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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创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创新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各种潜在本质力量获得充分表现、控制自然和社会以及自身的能力极大提高因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人、自然的主人、自身的主人。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也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在根本上是排斥以物为本的法律理念的。

三、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创新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各种潜在本质力量获得充分表现、控制自然和社会以及自身的能力极大提高因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人、自然的主人、自身的主人。它是人的发展的理想状态,也是人的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要经历一个逐步提高的历史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初级社会形态,既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又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的法律,它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基础上,集中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将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规范性与科学性、人民自觉遵守与国家强制实施、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统一,是实现社会充满生机的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然而,在现实中,社会主义法律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异化现象。(16)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也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克服法律异化现象,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就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为指导,“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17)努力实现法律创新。

首先,在法律理念上,由从以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制度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在根本上是排斥以物为本的法律理念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衍生出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的思想,因而以物为本的法律理念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一定市场,并对法律产生了消极影响。一些地区把法制建设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根本追求,“盲目追求经济指标、GDP增长,忽视人文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和社会发展指标,实施的既不是协调、全面的发展,也不是可持续的发展,而是急功近利的发展”。(18)实现法律创新,就要摈弃以物为本的法律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是一种将人作为法律的本源、主体、基础和目的的理念,要求法律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价值诉求,要求将安全、自由、平等、民主与宽容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要求法律以人权为终极价值、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它是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认识法律现象的成果,是当代中国实现法律创新的思想条件。具体而言,就是要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建立和完善人权法律体系;法律既要保障个人人权,又要保障集体人权;既要全面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又要特别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

其次,在法律价值取向上,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权力本位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法律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国家权力为出发点,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都围绕国家权力而进行,它是专制集权制度的要求和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其法律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本位现象。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得法律成为维护权力的工具,为权力腐败提供温床,使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使法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空谈。实现法律创新,就要转换法律价值取向,以权利本位取代权力本位。权利本位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以权利制约权力,它既是法律发展进步的根本要求,又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极大推动,因为权利不过表明人类逐渐摆脱了外部世界对自己的控制和奴役;表明了人类对统治自己的异己力量的依附已逐渐趋于瓦解;也表明人类已经具备了支配自己外部世界的力量”。(19)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要特别重视两个方面:一是确立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使社会主义宪法成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0);二是将对权力的限制与保障统一起来,既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使权力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权力活动发挥效能并尽为民服务之职责。

再次,在法律运行上,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强调法治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的技术条件,强调法律至上的权威,要求法律获得政府和公民的一体遵循,因而对于反对特权和专制、防止人治和集权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它由于缺乏实质内容而可能演化为专制和虐政。德国法西斯势力以合法的形式上台执政及法西斯暴行表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仅靠形式法治是不够的,必须将法治的形式和内容统一起来,将良法之治与法律统治统一起来,实行实质法治。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是与实质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它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推崇法律权威,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不论形式还是内容都不够完善。加强法治建设,实现法律创新,需要吸取他国法治的经验和教训,在继续提高法律地位的同时注重完善法律的内容,努力实现良法统治。为此,一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情,赋予法律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二要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现象,实现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三要进行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释】

(1)何士青,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法]弗朗索瓦·佩鲁著,张宁等译:《新发展观·序》,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4)葛洪义:《法学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9页。

(5)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释》,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67页。

(6)[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

(7)荀子:《礼论》。

(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9)黄文艺:《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10)[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宗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12)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14)[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

(16)关于法律的异化,有学者写道:“法律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却往往沦为专制的工具;法律关注的应当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然而由于所谓的‘精英话语’却使法律远离民众的日常行为;法律应当便利人们的社会活动,然而法律却赋予个人太多的理性负担;法律本为人们聪明才智的创造物,然而我们却一再要求本质上属于非理性行为的法律信仰……如果可以借用哲学名词,完全可以将这种状况称之为‘法律的异化’。”(胡玉鸿:《法学中的人文精神》,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 2003年1月16日)。,

(17)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光明日报》2004年7月6日。

(18)龚培兴、刘雪明:《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求实》2004年第1期。

(19)葛洪义:《论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

(20)《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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