正是欧洲法院对一系列个案所作出的裁决事实上形成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判例法。

首先,不容置疑,凡是在成员国构成司法体系的各级司法权力机关及其分支机构当然是第234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而不论这些机关或机构是否冠以“法院”或“法庭”的名称。

其次,特定的仲裁机构也可以请求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欧洲法院曾接受了一个荷兰仲裁庭的初步裁决请求并认可该仲裁机构是第234条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5)其理由是:(1)该仲裁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2)该仲裁机构是依照荷兰法律成立的机构;(3)该仲裁机构的成员是由荷兰政府主管部门的部长任命的;(4)该仲裁机构对于其依法受理的案件享有强制管辖权;(5)该仲裁机构使用了对抗辩论程序;(6)该仲裁机构在其裁决中适用的是法律。但是,商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不属于第234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范畴。对此,欧洲法院有明确的裁决。在“第102/81号案”(6)中,欧洲法院指出,虽然该案仲裁裁决在当事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仲裁员必须适用法律,但更重要的是,仲裁员的管辖权是契约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即:仲裁管辖权是私人约定的,不具有共同权威。因此,欧洲法院得出结论:商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不是第234条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

再次,特定行业组织的专门委员会也享有初步裁决的请求权。对此,欧洲法院曾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一个案件中(7)进行了阐释。该案涉及一个荷兰机构,名称为普通医生注册上诉委员会(Appeals Committee for General Practitioners’Registration)。该上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来自另一负责注册普通医生机构的上诉案件。在荷兰,这两个机构都是在荷兰皇家医药协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虽然这个协会是一个私人社团组织,但是它得到有关荷兰法律的间接承认,而且事实上任何医生没有在该协会登记是不可能执业的。这个上诉委员会并不是荷兰法中的法院或法庭,但是它在处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允许对抗辩论程序和法律代理。本案原告拥有荷兰国籍,但是其医药文凭和资格是在比利时取得的。他试图在荷兰获取行医的资格,但其注册申请被拒绝。当此案到达该上诉委员会之后,该委员会就该案涉及的有关欧共体法问题依照第234条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于是,便引起了该上诉委员会是否为第234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这一先决问题。欧洲法院的结论是:“……在实践中,当不存在上诉到普通法院之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既然该上诉委员会的运作得到公共机构的同意并且得到它们的合作,而且经过对抗辩论程序后作出的决定事实上被认可为终局的,该上诉委员会在涉及欧共体法适用的事项上必须被认定为《欧共体条约》第177条含义下的法院或法庭。”

最后,有权或有义务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应该是具有民商诉讼管辖或行政诉讼管辖的司法机关,从事刑事审判的成员国司法机构一般没有此等请求的权利或义务。然而,欧洲法院的判例表明,一个在刑事纠问式诉讼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 of criminal law)(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中行使调查职能的司法机构有可能被允许请求欧洲法院就有关的欧共体法问题作出初步裁决,甚至有关案件尚处在初步调查阶段,而且嫌疑犯还不确定。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法院曾经接受了一个意大利地方司法行政官的请求申请,后者请求欧洲法院准确解释欧盟的一项环保立法,以便于在刑事污染诉讼案件中辨识潜在的被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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