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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现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现状当今世界的国际法是一种制度性的丛林,并由此呈现出制度丛生与并存的状态,贸易与人权制度性冲突就是以此丛林为背景展开的。显然,“贸易与”问题现在毫无疑问主导了贸易政策的制定,正如WTO 新加坡会议之议程所表明的。此外,美国还试图把贸易与腐败问题纳入谈判议程。

第二节 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现状

当今世界的国际法是一种制度性的丛林,并由此呈现出制度丛生与并存的状态,贸易与人权制度性冲突就是以此丛林为背景展开的。贸易法与国际法体系中其他法律制度(人权法除外)间及人权法与国际法体系中其他法律制度(贸易法除外)间广泛互动与冲突为贸易法与人权法发生制度性联系提供了平台,而“贸易与”现象的出现则标志着此平台的初步形成。正是在这个平台之上,西方学者就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笔者看来,他们的研究虽然有相当的启示意义,但同时也有着深刻的缺陷。

一、当今国际社会中的“贸易与”现象[40]

目前,“贸易与”一词频频出现于多边贸易谈判中。同时,在国际法,特别是在WTO 法的研究上,“贸易与”一词恐怕是最流行且最易被滥用的一个术语。所以,它既让各国政治家十分头痛,又使国际法学者倍感困惑,甚至还是政治与学术纷争,乃至社会动乱(如西雅图骚乱)的制造者。国际社会由此出现了一种崭新的现象——“贸易与”现象。

就本书而言,“贸易与”现象至少是一个有着双重内涵的概念。首先,该术语可以是指在贸易议程上的新问题,如“贸易与环境”等。“通过致力于解决边界背后的贸易壁垒,该新议程通常为传统的贸易法学者所欢迎,并被他们看做是一个进一步限制政府干预全球贸易能力的大好机会。”[41]在另一方面,“贸易与”术语可能不直接提到新的“贸易与”问题本身,而是指致力于解决“贸易与”问题的法学研究。这类研究中的大多数文献(主要是有关“贸易与环境”和“贸易与劳工”方面的)旨在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批判。“作为回应,许多传统贸易法学者对‘批判性’研究文献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它们是在为政府增强对市场的干预做出辩解。”[42]上述两方面内涵相互联系并紧密结合,共同构成“贸易与”现象的完整内容。

(一)“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兴起

对于当今多边贸易体制来说,其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说是“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急剧扩增了。严格说来,WTO 是否应当处理以及怎样处理不属于多边贸易体制范围内的社会和经济政策不是一个新问题,因为该问题至少从GATT诞生以来就一直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切洛维茨(Steve Charnovitz)和罗斯勒(Roessler)都认为,链接问题一直是贸易谈判与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43]不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关税在贸易关系中的重要性相对降低及各国政府努力抵制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扩散,“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具有争论性[44],同时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重要性之所以被意识到不仅是因为它们对于国际贸易体制的运作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也是因为WTO 提供了一个可以强制执行“与贸易有关的”和非贸易规范的有效机制。[45]而且,WTO 的建立似乎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在这个时代中,对于国际贸易体制来说极富重要性的其他“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日益为国际社会所提倡。这些问题不管是在官方谈判中还是在1999年西雅图会议期间发生的街头抗议中都涌向了前台。许多发达国家试图把环境保护和劳工标准与贸易谈判链接起来,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这种做法。[46]因而,“链接问题的影响不仅可以在已经创设的国际贸易规则及其正在如何被改变上感觉到,而且也可以在国际经济法制度运作的方式及求助于它们的理由上被感觉到。”[47]

应当说,“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扩增是多边贸易体制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制度对撞性发展的结果。一方面,贸易体制的不断扩张导致其不断触及其他问题及其体制;另一方面,“有关问题”的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越来越多地影响贸易。对此,李勃戎(Leebron)教授有一段精彩的评论:“贸易与……”事业的发展来自两个聚合性的力量。越来越多的问题现在被在严格意义看做是与贸易有关的,即管理这些问题的规范影响了贸易,或者反过来说,贸易流动的变化影响了这些规范的实现。其次,在数量上越来越多的实质性领域成了国际协调行动和多边协议的对象。即使在这些领域里的行为并不直接影响贸易流动,规范它们的正式体制的创建也引起了下列问题:这些体制如何与贸易体制发生关系,比如,贸易制裁是否应当被用来强制执行非贸易政策和协定。在三个重要的领域——人权、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上,此类主张部分地是建立在关心这些领域对其他国家福利的影响上。仅仅靠国内性措施不能解决这些关心,因而得寻求一些手段(战争除外)来影响外国政府的行为。[48]而且,在笔者看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律制度的普遍发展及其调整对象之间相互依存的不断加深,“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定会越来越多,并会对世界贸易体制带来日益严峻的挑战。

显然,“贸易与”问题现在毫无疑问主导了贸易政策的制定,正如WTO 新加坡会议之议程所表明的。作为WTO 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不仅关注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而且还关注贸易与劳工标准。此外,美国还试图把贸易与腐败问题纳入谈判议程。[49]WTO 是否应当纳入这些问题,以及如何纳入这些问题,在目前还是一个充满激烈争论的话题。有学者认为,WTO 是一个成功的“链接”(linkage)机制,它最初只关注在货物贸易上实现互惠性的关税减让,但到目前为止,它已经相对成功地把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的某些方面和政府采购纳入了其调整的范围。[50]但“成功”只能用来评价WTO 的过去,因为还有许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在WTO 门口排队等着被请进门去,WTO 在未来是否能成功“链接”有关新议题现在看来还只是一个未知数。

(二)“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研究的空前兴盛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随着WTO 的诞生,国际经济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在数量、范围和影响上的急剧增长通常被称做“国际经济法革命”,[51]而贸易链接现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越来越多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摆在各国贸易精英的谈判桌前,研究“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文献开始爆炸性地增长,并且,研究领域呈现出空前广泛的态势。所以,“近几年来,国际贸易与社会生活和事业中许多其他领域间的链接,即通常所指的‘贸易与’现象,已经成为了学术和政策圈子里越来越关注的话题。”[52]加西尔(Garcia)教授还进一步指出,“贸易与”争论迫使我们考虑涉及总体上的经济不平等,人类尊严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性概念和其他极富价值性争论,如“文化”和“产权”方面的问题。[53]但在学术实践中,学者们在“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研究上远远超越了加西尔教授所圈定的范围。

1.贸易与环境。“世界贸易制度和国际环境政策之间以及相关组织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而又充满冲突的关系。”[54]上个世纪90年代初,国际社会中连续发生了几起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争端,“贸易与环境”几乎成为学者最早进行广泛研究的领域。[55]而且,贸易与环境间的链接一直处于链接运动的最前沿。多哈会议《部长宣言》已经正式把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其谈判范围。[56]总的说来,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而且,此种复杂性还引发了环境主义者与贸易主义者间的激烈争论,而有关争论又贯穿了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整个过程。

2.贸易与劳工标准。“与贸易与环境问题不同的是,贸易与劳工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贸易政策争论的组成部分。”[57]早在19世纪前半期,寻求借助法律手段来缩短工作时间和禁止童工的劳工法改革者们就面临一种困境,因为,他们担心此类措施会导致本国在与他国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摆脱此种困境,他们提议通过条约制定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劳工标准。[58]

差不多在两个半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WTO 的诞生,自由贸易与劳工保护之争开始“复兴”。“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有一段很长的循环性历史,其阶段性正好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相呼应。早在19世纪初期,由于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就已经出现了协调各国劳工立法的建议。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迫切需要最终导致了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的建立,当时正好是国际贸易史无前例地扩张时期的末期。最近,尤其是由于新兴国家的加入,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该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WTO )框架下重新浮出了水面。”[59]一些学者纷纷主张在贸易协定(特别是在WTO 协定)中融入“社会条款”,对不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施加贸易制裁,最终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工人都能从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中受益。而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给国际贸易附加提升工人权利的条件会阻碍福利增进性国际贸易的发生;而且,许多崇尚自由贸易的人士还担心,主张给贸易附加工人权利条件仅仅是一种伪装的保护主义。[60]

3.贸易与发展。随着国际社会贫富悬殊越来越大,多边贸易体制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关系引起了经济学和法学学者的广泛关注。[61]而且,发展问题被列入了多哈部长会议,称做“多哈发展议程”,多哈回合由此又被称做发展回合。在目前,如何改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以促进其发展成为了多哈发展回合和学者共同关注的中心话题。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将会有更多的文献来专门探讨WTO 框架内的发展问题。[62]

4.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63]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参差不齐可能会对贸易模式构成多方面的影响,并引起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与其他‘贸易与’问题一样,许多贸易与知识产权争端是因不同国家间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引起的,其中的差异尤其体现在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性质与范围方面。”[64]但是,在乌拉圭回合期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要求WTO 成员对每一主要类别的知识产权都提供保护,并规定有效的程序和救济措施以便使此类权利可以强制执行。同时,TRIPS协定还使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遵守受制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结果,TRIPS协定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此种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自然会激发学者的研究兴趣。但在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数量的世界“分布”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失衡,同时各国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又有着极大的差异,要求各国都赋予知识产权以“国际标准”保护可能会给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带来消极的社会影响。所以,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包括健康人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晚近相关学术研究中的热点

5.贸易与文化。[65]“贸易与文化”在过去就是一个容易引发国家间冲突的领域,此种状况在未来还会得到延续。当一些国家在表面上声称为保护文化遗产或主权而限制文化材料或产品的贸易(通常是进口)时,此类冲突就发生了。在现实生活中,欧盟与美国就因欧盟限制外国电视和电影而发生了贸易与文化争端,美国和加拿大也发生了一系列“贸易与文化”争端。[66]结果,贸易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学者的兴趣。这方面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分析自由贸易对文化多样性的影响上。

6.贸易与竞争政策。[67]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崭新性,因为,早在拟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会议期间,美国就提议国际贸易组织主要应致力于解决“由私人联合和卡特尔施加的限制”。目前,随着商业经营的日益国际化,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得受好几国法律的管辖,再加上国家日益依靠海外直接投资和国际资本流动,此类问题在近些年获得了特别的关注。当然,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各国国内竞争法的差异引起的。[68]

最后,各国学者还对贸易与人权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69]

总的说来,在过去的几年中,“贸易与”问题已经从世界政治议程的边缘发展为中心。[70]与此相应的是,“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也从国际法学的边缘演变为国际法研究的中心。正因为不同学科的众多学者都已经加入了“贸易与”现象的研究行列,并且是从不同的视角,运用多种方法来对其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贸易与”研究本身成为了国际法上的一个微型分支学科。对此,狄龙(Sara Dillon)教授以带有批评性的口吻评价道:“在上个世纪末期,链接问题本身在事实上变成了微型分支学科,倾向于对‘制度原理’做空洞的论述。”[71]并且,有学者在展望有关研究的未来时强调:“贸易与”事业日益兴旺发达。[72]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在所有涉及“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研究中,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最具意义,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对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发展等问题的研究事实上都只是在为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开启序幕;另一方面,几乎所有“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都有着人权的底蕴,甚至归根结底都是一个人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正处在十字路口。尽管全球贸易自1948年贸易体制建立后取得了惊人的增长,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从中公平受益,最贫穷的国家正在进一步被边缘化。国家间和国家内部的不平等已经加重和加深了,全球环境正处于史无前例的危机中。这两方面的现象从根本上讲都是对人权的侵犯。”[73]此外还得补充的是,“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人权条款与WTO 协定间的关系在晚近已经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话题。有关争论所提出的理论、经验和政策问题都是很复杂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未得到澄清。”[74]这也是由贸易与人权问题本身的前沿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西方学者对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

可以说,贸易与人权问题是所有“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研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对此,很多西方学者纷纷发表评说,如,“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75],成了“一个时髦的话题”[76],同时也是21世纪初国际法学家所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77]。而且,贸易与人权问题极其复杂,“贸易行为的人权意义涉及一系列广泛的道德、伦理、政治、社会和法律问题”[78]。即便只研究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甚至是其中一个方面的链接,即WTO 如何强制实现人权,都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一些难题。[79]

(一)对相关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的研究

从根本上讲,贸易与人权问题的出现是国际法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深刻变动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全方位地凸显了国际法内在体系的重大变化,并由此给当代国际法学者提出了一大堆亟待回答的理论问题。而睿智的国际法学者又敏锐地捕捉到了国际法在发展势态上的新变化,并对一些带有前沿性的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考虑到贸易法与人权法不仅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而且还日益进入到国际法的中心地带,就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于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来说无疑具有奠基性的意义。

1.“国际法庭扩增的影响”研讨会

单单在过去的10年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及其所导致的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国际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WTO 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法庭(ITLOS)、两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赔偿委员会、世界银行审查组(The World Bank Inspection Panel)及其亚洲和美洲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安第斯及南方共同市场体制,再加上几个其他区域性的经济法庭,都建立起来了。此外还包括新近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ICC)和正在成立中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庭。而且,各个法庭还日益活跃。

在垂直性且具有宪政框架的国内社会中,法庭数量的增加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不过,在水平性的国际社会中,由于没有国际宪政安排来分配不同法庭的管辖权,并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及等级地位,“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快速扩增,及其中许多法庭日益增多的活动,引发了大量实际问题,并促使(学者)对看起来更为紧迫的理论问题进行思考,因为此类理论问题对实践有着直接的影响。”[80]其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拥有强制管辖权,而且在事实上可以授权成员采取强制性的贸易措施,同时还建立了专门负责“法律审”的上诉机构。“WTO 上诉机构是国际公法中唯一例外——独一无二的上诉法庭,同时也是唯一一个其管辖权仅限于法律问题的法庭”[81],它的诞生不仅对世界贸易体制本身,而且对包括其他国际法律体制在内的整个国际法体系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基于前述背景,纽约大学法学院在1998年10月就“国际法庭扩增的影响”举行了一场专题研讨会。世界不少著名学者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并做了专题演讲。如,查尼(Jonathan I.Charney)教授就“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增长对国际法律体系的影响”做了专题发言;[82]杰克逊(John H.Jackson)专门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角度分析了“国际组织间的碎片化或统一”;[83]而彼得斯曼教授演讲的主题是:“立宪主义与国际裁判:如何使联合国争端解决体制宪法化?”[84]法国学者迪皮伊(Pierre-Marie Dupuy)专门探讨了“国际法律体系碎片化或统一的危险和国际法院”之间的关系;[85]来自意大利米兰大学的教授,同时也是国际海洋法庭法官的特弗斯(Tullio Treves)教授专门就“国际海洋法庭与国际法院之间的冲突”做了演讲[86]。本次会议上提交的所有论文全部刊登在“纽约大学国际法与政治学杂志”(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第31卷第2期(Summer 1999)上。[87]

2.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关注

1947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由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所组成的、专门负责国际法编纂与逐渐发展任务的职能机构,其所制定的条文草案、该委员会所准备的报告和决议,即使没有形成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也会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相当的影响。[88]所以,它一直占据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阵地,从而引领世界国际法的研究甚至其发展的方向。委员会对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际法委员会很早就发现国际法在发展过程中其体系性不断松散的现象,并陆续采取一些措施。在其2000年的年会上,国际法委员会第一次着手处理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鉴于所涉问题的宽泛性和复杂性,委员会要求其澳大利亚籍委员格哈得·哈夫纳(Gerhard Hafner)就“国际法碎片化引起的危险”主题提交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89]在其研究报告中,哈夫纳罗列了国际法碎片化的诸多原因和后果。[90]哈夫纳的报告引起了委员们极大的兴趣。两年后,国际法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由著名国际法学家布鲁诺·辛玛教授(Bruno Simma)任主席的研究小组来探讨“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91]随后,委员会就国际法碎片化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讨论,且很快就达成共识:在最初的标题中强调危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过于看重“碎片化”一词所描述现象消极的一面。因而,有关主题的标题被改变为“国际法的碎片化:由国际法的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难题(difficulties)”。我们由此看出委员会立场的变动:尽管具有相当消极意义的“碎片化”一词得到了保留,但由“碎片化引起的危险”被降级为“难题”,且此类难题现在被看做是由最终具有积极意义的术语来加以描述的两类发展,即国际法的多样化和扩展所引起的。在2003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758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建立不限成员名额研究小组,并任命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先生为主席,代替已离开委员会去国际法院担任法官的布鲁诺·辛玛先生。研究组于2003年5月27日和7月8日、15日和17日举行了四次会议,重点讨论制定五年期余下时间(2003~2006年)的暂定工作时间表等事项。在其初步报告中,研究小组确定了优先研究的议题。[92]

考虑到碎片化问题对于国际法的统一性和体系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再加上国际法委员会被赋予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职权,委员会对碎片化问题的关注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有突出的实践意义。

3.国际法上的规范冲突

国际法晚近的快速发展确实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甚至是新的问题。基于自己在WTO 的工作经历[93],鲍维林似乎更愿意把国际法的碎片化“简化”为“国际公法上的规范冲突”,并重点研究“WTO 法如何与其他国际法规范互动”。[94]考虑到本书其他章节中对此有不少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4.“多样性或不和谐?国际法规范的新渊源”研讨会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法的碎片化并没有因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放慢脚步,这由此促使国际法学者不得不继续“跟踪观察”国际法碎片化的进程,以进一步认清国际法碎片化的性质与影响。“大约在过去的10年中,国际法律秩序是否正在经历碎片化的过程,如果是,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如何,一直是许多国际法学者经常探讨的领域。”[95]而在2004年,刚好是《密西根国际法杂志》创刊25周年纪念的日子,《密西根国际法杂志》[96]便毫不吝啬地把其创刊25周年纪念会专门用于探讨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并将研讨会的主题定名为“多样性或不和谐?国际法规范的新渊源”,一方面足见其慷慨之程度,另一方面也足见其学术直觉的敏锐性[97]

很有意思的是,既然是第25周年纪念会,作为研讨会主办单位的《密西根国际法杂志》特地从世界各地邀请了25名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参会,其中包括鲍维林、哈夫纳、克莱斯勒(Stephen D.Krasner)、杰克逊、辛马和费舍尔—勒斯卡诺(Andreas Fischer-Lescano)等学者。在此次研讨会上,由于国际法新发展和新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话题也较为多样,但碎片化问题无疑是其中心主题。并且,学者们还就国际法是否已经碎片化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确实已经相当碎片化,并对此深表担忧,把它看作是对国际法统一性的一种威胁,因为此类学者事先假定此种统一性已经存在,或者是会继续存在,或者是国际法会向着统一性方向发展。在他们看来,立法者和实践人士(法官)至少应努力追求国际法的统一性。而辛马教授对另外一些学者的看法做了总结:“非常有趣的是,在此种担忧被渲染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尤其是但不限于欧洲的学者认为他们所感觉到的正好相反,即国际法在向着‘宪法化’方向发展——借助于‘宪法化’的术语,此类学者暗示:几乎是以严格的双边方式排他性地规范主权国家间的关系的、传统的、‘水平性的’、最低限度的国际法正在发展为相对‘垂直的’,也可以说是更为密集制度化的、更为成熟的、社会本位的、价值负载的、强制性的和等级性的国际法。一些学者甚至将其视为准联邦制的法律体系。”[98]而且,辛马还认为:“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这两大阵营都是正确的:同一个国际法事实上同时在沿着此种相反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我认为我们所探讨的领域是如此有趣的原因。”[99]在笔者看来,后一类学者似乎还沉浸在因《欧洲宪法条约》和“世界贸易宪法”诞生而产生的激动和兴奋之中。结果,由于争论非常激烈,“在本次研讨会结束之际,绝大多数问题仍然没有最终答案,这正是学术交流的精髓所在。”[100]不过,通过广泛的交流和争论,学者们对于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向与内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此次研讨会上,包括评论、回应性论文总共大约有31篇,全部刊登在《密西根国际法杂志》(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第25卷第2期(Summer 2004)上。[101]

5.国际法上的机制冲突

尽管从体系、规范等视角来理解国际法碎片化发展的学者随处可见,但从体制(制度)视角来进行理解的学者并不多,而敢于用“机制(制度)冲突”来归结国际法的碎片化的学者更是少之又少。

可以认为,最先发现国际法的碎片化更直接表现为国际法律体制间不和谐而不是规范冲突的学者应当首推诺伊曼(Jan Neumann)教授。[102]他2002年出版的著作与鲍维林教授2003年出版的《规范冲突》一书探讨的是同一个主题:WTO 法与其他国际条约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不过,他选择的理论路径却与鲍维林大相径庭。与鲍维林把有关冲突定性为规范冲突相反的是,他发现有关冲突更多的是由于不同法律体制的“自足”性与独立性引起的;而且,与鲍维林把有关冲突分类为“固有规范冲突”(inherent normative conflict)和“适用法上的冲突”(conflict in the applicable law)不同的是,他则分为“表象性的规范冲突”与“深层冲突”;最后,他还认为冲突的消解最终取决于问题定向体制(issue-specific)间的协调(coordination)。尽管如此,诺伊曼教授并没有明确提出“体制冲突”的概念,也没有以此为主线来组织其全书的写作。

据笔者所接触的资料,明确提出“机制冲突”(regime-collisions)并进行一定论述的学者严格说来只有费舍尔—勒斯卡诺和托贝勒(Gunther Teubner)两位学者。[103]尽管费舍尔—勒斯卡诺和托贝勒都参加了《密西根国际法杂志》2004年主办的专题研讨会,但在整个参会学者中他们两人的观点却独树一帜,因为,他们从“机制冲突”来理解国际法的碎片化。“如果全球社会的法律在部门性相互依存内交织在一起,一种全新形式的冲突法就会出现;即一种‘体制间的冲突法’,不是来自国际私法上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而是来自全球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104]但遗憾的是,两位学者并没有对“体制间冲突”进行全面的展开论述,而是接下去分析国际法碎片化和“体制间冲突”产生的法哲学根源;而且,两位学者得出的基本结论就是:“寻求法律统一性是一种徒劳的尝试”(the vain search for legal unity),而且还将此结论写明在其论文的标题中[105],因为,在他们看来,要彻底消解体制间的冲突以充分恢复国际法的体系性似乎是不可能的,现在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借助于“网络理论”在自治性的体制之间建立起某种松散的联系。[106]很显然,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是不会接受两位学者得出的结论[107]及其建议的体制冲突的解决方式。

(二)专门就贸易与人权问题本身进行的研究

尽管在西方国际法学界,国际经济法学仅仅是整个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且其地位根本无法同国际公法学相比,但就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来说,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的努力更具针对性,因为,与国际公法学者注重研究涉及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相关基础理论不同的是,他们直接对贸易与人权问题本身展开了比较细微的研究。

1.“贸易与人权”研究的主要学术活动

可以看做最早对贸易与人权问题进行了探讨的学术活动恐怕是:在1997年12月5~7日,美国国际法协会中的国际经济法分会举办了一场命名为“链接作为一种现象:一种跨学科研究方法”的专题研讨会。学者们在会上对“贸易与环境,与劳工标准,最终是与人权的链接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有关文章集中刊登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国际经济法杂志》第19卷上。[108]

此后不久,国际社会相继发生了一连串的事件,其中包括“西雅图骚乱”,使学者们感觉到越来越有必要对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为此,美国国际法协会启动了“人权与国际贸易”研究项目,以便试图发现并分析规范国际人权的制度和规则与规范国际贸易的制度和规则之间的关系。“该项目的目标是为对现存安排可能做出的某些建设性改进提供建议,以便在一个有效运转的国际贸易体制中鼓励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109]该项目第一阶段是确立计划阶段,项目参与者准备召开两次会议,通过选定似乎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问题来完成研究设计。其中第一次会议被定名为“世界贸易论坛”,是由该项目的一个合作单位,即世界贸易协会所组织,已经于2001年8月在瑞士伯尔尼召开,代表不同利益和观点的65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在论坛上,国际法学者和经济学家们专门探讨了“WTO 法与人权”问题,并在“WTO 的宪法化”、“应受保护的权利”、“人权规范与WTO 决策依据”、“不平衡发展”和“TRIPS与人权”等基础和理论问题(Foundations and Conceptual Issues)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10]。与会学者提交的论文目前刚结集出版。[111]此书对全球化辩论中最具争论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企图从一个独特和跨学科的视角来阐明人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

随着世界贸易体制的不断扩张及其引起的争论日益增多,美国国际法学会还专门主办了一场讨论WTO 管辖范围的专题研讨会。学者们在会上就WTO 的范围的界限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具体的争论情况可参阅《美国国际法杂志》2002年第1期汇编的“WTO 界限的研讨会”文章。其中提到可能在WTO 中展开谈判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人权、竞争政策(反托拉斯)。倾向于扩大WTO 管辖范围的学者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例,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贸易与上述问题的成功地链接。但是,也有学者担心,这会改变GATT/WTO 的初衷——调整国际贸易关系。[112]

当然,最能表明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的是彼得斯曼(Ernst-Ulrich Petersmann)教授与豪斯(Robert Howse)教授和阿尔斯顿(Philip Alston)教授之间展开的大论战。最先是纽约大学法学院在其“让·莫内中心”(the Jean Monnet Center)的网页上发布了三位学者就“贸易与人权”问题展开激烈交锋的四篇文章。[113]后来《欧洲国际法杂志》第13卷第4期就“贸易与人权”问题开辟的一个专门的网上“讨论论坛”,全文发布了前述四篇文章。同时还书面刊载了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的三篇文章,[114]其中包括前述四篇文章中的两篇。当然得指出的是,豪斯教授其实还是很富有合作精神的,早在2000年,他还在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与马图阿教授(Makau Mutua)就WTO 与人权保护问题展开了合作研究,并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很有见地的论文[115]

除了举办一些学术活动外,研究“贸易与人权”的文章也不断涌现,在杰克逊教授主办、牛津大学出版《国际经济法杂志》(Journal of InternationalEconomic Law)及《世界贸易杂志》(Journal of World Trade)等杂志上经常刊登研究贸易与人权的文章。由此看来,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在国际法上正方兴未艾。

2.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的主要特点

由于贸易与人权的关系问题非常具有挑战性,再加上它对整个世界贸易体制,乃至整个国际法体系的现在与未来都有深刻的影响,所以,不仅是各国的政治精英,而且几乎所有相关学科的学者都对它很感兴趣。于是,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贸易与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使有关研究呈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二元对立性,具体表现在研究视角、研究性质和研究方法等方面。

(1)研究视角上“外部观”对“一体化观”

根据学者在分析贸易与人权问题时是否站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以及是否企图从价值上来调和“贸易”与“人权”的冲突,笔者把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视角分为“外部观”(External View)和“一体化观”(Integration View)两种。[116]“外部观”把贸易与人权问题看做是“两个人的世界”,并且“两个人”之间没有共同的价值。所以,持“外部观”的学者要么支持贸易政策,要么支持人权保护,从而形成了内部对抗的局面。并且,在对抗过程中的每一方都把对方的主张与分析模式看做是与己方的关怀和信仰格格不入的。在贸易政策一方里,“外部观”完全可以由那些坚持“效率模式”(Efficiency Model)的人来代表。贸易法学者主要是用经济学术语把贸易法看做一个增进效率和总体福利的工具。在“效率模式”的追随者看来,非贸易阵营极力用充其量是外在关怀的,如人权和环境保护,或者是具有彻头彻尾的保护主义的那些东西来阻碍或者破坏贸易体制的正常运作。“外部观”的非贸易方可以由国际贸易中的“绿化”运动来代表。在倡导绿化运动的学者看来,国际经济法体制对他们建立有关环境的正义秩序的努力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而“一体化观”则不同,它认为“贸易”与“有关的”问题必然是在一个广阔的背景(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发生链接的,因而可以用某种共同的价值,特别是用正义把两者给统一起来。而且,承认贸易链接问题作为正义问题必然会改变我们分析贸易链接的进路。从正义视角中想到的替代性方法(“一体化观”)要求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传统贸易政策与其他的社会政策领域间的冲突是同一棵树的分支,这棵树就是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在持“一体化观”的学者看来,环境和人权倡导者不能被看做鲁莽的人或者擅自闯入者。相反,他们提出了在贸易政策内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因为他们所提出的都是正义问题,贸易政策的存在和运作是在有关正义的更广阔的探究中存在的。[117]此外,还有一种独立于“外部观”和“一体化观”的研究视角,即有学者对链接本身进行了一般性的研究。[118]具体说来,他们不仅研究链接的发展史,而且还研究链接的定义,链接的分类,链接的手段和结构等。[119]

(2)研究性质上批评性对反批评性

根据学者在有关研究上的出发点和主旨的不同,可以把有关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文献分为两类:批评性研究与反批评性研究。西方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往往把贸易与人权置于对立的地位,结果,他们要么为了支持人权保护而对贸易体制进行批评,要么为了支持自由贸易而反对人权论者的批评。但总的说来,对世界贸易体制持批评态度的文献似乎主导了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从事批评性研究的学者纷纷“攻击”WTO ,认为它不注重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保护人权(特别是健康权),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上无能为力,等等,但主要是对多边贸易体制处理“贸易与”问题的方式进行批判。

(3)研究方法上跨学科性对非跨学科性

学者们除了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外,他们还动用多种方法来进行研究。一般说来,根据学者是否跨越不同学科对贸易与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把有关研究方法分为跨学科方法和非跨学科研究方法两类。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在几十年前就出现了法学与其他邻近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相互靠拢的“法与……”运动,并由此出现了一些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如法与经济学,法与社会学等。一些学者也逐渐开始把国内其他学科中的研究方法用于国际法问题的研究上。而且,由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包括贸易与人权问题)本身的跨领域性,它们常常最先成为新的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试验地,如特拉曼(Joel)Trachtman经常使用贸易与经济分析,塞克斯(Alan Sykes)则常常利用的贸易与公共选择分析,阿蒂克(Jeffery Atik)混合使用后现代主义和其他方法的折中主义来研究“与贸易有关的”问题。[120]特拉曼就曾使用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技术来分析WTO 的争端解决是否应当被用来“管辖”环境问题和劳工标准问题。[121]

在跨学科研究中独树一帜的是强调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对链接本身的性质和作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前面介绍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的主要学术活动时就曾提到过的——美国国际法学会中的国际经济法小组在1997年12月5~7日主办的名为“链接作为一种现象:一种跨学科研究方法”的一场学术会议。在会上学者们注意到,尽管事实是贸易与其他社会关切领域间的链接不是新的,主张、研究、倡导、建立和拒绝的链接的数量已经大大增长了,并且在贸易链接上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学者们还意识到链接冲突既隐藏又凸显了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及其与其他社会关切领域的交叉部分中面临危机的基本价值间的冲突,正如杜诺夫(Jeffrey L.Dunoff)在其论文在所注意到的,链接现象引起了一些规范性问题,这些问题几乎没有在国际经济法背景下进行研究,但对国际贸易政策与国际社会政策的未来轮廓却有深刻影响。基于前述理由,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给予贸易链接主题以持久的关注,但应从某种不寻常的视角来加以关注。[122]

(4)研究结论上贸易与人权链接论对非链接论(将在后面章节具体加以论述)

3.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上的理论分歧

尽管研究贸易与人权等“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的学者几乎都是清一色的西方学者,但他们各自的看法和主张却大相径庭,从而使贸易与人权问题成为了当今国际法中最富有争论性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横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而且即使把它限定在法学之内,它也跨越了不同的法学部门。当然,如果从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它也是一个国际关系理论、世界政治经济学和法哲学等共同探讨的话题。正因为如此,不同的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间是否应当链接,如何对贸易与人权之间的链接进行定性以及怎样实现链接等问题上必然存在广泛的分歧,并会进行无休止的争论。不过,基于“贸易与人权”研究的“二元对立”的基本特性,笔者认为,可以大体上把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的西方学者分为“贸易与人权链接”论(以下简称链接论者)与“贸易与人权非链接”(以下简称非链接论者)论两派。当然,由于贸易与人权问题在国际法中是一个相对崭新的问题,两个理论派别无论是从其人员构成还是从其基本理论主张的系统化上都还正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并在此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在贸易与人权是否会发生抵触及其性质上,链接论者认为,贸易与人权间当然存在着联系,而且,此种联系是相互对立乃至冲突性的。“‘贸易与……’主题间发生链接的原因之一就是,被链接的主题与更加自由的贸易间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人们担心,只关注贸易的更加自由化而不关注它可能冲击的价值和目标(更清洁的环境与濒危物种的保护)会产生令人无法接受的法律和政策。反全球化者的抗议证明了此类担心的存在。就人权是关于价值的——事实上是备受珍视的、非金钱性的和普遍性的价值,贸易是有关效率和金钱的(特别是对已经拥有财富的人带来更多的财富)意义上而言的,那么,我们就可能注意到贸易与人权间存在尖锐的冲突,我们需要一名人权与贸易交叉领域的管理者,以便确保‘真正的’价值战胜‘纯粹性’的赢利。”[123]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由贸易损害了工人的权利;它加重了贫困; WTO 的协定(如TRIPS协定)可能损害在南非和其他地方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健康权。因而,有人主张,贸易及其协议需要调整以保护受损害的个人的权利。”[124]而非链接论者认为,贸易与人权之间并不存在对立或冲突,相反,如果一定要说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那也是互动性的,“贸易可以增进人权和人类福利。开放的市场和贸易的增长可以提供更多的经济机会——包括给那些处于贫困境地的人提供机会。……人们,作为消费者,通过自由贸易降低产品,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可以变得更加富裕。进一步讲,体现在贸易体制中的非歧视原则倾向于保护基本的尊严权。”[125]

(2)在贸易与人权间应不应当发生链接上,链接论者认为,既然贸易与人权之间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两者间就应当建立链接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所以,链接论者指出,问题不在于WTO 是否应当处理“贸易与……”主题,如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公共健康、贸易与劳工权利、贸易与人权、贸易与竞争、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知识产权等,自1948年,贸易体制在很多方面一直在这样做,并且现在仍在这样做。因而,问题在于这些所谓的非贸易主题在WTO 体制内应当得到如何处理。[126]在这一点上,斯蒂格(Steger)教授完全同意豪斯教授的观点:我们不应当在试图决定什么问题在WTO 之内和什么问题在WTO 之外上花太多的时间,[127]而是“应当努力确定一些规则及其解释以便调整贸易体制与其他机构与权力(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间的合法互动”[128]。毕竟,与那些影响贸易的问题和价值保持隔离的WTO 不是一个适合于21世纪的组织。[129]而非链接论者却驳斥链接论者就贸易与人权之基本关系的定性,并认为在贸易与人权间不应当有任何“外在的”链接。“任何共同努力意义上的链接通常要满足下列两种情况才会发生。首先,被链接的部件事实上是核心(这里指国际贸易)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且必须被看作是一个自然组成部分;其次,由于其对有关活动有影响,它可以被链接到核心活动(贸易)上。”[130]如果按照这两项条件,人权与贸易间的关系自然无法满足,所以非链接论者强调不应在两者间建立制度性的链接。

(3)在怎样实现链接上,链接论者认为,链接问题完全是政治性的,它只有在政治层面上才能得以解决,并且应由WTO 体制的政治行为者而不是由“准司法”的裁决机构来解决。[131]不过,“在探求这些解决方法时,我们会从对各个不同国际组织间和政府间具有交叉管辖权的机构间水平关系的现状的深层分析中受益。”[132]而非链接论者既然反对在贸易与人权间建立任何形式的链接,也就不关心创建链接的途径了。

(4)在链接的定性上,非链接论者巴格威尔(Kyle Bagwell)等认为,在确定WTO 的范围,即决定贸易是否应当与人权等发生链接时应进行严格的经济分析,WTO 的范围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因为GATT/WTO 通常是为成员国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的谈判提供一个论坛。[133]“在本文中,我们认为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范围有联系的市场准入问题应当和非市场准入问题分立开来……对于非市场准入问题,我们认为一般说来最好是在WTO 之外得到处理。”[134]而特拉曼却从另外一个角度对链接进行了定性,“贸易与……”问题其实是划分管辖权的问题,“贸易与……”问题只有通过谈判制定按某种样板划分管辖权的规则才能得到解决。[135]

把链接定性为“市场准入”、“管辖权划分”的观点自然会遭到链接论者的反击。如斯蒂格教授认为,非链接论者把有关情形想象得太简单了,实际情形要远比前述定性复杂得多。[136]豪斯教授对此表示完全赞同。[137]而加西尔教授马上从正义的视角来理解链接问题,并要求“承认正义与‘贸易与……’争论之间的联系”,甚至认为:“每一个‘贸易与……’争论,从根本上讲,都是一个或者一系列关于正义的问题”。[138]所以,在分析诸如“贸易与发展”、“贸易与劳工”、“贸易与环境”和“贸易与人权”之类的链接时,我们是在更深刻地,同时也可能是更不确定地探究贸易与正义间的关系的性质。[139]并且还认为,“承认正义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有助于分析‘贸易与……’的争论”[140]。“贸易与人权争论也引起正义性难题。它们是正义问题,因为它们涉及到基本的社会性物品,如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在我们的传统上也许是所有社会性物品中最受到高度珍视的物品。”[141]

斯蒂格教授还通过考察世界贸易体制的发展变化来对非链接论者的定性进行了批评。“……那些作者(指把链接问题仅仅看做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的学者)未能意识到,WTO 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关税、讨价还价互换性交易和平衡性与再平衡性减让的范畴。”[142]同时还对巴格威尔等学者基于对链接问题的市场准入定性而提出的三个建议[143]进行了批评。斯蒂格教授认为,如果把WTO 协议仅仅看做是一个契约,这些提议有可能站得住脚;但如果是把它看做是一个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地位的规则取向的条约,这些提议就站不住脚了。[144]

(5)在贸易制裁是否应当用来促进链接的实现上,链接论者与非链接论者之间的分歧也十分明显。“在链接中争论得更多的问题一直是贸易制裁是否应当被用来促进人权。在美国,这个问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形时最具争论性:美国是应当继续给予中国以最惠国待遇,还是不应当给予中国的商品最惠国待遇以促进中国人权状况的改进。”[145]链接论者特别强调通过贸易制裁的使用来促进人权保护,至于如何“授权”贸易制裁,则是他们不关心的。“其他人认为,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而免除自由贸易义务的GATT第20.(a)条足以被看作授权成员国对那些存在严重人类剥削的成员国进行贸易制裁。另外一些人认为WTO 必须改革,以便包容一些基本的价值,至少是那些为WTO 所有成员国在其他领域中所认同的价值,包括禁止童工。”[146]而非链接论者坚决反对使用贸易制裁来促进人权保护。

(6)在链接的效果上,代表链接论者的夏洛维茨教授认为:在贸易条约与贸易机构中融入链接问题会通过提高国内政策的有效性、重新平衡国内政策、建立国际联合和实现规模经济而促进政府间的合作。[147]当然,链接论者还认为,通过建立贸易与人权间的链接,不仅会促进人权保护,而且还会使世界贸易体制摆脱“合法性”与“民主赤字”危机。而非链接者却对链接之效果的消极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除了自私自利的战略考虑外,有时可以这样认为:链接会缩减全球可以从多边谈判中获得的福利。首先,链接可能损害国家就有关议程和问题的解决达成协商一致同意的能力。……一般说来,链接问题的数量越多,这些问题就越具有争论性,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越小。”[148]“其次,链接有可能会潜在地削弱特定体制的规范框架和该体制的约束力度……”[149]最后,与此相关的是,链接有时可能是导致体制不稳定的又一原因。在某一时期内适合有关缔约方的链接到了另一时期可能不再适合这些缔约方。一旦体制之间发生链接,可能发生的情形是再也找不到哪怕是比这些体制中最不稳定的体制更强和更稳固的体制了。[150]

此外,在“链接”一词出现的意义上,链接论者认为,“贸易与”是一个极富启示意义的术语(richly suggestive)。[151]相反,作为非链接论者的狄龙教授认为,在国际贸易法研究中频繁使用的所有词汇中,“链接”一词意义最为贫乏。“通过创造人为地关注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应当改革以容纳非贸易关怀的问题,‘链接’问题已经促使主流的WTO 学者举办无数的论坛来进行深刻的体制分析,结果是模糊而不是阐明了这场争论应当融入的人类发展问题。”[152]显然,链接论者与非链接论者对于“链接”一词的意义的理解完全不同,这似乎为两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上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作了一个注解。

三、对西方学者之研究的评价

贸易与人权问题可以说是当代国际法中最具前沿性的问题,最先“发现”并初步研究此问题的是西方学者。由此可见,西方国际法研究者具有非常敏锐的学术直觉。此外,西方学者在研究视角的选择,研究方法的运用和研究结论的得出等问题上都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不过,由于时代背景等方面的限制,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上还是有不少缺陷的。

1.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上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门性研究相互脱节。尽管贸易与人权问题在国际法上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而既需要进行基础理论研究,也需要进行专门性的研究,但传统的国际公法学者只关注对国际法体系变动的研究,而偏重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则直接从贸易与人权问题本身着手进行研究。针对此种缺陷,笔者企图用自己的“制度冲突与制度整合”理论把两者融合在一个统一的研究框架之下。

2.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带有“利益偏向”:即西方学者在研究“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特别是贸易与人权问题时充分代表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很少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主张。举例来说,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今天,在链接贸易和人权的争论上走得最远的是在劳工标准领域,它在很早以前就被提上了贸易日程。”[153]结果,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论是贸易应当与劳工标准挂钩,并且要通过施加贸易制裁来迫使发展中国家遵守国际劳工与人权标准,即主张在WTO 融入“社会条款”。正因为如此,西方学者真正关心的似乎不是人权事业的推进,而是发达国家的国家利益。“人权与贸易关怀间的关系中引起最为广泛关注的不是人权在贸易体制中要被特别地加以照顾,而是成员国针对作为人权滥用产物的商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权利。”[154]换句话说,链接论者关心的不是个人的人权,而是国家的权利,具体是指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施加贸易制裁的权利。所以,杰克逊教授在对《美国国际法杂志》2002年第1期汇编的“WTO 界限的研讨会”的五篇文章发表评论时也不无遗憾地指出,研讨会上缺乏代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利益和要求的主张和观点。[155]

3.学术视野不够开阔,一叶障目,见树不见林。对此,一些西方学者自己也有同感。“必须承认的是,‘贸易与’争论的整个主旨仅仅涉及贸易法与为某种政策动机所发起的国内贸易措施之间的直接冲突。它让由不断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所产生的宏观效果(涉及环境、人权、文化和社会学上的事项)方面的大问题原封不动。”[156]而且,西方学者在分析有关问题时总是以WTO 为中心,殊不知作为国际法一个分支的WTO 法本身也得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尽管对贸易‘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全球化已经产生了矛盾和不平等,‘链接’争论老是盯在被人为地简单化的问题之上:作为一个组织的WTO 是否应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以融入劳工或者环境标准;也即是说,WTO 是只关注贸易问题?还是也应关注非贸易(‘贸易与’)问题?而远比此类问题重要的问题是WTO 及其实体法是否与全球化法律构建的大背景相适应。”[157]也许,西方学者在视野上的局限是由其“利益偏向”所导致的,因为,似乎只有把有关问题限定在“与贸易有关的”范围内才能更充分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

4.研究的批评性有余,建设性不足。简单地说,过去几年已经发展起来的主流性“链接”争论,尽管表面上是有关制度改革的,但事实上却建立在对全球制度相当静态的描述上。[158]尽管学者们似乎发现了WTO 缺乏“民主合法性”,如阿蒂克教授正确地指出,实体性的WTO 法不是以许多国家国内宪法或者自然法的方式自我证明的,因而它应当受到民主控制。他甚至进一步指出,WTO 在未来的成功将取决于它对民主性的国内措施更敏感的反映上。[159]但是,他们却对解决WTO “民主赤字”提不出任何富有想像力的解决办法,如斯奈吉尔(Schneiger)教授找到的主要解决办法是:收回WTO 处理非贸易问题的权力;不断增加私人行为者对WTO 决策制定的参与;增强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提升私人行为者在WTO 中的地位。[160]结果,“‘WTO 的改革’变成了一种虚假的智力冒险,因为,它不能解决针对世界贸易体制的运作而提出的一系列广泛的、多种多样的、混乱的和使人迷茫的反对意见。”[161]另一方面,“由非贸易专家发表的评论,尽管通常说来是更有远见的,但常常未能描绘出一幅国际贸易体制改革的清晰与细微的图景。”[162]“不过,如果WTO 的创建被看做向全球治理的发展方向迈出了一步……那么,学术评论的反应就必须是从一再专注于确定现存制度的范围和能力中摆脱出来。”[163]而且,笔者认为,与其说西方学者是在对WTO 的制度缺陷性进行批评,还不如说是对其制度发达性表示妒忌。对此,有学者评价指出:事实上,在主流学术界之外,1995年创建的WTO 提供了可强制执行的、非自愿遵守的国际法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对把其他制度建立在可强制执行的国际法原则之上的可能性的关注——这些制度致力于强制执行非经济性的国际法。因而,许多对当今全球贸易体制进行激烈抨击的学者并不提倡简单地倒退到1995年前那种法治化程度更低的时代。相反,他们都希望以WTO 模式为蓝本来实现其他国际法部门具有力量和可强制执行性。争论的实质问题不在链接上,它是对设想中的全球治理日益感兴趣的具体体现。[164]与许多全球化的批评者开出缺少动词的药方(verbless prescription)构成鲜明对比的是,全球贸易和经济法本身的突出特征是它的一整套清晰的动词,这套动词是以对参加国政府设定毫不含糊的义务和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65]重要的是应当注意到,许多WTO 体制的强烈批评者似乎希望保持由WTO 所代表的可强制执行的国际法发展的势头。尽管WTO 有着经验主义的底蕴,但仍然可以说,就长远来看,它将证明在作为全球化法的模式和缩减主权的装置上是最为有用的。[166]正是由于WTO 在制度上的发达性,西方学者们总是用WTO 体制去“度量”其他国际法体制,其他的体制要么向WTO 看齐,要么向WTO 交托自己的使命。所以,就人权与贸易的关系来说,不是“与人权有关的贸易”问题,而是“与贸易有关的人权”问题。结果,在不知不觉中,他们把贸易法和贸易价值置于优先的地位,这实际上是相当保守的。[167]因为,鉴于人及人权的中心地位,人权的制度涵盖性是远远超越贸易的制度涵盖性的。最后,尽管西方学者强烈主张贸易与人权挂钩,但他们不敢“要求”WTO 保护人权,而是在WTO 门前“祈求”WTO 保护人权。“WTO 处于治理问题的中心是因为它拥有不相称的权力。不过,问题不简单是市场或者自由贸易原则已经被司法化,它还在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机制来强制执行那些致力于保护人类的法律部门或者说那些与市场力量相抗衡的领域中的法律原则。一个在数量上令人吃惊的学者群体,事实上还包括那些按照人权社群(community)的观点来进行著述的学者,似乎在来到WTO 大门前就止步不前了,而是停下来哀求WTO 对其专门关怀以外的那些事项做出反应。”[168]

5.此外,在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上也值得怀疑。不管是否为有意的,推动学者研究世界贸易规则以寻找一种“改革”模式的学术动力不是来自知识上纯粹的好奇,相反是来自各种各样的“抗议”群体愤怒的抵制。[169]不仅如此,西方学者在进行研究时总是受“南北对立”的思维定势影响。沙佛(Gregory C.Shaffer)认为,迄今许多有关WTO 应改革以融入劳工和环境价值的主题讨论一直为在“北方环境利益”与南方贸易利益及南方NGOs间存在的虚假对立所扭曲。对此,狄龙教授强调,这种对立只是在我们把关注的焦点限制在沿着更大的灵活性方向“改变”WTO ,同时又原封不动地保留WTO 的等级特权的问题上时才会有意义。当我们谈论的话题是在合理的总体政策的基础上建构全球治理体制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170]事实上,正是由于主流争论的偏见性导致了南方与北方世界在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有关环境和劳工保护上对抗范式的产生。[171]一再提到北方NGOs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的这种虚假冲突使提议对贸易体制进行改革变得更加困难。这很大程度是因为“链接自由主义者”很少能够跳出现有的制度结构去设想或者要求一种真正的替代性结构。[172]如果国际社会未来的贸易及其他政策完全按照西方学者“指引”的方向发展,只会加剧业已紧张的南北分歧,并给世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在科学性上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它只会为南北政治对抗制造紧张的氛围。

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由于理论研究与实际问题间的脱节,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的研究上往往就事论事,结果在理论深度上远远不够,因为他们主要是注意到了贸易与人权在物质层面上的互动关系。而在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各自的体制都有极大发展的今天,物质上互动关系更多的只是一种表面关系,其间实质性的关系更应当见之于两者间的制度互动上。结果,据笔者所接触的资料,西方学者始终未提出和深入论述制度冲突的概念。此外,西方学者对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早,并且已有一些论文和论文集,但目前还没有专著出版,在此意义看,其研究水平并非“高不可攀”。所以,迄今为止,“一种有关贸易与人权的系统见解和理论仍未产生。”[173]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把贸易与人权之间的不和谐“上升”到一种制度冲突,并通过制度整合来建立两者间持久性的基本关系。这样,一方面达到消解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制度冲突的目的,另一方面达到为研究制度冲突提供一般性理论框架的目的,并最终为国际法的体系化发展做出理论上的贡献。

正因为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研究上有如此深刻的缺陷,狄龙要我们对“链接”说“拜拜”(Farewell)。笔者也认为,在贸易与人权问题的研究上,是应当告别“链接”论的旧时代,迎来“制度冲突与整合”论的新时代了。

四、贸易与人权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

应当说,在国内一直有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的良好素材,因为,西方国家动不动就借口人权问题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或者进行制裁威胁,从而使我国成为西方贸易与人权“挂钩”战略与实践的最大受害者。我们都曾记得,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一年一度的“中国最惠国待遇与人权状况”审查总是让国人绷紧神经。在此背景下,国内学者似乎比西方学者更早对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是,在当时,我国只是国际政治共同体(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成员国,不是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GATT及WTO 的成员,即没有加入规范自由贸易的国际法律体制——世界贸易体制,同时也没有签署和批准主要人权公约,因而没有进入世界法律共同体(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人权法在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前述素材更多的只是一种政治素材,围绕贸易与人权问题产生的争论更多的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学者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批驳而不是学术理论分析。结果,所谓的研究素材却反过来成为制约国内学者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的“政治瓶颈”,而且,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正是因为前述原因,导致国内在整体研究水平上与国外存在着明显差距,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视角受限,主要是从国家中心而不是从国际法律制度中心来进行研究。在那里,国家利益的维护是永恒的主题。(2)研究领域很窄,在我国“复关”前,学者们主要是撰文反对美国把最惠国待遇与人权“挂钩”,而在入世前后,学者们最感兴趣的话题是反对在WTO 中融入“社会条款”,对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却视而不见。(3)理论深度不够,以至于迄今几乎还没有出现真正用国际法基本理论来研究贸易与人权问题的作品。(4)学术品位不强,贸易与人权问题的政治性严重影响了国内研究的科学性,导致很多作品缺乏起码的学术品位。后来,随着美国政府在1994年决定把最惠国待遇与人权状况相脱钩,再加上我国入世已成定局,贸易与人权问题似乎日益受到国内学者的冷落。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再加上世界贸易体制的空前扩张,贸易与人权问题又具有了崭新的意义,并成为一个需要国内外学者认真对待和研究的国际法核心问题之一,因为,国际人权对当今国际法体系,其中特别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困扰和挑战变得史无前例;而且,对于作为一个世界性贸易大国[174]的WTO 成员,同时也是一个人权事业正在不断发展的人口大国来说,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对于我国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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