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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汇率折算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内容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其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这里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纳税人进口的应税工农业品。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2.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以及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并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3)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5)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这里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商上交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并且承包人具备相对独立核算,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收入自行支配上交承包费的,一律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或一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另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当分别计算纳税,并不得转借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指报关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商业企业出租柜台后承租人自行进货、自行定价、自行销售,但销售额由商场(店)统一收取的,应由各承租柜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在征收方法上,可采取由商场代扣代缴的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以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无论会计核算水平如何,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开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一)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是以价外税为基础,遵循中性、普遍、简便原则,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只设置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税率具体是:

1.基本税率17%

基本税率适用于除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13%

低税率适用的范围为:粮食、食用植物油、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工业用盐和食用盐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税率为零。我国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表明两层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税款,二是对其外购货物所含的税金给予退还,使出口商品以完全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能力,避免双重征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申报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非应税劳务从高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设计的。它与增值税税率不同,不反映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整体税金,只反映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负。其应纳税额按销售额(或营业额)依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整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以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以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根据需要对一些货物的适用税率重新作了调整,主要有:

(1)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工业用盐和食用盐,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均按13%的税率征税。

(2)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⑥销售自来水。

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对这些货物可以按6%的征收率计税,主要是考虑到生产这些货物所用的外购项目少,因而进项税额也很少,按17%的税率征税会使企业的税负很重。

(3)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原6%调减为4%。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旧货。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

(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1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等,政府储备用植物油的销售。

(11)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15)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6)生产销售的饲料、农膜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对下列建材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和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下列货物实行减半征收:

(1)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照顾收入较低的纳税人,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对纳税人的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额征收增值税。其使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含税,下同);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人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具体起征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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