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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权力主体的均衡与司法公共体与公共域的形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司法公权力主体的均衡与司法公共体与公共域的形成在我国,究竟由谁行使司法权力,理论上和法律中均未明言。学者们一般认为,国际上通行惯例是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力,中国也应该这样,因而很多人主张将警察权和检查权排除于司法权力之外。均衡各种司法权力主体之间的制度关系,对当代中国司法权合理运行而言,已成了刻不容缓的首要问题。

(五)司法公权力主体的均衡与司法公共体与公共域的形成

在我国,究竟由谁行使司法权力,理论上和法律中均未明言。学者们一般认为,国际上通行惯例是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力,中国也应该这样,因而很多人主张将警察权和检查权排除于司法权力之外。宪法中,我国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行政机关一样,它们都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而这一切,都应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对于司法工作,多数党委还专设有政法委加以具体的指导和协调。(73)均衡各种司法权力主体之间的制度关系,对当代中国司法权合理运行而言,已成了刻不容缓的首要问题。“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74)从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来看,均衡司法权力主体关系,重新合理配置司法权力资源一般遵循两个规则:一是不涉及“两院”(法院、检察院)与执政党、人大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二是不涉及“两院”系统之间的权力调整。这种状况固然与当今中国司法机构的权力不足与地位偏低有关,但从深层看,这是一种“先内后外”的改革技巧。在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热潮中,各地法院和检察院都在着力整饬自身的权力系统,然后有尺度、有规则、有计划地对外部权力主体提出法治化的建议和要求。这是一种避免违法改革与墨守成规的折中选择,也是确保司法共同体顺利形成的渐进智慧。从长远看,我们应当逐步承认党委、人大、政府在司法场域内的合理权力并予以制度化的规范,这并不会必然妨碍司法权的正当运行,相反,只会为司法权的运作带来动力和福音。我们相信,在共同法治精神的凝聚下,在公共法治体系的制约下,在透明法治过程的监控下,执政党、人大、政府、公检法各机构会遵循司法权运行目标模式的安排,发挥各自的权力效用,充分竞争,为司法权威和权威司法的出现,为司法共同体的制度化形成尽心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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