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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切入的谈判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有所切入的谈判议题从整体上讲,多边投资谈判的议题是不断拓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谈判议题的交换、妥协的做出和利益的让渡都必须建立在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点之上。[13]刘笋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五、有所切入的谈判议题

从整体上讲,多边投资谈判的议题是不断拓展的。传统谈判问题的悬而未决和新问题的层出不穷,都使未来的多边投资谈判显得更加任重而道远。当然,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方具体目标和主要利益的差异性,使得各谈判方所关注的焦点和急欲解决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从整体上讲,发达国家更关注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履行要求的进一步取消,投资者公正、公平的待遇以及投资争端的国际化解决等问题;发展中国家则更关注投资自由化的过渡性安排和例外性规定问题、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安排、跨国公司行为的规范问题等;而以劳工组织、环保协会和产业联盟为主NGOs,则将目光更多地投向投资自由化对本行业利益、劳工保护及环境保护的影响上。当然,在“一揽子”谈判方式下,也存在着议题交换的可能性,但谈判各方的首要目标还是寻求己方所关心议题的优先解决。

就中国而言,作为资本输入大国,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国际规范理应成为今后参加多边投资谈判中予以重点关注和倡导的议题;而作为发展中大国,在谈判中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的例外性规定和特殊安排,则应成为投资自由化规则谈判中必须讨价还价的焦点;另外,在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中,如存在投资与贸易、竞争等议题交叉的情形,还可以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将投资议题与贸易、竞争中有利于我方的议题进行交换,以谋求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对于发达国家所关注的议题,我们也不可能置之不理,因为,谈判本身就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谈判议题的丰富,不仅增加了博弈过程的反复性,也为博弈各方提供了更多的利益制衡点。问题的关键在于,谈判议题的交换、妥协的做出和利益的让渡都必须建立在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点之上。

正如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趋势不可避免一样,国际多边投资规则也终将形成。然而,多边投资规则形成之路布满了荆棘和坎坷,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也充斥着对抗和斗争,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中所表现出来的谈判利益的复杂化、谈判目标的明确化、谈判场所的多元化、谈判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谈判议题的扩大化,都体现了这种谈判的艰巨性和变动性。中国在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中,应奉行更为务实、灵活的策略,以本国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结合国际环境的新局面,就谈判阵线、谈判目标、谈判场所、谈判方式及谈判议题的选择做出适当调整,以确保多边投资规则能确实反映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并符合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

【注释】

[1]当然,谈判是一项技术性和灵活性极强的工作,本章在对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动向进行分析时,也只是试图从整体上把握谈判的一般趋向,而对某些具体场所中具体事项的谈判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则不予以一一考察。这种在整体趋势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体差异性也正说明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复杂性和变动性。

[2]See Riyaz Dattu,A Journey from Havana to Paris:the Fifty-Year Quest for the Elusiv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Fordham Int’l L.J.,November/December,2000.

[3]刘笋:《从MAI看综合性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困境和出路》,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42页。

[4]See Asif H.Qureshi,Perspectiv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London/Hague/New York)2002,p.122.

[5]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勃兴》,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46页。

[6]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7]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待遇、国有化及征收、政府违约、投资原本及利润的自由汇兑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投资保护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

[8]赵峰:《考察国际投资法律规范之发展趋势》,《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42页。

[9]See Patrick Juillard,MAI:A European View,Cornell Int’l L.J.,Vol.31,1998.

[10]See Matthew W.Barrier,Regionalization:The Choice of a New Millennium,Currents Int’l Trade L.J.,Winter,2000.

[11]对于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的范围,有学者主张将其做限定性解释,认为TRIMs协议附录的解释清单所列举的TRIMs范围,具有排除其他TRIMs的作用,在解释和适用上应从严把握,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化。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笔者对此种观点持赞成态度。

[12]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66页。

[13]刘笋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4]徐崇利:《WTO多边投资谈判议题与中国的基本策略研究》,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第122页。

[15]刘笋:《浅析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不足及其影响》,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3期,第11页。

[16]See Joacbim Karl,On the Way to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Rules—Some Recent Policy Issues,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Vol.17,2002,No.2,p.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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