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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的条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共体的条例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欧盟的条例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普遍适用性;整体约束力;直接适用。一旦发生这种争端,往往由欧共体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欧盟通过的条例数量繁多、内容庞杂,如果按照传统的转化程序予以适用,其结果必然阻挠整个欧盟一体化的发展。

二、欧共体的条例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欧盟的条例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1)普遍适用性;(2)整体约束力;(3)直接适用。

所谓“普遍适用”(general application),是指一项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针对欧盟法中特定的主体,在各成员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有关的法律关系或事项或情势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就应采用条例的形式。条例的“普遍适用”性是条例区别于下述决定的一个关键性特征。当然,判断一项法律文件到底是条例还是决定,有时并不容易。一旦发生这种争端,往往由欧共体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确定一项法律文件是否为条例,有时并不能仅仅从其名称上判断,而是要具体分析其内容和法律特性(参见本书第十章)。

所谓“整体约束力”(binding in its entirety),是指一项条例的约束力及于该条例的各个方面,即:无论是条例的实质规定,还是程序规定,均在所有成员国同时适用。条例的这一特征与下述的指令形成比照,后者仅对其特指的成员国和预期的效果发生约束力。

所谓“直接适用”(directly applicable),是指条例的实施不需要也不允许国内议会立法措施的转化。为此,欧共体法院曾经裁定:“条例的直接适用意味着对有利于或不利于受其支配的那些人的效力和适用不依赖于任何转化为国内法的接受措施……成员国负有义务不阻挠条例所固有的直接适用性。严格遵守这一义务是在整个共同体同时和统一适用共同体条例必不可少的条件。”(12)

欧盟条例的直接适用性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上是一个重要的突破。根据一般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除了约束有关组织机构和成员国外,如果要在成员国国内实施,就必须根据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所规定的转化程序才得以实现。然而,欧盟并不受这种理论与实践的束缚,大胆并成功地尝试将国际机构的特定的法律文件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国内。当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大胆”和“成功”归根结底取决于国家的意志。欧盟成员国之所以从一开始就如此作为,就是想在“直接适用”原则的指导下,运用一体化的法律手段推动欧盟各个领域一体化的进程。欧盟通过的条例数量繁多、内容庞杂,如果按照传统的转化程序予以适用,其结果必然阻挠整个欧盟一体化的发展。

条例应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OJ)上公布,(13)其生效依有关条例中的规定而定;如果有关条例没有规定生效日期,则从公布的第20日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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